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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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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

  张政办发〔20**〕38号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张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省人大委员会公告第2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业主大会制度,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是所在地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职权。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1.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组织工作。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和相关资料,业主也可向所在街办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申请。街办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建筹备组,并委派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按相关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共5至11人单数组成,可设2至3名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排序)。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维修监管、财务监督、印章管理、共用场地管理等议事工作制度。为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平、公正,委员之间应回避近亲关系。当正式委员不能履职而缺额时,可按照候补委员排序替补。

  2.严格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条件。街办、社区和筹备组要夯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基础,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要求,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身心健康、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3.健全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经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办和区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凭备案证明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已办理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街办、社区变更备案手续。

  二、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确保日常运作规范有序

  民政、房管部门、街办、社区居委会应加大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共有部位经营收益分配、使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小区共同管理事务依法提出指导意见。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纳入社区建设工作范畴。

  1.规范业主决议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其职责范围和业主大会授权,通过民主表决作出本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决议;相关事项属于业主大会职权的,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征求业主意见,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重大事项应邀请社区居委会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要及时在小区内公告。

  2.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街办、社区居委会要指导业主委员会按议事规则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使业主委员会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引导业主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参与小区管理。

  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业主委员会沟通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小区物业管理动态;按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

  4.监督公共财物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小区公共财务管

  理的监督,指导有条件的小区设立专门公共财务帐目,严格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进行管理使用;对于在管理规约中未明确的情况,可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后执行。

  三、建立应急反应机制,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街办、社区居委会应指导业主委员会共同建立健全各种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化解小区物业矛盾纠纷,及时处理突发情况,营造小区管理和谐稳定环境。

  1.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2.建立矛盾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小区出现矛盾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商讨调解办法,及时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小区出现重大矛盾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联系街办、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商调解。

  3.建立应急救济机制。当住宅小区出现弃管、失管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会同社区居委会启动小区管理应急过渡方案,在未确定小区管理方案期间由社区居委会提供有偿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在街办和区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经公告后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代行职权期间按照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规定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在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重新选举仍无法产生业主委员会时,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继续代行业主委员会职权,直至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为止。

  附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程序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2日

  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程序

  一、准备前期资料(向街办提出申请)

  1.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2.申请审批(街办、社区)【公示7天】。

  二、公示公告(成立、换届)

  1.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立到业主大会召开不能超过3个月)【公示7天】。

  筹备组组成: 组 长:街办代表

  副组长:社区居委会代表

  建设单位代表

  (换届时由原业主委员会主任配合完成筹备工作)

  成 员:本辖区片警、

  业主代表(由街办、社区组织业主推荐,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一半,且是单数)

  2.筹备组第一次会议(有相片、记录)是拟订《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选举办法》,筹备组结合小区实际逐条讨论制订。【以上文本在小区内公示7天】。

  3.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第二次会议(有相片、记录)是研究讨论推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单数差额、简历),并进行第二期公示【公示7天】。

  5.制作和发放选票(实名制),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提前15天公示】。

  三、选举阶段

  1.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选聘物业企业的意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参加。

  2.在小区内张榜公布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签字)

  3.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召开第一次会议主进行工作分工。(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字)

  四、双备案工作

  1.上报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填报《登记备案表》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简历表》(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2.第三期公示(7天)《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街办)。

  3.申请备案要有业委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委员分工)。

  4.备案申请书(筹备组人员签字)。

  5.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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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洛政〔2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对房屋同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实际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并对其活动依法监督和管理。

  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该项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活动。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账目,并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期已超过12个月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不召开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

  业主人数不满20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7名。筹备组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人数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在公告后7日内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业主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业主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用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委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备案后7日内公示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报辖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六)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督促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按时交纳;

  (八)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九)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会员成员的。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手续。

  拒不移交档案资料、印章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经业主委员会和20%以上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为7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年7月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4个物业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洛政〔20**〕46号)中的《洛阳市业主委员会组建规定》同时废止。

篇3: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14)

  惠府办〔2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经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4月15日

  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备案

  第四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附件1)。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附件1)。

  符合本条上款规定条件之一需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要求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和与规定条件相应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7至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及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未及时回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的,视其为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的,仍应履行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及时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上述资料由筹备组组长保管或由筹备组组长指定筹备组其他成员保管,筹备组不得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后,筹备组组长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的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选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联名业主拟定《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附件2)。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推荐登记表》(附件3)、《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4)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7日以上,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事宜。《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提交资料的方式和时间期限等。

  第十二条 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

  公告公示期内,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等方式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将填写好的《×市×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登记表》和《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公告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的物权份额和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符合条件的筹备组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再次推荐;经再次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终止。

  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经协商未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

