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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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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2019)

  柳建规〔20**〕7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现将《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年10月25日

  柳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7号),《柳州市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柳建规〔20**〕4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柳建规〔20**〕4号文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加装电梯的住宅为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二)项目自20**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

  二、补助标准

  (一)补助标准分自治区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补助。

  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第4.0.5条规定执行。

  市本级财政对每部电梯给予5万元补贴。

  (二)对原已预留电梯井住宅加装电梯的特别规定。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自治区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标准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设置上限。各级财政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四)其它。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程序。各城区(含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审核单位。既有住宅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属于社会资本投资代建模式的则由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3.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结算单和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要求提供一份,除资金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外,其他原件仅用于现场核验时使用。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情况由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二)拨付程序。按季度拨付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季度对补贴申请进行汇总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后3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汇入加装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填写的银行账户。

  (三)各城区制定加装电梯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各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制定本城区下一年度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资金补助计划,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计划表》(详见附件3),分别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采取预拨方式下达部分财政补助资金。

  (四)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各城区应于每年10月中旬前汇总上年9月至当年9月实际拨付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填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详见附件5),分别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城区实际拨付数额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年度清算。

  四、其他事项

  各城区应加强摸底调查,科学合理制定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计划,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核、使用、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并加强对项目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 授权委托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

  金计划表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级、市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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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青岛市崂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2018)

  关于印发《崂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崂房管局规〔2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崂政办字〔20**〕1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崂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崂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20**年1月2日

  崂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书面申请

  由符合加装条件的实施主体向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本单元全体业主委托实施主体的文书和电梯加装(施工)单位的相关证照;

  2.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3.本单元全体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的文书;

  4.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结构安全性能鉴定报告;

  5.本栋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证明材料;

  6.实施主体组织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拟采用的技术方案,平面布置、高度、拟加装电梯的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型号、电梯尺寸、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等。(2)加装电梯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方案公示等)、工程建设和安装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担方案(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管理费、电梯更新费等),明确业主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4)业主对于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额或分配比例。

  二、勘察与论证

  符合受理条件的,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予以受理,并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组织召开可行性论证会。参加可行性论证会范围主要包括: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委托的1-2名本单元业主代表、实施主体、业主委员会代表(没有业委会的可以缺席)、小区物业公司代表(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以缺席)各1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可以通知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主要包括街道、土地、规划、建设、市政、拆迁、消防、供电、管线设备迁改涉及到的部门等。

  会议应就加装电梯进行可行性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1.业主加装意愿的一致性;

  2.土地使用权(加装电梯拟设位置是否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3.既有房屋产权的合法性;

  4.初步判断既有房屋的结构安全性(是否适合加装电梯);

  5.既有房屋是否列入房屋征收、拆除的范围和计划;

  6.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规划管理和消防管理方面的合规性(通道、楼间距、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

  7.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在建筑设计管理方面的合规性;

  8.其他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事项。

  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应统筹各方面意见,形成会议记录,明确是否同意该项目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期工作。经论证具备加装电梯可行性的,实施主体可依法开展后续工作,否则,实施主体应停止相关工作或调整实施方案。

  三、公示

  实施主体应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公示栏、单元门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区房管局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公示材料及意见真实完整有效。

  1.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材料;

  2.本栋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材料;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单位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负责。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设计方案应当达到方案设计的编制深度要求。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本栋住宅加装电梯单元业主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制定电梯加装、配置、运行维护等方案,并书面征求相关业主意见;

  4.施工工期、电梯品牌、基本配置等;

  5.其它需公示的材料。

  四、办理手续

  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提供资料并对提报资料真实性负责,主要通过以下部门办理手续:

  1.青岛市规划局崂山分局。住宅未预留电梯井的,实施主体应到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管理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提供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加建电梯所在梯号各层住户签字意见、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

  (2)街道、房产等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文件及公示材料复印件1份;

  (3)房地产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及定界地形图原件1份;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电梯后满足结构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份;

  (5)原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建筑现状实测资料及现状照片等影像资料;

  (6)设计图纸(平面配置图1:500、立面剖面图1:100或1:50)2份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7)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要提交日照分析图及报告。

