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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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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通知(2014)

  关于建立《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通知

  宁建物字【20**】3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上级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通过建立《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建立完善物业管理行业信用公开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制度

  《手册》是通过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填报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形式,完整记载企业基本信息及物业项目日常服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向查询者提供企业全面、准确的综合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于物业管理市场,为各类物业服务交易提供决策参考,并以量化的客观依据逐步成为企业身份的标识。

  《手册》在制作、发放、登记、持有和监督等环节上实行分级管理,市、区、街道办事处和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市住建委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及维护,统一制作《手册》,开展信用信息评审,指导各区住建部门运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成果。

  (二)各区住建局负责向注册在本辖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发放《手册》,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实行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核定企业基本信息、备案托管项目、记载物业项目在专项检查中需整改的内容、征集各类信息、接受异议申诉,并对《手册》信息填报实行监督管理和信息保密。

  (三)街道配合区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项目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收集。

  (四)各企业负责如实填报、刷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手册》进行持有和保管,按规定使用《手册》。

  二、《手册》载体

  (一)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市区两级日常管理平台和信用信息发起、征集和评审系统。

  (二)在全市暂定三级以上企业实行《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制度,用于企业开展日常经营服务活动。

  三、手册建立流程

  (一)系统完善。进一步完善市住建委“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称“平台”),以此作为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手册制作。市住建委统一监制插页式《手册》,下发各区主管部门,由辖区通知企业在“平台”上填写辖区企业及项目信息等相关表格。

  (三)各级下发填报。各区主管部门汇集辖区企业及项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比对后,打印《手册》内容,加盖物业管理业务专用章后发放各企业。

  (四)印章登记。各企业持《手册》在市住建委加盖“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信用专用章”,并获得二维码认证,以此作为信息公开的依据。

  (五)使用保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和项目变动的情况随时在“平台”上更新基本信息,至少保持每半年定期刷新频率,并通知辖区主管部门变更《手册》内容;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如招投标中出示手册。

  四、使用规定

  (1)资质行政许可

  1、新申报企业在证书取得后一个月内必须填写身份信息并提交注册地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承接项目一周内填报项目信息提交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未及时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不予申报三级资质。

  2、核定三级及延续的企业在申报前必须先填写信用信息并提交给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否则不予核定。

  3、资质晋升的企业在申报前先填写信用信息并提交给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否则不予发信用评价意见表。

  4、年度内不良信息计分超过15分的,资质升级、延续不予核准。

  (二)前期住宅物业招投标

  1、引导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中载明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填报信用信息,并在投标申请人的报名材料中要求提供《手册》,未按要求提供的报名企业可示为资格预审不通过,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预设信用分值门槛,并可查验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开标时,企业应携带《手册》供招标人和评委查验。

  3、把信用分值作为投标得分组成部分,依据综合评分办法计算企业投标最终得分。在招投标评分细则中的信誉调查项目中设置年度信用分值,招标工作人员通过投标企业在开标现场出示的信用手册现场唱读企业年度信用得分情况并录入评标系统。

  (三)优秀示范项目创建。

  申报优秀示范项目的企业要按要求完成《手册》信息的征集和更新,区物业主管部门首先核实申报企业的身份信息是否完整,信息填写不完整的不得申报。年度中有2次以上不良信息记录的项目不能参与创优达标评定。

  (四)物业选聘市场告知。

  业主委员会通过“南京物业网”发布选聘信息的,应要求报名企业出具《手册》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其信用情况;《手册》上的信用情况应作为选聘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按规定应出示《手册》的行为。

  以上通知,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手册》登记表单

  1、填写说明

  2、表一企业基本情况

  3、表二项目经理名单

  4、表三物业管理师名单

  5、表四托管项目备案情况(住宅、非住宅)

  6、业绩信息

  7、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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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规范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管理及使用的通知(20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保障局(建设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即将全面启动,为保障评价系统顺利投入使用,按照《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市住房保障局组织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开展了培训学习,效果显著。为进一步规范评价系统的管理及使用,现要求各地区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高度重视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 "信用评价系统"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系统操作人员及受理、审核的管理人员及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系统工作流程录入信息,确保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公正性、严肃性。

  2.已确定的评价系统操作人员不宜更换,如有特殊情况更换,提前做好交接工作,并到市住房保障局报备,不可断档,确保评价系统运行顺畅。

  3.各地区于20**年7月25日前组织物业企业按照系统操作流程,将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全部输入完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信息输入管理由企业注册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项目信息输入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4.要积极指导、督促物业企业积极配合信用评价的相关工作,提高认识,按时参加系统培训。同时,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学习,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物业企业系统操作员由企业授权,经过培训,操作员如发生变更,提前15天由企业重新授权更换操作员并报备市、区两级物业主管部门。

  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25日

篇3: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邯房字〔20**〕43号

  关于印发《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精神,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等方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管。为做好衔接工作,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90号)、《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冀建法〔20**〕1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2月29日

