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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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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金华市物业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树立物业服务行业典范,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整体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我局制订了《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1、文中“一”:关于制订《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2、文中“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3、文中“三”: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审主办部门和承办单位的规定。“评选审定活动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市房地产业协会具体承办。”

  4、文中“四”: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和确定程序的规定。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委员会由金华市范围内物业管理专家(包括现场考评组)组成,负责示范项目的评选工作,提出年度示范项目推荐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房地产业协会会议审定通过并公示。

  5、文中“五”: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选标准及评分规则的规定。按照《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目评分标准》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垃圾实现分类处置的物业项目入围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最终考评结果以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年度确定的示范项目数额取相应名次。《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目评分标准》依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房发﹝20**﹞213号)制定。

  6、文中“六”:关于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频率及单家企业申报个数限制的规定。为防止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过于集中到个别物业服务企业,作了申报个数限制的规定。

  7、文中“七”:关于撤消 “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规定。获评的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三年后要接受复评,复评结果达不到示范标准的,由授与称号部门撤消其“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8、文中“八”:关于不受理申报情形的规定。依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继续开展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房发﹝20**﹞213号)

  9、文中“九”:关于申报条件的规定。同第八条。

  10、文中“十”:关于获得金华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单位的奖励。

  11、文中“十一”:关于不诚信评选委员会委员处罚的规定。

  12、文中“十二”:《办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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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二)其他条件

  1.英语未通过四级(英语专业专四、艺术专业三级)者或所修课程有一科不及格者,降低一档评定奖学金;

  2.有一学期的德育成绩在 70 分以下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3.学生试读期间和休学期间,不能享受奖学金;

  4.受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奖学金。

二、奖学金类别、比例和金额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特等:每人每年 22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评定;

  一等:每人每年 14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5%评定;

  二等:每人每年 10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9%评定;

  三等:每人每年 600 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8%评定。

  毕业生奖学金标准按照特等 1100 元、一等 700 元、二等 500 元、三等 300 元评定,比例不变。

  卓越班奖学金比例按照特等 2%、一等 10%、二等 18%、三等36%评定,标准不变。

  (二)单项奖学金

  1.学习科技竞赛奖: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 CN 或 ISSN 刊号)上发表论文者,可获学习科技竞赛奖,奖励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竞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 500 元;论文、艺术类作品只发表但没有评奖者,可获纪念奖。)

  2.文艺活动优秀奖: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艺比赛中获奖,可获文艺活动优秀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比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 500 元。)

  3.体育竞赛奖:参加国家、省(部)级运动会单项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体育竞赛奖,奖励 100-20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获运动会单项比赛第四至第八名者,可获纪念奖。)

  4.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者,可获社会实践奖,奖励 100-2000 元。

  5.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学校已奖励者不再申报),视其影响大小奖励 100-2000 元。

  6.国防奖学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主动报名应征入伍,携笔从戎,圆满完成服役任务,在恢复学籍后当学年可获得“国防奖学金”500 元;在服兵役期间获得一、二、三等功的学生可再分别获得 1000 元、800 元、500 元奖励。

  7.创新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参加重大科研项目,作出较大贡献;获得专利;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可获创新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8.创业奖: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创业项目运行良好;在各类创业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获创新奖,奖励 100-2500 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

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9.援疆、援藏毕业生奖学金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援疆、援藏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生(新疆、西藏生源除外),学校给与一次性奖励 5000 元。

  10.管理人才奖:在组织各类学生活动、群体活动及学生管理等社会工作中有出色成绩者(按不超过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 1% 评定,学校已表彰奖励者不再申报),奖励 200 元。

  单项奖学金(除管理人才奖外)均须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 CN 或 ISSN 刊号)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奖励证书申报。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只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获奖时间以证书、表彰文件或刊物发行时间为准,以上一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为一个周期。

三、附则

  1.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参加奖学金评选。

  2.奖学金评选结果必须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辅导员查询。学生对存在异议的评选结果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由学院一周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

  3.奖学金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4.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5.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6.本办法自 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3:理工大学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办法

