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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2014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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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2014试行)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建〔20**〕3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龙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见》自20**年 5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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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婺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细则(2016试行)

  关于印发《婺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现将《婺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婺源县房地产管理局

  20**年4月11日

  婺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细则(20**试行)

  为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和《上饶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细则。

  第一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五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应当对使用申请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合理性负责。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所需资金在2万元(含)以上须实行审价制度;5万元(含)以上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可采取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招标;50万元(含)以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活动鼓励在公共资源中心进行。

  审价及招标费用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实施方案和维修预算。

  (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

  (三)事前公示: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报告》、《维修更新改工程预算或预算咨询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主签字表》、《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等要求公示的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7日。

  (四)申请人持有相关材料,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监督: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代表和社区居委会参与监督。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可以是列支范围内名单中随机抽选。业主代表的人数为3-9人单数,名单应当公示。

  (六)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修改材料同意后,分批向财政部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财政部门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预算资金分批划转至维修单位。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九)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居委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十)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十一)事后公示: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书或工程审价报告》等应当公示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告期为7天。

  (十二)申请人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向县房管局申请结算工程余款。

  第七条 应急维修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房管局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房管局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房管局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示,公告期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房管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县房管局申请列支。一经核准,申请人按第六条五至十二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3: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2015试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行。

  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年9月11日

  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管水平,增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维护业主权益,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需要,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业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应当接受审价机构的审价监督。

  第三条 从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的审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2.从事五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由物业资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建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机构库。

  第五条 从事使用维修资金审价的审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价相关规定,通过实地现场踏勘、资料核对、价格核实等方式对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进行预(结)算审价,并出具相应的预(结)算审价报告。

  第六条 对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审价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内容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

  2.项目中所涉及产生的费用是否必要、合理;

  3.工程量、总价等是否真实、准确;

  4.材料、人工等价格是否客观、公正;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预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项目施工前,由审价机构进行预算审价。

  按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项目, 申报时由消防、质监管理部门在批复中明确消防、电梯维修工程的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

  第八条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结算数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使用维修资金工程结算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物业资金中心也可委托审价机构进行结算审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在使用维修资金维修项目实施前,向物业资金中心提出确认审价机构的申请,并在审价机构库中随机抽取和委托确认审价机构,由其负责在委托期限内该申请单位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的预(结)算审价工作。审价费用由物业资金中心与审价机构进行结算。

  已进行预算审价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在委托期限内结算审价由原预算审价单位进行结算审价。

  第十条 对需要进行预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征求业主意见前,向审价机构提交审价申请表、施工内容、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申请材料。

  对需要进行结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审价机构提交审价申请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书、工程联系单、验收合格证明等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审价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书面与物业资金中心进行联系确认。符合审价条件的,审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结)算审价报告。不符合审价条件的,审价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价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要主动配合审价机构进行审价活动,在收到审价机构出具的初步预(结)算审价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审价机构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审价单位可直接出具预(结)算审价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资金中心应根据预(结)算审价报告拨付相关费用:在审价预算额度范围内拨付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在结算审价额度范围内拨付费用的余额。

  第十四条 审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价相关规定进行审价,并对审价报告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审价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物业资金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审价机构应做好台账记录,包括收取的资料、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照片等,并接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查询。

  第十六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同一类型使用维修资金项目,应统一申报、集中审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记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内容,并按年度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第十七条 物业资金中心应会同申请单位,对审价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考评机制,检查和考评参与审价的审价机构的质量和效率。检查考评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并可将考评情况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审价机构参与的审价项目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或重大质量问题的,由物业资金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单位,物业资金中心应取消其审价资格,且5年内不能参与杭州市使用维修资金审价工作,并可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能按照规定进行预(结)算审价的使用维修资金项目,物业资金中心将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对存在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价或截留、挪用、侵占维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申请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五城区。其他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篇4: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根据《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属于《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第三条 发生维修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没有的,申请人可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下列方案进行表决:

  1、已交存业主全额分摊维修费用,其超过依法分摊的费用由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补齐,或由后者按标准依法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2、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不足部分垫资维修后,垫资人依法追究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民事责任;

  3、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发现、或根据业主反映核实维修项目后,提出使用方案,连同第三方监管资料和使用申请表格提交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

  业委会或居委会收到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将使用方案以及是否聘请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监理、审计、费用承担问题等书面内容,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的单元门。

  公示期满,业委会或居委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投票。现场投票的,统计投票结果时,实行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分离,现场公布投票结果。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结果经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内业主可查阅投票签字统计表。

  公示期满,且投票结果为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的,业委会或居委会填写使用申请表格,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条 使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维修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业主人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含未交存)的处理措施、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施工时间等内容。

  第三方监管资料包括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单位名录及收费标准、费用承担主体等。

  第六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维修前申请维修资金的,按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0%拨付;维修完工后,拨付余款。

  施工单位已垫资维修完工的,一次结算。

  第七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申请维修资金费用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业委会备案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原件);

  5、《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第三方监管资料公示的照片;

  6、维修工程预算(原件)、施工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及《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7、需要维修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具体维修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

  8、单项维修项目预算超过5万元或综合维修项目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同意聘请第三方监管的还需提交审价出具审价意见;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业委会组织施工时推荐业主作为监督代表的,监督代表应为受益业主或业委会成员。

  第九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业委会(或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管单位(已聘请第三方监管时)、业主监督代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签字确认。业委会(居委会)将工程决算单、分摊清册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至单元门)。公示期内,业委会(或居委会) 和施工单位负责接待业主咨询;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业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维修资金结算,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原件)、《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3、维修工程决算单(原件)、《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原件)及公示证明(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原件);

  5、维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物照片;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业委会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业委会备案注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及预算(原件);

  5、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涉及尚未售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篇5: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12)

  信房[20**]86号

  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中心(住建局)、中心机关各科室、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保证资金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住建厅、财政厅豫建[20**]76号)和《信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信政文[20**]15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制定了《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财政厅《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加强爱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查看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维修预算。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房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的,房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使用决定。中心城区由中心物业科、工程科根据现场查看和有关资料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作出使用决定。

  办理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

  1、信阳市住宅小区维修项目申请备案审核表;

  2、经公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工程预算书(市中心城区维修费用5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工程科对提交的维修工程预算书审核并签章;超过5万元以上,须提供信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的预算报告;超过10万元以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提交《委托监理合同》);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4、《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5、施工承包合同;

  6、《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划转至维修单位,并按照相关业主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按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扣减。

  (四)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中心城区由中心物业科、工程科组成联合勘验组现场复查验收,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

  (五)工程决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维修费用5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工程科对提交的维修工程决算书审核并签章;超过5万元以上或超过工程预算的,须提供信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的决算报告。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持经审核过的维修工程决算报告、维修发票及申请拨付维修资金的书面报告,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本区域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原信阳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拨付办法(试行)》(信房物[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信阳市住宅小区维修项目申请备案审核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4.《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

  5.《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6.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

  信阳市住宅维修项目申请表(附件1).doc

  附件(2-5).doc

  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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