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外省、市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关信息的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市入邯物业服务企业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实施。

  各县(市、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记分、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汇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结果出具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等填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工作。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并在企业投标等经营活动中出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审定后,通过本局网站(http://fgj.hd.gov.cn)及邯郸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邯郸物业服务网”(http://www.hdwyfw.com)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同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有效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经理及项目经理):姓名、性别、岗位、职务、学历、证书、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项目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委托方名称、委托期限、项目经理、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十一条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二条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应良好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良好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市入邯物业服务企业限采集其在邯分公司的良好信息。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良好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可通过系统查询确认。

  第十四条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通过系统平台、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撤消记录手续后删除。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出具撤消记录手续,逾期视为认可撤消;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一票否决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平台的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AA)、良好(AA)、合格(A)、基本合格(B)、不合格(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20分以上(包括120分),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信用分值在105分(包括105分)以上12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信用分值在90分(包括90分)以上105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70分(包括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下以及被一票否决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五)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六)拒不在经营场所或项目办公场所公示信用等级证明、拒不参加或者逾期未参加企业信用评价,拒不上报或者逾期未上报信用信息的;

  (七)消防、电梯、监控等设施、器材损坏严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八)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所在地跨县(市、区)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减分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减分证明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减分。市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抽查的,查处结果可直接予以信用减分,并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税务、发改、统计、人社、安全生产、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通报等不良信息的,应按规定进行信用减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核实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出具整改完成证明办理撤销记录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减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减分。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记分周期届满时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通过系统平台自动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

  第四章信用信息发布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发布期届满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发布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发布期间未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二)延长发布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发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物业管理协会重新在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到市物业管理协会办理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第五章信用等级管理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企业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建设单位、业主(含单一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选聘。

  第三十一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6分;

  (三)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6分;

  (四)评定为市级物业管理行业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五)优先推荐纳入市、县(市、区)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二)减少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在市级物业服务优秀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四)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五)评选市、县(市、区)级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六)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评奖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对参加的行业各类奖励评比严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警示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检查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取消行业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以上单位;

  (七)办理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企业连续三个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第四个年度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三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更换该物业服务企业。

  (二)属于外地入邯物业服务企业的分公司应于90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三年内不得入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三)不得申请担任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以上单位;

  (四)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和未参与信用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应按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允许其参与投标活动。

  (五)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证明。

  第三十六条被评为C级信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项目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2年。存留期内不得在本市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担任同类职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协会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邯郸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记分标准(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年12月29日印发

篇4: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17试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建发[20**]85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7月18日

  日照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日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接受相应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情况的客观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综合评价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计分和日常动态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县(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3月31日前将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填报至“日照物业市场信用管理系统”,4月底前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日照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rzjs.gov.cn/)是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本县(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当与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第八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承办行业自律信息的采集、行业信用报告前期工作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填报,积极配合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三大类。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服务企业规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净资产、固定员工数、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具体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岗位、职务、技术职称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年限、管理物业类型等。在物业项目库中应当包括:物业项目名称、合同期限、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优良信息

  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1.各级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

  4.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

  5.其他取得相应优良业绩的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被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业主有效投诉等信息。主要包括:

  1.物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批评等;

  2.物业服务企业经仲裁裁决或者生效判决书确认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3.街道(乡镇)、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注册地的县(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山东省内取得的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母公司(或集团)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录入系统;在省外所取得的信用信息暂不适用信用得分,不计入母公司(或集团)的信用信息。

  外地来日照市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外市物业服务企业仅限采集其在日照市取得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基础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下载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http://www.mohurd.gov.cn/)--网页左侧“办事大厅”--网页左侧“下载中心”--“示范文本”栏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基础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记录,实行日常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优良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认定并填报。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第十条“优良信息”第四项的,应当于次年3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其他优良信息的,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办理优良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优良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优良信息,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物业服务考评监督及日常业务工作,对发现的不良信息及时进行采取,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于记入不良信息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不良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一个企业或者一个项目年度内涉及同一问题被多次检查有问题的,最多累加三次记入年度信用信息总得分分值,但不良信息记录实际次数不予删减。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可以转交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也可以直接调查认定。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嫌不良信用,应当予以调查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行为进行整改后,可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经实地考察验收后,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销记录,对未整改完成的,在评定当年信用信息总得分时予以信用减分,当年没有整改完成的,下一年度继续累加。

  第十七条因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而造成实际管理与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不一致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实际管理的和未及时变更基础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分值的不良信息记分。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评价

  第十九条信用综合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社会各方评价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得分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和记分标准》(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和记分标准》(附件2)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信用信息总得分=信用基准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AAA级)。信用得分在130分(含)以上,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良好(AA级)。信用得分在120分至130分,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合格(A级)。信用得分在100分至120分(不含)、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不合格(D级)。信用得分在100分(不含)以下及一票否决的,为信用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一)经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三次)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投诉的;

