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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范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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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范文四)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范文四)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成都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成都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聘用乙方为**物业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就**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的查验小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对查验结果做了详细的书面记录,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派出参加查验工作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由双方约定。

  第三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尚未移交给乙方的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有:

  .........................................................

  ................................................(具体内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乙方。

  甲乙双方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有: ............................................................

  ................................................(具体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承担解决查验中存在问题的责

  任,解决办法如下:

  ............................................................(具体内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对上述存在问题的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再次与乙方进行复验工作。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2、甲方必须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第三条的相关工作。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与乙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与乙方进行承接查验工作,但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必须满足物业使用功能的需求;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与乙方办理物业项目的整体交接手续。

  5、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内容的承接查验工作。

  2、乙方对于甲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仔细现场检查和验收,发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进行整改落实;在甲方整改完成后,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复验工作。

  3、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与甲方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行承接查验工作。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与甲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4、建立和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5、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6、乙方应于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临时管理规约;

  (4)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5)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6)查验记录;

  (7)交接记录;

  (8)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退出服务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需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

  第七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条 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附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人】: 【签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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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SS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SS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西安z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z

  乙方:SS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z

  丙方:西安幸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人代表:Z

  为了明确和规范甲乙双方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SS小区承接查验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座落位置 :西安市雁塔路17A

  管理界限:东至鲁家村南至61540部队

  西至西安美术广告公司北至西安联合运输公司

  第二条 承接时间

  双方同意20** 年5月13日为双方办理具体物业承接的时间,双方在办理具体承接手续前,应就各自工作做好衔接,配备好各自管理、技术人员等,自承接手续完成之日,物业管理职能正式移交。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甲方做为本合同约定移交物业权利人,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四条 现场查验20**.5.13起,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甲方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双方同意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由甲方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五条 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六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丙方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章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 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包括并不限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并不限于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并不限于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九条 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一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十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现场查验中,乙方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乙丙方复验。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之日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乙丙方拒绝承受甲方交付的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不构成违约。

  第四章 移交质量问题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在双方确认情况下,甲方应积极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

存在的问题,5个工作内进行组织施工方或其它第三方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验确认和移交。

  第十六条 资料移交存在缺失的部分,双方同意,甲方应及时进行补齐。

  第十七条 物业钥匙的承接查验:缺失或存在的问题,3个工作内给予补齐或整改,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十八条 关于甲方预收业主物业费、停车费及其它费用,应于5个工作日内归还于业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方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移交,在书面通知后,甲方仍不移交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过程中,对业主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双方应当保护。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转交业主的投诉,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处理和解决。

  第六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双方同意,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甲方和乙方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若未经双方确认,不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丙方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三方认为必要时,物业承接查验也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若由此产生额外费用或开支,双方同意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没有约定的相关事宜,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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