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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19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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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19试行)

  宜府办函〔2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适用范围

  宜昌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充分协商”的原则,由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对电梯施工安装、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政府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

  (二)坚持“专业设计、专业安装、专项验收、确保安全”的原则,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抗震和特种设备安装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

  (三)坚持“尊重现状、注重实用、减少占用”的原则,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

  三、责任分工

  (一)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市加梯办”牌子,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所有审查事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事项,由市加梯办负责分办、转办和督办。

  (二)各区政府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区加梯办),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及矛盾协调等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奖补资金落实及安全监管等工作。

  (四)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实施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住宅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与委托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由业主自行筹集。具体费用由业主综合所在楼层等因素自行协商,按一定比例分摊。符合条件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新增或此前依据《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54号)在建或已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正常投入使用后,由市财政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同时,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四、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

  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区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申请。

  (二)初步审查。

  由实施主体所在区加梯办牵头,协调所在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勘察(同步向电力部门申报咨询),在7个工作日内联合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签订协议。

  初步审查通过后,本单元全体业主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经费筹集(工程费用和电梯设备费用);

  2.电梯配置(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

  3.运行维修费用分摊(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

  4.使用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共同成立相应组织或委托具备资质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四)组织设计。

  由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规划方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单元房屋、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对加装电梯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意见单;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统一意见。

  (五)联合审查。

  实施主体向市加梯办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初步审查意见;

  3.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

  4.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示意见单;

  5.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收到上述材料后,市加梯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建(消防)、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城管、电力等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出具意见书。

  (六)施工监管。

  由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并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及我市住宅电梯配置与选型通用要求的电梯。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监理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属地住建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属地住建及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土建施工和安装施工的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七)日常管理。

  实施主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鼓励业主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使用登记申请,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申请资料包括:

  1.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适用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2.电梯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3.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用电报装等准备工作,及时接受检验。

  五、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出资业主按协议约定共同所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

  (二)市加梯办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时统一公布有资质的住宅电梯安装、维修单位名录等信息,方便居民自主选择。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与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相结合,科学设计,精心施工,有序管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宜府办发〔20**〕5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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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晋城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2019试行)

  晋市政办〔20**〕3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8月29日

  晋城市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的相关工作要求,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年化的需要,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确保安全、市场运作”的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二、加装条件

  1.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为4层及以上住宅,且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加装电梯应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

  2.加装电梯以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为主体申请的,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00%的业主同意,正式形成书面意见。

  3.制定有电梯加装、管理、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包括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方案);制定有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检验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

  三、实施主体

  1.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牵头申请实施。

  2.以单元(幢)申请加装电梯的,可以推选本单元(幢)3-5名业主牵头申请实施。

  3.小区或单元(幢)内的业主,也可以委托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牵头申请实施。

  发起加装申请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运维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1.加装电梯建设安装费用及其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具体费用分担及使用办法应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约定。

  2.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

  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4.财政补贴。市财政对城区管辖范围(北石店镇范围因涉及“三供一业”移交,暂不实行)加装电梯工作给予事后补贴。每部电梯按工程实际造价的45%兑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五、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方案。加装电梯方案须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电气安全、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且不影响既有多层住宅的整体性安全。

  2.充分公示

  实施主体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就相关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加装电梯方案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中应标明向社区或街道反映异议的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如存在异议情形,由所在社区或街道负责组织调解,直至达成共识。

  3.提出申请

  实施主体书面提出加装申请,征得房屋所在社区同意,报街道办事处对业主意见、方案公示情况等初审后报市加装办,市加装办对加装条件进行核实,组织进入审批流程,并办理批复手续。

  具体审批流程及申请材料由市加装办制定发布。

  4.建设安装

  实施主体委托具有建设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加装电梯方案进行建设安装。

  区、市两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安装过程特别是施工安全、质量等及时加强监管。

  5.竣工验收

  加装工程竣工后,由市加装办牵头组织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安装、特种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依规办理验收手续,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技术资料。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街道、社区参加。

  6.依规使用

  加装电梯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投用后要落实电梯运维管理责任,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安全。

  7.申请补贴

  加装电梯通过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向市加装办申请补助资金。市加装办审核出具手续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补贴方案拨付至城区财政,由城区财政具体兑现。

  六、保障措施

  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缴补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幢)单元加装方案确定的业主共有,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市加装办牵头有关部门及时整理汇总有资质的方案设计单位、施工建设单位以及加装电梯制造、安装、维保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只要符合资质,也可在公布名单之外选择)。

  4.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七、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加装电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组 长:王宏微 副市长

  副组长:刘慧波 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

  郭明太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晓峰 城区区长

  成 员:尚东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连陆军 城区常务副区长

  段志坚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青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亚东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

  阎建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靳海峰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 敏 市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

  梁云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王俊红 市煤气公司经理

  陈明龙 市热力公司董事长

  王建军 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

  刘建国 国网晋城供电公司总经理

  移动、联通、电信各晋城分公司经理

  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简称市加装办,联系人:陈峰,6975585,13753618888),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副局长尚东方担任。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对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和宣传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责任、审定相关材料、组织竣工验收等,特别是要牵头明确、公示审批流程及申请材料,组织优化、简化审批环节,督促各相关单位既要落实监管更要提供服务,定期通报加装电梯工作进展,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区直相关部门为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指导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辖区居民有序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及时拨付兑现财政补贴。

