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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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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16)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武房规〔20**〕5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列支对象,准确界定分摊使用范围

  按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受益业主范围,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对象。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栋全体业主;

  (二)电梯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

  (三)单元门禁、对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如涉及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该栋、该单元全体业主;

  (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六)其他列支对象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业主委会员(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列支对象。

  二、明确应急维修范围,简化应急认定程序

  (一)发生下列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资金:

  1、电梯故障;

  2、消防设施故障;

  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故障;

  4、排水设施坍塌、断裂;

  5、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

  6、屋面、外墙渗漏;

  7、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8、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前述紧急情况不包括《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形。

  (二)前款第3至7项的损坏明显可见的,申请主体可向区房管局提交申请资料及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由区房管局会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共同开展现场查勘核实,确定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在共同签署书面证明文件后,申请主体可直接按照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不再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三)应急维修项目可依法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鼓励申请主体在备选库内选择第三方监管单位,在备选库外自行选择的,应提供该第三方监管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四)区房管局应在正式受理应急维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优化业主表决方式,提高使用决策效率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倡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约定选用下述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行使。委托表决的金额和具体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表决期限通常为整年,但应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分批使用。集合表决的范围可由业主大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对维修资金余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2%;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1%。

  (三)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采用异议表决的,应当事先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赞成票的最低比例限制,赞成票数少于最低比例限制的,不得适用异议表决。

  (四)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倡导的其他表决方式。

  对于采用以上表决方式以及表决有效期限、表决金额限制、表决所涉项目范围、是否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年度账务公示、监督方式等具体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

  四、明确申请主体职责,引导矛盾纠纷依法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维修资金申请主体,应当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情形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在本届任期内完成全部维修资金申请结算工作,并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全部维修资金申请资料。确实不能完成相关申请工作的,应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承接完成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的全部申请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结。

  (三)业主未交存或业主余额不足且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指引>的通知》规定,引导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向未交存或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追缴。

  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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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

  关于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维修: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应急使用项目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维修项目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需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申请人可以立即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将应急维修项目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本次应急维修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如有异议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处。

  (四)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意见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款。

  (五)维修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二)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实施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可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组织代修。上述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维修资金专项管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通州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中心

  20**年1月1日

篇3:上海市金山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2012)

  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住房所、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使用规范,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对进一步规范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住宅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费用的授权

  1、物业服务企业不需授权可直接组织实施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范围: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1000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2000元。

  2、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范围: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1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5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20万平方米之间,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2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10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20万~40万平方米之间,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上限3万元,一年累计不得超出15万元;

  小区总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另行商议。

  3、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费用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单次超出第1、2范围的,需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经占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且不得与业主大会对全体共用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二、住宅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的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维修资金用途规定,制定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份之前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备案。

  2、维修项目在年度养护计划中无列明的(除应急维修项目和特殊情况外),不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3、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单项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实施之前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经住房保障所备案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完毕后经住房保障所对该项维修资金支取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出具《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确认单》方可支取,并报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4、物业应急维修和处置特殊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更新,并及时上报业委会和所在地住房保障所。

  下列情况可作为应急维修范围:

  (1)电梯运行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2)给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3)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4)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房管部门指定的房屋质量渗漏认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5)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专业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证明的。

  5、物业应急维修和特殊处置有关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按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列支。如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组织物业维修、更新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或代为实施,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6、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之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实施的项目,所需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业委会授权范围以外的,严格按照沪房修金[20**]2号《关于开展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价、审核、审计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

  7、业主委员会成立或换届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时,应参照以上条款规定范围进行约定。经所在地住房保障所核实确认后,在网上提交审核。

  8、业主大会初次选择或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时,按沪房管物〔20**〕409号执行。经所在住房保障所核实后,方可向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领《业主大会开户通知书》。

  三、住宅共用部分收益管理

  1、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公共收益

  (1)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对收益部分作出约定和承诺,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前期物业管理中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须将每季度收益账目表报所在地住房保障所,并经确认扣除其物业管理成本后,将其存入小区收益账户,待业主大会成立后转存至业主大会维修资金收益账户。

  (3)前期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企业中途中止服务的,应在中止服务前一个月公布收益帐目,并将收益纳入指定账户。

  2、业主大会成立后的公共收益

  (1)业委会成立后,利用住宅共用部分所得的收入,应纳入业主大会专项维修资金收益账户,在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对结算时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收益账户。

  (2)取得经营性收益所必需的管理成本(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分成协议为准),经过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后可以在收益中列支。物业管理合同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得再列入管理成本。业主大会使用公共收益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即需先将公共收益存入业主大会收益账户,再按规定使用。

  (3)经营性收益用于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需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使用范围和金额。对于无经营性收益小区,不得在维修资金中支取活动经费。

  (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并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时,须与开户银行联系,对收益部分进行财务审计。

  四、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违规处置

  1、凡发现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不规范的,经所在地住房保障所核实,并发出《整改通知书》累计达三次,且拒不整改的,将禁用该业主大会的网上支取权限,同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2、凡发现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存在严重不规范,且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所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牵头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同时该届业委会成员不得担任下届业委会成员。如业委会对所在地住房保障所作出的违规处置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

