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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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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201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6月13日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水平,推进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停车行业管理,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合理布局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倍以上。要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综合考虑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科学确定不同分区差别化的停车设施发展政策、供给和管理策略。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确定建筑物分类,结合《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修订建筑物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停车分区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以适应当地停车设施发展形势。各类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不低于《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规定下限值。(责任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专项规划实施管理。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停车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制定详细的近、远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实化专项规划实施任务和落实措施。明确规划期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近期规划的单一功能停车设施建设项目要确定开、竣工时间,完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长效管控机制。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的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保障停车用地供应充足。停车场用地供应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利用公园绿地和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及安排由政府依法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闲置土地建设停车场的,均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合理确定土地出让、租赁价格,各地可以制定出租或先租后让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充分利用新建建筑地下空间超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鼓励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四、配足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勒令停工、限期整改;工程完工后发现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核发不动产权证。鼓励居住小区的空置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切实降低停车位空置率。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挪用行为,保障商业停车供给。(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五、统筹谋划公共停车空间。各地要深入研究当地停车需求分布,确定停车难问题突出区域,深入研究区域特点,拓展公共停车空间。在城市中心区的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附近,深入挖掘可利用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统筹安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分散布置小型公共停车场模式,作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有效补充。城市边缘地区,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充分考虑城市发展速度,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足够的公共停车空间。(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六、科学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深入调查不同区域停车需求,科学计算路内泊位停放周转率,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特征等情况,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在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难以满足停车需求区域,施划一定数量的路内停车泊位,合理利用道路资源。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城市道路建设中,按照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充分考虑路内停车泊位设置需要,预留足够的道路断面。定期分析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结合设置位置、数量对交通流量的影响,对使用率低、对交通影响大的路内泊位,适当调整,合理清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综合利用城市土地,大力推动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停车楼建设。各地要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制定激励措施,简化审批流程,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用地的地下空间和各类边角空地,谋划一批立体停车设施试点建设项目,并做好临街停车设施立面美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及时总结试点建设经验,扩大立体停车设施服务范围,推动城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提高人防工程停车利用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进行有效衔接,充分考虑城市停车服务功能。依法依规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严格“结建”审批,符合条件的要就地建设,平时功能以城市停车为主。着眼城市防护体系建设和城市停车需求,加大直属人防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易地建设费,谋划建设一批服务城市停车人防工程。深入挖掘现有人防资源,对已竣工未验收的人防工程尽快组织验收,最大限度服务于城市停车。加大既有直属人防工程改造和利用力度,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对适宜作为停车设施使用的,制定改造方案,改造后用于城市停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人防办)

  九、充分开发地下停车空间。结合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要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地下空间可单独出让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下公共停车场可配建附属商业设施,配建比例不超过20%。可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学校操场、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有关政策措施,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地下空间利用,保证地下与地上设施统筹兼顾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加大停车设施投融资力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作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权益。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于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推动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产业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十一、推行智慧停车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机制,完善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督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定期更新车位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并及时对社会公开。推动建设政府主导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对车辆的动静态管控。强化各部门间停车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同。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鼓励开发移动互联网终端,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技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位预订、停车泊位诱导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

  十二、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城市外围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实行低收费。同一区域的停车服务收费,应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公立医院、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根据占用停车资源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推动内部停车设施开放。加快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在内部停车设施有余量,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向行政服务对象公开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鼓励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对外开放,合理取得收益。鼓励统筹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经营模式,有效增加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

  十四、综合改善重点区域停车环境。对老旧居住区、商务区、大型医院、学校、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旅游景区等现状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详细分析片区停车设施供给、使用特征和供需缺口,制定片区停车环境综合改善方案,深入分析区域停车难问题根源,坚持一区一策、对症施策。完善区域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引导群众绿色出行,缓解停车压力。扩建、改造区域主要建筑物停车设施,利用区域“边角”等公共空间以及广场等地下空间挖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有效提高区域停车设施供给。加强重点区域既有停车设施精细化管理,在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下,优先完善重点区域停车数据,采取区域停车诱导措施,提高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水平。探索重点区域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提升停车泊位周转率,综合改善停车环境。各地要开展重点区域停车综合改善的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街区的经验和做法。(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加强停车行业监督管理。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原则,选择中心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等区域地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培养群众良好用车习惯,逐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实行停车分区管理措施,对于禁停区域、路段、时段,向社会公开公示,严禁私自施划、擅自占用停车泊位。加强停车设施使用、停车服务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等违法行为。明确执法部门和执法权限,开展统一执法,实现对违法停车执法全覆盖,提高违法查处震慑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监督指导部门:省公安厅)