  为倡导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学习风气,激发广大学生刻苦求知、开拓创新的热情,在大学生中树立优秀大学生标杆,造就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局面,使全校学生学有方向,赶有目标,通过树立典型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本科在校学生,且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

  二、评选机构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监察处等单位的负责人和1名校学生会的代表为成员的学校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三、评选内容及条件

  (一)评选内容:

  1.“百优大学生”

  2.“十大长理之星”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积极进取、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身心健康。

  2.参评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测评“百优大学生”的本科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首次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2)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含一等)以上奖学金;

  (3)本科生(艺术类学生除外)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英语专业为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超过考卷总分的60%(含)以上,艺术类学生和专科生通过国家英语三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4)获校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含)以上。

  研究生参评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且单科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2)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3)获非科研类校级个人荣誉称号一次(含)以上。

  除基本条件外,“十大长理之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能申请参加评选:

  (1)有远大的理想和明确的人生目标,勇于克服困难、突破限制、超越自我去实现自己的梦想,表现出非同一般的个人毅力和能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者;

  (2)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明显效果,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者;

  (3)在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有典型事迹和较大影响者(研究生限评1名);

  (4)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者;

  (5)积极活跃校园文体活动,在校级以上各项文体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

  (6)在大学生创业大赛或在自主创业方面有较大成绩,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者;

  (7)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

  (8)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

  四、评选时间

  “百优十星大学生”评选时间定于每年3月至5月。

  五、评选步骤、形式

  采用自愿申请、学院推荐、书面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1.广泛宣传且发动、指导学生开展申报工作。“百优大学生”和“十大长理之星”是从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中产生,由学生对照评选条件自行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将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学院;

  2.学院筛选推荐。“百优大学生”由学院根据分配名额直接评选推荐,“十大长理之星”由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表以及事迹材料进行书面筛选,推选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或团队1-2个成为“十大长理之星”的参评对象,并提交相关评审材料到学工部,推荐材料包括推荐意见、学生参评成果证明、荣誉证书复印件(学院核实原件后加盖公章)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学校书面评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十大长理之星”。学工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评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十大长理之星”;

  4.校园风采展示。各学院整理制作获评“十大长理之星”个人或团队的视频文字宣传材料,在校内通过海报和网络等方式进行展示,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和评议;

  5.宣传表彰推广。召开“百优十星”表彰大会暨“十大长理之星”优秀事迹报告会。

  六、表彰奖励

  1.根据评定结果,报学校批准后行文,授予“十大长理之星”荣誉称号,另设提名奖若干,授予100名学生为“百优大学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先进事迹记入个人档案。

  2.“十大长理之星”是我校授予学生的最高荣誉称号。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重复授予“十大长理之星”荣誉称号。

  3.“百优大学生”、“十大长理之星”毕业时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4.学校将“百优大学生”、“十大长理之星”的各种影音文字材料通过《长沙理工大学报》、《学生在线》和校园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达到树立标杆、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七、其他事项

  (一)“百优十星大学生”获得者若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或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则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视情节给予学生本人相应处分。

  (二)研究生的评选活动由研究生院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具体组织,将推荐人选及材料在规定时间报送学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4: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风、学风建设,努力培养一大批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较高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优秀人才,根据我校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3.具有钻研精神,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三、评选比例

  各学院按照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评选。

  四、评选程序

  1.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人员。

  2.各学院在本单位学生较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初选名单(不少于三天),广泛征求师生的意见,将公示后的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3.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4.获奖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若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要求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相关材料收入个人档案。

  五、附则

  1.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篇5: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学习勤奋,所学专业主要课程成绩优良,有创新精神;自觉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良好。

  2.“三好学生标兵”从本学年“三好学生”中择优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应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其中工作突出且无不及格科目者,成绩条件可适当放宽),积极参与学生管理,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二、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二)“三好学生标兵”按不超过“三好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评选;

  (四)上一年度校级示范(先进)班集体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均分别增加7%和4%。

  三、附则

  1.“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院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解释、执行与修订。

  2.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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