  3、凡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对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不当、套取维修资金等情况,经所在地住房保障所核实认定,出具《整改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退赔,并上报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

  4、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管理合同中未按规定对收益部分不作约定和承诺的,合同不予备案;凡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因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不规范,累计发出《整改通知书》达三次的,将在一定时间内禁用该物业公司网上支取权限,同时约谈企业负责人,由企业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并对该小区经理进行记分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全区通报、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在本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资格,向市局进行通报等措施。如物业服务企业对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作出的违规处置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核。

  5、对需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审计发现存在过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拒绝赔偿的,将依法提起诉讼。所在地住房保障所负责实施监管,对该处小区经理进行记分处罚。必要时视情节轻重,将其物业服务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在本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资格。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确认单》

  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检查通知》

  附件三:《整改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确认001

  专项维修资金支取确认单

  银行:

  经查, 业主大会(地址 : ),本次因 项目所发生的物业维修费用及更新支出共计 元,遵循了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范围、使用决定程序、分摊操作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检查通知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我所拟于 年 月 日,对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请准备好以下资料:

  1、财务账目

  2、业主委员会工作手册

  3、业主大会/业委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报修单

  5、施工承包合同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7、审价报告、审计报告

  8、其它有关合同、记录等资料

  另请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和物业公司、业委会负责人员届时在场说明有关情况。

  特此通知。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所(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三

  整改通知书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所于 年 月 日对 (小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4、

  5、

  6、

  这不符合/违反了 的规定,请即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我所。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所(盖章)

  二○ 年 月 日

  整改通知书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 年 月 日对 (小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收益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4、

  5、

  6、

  这不符合/违反了 的规定,请即予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处。

  上海市金山区物业管理事务中心(盖章)

  二○ 年 月 日

篇4:政策解读: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近期,《沈阳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沈阳市房产局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七种情况属于维修资金应急管理范畴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的;

  3.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

  4.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

  5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的;

  6.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造成污水外溢的;

  7.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

  二、使用维修资金的程序

  1.物业管理单位向相关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2.相关单位现场认定。

  3.经过认定,属于应急维修范围的,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手续。

  4.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

  5.维修工程竣工后,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区、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逐级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6.市房产局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否需要双2/3业主同意

  不需要。

  四、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主体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应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为物业管理单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居委会为物业管理单位。

  五、应急情况的认定

  1.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

  2.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及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认定;

  3.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

  4.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及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的,由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5.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共同认定。

  六、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步骤

  1.应急使用确认:物业管理单位持申报资料到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办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手续。

  2.应急使用结算: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持所需资料向区、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逐级申请列支维修资金。

  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应急使用确认资料:

  ①《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消防、电梯设施验收报告;

  ②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项目维修前状况的照片;

  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2.应急使用结算资料:

  ①《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表》;

  ②《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消防、电梯设施验收报告;

  ③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定报告、项目维修前状况的照片;

  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仅电梯、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维修工程提供)、施工合同;

  ⑥工程开、竣工报告,质量检验评定表,属消防、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修的,还需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认定报告;

  ⑦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造价审核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⑧维修资金分摊情况说明及分摊明细表;

  ⑨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工程质量、工程结算及费用分摊等情况的验收报告,项目维修后状况的照片;

  ⑩收款收据、相关费用结算发票(复印件)。

  八、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审批时限

  1.应急使用确认:申办资料齐全的,所在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确认手续。

  2.应急使用结算:结算资料齐全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手续,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九、应急维修组织实施单位和部门

  1.生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监控设施出现功能障碍、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修、更新、改造;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委托。

  2.发生楼体外墙面(含屋檐、阳台)空鼓、开裂,屋面、外墙面严重渗漏及住宅区内的排水管线损坏的情况时,由区房屋应急维修中心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

  3.发生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依法应由相关单位负责维修的部位除外)损坏,影响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的情况时,由所在区的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改造。

  十、对应急维修工程的监督

  房屋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标方式建立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中选择相应企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结算费用进行审核。

  十一、聘请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发生的费用如何解决

  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入维修工程总造价,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十二、应急维修工程的组织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市、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

  十三、物业管理单位在工程结算后的相关工作

  维修工程竣工结算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住宅区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及费用分摊等相关情况告知业主。

  十四、应急维修费用的分摊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十五、关于有的业主未交纳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问题

  因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产生资金缺口的,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垫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业主或责任单位追缴其欠缴的维修资金,用于归还区政府垫付的房屋维修应急周转金。

篇5:江西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

  江西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房管局:

  为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第165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情况可以采取应急维修: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六)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如严重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

  以上情况经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可以不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内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物业区域内发生以上紧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

  (一)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定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

  四、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一经核准,立即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应急维修工程所需资金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需实行审价制度,相关审价费用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应急维修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划转给维修单位。具体由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

  六、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须明确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的准入条件。

  应急维修申请人可以通过招标、摇号等方式在名录中自行选择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

  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审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并清出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

  七、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或者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

  由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八、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申请工程验收: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二)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社区居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三)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由组织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九、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十、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十一、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业务操作程序和相关表格样式,并在20**年底前,全面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业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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