  各市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分析本地停车难问题,探索解决问题路径,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计划统筹、组织实施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石家庄市作为省会城市,要先行一步,作好表率,坚持高水平、高标准,切实做好城市停车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省会停车难问题。雄安新区要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城市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合雄安新区停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停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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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2018)

  赣市府办字〔20**〕40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赣教基字〔20**〕3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工作,积极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入园高峰,切实解决适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重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各地要结合城(镇)区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城镇幼儿园网点布局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规模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每千人口36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配建标准参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在各县(市、区)政府,规划、发改、国土、房管、城建、教育、财政、国资委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合作联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规划,合理布局,明确需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班级规模等要求,并依据控规出具规划条件,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参与评审。

  第八条 国土部门要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在经营性土地出让前,将明确配建幼儿园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土地成交后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含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并由规划、建设、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住宅小区(含棚户区改造)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建成后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第九条 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由发改部门备案;新建住宅用地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其配套幼儿园一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

  第十条 房管、城建等相关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幼儿园建成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要主动会同规划部门严格审查幼儿园布局、位置和具体建设指标,确保有关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在审批规划方案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得到落实。要主动参与幼儿园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要参与建设部门组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并积极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三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应交付给教育部门的幼儿园交付所辖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相关图纸、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所辖区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四条 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改变幼儿园建筑使用功能,不履行配套建设条约,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按照规划要求或土地出让时的约定,县(市、区)政府有序推进配套幼儿园的回收管理工作。

  1.本办法出台前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本着积极稳妥原则,分类回收管理。

  (1)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明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约定移交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2)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形式的,由政府投融资建设但已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

  (3)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已建成使用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分期分批转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本办法出台后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一律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政府投融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安置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所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归属原主管部门。

  (2)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所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或应建未建、缓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完成移交的配套幼儿园,所辖区教育部门应行使行业主管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并保证该住宅小区内的适龄幼儿优先入园。

  第十七条 县(市、区)教育、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2016)

  关于印发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府办发〔20**〕43号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

  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年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6月18日

  新建区关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为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我区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方式,不断加大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管理,逐步实现普及学前教育目标。

  二、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41号)、《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教义教字〔20**〕55号)要求,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规范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健全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体制,保障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均衡发展的优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机构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要求和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管理要求,成立新建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 伟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熊墨明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夏云峰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傅燕萍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胡辅汉 区政府办主任

  夏海泉 区监察局局长

  符思武 区政府办副主任

  彭仁华 区发改委主任

  毛演斌 区住建局局长

  孙功文 区国土分局局长

  陈国伟 区财政局局长

  熊 昌 区教科体局局长

  朱红英 区房管局局长

  杜 璇 区食品科学研究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科体局,由熊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杜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收集整理相关台账资料。

  四、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实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依据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谁开发建设居住小区、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求,实行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开发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目前在建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组织摸底清查,对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建筑位置不达标准和要求的,经区教科体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修订完善相关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加以整改,切实保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建成后无偿提供给区政府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

  (二)严格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全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示范幼儿园标准建设,幼儿园规模为9~12个班、每班30人,占地面积不小于15㎡/生,建筑面积不小于9㎡/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6㎡/生,绿化面积不小于2㎡/生。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规范,合理布局各项功能设施,按班配建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储藏室,设置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专用活动室,并适当预留家长接送等待的空间。

  (三)科学审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教科体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审核工作,审核结果报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具体分工为:

  区发改委: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在建设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配套幼儿园及建筑面积。

  区住建局:在编制规划时,根据全区教育发展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并与区教育部门研究确定具体建设方案。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提出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报批的居住区平面规划方案,并邀请区教育部门参与方案评审。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规划核实时,会同区教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和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审核,确保配套幼儿园各项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区国土分局:对须配建幼儿园的开发地块,根据区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设位置的规划设计要点,在土地挂牌出让须知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移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与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一起出让,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纳入居住小区建设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区房管局:对开发商未按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未做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区教科体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要求,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长堎工业园区管委会统筹安排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最大限度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配合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进行标准、条件和资格审查。交付使用后,迅速添置内部设施,充实保教队伍,完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按期开园,推进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确保新设幼儿园均达到优质园建设标准。

