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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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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市房地产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牵头科室。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局办公室按信访处理原则转至下属单位及局机关科室的信访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五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各类信访事项的发生。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予以登记。

  信访事项以来信形式提出的,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在来信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收信章,在《来信来访登记表》上记载来信有关情况。

  信访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反映情况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七条 局本着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立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人员。

  来访人员应按要求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八条 局办公室根据来访人信访内容,安排相关单位(科室)人员接访。接访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

  第九条 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信息,局属各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必要时报告局信访与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凡对局系统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下属单位或下级部门信访处理意见请求复查的,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局有关科室或单位,局有关科室或单位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对于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填写“人民来信处理标签”,呈报局领导批阅。

  第十五条 信访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承办单位(科室)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承办单位(科室)要认真调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局信访办书面反馈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科室)对接办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经局领导同意延期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并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于情况紧急的来信来访,局办公室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时告知有关单位(科室)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然后再按有关工作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请求复查和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督办,并做好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要求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采用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现场督办等方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审核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将信访事项的结案材料按规定格式,上报局办公室。结案报告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案材料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诉求;

  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三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

  四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有关告知程序(告知信访人提请复查、复核的时间和机关)。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结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对存在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上报形式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应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对办结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当将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局办公室应按时给信访人复函,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对于建议性的信访事项,应说明情况,并致谢意。

  属于上级机关或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局办公室应当按时将信访答复意见抄报相应的机关或部门。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特点,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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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公司信访工作制度

  地产有限公司信访工作制度

  认真严肃对待信访工作,是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的重要职责,为规范公司的信访工作,缓解、化解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特做以下规定:

  一、信访接待的原则

  信访工作要坚持涉及哪个部门、单位的信访对象,就由哪个部门单位负责接待;由哪个部门、单位的工作引起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单位负责解决的原则。不准推诿责任、上交矛盾或回避信访对象,不准草率处理问题。重要问题的处理方法,必须即时请示、汇报。

  二、信访接待的要求

  1、信访者如找公司领导,行政部应做好接待工作。

  2、接待来访者态度要和蔼,不许用生硬的语言激化矛盾。

  3、了解情况要认真仔细,避免草率处理,防止再访或*。

  4、要善于化解矛盾,不许与来访者结怨。

  5、要全面掌握政策,注重以理服人,不许采取欺骗的方法哄走*者。

  三、信访接待的处理办法

  1、各部门、单位要结合阶段性工作的特点,注意并发现信访苗头把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公司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往往容易在员工中产生反响,因此,要求政策制订部门及时预见员工中出现的不良反响,及时制订相关措施,预防信访问题的出现。

  3、部门、单位的信访问题要做到就地解决,要防止信访者越级*,更严禁将问题推向社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公司员工发现信访苗头要及时向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以利于相关部门做好接待信访者的准备。

  5、员工遇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来检查工作时,应请主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给予答复,不得擅自给予答复,以免影响工作。

  四、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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