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杭州市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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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2014)

  关于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住建局:

  根据市政府“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简政放权”的精神及《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17号)通知要求,我市涉及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审批及管理权限于10月份直接下放至各城区住建局。现就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及管理权限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年10月1日起,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审批及管理权限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项目外一律下放各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审批权限包括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预留确认、竣工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和单一产权物业管理用房暂缓缴交审批。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管理权限包括:物业管理用房档案的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政府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用房相关的政策咨询、行政处罚、纠纷协调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等。

  二、各区住建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市住保房管局SOAR系统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初审、复核、签批、发单等各项流程,其中: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预留确认和单一产权物业管理用房暂缓缴交审批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竣工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工作完成后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正式加盖审批单的公章。

  三、规划设计分期开发的项目,20**年10月1日以后需办理剩余期数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预留确认或竣工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手续的,直接由项目所在区住建局负责办理。项目原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档案由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全部移交项目所在区住建局。

  四、各区住建局在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要件齐全、程序到、承诺时限不超期,并建立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档案管理机制和物业管理用房信息查询制度。

  根据市政府“谁下放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我局将认真做好业务指导和权限交接工作,并对各区住建局日后的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我局对区住建局的工作目标及行风效能考核范。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9月23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杭州市物业地下部分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缴交手续的通知(2014)

  关于规范物业地下部分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缴交手续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缴交手续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年5月1日之后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含分期开发项目的新申领部分),地下部分包含有批建为商业或者办公用途的,该地下商业或者办公部分建筑面积应当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缴交物业管理用房。

  二、物业项目地上、地下部分分别办理商品房预(销)售、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的,可分别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缴交手续。

  三、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统一核算,具体置以规划图纸中明确的置为准,但原则上地上部分应缴物业管理用房应在地上可办产权范内提供。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0月8日

篇3:医院财务工作制度:经费审批及报销制度(新增)

  医院财务工作制度-17 项二、经费审批及报销制度(新增)

  为规范会计行为,明确职责权限,适应医院预算管理和成本核算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职能,使医院各项经费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1.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医院经费开支权限应体现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控制的原则,执行“三重一大”的规定,坚持财务开支由授权审批、层层负责的原则。

  3.医院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批有明确审批权限规范与程序,授权范围和内容应在授权书中明确,实行先下级,后上级逐级上报审批的制度。4.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批的事项:医院年度预算;预算内开支金额在限额以上的经费支出;追加和调整预算项目;对外投资、合作、捐赠、技术转让等事宜;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5.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适用的正式收据;字迹清楚,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出票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规范的原始单据不予报销。

  6.所有的借款必须在经济活动结束后1 个月内报销,

  7.严格现金管理,大于现金支付额度的支出,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如因特殊原因使用现金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8.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领导负责制。

  9.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的,应由直接经办人和第一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篇4:郑州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2009)

  郑州市关于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的通知(20**)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工作,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先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八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五、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设置在物业项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区域并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三楼层。

  六、地下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设置在地面以下,但应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向我局物业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和测绘报告等资料,经审核后向相关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事项确认证明。

  八、物业管理用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九、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进行简单装修,并达到办公或生活条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5: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2018)

  豫建〔20**〕2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年2月27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用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前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修订后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标准执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年1月1日前后分别取得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设计物业管理用房,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核实物业管理用房规划情况,同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配建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热、供气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所在建筑外墙悬挂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查验,并对查验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移交手续后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依法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迭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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