  (四)明确配套幼儿园资产权属和使用管理关系。

  1.城镇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标准建成成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须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区教科体局使用管理,并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2.未明确上述要求的,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或限期收回。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区教科体局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负责相应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设施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补充、改善的重点,不断满足我区幼儿教育需求,可采用多元化办园模式:(一)由区教科体局规定举办公办幼儿园;(二)由公办示范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三)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四)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社会团体、集体、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所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

  3.安置房或廉租房住宅小区按照规划建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求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配套幼儿园使用管理性质和用途,建设单位在配套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须主动与区教科体局联系,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区教科体局,及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4.对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本办法实施起2年内逐步清理收回,具体操作流程为:(1)在本方案实施前,原已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及区教科体局等部门,根据原建设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区教科体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由区政府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清理收回;(2)区政府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已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清理回收办法。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他用的要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合作意识。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重视程度。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快建立部门定期协商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优化;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房管局和区教科体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规范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江西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把好审查关、监管关和验收关,做到不降品格、建则达标。要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监理、验收以及交付使用等环节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廉洁奉公,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规则透明、公平公正。对履职不力或徇私舞弊致使执行标准走样,出现故意推诿、扯皮、拖拉、刁难等情况致使工作效能低下的部门及人员,将严格按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篇4:衡阳市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HYCR-20**-01002

  衡政办发〔20**〕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其释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3号),结合衡阳实际,现就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回应老百姓的关切,着力破解城镇入学难、入园难及“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我市教育公平健康地发展,为建设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夯实教育基础。

  规划建设要求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经过审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等情况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套学校应符合规划要求。

  1.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2.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原则上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单独建设中小学校,建设单位应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需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及教育设施现状和发展需求拟定采取委托建设方式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相邻地块规划条件及国土出让范围。建设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相关专项规划暂未审批实施前,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规划要求及标准在新建居民住宅区中予以实施。

  3.除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学位配建已满足需求的外,其他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等文件规定的规划建设标准执行。原则上15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幼儿园,配建幼儿园规模不低于6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2300平方米。3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建小学、幼儿园,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18个班,用地面积不低于1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67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2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2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70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4600平方米。5000户及以上居民住宅区按标准规划配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建初中规模不低于24个班(单一初中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小学规模不低于30个班(单一小学最大规模不宜超过36班),用地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运动场不低于300米环形跑道;配建幼儿园总规模不低于18个班(单一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不得少于6个班),用地总面积不低于105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低于6900平方米(相关数据见附表)。居民住宅区需配建的基础教育设施规模少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应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一次性建设。

  4.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青少年入园及入学需求的,应将区域内的居民人口规划划入指定区域,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此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主动承担和分担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费用。

  5.新建居民住宅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规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指导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国家规定服务半径内无控规配套教育用地,且控规控制性单元内控规教育用地存在缺口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商有关部门在招拍挂用地中规划相应规模的配套教育用地。

  6.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也要按以上要求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其建设业主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

  (二)建筑标准应符合教育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学校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校舍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造符合办学要求、适合青少年及幼儿生理与心理特点的校舍,建议采用装配式绿色建筑设计。教育建筑中,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烈度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

  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相关建设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及设施设备等标准必须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102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及《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湘教发〔20**〕4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等文件的规定。

  三、规划建设及移交管理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民住宅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时,要加强相关规划建设以及产权移交的管理。

  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拟定住宅用地供应方案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意见,并纳入宗地出让规划条件,明确配建的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一并提交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审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和经营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就住宅用地出让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事项提出具体建议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等出让文件,其中应明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义务,并注明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小区项目整体建设的,与住宅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一并供地,用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要求实施开发建设。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落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关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相关配建要求。必须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相关规划向社会公开公示,未按要求配套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不予立项,不得施工建设。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4.财政部门在按照相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时,按合同约定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须出具教育部门确认已配建并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证明,财政部门才能提出减免其相关税费。

  5.教育行政部门要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体规划,及时接收配套建设完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教育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要求。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不予立项及施工建设。

  2.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位置、面积及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公示。

  3.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和移交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地人民政府要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三)配套学校建成后的移交和管理。