  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受理窗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联合审批,建立报批手续快速办理通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确保加装电梯运行安全。

  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市煤气公司、市热力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各自负责加装电梯涉及到自家管线的迁改及安全畅通。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向辖区居民宣传加装电梯有关政策,对加装电梯相关申请环节进行初审把关,协调解决业主之间关于加装电梯的争议和矛盾,参与竣工验收。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可参照本方案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办法。

篇3: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18)

  AYHD01-20**-00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20**年第13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5月16日

  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余杭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别墅、排屋除外)。既有住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二、实施原则

  (一)开展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部门职责

  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加梯办)设在区住建局(规划分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属地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推广工作。村(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市场监管、消防、质监、城管、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筹集加梯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三)征求业主意见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将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村)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村)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村)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村)不予盖章备案。

  (四)加装电梯实施程序

  1.现场勘察。由街道(镇)组织电梯公司、设计单位、专家及相关业主代表,对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2.委托专项设计。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符合《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原则》的规定。

  3.施工图图审。专项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备案。

  4.联合审查。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属地街道(镇)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由属地街道(镇)统一汇总后报区住建局(规划分局)。区住建局(规划分局)组织国土资源、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会审纪要。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供的材料有: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经所在社区(村)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区住建局(规划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5.工程施工。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6.竣工验收。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属社区(村)参加,各所属街道(镇)应派人参加。

  7.工程备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包括工程前期、施工、竣工在内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审核后接收存档。

  8.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书面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各街道(镇)作为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属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协调和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由区、街道(镇)两级财政按1:1分摊。补助资金拨付给各街道(镇)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的费用由区财政和管线单位各分担50%(其中区财政承担费用不高于10万元,超出部分由各管线单位承担)。

  3.各管线单位应在属地街道(镇)统一组织下,先行垫付管线迁移费用并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镇)要建立跟踪审计制度并在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将相关资料报区住建局(规划分局)汇总,经区住建局(规划分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后分批拨付给各街道(镇)。

  (二)其他保障

  1.各管线单位原则上要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场施工。

  2.管线迁移涉及的地面开挖、复原工作及雨、污水管道迁移由属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采用公变供电形式及单路供电方式。业主主动要求实行双路供电方式的,增加的费用由业主与电力部门自行协商。既有住宅物业配套设施由专变供电的,加装电梯业务按照高压新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类别进行用电申请。涉及的电表前管线迁移与接入、增设、电杆移位、路灯迁移等工作由电力部门负责。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电电表开户,原则上以所属小区物业公司名义开户(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以统一推荐的业主代表加所属单元楼道号名义开户)。

  七、其他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六)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七)未明确事宜及后续有关情况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八)本实施方案自20**年6月15日实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

  2.余杭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意见征询表

  3.余杭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信息汇总表

  4.余杭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5.余杭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范本)

  6.街道(镇)初步审核意见表

篇4: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1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2日

  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宜昌城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无电梯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本实施方案进行。

  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作为我市老旧住宅改造的重要内容,着力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资金渠道以业主自筹为主,其他资金为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对电梯施工安装、管理、维修和安全运行等负主体责任。

  加装电梯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尊重规划现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资金筹措、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书面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

  (二)加装电梯条件。

  1、按整栋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应经专有部分占本栋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栋住宅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可按住宅单元申请加装电梯,但应经该单元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2、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加装电梯资金筹措。

  1、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筹集。

  2、加装电梯的住宅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4、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可作为加装电梯资金的来源。

  加装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加装电梯协议。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筹集(包括工程费用和电梯设备费用)。

  2、加装电梯配置方案(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

  3、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分担或增加物业收费标准。

  4、受委托对电梯使用进行管理的责任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共同协商确定使用管理责任人。

  加装电梯协议应经同意加装的业主书面签字同意并公示。

  (五)加装电梯建设程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加装电梯设计。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对加装电梯进行设计。设计企业应综合考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确保既有住宅和加装电梯的安全。

  2、用地手续办理。加装电梯占用小区内公共用地的,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其他单位土地的,应征得该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

  3、规划许可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不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立项)文件和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实施主体应持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反对意见的,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后,实施主体应将规划许可情况和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4、施工手续办理。实施主体应将加装电梯设计图送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加装的电梯及其连接设施的结构安全进行审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加装电梯施工前,实施主体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其他手续办理。在加装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企业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安装开工告知并申报监督检验。电梯加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在施工安装前,实施主体还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用电报装手续。施工安装中涉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应予支持配合并按成本价收费。

  6、竣工验收办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组织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六)加装电梯归属。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出资业主共同所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

  (七)加装电梯维护管理。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应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使电梯及时接受检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项目实际,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进行加装电梯的审批和把关,积极有序地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开展项目试点。选择有代表性且条件相对成熟的住宅项目进行先行示范,充分发挥试点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我市加装电梯工作开展。

  (三)建立协调机制。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以街办(乡、镇)、社区(村)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发挥基层组织深入群众、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问题协调。同时,协助实施主体办理电梯加装的相关审批和验收手续。

  (四)创新工作方法。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棚户区改造、城市整理、背街小巷整治等工程相结合,创造条件,整合资源,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设计、精心施工、规范验收、有序管理,使加装电梯成为邻里和谐的幸福工程。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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