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武房发〔20**〕129号
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行为,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存,实行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核算到单元。
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第三条 首期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以项目竣工备案时市房管局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准;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购房人交存标准。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实测)后,到市维修资金中心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测绘实测图纸;
3、楼盘汇总表(按栋)和楼盘已售与未售房屋清册;
4、物业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2-4项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电子档。
第六条 市维修资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验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交存清册、购房人交存通知书(电子文档)、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退回已提交资料。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向权属登记部门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购房人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发放的交存通知书后,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个人身份证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交存证明包括: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区房管局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市维修资金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第八条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其住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交存维修资金的主体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原业主交存。
第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维修资金返还手续:
1、业主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持双方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住宅拆迁协议或其他灭失证明,到区房管局填写《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并提交前列资料。
2、区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业主分户帐余额,查验资料,并出具意见,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维修资金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提交资料;
3、市维修资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doc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建设单位).doc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doc
编辑:www.pmceo.Com篇2:邢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2017)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购房者: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7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
(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措施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要求措施
1、20**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年12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据市区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20**年10月30日
篇3:南昌市调整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9)
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3、非住宅:
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其它事项
1、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
3、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4、各县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2月26日
关于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情况说明
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经市房管局与市建设局充分协商沟通,在依法合规基础上本着减轻购房人负担的总体原则,根据《南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建筑安装工程经济指标就低不就高、较现行标准有所下降和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原则确定我市城区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具体交存标准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调整后标准与现行标准交存维修资金数额比较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后,与现行标准比较如下表所示:
类型 金额 | 调整后每平方米交存金额 | 现行标准 | 差额 | 增减幅度 | ||||
每平方米购价 | 交存比例 | 交存金额 | ||||||
1 | 个人购不带电梯住宅 | 55 | 12800 | 1% | 128 | -73 | -57.03% | |
2 | 个人购带电梯住宅 | 100 | 12550 | 1% | 125.5 | -25.5 | -20.32% | |
3 | 个人购非住宅 | 130 | 12000 | 2% | 240 | -110 | -45.83% | |
4 | 单位购不带电梯住宅 | 55 | 12800 | 2% | 256 | -201 | -78.52% | |
5 | 单位购带电梯住宅 | 100 | 12550 | 2% | 251 | -151 | -60.16% | |
6 | 单位购非住宅 | 130 | 12000 | 2% | 240 | -110 | -45.83% |
三、与周边各地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比较
我市此次调整后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与周边各地基本同水平或说略微偏低,选择部分城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统计如下:
长沙:
物业 类型 | 别墅 | 商品房 | 经济适用房 | 独立地下车库 | ||||
毛坯房 | 精装修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有电梯 | 无电梯 | |||||
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 200 | 120 | 75 | 110 | 65 | 100 | 60 | 80 |
合肥:
多层(七层以下) | 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 |
80 | 110 |
济南:
未设电梯 | 设电梯 |
60 | 120 |
西安、杭州:
多层(七层及以下)不配电梯 | 多层(七层及以下)配电梯 |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 |
60 | 90 | 145 |
上饶:
多层(六层以下) | 高层(六层以上含六层) |
70 | 100 |
篇4:南通市调整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6)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通房发〔20**〕118号
关于调整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208号)和《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通房发〔20**〕2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
1、多层住宅(含公寓、别墅) 50元/平方米;
2、高层住宅(含小高层、带电梯的多层)及非住宅80元/平方米。
自20**年7月1日起取得土地的项目按上述标准交存,20**年7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南通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年8月1日
篇5:我(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2017)
关于印发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8号)规定,结合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含储藏室、营业性车库、车位等)75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50元/平方米;
2、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商品住宅、非住宅120元/平方米;商品房、房改房以外的90元/平方米。
本通知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二、我市将根据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三、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