  第十三条 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异议处理。

  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业主代表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3日以上。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代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书面答复。业主代表存在不符合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空缺名额按筹备组候选代表推选程序重新选定。

  第十四条 确立筹备组。

  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告》(附件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组成人员名单通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应制定筹备组工作人员证,筹备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工作证参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十三)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条 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筹备组应当将拟订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业主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日内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业主的异议,筹备组应当集体讨论并书面记录,经超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的,应予采纳。

  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修改的,应当将经过修改后的上述征求意见稿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和业主总人数: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 ~ 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组成,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

  通知公告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将填写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6)和《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7)、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筹备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通知公告期满后,由筹备组根据已制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如候选人人数再次不满筹备组工作自行终止。

  筹备组应当将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向筹备组反映,筹备组应在5日内及时答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发出会议通知。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筹备组应当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附件8)、《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并将《关于召开×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提前15日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全体业主: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2.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3.邮寄;4.向业主发送电子邮件,5.其他法定方式。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做好收发登记工作以备核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表决票》(附件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附件10)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同时公告并按前款规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对管理规约、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投票选举结束后,筹备组应在当日集中开启投票箱,公开清票、唱票、计票,并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记录。收集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每一表决票上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2人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表决票总数。筹备组应当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一)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填写《×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附件11)和《×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附件12),同时要将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日以上。

  (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筹备组应当在开箱验票的当天填写《×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和《×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并将统计的选举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三)业主要求核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答复。业主要求查验表决票的,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的表决结果供其查验。业主本人查验表决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票,委托人应当持业主出具的《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附件13),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四)公示期满,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筹备组应当将选举结果,及《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附件14)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十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惠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附件15,一式三份);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惠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附件16)。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及纠纷;

  (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八)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九)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示教育;其他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要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协助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协助。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二)经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理办法。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四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召开

  第四十三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事项,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上述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居(村)委会依法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所在地居(村)委会,并认真听取居(村)委会的建议。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居(村)委会,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村)委会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所辖区域内社区居(村)委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其他服务费用。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业主大会决定作出的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选聘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及聘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维护服务活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2.关于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公告

  3._____市______区_____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推荐登记表

  4.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5.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和组成人员名单的通告

  6.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7.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8.关于召开______小区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9.业主大会表决票

  10.___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

  11._______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

  12._______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13.业主大会选举、表决投票委托书

  14.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15.惠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16.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存根

  17.业主大会流程图

篇4:江门市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2016)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建〔20**〕3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我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6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一、倡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一)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条件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倡议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内贴出《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筹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应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7日。

  二、推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的通知

  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向全体业主征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以及相关意见。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申请

  在自荐(推荐)有效期内,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或者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一起交给业主委员会。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在自荐(推荐)有效期满后对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进行整理核实,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业主委员会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发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业主委员会将整理核实过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简历表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同时,筹备组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2.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3.邮寄书面通知;

  4.其他法定方式。

  在公示期内,业主对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记录并做出答复。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取消其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因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业主委员会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候选人名单公示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印刷好《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但采用的表决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填写《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同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计票的当天填写《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并将统计的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票数,业主委员会可以延长回收选票时间。需要延长回收选票时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延期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应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回收选票延长期内,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

  (一)公示表决结果

  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名单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30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二)复查表决结果

  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要求复查表决结果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要求查验表决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本人的表决票供其查验。业主本人查验表决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票,委托人应当持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投表决票选票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三)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业主委员会分工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备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江门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5.其他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刻制印章及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终止和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附件:1.《江门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图》

  2.《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倡议》

  3.《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6.《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

  7.《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8.《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9.《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

  10.《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篇5:江门市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2016)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建〔20**〕2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各环节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我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9月6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一、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一)业主申请

  小区热心公益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以下两款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1.20%以上业主联名的;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政府倡议

  收到业主的申请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小区的开发建设情况,审议业主的请求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规定,并3日内答复业主。

  业主的书面请求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贴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倡议》,告知全体业主关于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有关事宜。《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倡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

  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组成

  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7~15人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业主代表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组成。业主代表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小区的物业规模、物业用途等因素确定。

  (二)筹备组业主代表应符合的条件

  筹备组业主代表建议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产生: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三)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程序

  1.筹备组工作方案制定

  在《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倡议》公示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业主的反馈意见和小区规模、楼宇类别的实际情况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推选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为“筹备组工作方案”),开展组织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工作。

  筹备组工作方案应明确筹备组人数、候选人的条件、产生的方式和要求(自荐或推荐)、报名期限等内容。

  2.筹备组工作方案公示

  筹备组工作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在小区内设点收集业主的意见。

  公示期间业主可实名提出书面的反馈意见,业主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商并确定工作方案。