  2.区城乡建设局。对于加装电梯部分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且土建投资额达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到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4.其它部门。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并由电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具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加装电梯。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青岛市规划局崂山分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拟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应邀请区财政局参与竣工验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电梯加装项目,还需向区城乡建设局办理土建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项目形成的档案应按规定向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加装的电梯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完成加装的电梯提供运行服务,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供管理维护并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对电梯自行管理的,可以共同决定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本细则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月9日。

篇3:来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19)

  来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来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建发〔20**〕86号 )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完善我市本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来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宾市财政局

  20**年10月31日

  来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建管并重”的原则。

  加装电梯住宅的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尊重各方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电梯加装方案;政府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职能,加强政策和舆论引导,优化各项审批流程,为居民提供精简、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市场监管等相关手续;要注重加装电梯的后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机制,按照“共同缔造”的原则,促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形成长效治理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来宾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1.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

  2.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3.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有关城市规划等规范、标准要求。

  (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一级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自主或者委托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与拟加装电梯单元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电梯及相关设施的权属、建设资金来源、电梯使用责任人、后期维护管理约定等内容;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协议签订后,要将加装电梯的业主意见征集情况以及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资金预算、费用分摊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内容形成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资金保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可通过如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

  (二)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我市住建局制定。

  (三)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门的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确定并公布。

  (四)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五)业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参照自治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7号)。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等新型商业模式,对既有住宅投资加装电梯,并通过刷卡使用付费等租赁模式获得收益,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以上加装电梯所筹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同时积极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实行在业主同意后,电梯厂商等企业出资加装,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当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应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和日照分析图、资金估算等相关内容。

  应在建筑或小区用地范围内,且能满足城乡规划、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等方面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的要求。相邻建筑原本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加装电梯应不降低其日照标准。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时,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可放宽。

  (二)协议备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等内容。

  申请人持签署的协议和方案到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镇)备案。

  (三)专项设计。经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镇)备案后,申请人应委托具有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改造的房屋结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委托该建筑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成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本办法基本原则。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将施工图文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联合审查。申请人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2.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其中有单位产权的房屋的,应提交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其他组织、企业的,应提供授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镇)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部门及涉及管线单位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汇同审批部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经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配合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进行批后公布。

  7.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实施主体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申请材料和提交方式由市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公布。

  8.告知承诺。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的,采用告知承诺管理。实施主体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告知承诺手续,并提交工程建设安全承诺书、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查的施工图等相关材料。

  (五)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电梯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安装、检验检测,检验合格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登记。施工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施工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电梯安装的监督工作。

  (六)组织验收。申请人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共同参加,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备案,并将电梯加装设计图纸报原建筑物图纸存档的城建档案馆进行备案。

  六、电梯管理

  (一)申请人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领取使用标志前,申请人必须明确使用责任人,并签署使用委托协议。

  (二)为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能,电梯改造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协商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确定加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小区,原则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给予指导。

  (三)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规处理。

  七、相关规定

  (一)规划要求。加装电梯后不影响原有小区道路的通行,造型外观应与建筑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加装电梯的建筑屋面可上人的应开放屋顶。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的应统一规格,统一色彩。

  (二)建设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实施主体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则,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和各参建单位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方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职责分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三)使用管理要求。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承担电梯的运行维护和安全运营责任,可通过协议委托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由其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受委托的电梯使用责任人,可以是物业服务公司、电梯企业或业主代表。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承担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其他事项。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项目,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部门职责

  (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做好电梯加装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和房产权属审核工作,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和指导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消防审查和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装电梯补助费用方案制定。街道和社区监督、指导申请人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应予以协助和支持。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加装电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确保电梯加装顺利推进。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

  九、保障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审批和环评审批相关手续。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专项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积极协商调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在公示期间,若有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可向组织签订协议的业主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自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或异议人可向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其依照工作职责和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期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并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三)加强试点示范。要对本市范围内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摸底调查,积极建立项目库,选择具有代表性、基础条件较成熟、群众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既有住宅小区、楼栋或单元作为加装电梯的试点项目,充分发挥试点项目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开展。市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知道试点项目小区积极开展前期筹备工作,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推进。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

  2.来宾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范 本)

  3.来宾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信息汇总表

  4.来宾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附件1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 幢 单元 位业主(名单附后)。

  受委托人:为 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小组。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房号