  1.配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条件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国有公共教育资产。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经验收合格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移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无条件接收,并将学校交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城区普通高级中学及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本级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移交材料包括项目审批和立项、用地审批和规划、建筑审查有关文件、相关单项(栋)的建设图纸资料、建筑施工资料、各相关专项设施的图纸资料,以及项目申报、批复、验收等有关文件。

  3.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报告书后对移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向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接收意见。移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在15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的,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4.经教育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将学校产权办理在学校或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5.开发建设单位须负责移交前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并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移交后确权办证的费用、装修施工、日常管理运营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6.开发建设单位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视同政府投资建设行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和移交同等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税费优惠政策。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报建费参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7.由市政府委托,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管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办成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配强配足师资,打造优质学校和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所有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

  8.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全面梳理20**年7月1日以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情况,对尚未按标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建居民住宅区,依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附件:配建学校相关数据一览表

  HYCR-20**-01002户数(户) 学生数确定标准 配置幼儿园最低标准 配置小学最低标准 配置初中最低标准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运动场 班级数(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运动场 1500 按照每户3.5人测算小区人口数,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千人指标分别为40人、80人、80人。 6 3500 2300 - - - - - - - - 3000 12 7000 4600 18 19000 6700 200m环 - - - - 5000 18 10500 6900 30 25000 10000 300-400m环 24 30000 12000 300-400m环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30日印发

篇5: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2018试行)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关于进一步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的工作方案》要求,市商务委、市规划国土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和市工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年4月19日

  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确保按标准规划设计、与住宅同步建设及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7号)、《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服务设施是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为居住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包括蔬菜零售网点(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等)、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商业服务设施;负责按规定进行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登记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保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负责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销售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标准;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变更、转让提出意见;建立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档案,为设施投入运营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制定实施计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居住配套商业现状、缺口和新建补建需求,区商务委参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日常运营监管的全过程。

  发展改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消防、财政、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总体规模按600-700m2/千人建筑面积配置。其中:

  菜市场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0m2/千人。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500-1000m2,中小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1500m2,大型社区菜市场建筑面积2000-2500m2。

  生鲜超市、社区菜店、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便民维修、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535-625m2/千人。

  小型商服(便利店)配置标准为建筑面积10-20m2/千人。

  第五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在交通便利,居民出行便捷的地段沿街、集中设置,可与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设施布局遵循以15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其中蔬菜零售网点、便利店、早餐店等基本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遵循5-10分钟步行距离为服务半径的原则。

  鼓励建设均衡完善的便民服务网络,设置集蔬菜零售网点、综合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家政服务点、洗衣店、药店、末端配送点等多种生活服务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综合体。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居住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配建的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功能、建筑规模等内容。

  第七条各区商务委应参与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审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根据配置标准,结合项目及周边商业服务需求,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经营内容、业态结构提出意见。

  第八条规划国土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注明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规模和规划用途,规划用途为菜市场的应具体注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持有人应主动公开在建和建成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性质、规模、布局和监管主体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在住宅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时序建设商业服务设施的,规划国土部门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

  第十条居住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位置、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书面告知属地区商务委。

  第十一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按照“谁投资建设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不动产权证书》时,应注明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坐落、面积和用途。

  第十二条在居住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80%以上时,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产权人应将设施投入运营;有特殊原因不能投入运营的,应向区商务委报告并说明情况,推迟投入运营时间不应超过1年。

  居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其掌握的有关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80%的情况通报所在地区商务委。

  第十三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只作现售。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前,须经所在区政府和市商务委批准。未经同意,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

  第十四条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应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并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运营方不按规划用途开展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就居住配套商业设施经营主体相关登记注册信息建立沟通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把居住配套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已建成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蔬菜零售、早餐、超市(便利店)等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不能满足居民需求的,各区根据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恢复挪作他用的原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由区政府负责,对现使用性质与规划用途不符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恢复其规划用途。

  (二)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由国资部门负责,推动国有企业将其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三)引导经营企业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引导拥有商业服务设施的产权单位、经营商户提供基本便民商业服务。

  (四)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由区政府负责,提出改造闲置公共配套设施用于基本商业便民服务设施的意见,工商、食药等部门按区政府意见为企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五)购买、租赁有关设施。由商务、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对购置、租赁基本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享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一般不得出售转让,并应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各区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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