  3.业主自荐或推荐

  筹备组工作方案公示期届满后,按照筹备组工作方案拟定的程序和要求,由自荐或推荐参与筹备组成员的业主填写《筹备组成员候选人自荐(推荐)表》,并将表格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4.筹备组的产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筹备组成员候选人自荐(推荐)表》后,应对照筹备组业主代表的条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自荐(推荐)人,应取消其候选资格,并告知相关自荐(推荐)人。

  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足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再次推荐;经再次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终止。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筹备组工作方案的要求选举产生筹备组成员。考虑到筹备组成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筹备组成员原则上从拥有不同用途物业的业主中产生。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应当书面委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该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将填写好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及时提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未及时回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的,视为其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的,仍应履行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

  5.筹备组的确立

  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筹备组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业主代表存在不符合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因取消筹备组业主代表资格造成筹备组人数不足的,《筹备组工作方案》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补充规定的,可以按照选举筹备组业主代表得票数依次递补。

  筹备组业主代表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派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召集筹备组全体成员组织召开筹备组第一次会议,形成《关于江门市   市(区)  镇(街道)  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或者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6.筹备组应当开展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组织制订《首次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方案》,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确定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

  筹备组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索取业主资料,确认业主人数,确定每户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投票权数为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权重。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内。

  未参加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范围内。

  四、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筹备组自成立备案后,应按照筹备组职责要求,参照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两份征求意见稿。其中:

  (一)《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1.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4.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6.业主应尽的义务;

  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约定:

  1.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5.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7.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8.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等;

  9.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办法等;

  1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五、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

  考虑到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拥有不同用途物业的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三)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程序

  1.筹备组发出推荐通知和公示有关文件

  筹备组发出《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和《关于   住宅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同时公示征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意见,以上文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

  筹备组公示征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意见的同时,应当公告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供业主参考。

  2.业主推荐候选人、对公示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自荐(推荐)期间,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或者提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连同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原件(核对原件后退还)、复印件一起交给筹备组。

  在公示期内,业主可向筹备组提出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管理规约(表决稿)》

  (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筹备组在公示期满后将收集到的名单和资料做好整理核实,最终确定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二)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管理规约(表决稿)》

  根据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七、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一)发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筹备组将整理核实过的候选人名单与简历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和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与《管理规约(表决稿)》等资料形成《业主大会工作方案》。

  筹备组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与《业主大会工作方案》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同时,筹备组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业主:

  1.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2.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3.邮寄书面通知;

  4.其他法定方式。

  在公示期内,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存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情形的,由筹备组取消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因取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造成候选人人数少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由筹备组继续组织业主推荐。

  在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的同时,筹备组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印刷好《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票》。

  (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召开。采用的表决方式必须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相一致。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筹备组组织会议签到并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表决票);

  2.表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3.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回收选票;

  5.现场公开计票;

  6.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并填写《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和《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表决票)。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和相关的文件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2.组织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时间建议不少于10天,具体时间由筹备组会议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3.组织计票。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应当填写《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和《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届时,筹备组应组织发动业主现场临督,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按需要延长回收选票时间。如果回收的选票未达到规定票数,筹备组可以延长回收选票时间。需要延长回收选票时间的,筹备组应当将延期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应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回收选票延长期内,筹备组应积极发动未投票的业主参与投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必须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和代理人应当签订《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代理人持业主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内容、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内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产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等事项,首次业主大会按照《首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是否实行差额投票选举方式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并确定委员人数。

  以上表决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通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完成之日起10日内,筹备组将业主大会会议资料、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若业主大会按照上述流程仍未能通过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因业主表决未达到法定条件业主大会未能通过的,筹备组以及部分筹备工作在下一次的业主大会成立活动中可以有效。

  八、业主委员会成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公示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将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不少于30日,业主有权查询相关材料。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全体业主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的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全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二)复查表决结果

  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要求复查表决结果的,筹备组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要求查验表决票的,筹备组应当将业主本人的表决票供其查验。业主本人查验表决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票,委托人应当持业主出具的书面委托书,业主本人的身份证和有效房产证明申请。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投表决票选票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

  (三)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业主委员会分工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其他职责人员。

  (四)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江门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5.其他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刻制印章及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九、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终止和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

  附件:1.《江门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流程图》

  2.《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申请书》

  3.《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倡议》

  4.《筹备组成员候选人自荐(推荐)表》

  5.《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6.《关于江门市  市(区)  镇(街道)  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

  7.《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8.《关于   住宅小区(大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的公告》

  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1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11.《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

  1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13.《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

  1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15.《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票》

  16.《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书》

  17.《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票验票结果确认书》

  18.《   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验票结果确认书》

  19.《江门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20.《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1.《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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