联系电话

签名

(加盖手印)

1

5

  申请对象代表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房号

联系电话

签名

(加盖手印)

1

  委托事项:

  因 幢 单元增设电梯事宜,委托人特委托授权人办理相关手续。

  委托权限: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交申请、委托设计、公示征求意见、与业主进行协调、代为领取相关审批文书等。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签订,应根据《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委托人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房号

联系电话

签名

(加盖手印)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附件2

  来宾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

  (范 本)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在本单元( 小区

  幢 单元)增设载客电梯一部。

  二、产权归属:增设电后的新增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和土地分摊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主体: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行实施:业主民主推选出 为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总负责人。

  (二)委托实施: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现委托 代为申办 增设电梯的有关事宜。

  四、业主、电梯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业主主要职责:

  (二)电梯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五、资金分摊比例:业主承担的建设资金部分和日常维护保养及管理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1.电梯建设总资金暂以 万元估算,各住户的分摊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在完成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多退少补:

楼层

1

5

6

7

合计

占总金额的

百分数

每户分摊数

(万元)

  2.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的分摊办法

楼层

1

5

6

7

合计

占总金额的

百分数

每户分摊数

(万元)

  3.电梯维护费用的分摊办法

楼层

1

5

6

7

合计

占总金额的

百分数

每户分摊数

(万元)

  六、电梯投入使用后,除协议提到的有关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梯使用的相关事宜,按照现行住宅电梯管理统一办法执行。不尽事宜由本梯业主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3份,每梯项目总负责人或代理单位执1份,所属社区备案1份,物业公司执1份。本协议复印至每位业主1份。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九、其他约定:

  十、本单元业主(产权人)签名:

601

602

603

501

502

503

401

402

403

301

302

303

201

202

203

101

102

103

  见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所有申请业主签订协议后报街道。

  附件3

  来宾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信息汇总表

序号

房号

楼层

户主

面积

(是或否)同意

备注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总计

人数比例

为同意户数人数/所有户数人数的百分比

面积比例

为同意面积/所有户数总面积

  附件4

  来宾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申请地址

总层数

该楼总梯数

每梯总户数

是否有

架空层

业主代表

负责人姓名

住房号

联系电话

房屋申请

情况说明

房屋结构

建成时间

申请房屋业主

同意比例(百分比)

是否签订资金

分摊协议

是否有后续

管理方案

社区意见

(社区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

意见

(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

提供材料

业主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全体申请业主授权委托书;

全体申请业主委托人名单;

全体申请人产权证明复印件;

来宾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协议书;

加梯设计方案;

加梯公示报告。

篇4: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2019试行)

  钟政办发〔20**〕5号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

  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3月26日

  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常政规〔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因地制宜、自主实施、确保安全”的原则,成熟一梯加装一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建筑物改扩建,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并按规定经部门联审后出具相关意见。加装电梯工作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作用,在一定范围内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

  三、机构设置

  钟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邹区镇、各街道、区发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钟楼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区住建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开发区、镇、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全流程监管和服务,牵头组织方案论证、审查和备案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对接加装电梯中涉及的电力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对接加装电梯中涉及的通讯部门。

  区民政局负责核实认定符合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条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区司法局负责提供加装电梯中涉及的法律服务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补助资金,并按规定发放。

  区城管局负责查处未经备案加装电梯的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装电梯的电梯安全管理和电梯安装过程的监管,协助联系监督检验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局钟楼分局负责提供加装电梯的规划服务。

  开发区、镇、各街道会同属地村委(或社区)负责管辖范围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的初审,并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宣传和纠纷调解,指导居民“通过深入协商,就投资、管理和平衡业主利益等问题统一思想,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

  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应主动配合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落实自治管理。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参与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协助、协调。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积极做好涉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通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管线改、迁工作。

  四、建设主体

  本幢或者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人进行办理。

  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二)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六、实施程序

  建设主体加装电梯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初步可行性论证

  建设主体达成初步意向后,持《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征求书》向属地开发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加装电梯项目的可行性咨询论证。开发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业主身份信息、房屋所属状况、业主意见是否统一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工作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成员部门、单位分工,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梳理,组织现场查勘,组织可行性论证。论证不可行的,项目终止;论证可行的,组织进入制定方案阶段。