  (五)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

  (六)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物业企业评先树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加以运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其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3分;

  (二)评定为物业行业文明创建标兵企业;

  (三)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创新发展引导基金项目库等相关资金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四)在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时作为优良业绩予以加分;

  (五)减少行政检查的频率;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者实质性审查的,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当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在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三)对企业和所管项目实施一般性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由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适当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

  (二)检查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时,对申报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三)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四)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五)建议招标人在物业项目招投标时对该企业慎重考虑;

  (六)视情节建议业主大会启动退出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连续两个年度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第三个年度其信用等级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黑名单”有效期为三年,对于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在有效期内不予开展新的信用评价工作;取消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同时针对该企业在管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信用等级低或者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审查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

  附件:1.物业服务企业优良信息和记分标准

  2.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和记分标准

  附件1:

  附件2:

篇5:内蒙古建立物业接访日制度推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发展的通知

  关于建立物业接访日制度推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发展的通知

  内建房(20**)182号

  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呼和浩特市城管执法局:

  为进一步解决全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受理、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矛盾和信访问题,推进和提高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决定在全区建立物业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定期到住宅小区接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物业接访日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全区物业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物业接访日制度,是全面践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信访条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主管部门物业接访,畅通物业管理信访渠道,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容易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消灭苗头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建立全区物业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物业接访日制度,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并通过物业接访总结经验,建立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明确物业接访工作主体和职责

  (一)物业接访主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呼市城管执法局,各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处(办、科、室)的负责人及全体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借调)是物业接访日制度实施和参与的主体。各盟市、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要做好表率和示范作用,要亲自部署,亲自接待,亲自解决问题。各级物业接访人员要认真履行接待群众来访的职责,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信访问题。

  (二)物业接访频次安排。结合物业管理工作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每年至少1次到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接访,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每年不少于2次到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接访,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分管副处长和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4次到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接访。各盟市物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年不少于8次到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接访,各科室(处、室、办)负责人每年不少于12次到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接访。各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年不少于12次到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接访,各科室(办、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每两周1次到住宅小区进行物业接访。每次参加接访人员为2人,最多3人,接访时间为1个工作日。

  (三)物业接访主体职责。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接待、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各级物业接访人员既要负责接待,又要负责问题的督办处理,做到“六包”,即:包接待、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包劝返。各级物业接访人员只负责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接访,对与物业管理工作无关的问题要予以告知说明。根据工作情况,各级物业接访人员重点到当地物业纠纷较多的住宅小区进行接访,及时了解该小区物业纠纷的原因、处理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对实际问题进行分类,采取相关措施,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和办法。

  三、物业接访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接访工作,认真执行物业接访日制度。物业信访较多的地区和部门更要充分认识实行物业接待日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物业接访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履行。要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成效。

  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部门物业接访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部门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开展物业接访日活动。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将工作人员物业接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通过当地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方式发布,以便群众主动来访投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物业接访的时间、地点在内蒙古住宅与房地产网上进行发布。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接访人员认真开展工作。承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接访工作,及时提供物业接访场地,协助物业接访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做好物业接访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物业接访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物业接访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接访方式进行。除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外,其他物业管理人员均实行定期物业接访,同时要采取书面邀请、发公函等方式,要求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接访工作。遇有突发的重大集体*或紧急事件*的或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或越级*的,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定期随时接访,并和当地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接待处理。

  (三)严格物业接访程序。物业接访严格执行接待、登记、处理、答复等程序。

  接待:接访人员接待群众来访投诉时,态度和蔼、文明热情、服务周到。坚持原则,突出服务,不得刁难,不得推诿,不得对抗,做到对熟人、陌生人一个样,不得为难群众或趁机索取好处、利益等。接访期间不得擅自脱岗,若有特殊情况,应有办事处或居委会协助处理,不得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派员替班。

  登记: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访群众姓名、住地及来访事由等,并认真填写《物业接访登记表》(附件1)。对现场每一来访情况均予以记录登记。

  处理:接访人员对群众投诉、来访中谈到的问题,能现场答复解决的,要现场答复解决,并做到来访群众满意。对来访群众满意现场答复的,要予以记录留档。对不能现场答复解决的,应填写《物业接访处理通知单》(附件2),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间给予答复。对有待进一步核实、论证和研究的物业管理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带回本部门、本单位进行研究后答复。对提出不符合物业管理政策规定或无理要求的来访群众,应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告知该投诉办理渠道。

  答复:接访人员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提供答复意见,并于接到答复意见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来访群众。接访结束后对调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通报,接受监督。

  为了进一步了解来访情况,便于处理物业纠纷,对每一份《物业接访登记表》和《物业接访处理通知单》进行编号,归类、存档,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做好分析总结工作。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按月对物业接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或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或越级*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出解决办法,防止重复发生。

  各盟市物业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本地区物业接访情况《物业接访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点击下载附件:1、《物业接访登记表》

  2、《物业接访处理通知单》

  3、《物业接访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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