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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适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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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适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示范文本一

  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适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杭州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巷) 号 (物业项目名称),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或首套房屋于 年 月 日出售并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至今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特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建设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 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

采编:www.pmceo.cOm

篇2: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2017试行)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12月29日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应当及时将账户设立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关于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示范文本)

  关于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项目名称)全体业主:

  现有***等人提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为了顺利筹备业主大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 年 月 日起指导小区业主开展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希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踊跃参与,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现将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不欠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公推水电费等;

  3.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或该企业有其他利害关系;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等。

  二、报名方法

  采取延期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业主,请到 (电话: )领取报名表。

  三、报名时间、地点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 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上午

  时至 月 日下午 时止,逾期无效。

  (二)报名地点

  请欲报名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名表、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查)交到 。

  四、筹备组成员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为 人,其中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名,街道办事处代表 名,社区居委会代表

  名,建设单位代表 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 名,其余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依规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五、筹备组成员确定

  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的业主、建设单位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请于 年 月 日 时至 参加确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会议。

  业主因有事不能来参加会议的,应书面请假并委托其他业主代表参加;届时不参加的,则视为放弃。如业主成员人数众多,则采用抽签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点:

  特此通知

  **区建设局(房产局)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篇4:防城港市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要求指导 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说明:此示范文本仅作为参考,各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住建局(房产局)、街道办事处:

  项目名称(住宅/非住宅)已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业主户数为 人。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已交付使用的有 套。现有 %业主提出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我们认为已具备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请贵单位派员指导。

  物业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1.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建设单位提供);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单位、联名业主提供);

  3.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建设单位、联名业主提供);

  4.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建设单位提供);

  5.小区业主申请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签名确认表原件(联名业主提供);

  6.联名业主购房合同或产权证(难以收集的,可由辖区居委会提供第6项公示无异议的证明)(联名业主提供)。

篇5:防城港市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

  防城港市关于印发《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的通知

  防住保房发〔20**〕7号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

  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各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现将《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修订完善。

  联系人:李金霞;联系电话:2816392。

  附件:业主大会筹备活动示范及格式文本.doc

  1.管理规约.doc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附件:1.关于要求指导***小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书.doc

  附件:2.关于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通知.doc

  附件:3.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表.doc

  附件: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doc

  附件:5.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报名表(单位业主).doc

  附件:6.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报名表(个人业主).doc

  附件:7.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汇总表.doc

  附件:8.(首 次 )业 主 大 会、(首届、换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9.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doc

  防城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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