  (二)制定方案

  包括三项工作:

  1、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并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

  2、检测合格的,由建设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专项设计,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建设主体委托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论证,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专项技术意见认为不可行的,项目中止;专项技术意见认为可行的,进入征求意见、签订协议阶段。

  (三)征求意见、签订协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且依法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其中,占用小区共有部分的,应当经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后业主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音等直接影响的,应当与该部分业主协商解决。

  上述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1、建设主体应当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并签署项目协议书:

  (1)确定加装电梯工程资金筹措与分摊方案。包括:房屋安全检测费用、电梯加装设计费用、管线管网迁移费用等前期费用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费用。

  (2)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使用单位;没有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既没有业主委员会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居委会为使用单位。

  (3)对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情况,由业主自行协商补偿方案。

  2、拟加装电梯占用封闭小区公共部位的业主意见征求。原则上通过后适用于小区所有单元楼需加装电梯项目,无需重复征求意见。

  3、拟加装电梯占用非封闭小区公共部位的业主意见征求。根据相关红线图结合相邻可能受直接影响的楼幢明确征求意见范围,并组织意见征求。

  (四)组织公示

  建设主体组织公示内容包括:

  1、加装电梯所在房屋安全检测意见。

  2、加装电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的征求业主书面意见。

  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主体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和协商结果,并经异议人书面确认。

  (五)项目申请

  建设主体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专窗(以下简称“服务专窗”)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加装电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形成的书面意见;

  4、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5、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6、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7、对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服务专窗接到申请后,报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时研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联合审查并答复服务专窗。联合审查不可行,项目中止;联合审查可行,工作小组出具《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书》,建设主体收到《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书》后,进入项目施工阶段。

  (六)项目施工

  建设主体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工程,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工程施工前,建设主体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处张贴《钟楼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书》,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城市市容与环境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电梯安装过程应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加装电梯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七)竣工验收及信息备案

  电梯安装竣工后,建设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工作小组申请办理信息备案。

  (八)使用登记及档案保存

  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档案移交电梯使用单位。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工作小组保存,另一份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七、相关要求

  (一)建设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装期间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三)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由区城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八、附则

  (一)建设主体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项目,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对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其加装电梯出资金额的80%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内按新一轮财政体制规定的承担比例各自承担。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装电梯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加装电梯完成使用登记手续后,由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具体补助资金方案另行制定。

  (三)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四)本方案由钟楼区加装电梯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常政规[20**]7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5: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2017)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0月27日

  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就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费用共担、质量第一”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二、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加装电梯应经过所在小区、楼幢或单元所有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三)原既有多层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经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小区、楼幢或单元为单位,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可推选并书面委托1-2名业主或书面委托房屋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在地社区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办理项目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加装电梯资金筹集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4.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三)加装电梯程序

  1.书面申请

  经小区、楼幢或单元全体业主商议达成一致加装电梯意见的,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园林、城管、市场监督、勘察以及水、电、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是否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加装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开展工作。

  2.专项设计

  实施主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完成后出具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加装电梯设计应执行《青海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满足日照、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沿街房屋加装电梯还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3.公示及签订协议

  实施主体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或楼体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公示期结束后,实施主体与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业主分别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应包括:同意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支付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

  4.施工委托

  实施主体召集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研究确定电梯品牌,签订购销合同。同时通过招标、协议委托等方式确定地基基础及井道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并根据规范要求签订协议。

  5.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以及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许可申请等书面材料至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审备案资料、施工图、施工安装协议等相关材料至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其它手续。加装电梯施工时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暖、供电、通信、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改迁手续,有关管理部门应予支持。

  5.组织施工

  房屋所在地区(县)建设局应监督地基基础及井道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按相关规范开展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把安全生产关。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6.竣工验收

  电梯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分别在房产、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8.使用登记

  电梯加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应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管理养护合同,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使用管理。

  (四)加装电梯权属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有,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优惠政策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征收增容地价;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二)优化服务

  房产、行政审批、规划建设、住房公积金、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以辖县(区)政府总牵头,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发挥基层组织深入群众、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问题协调工作。同时,协助实施主体办理电梯加装的相关审批和验收手续。

  (四)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加装电梯完成后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规定,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收取,按照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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