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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区扰民绿化该不该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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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区扰民绿化该不该拆

  案例:小区“扰民绿化”该不该拆

  【案例简介】

  某小区临街1~3楼是商业裙楼,4楼以上为住宅楼。前几年开发商交房时,在4楼住户朝南的露天平台上建造了花坛,并种植了树木花草交由物业公司管理。把原来光秃秃的商业裙楼楼顶整得像个小花园。

  今年有几位五楼的业主,嫌家里蚊子多要将花坛拆除,遭到四楼业主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个花坛绿化得很好,遮荫挡阳防尘降温,就是有一些蚊子也是瑕不掩瑜,还说五楼的业主也是受益者,为什么要拆呢?

  五楼主张拆花坛的业主说,这个花坛是开发商当初为了销售房屋、增加卖点而建造的,现在招惹苍蝇蚊子,受害的是他们。双方闹到业委会,业委会经调查认为:蚊子多并不是花坛招惹来的,楼下周边小餐馆众多,每天污水横流才是滋生蚊子、苍蝇的罪魁祸首,不同意拆除花坛。但是五楼的业主坚持己见,各方争执不下,闹到要对簿公堂的地步。

  【案例分析】

  这个“扰民绿化”到底该不该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它是否属于乱搭乱盖?如果是乱搭乱盖当然要拆,否则就另当别论;二是花坛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无人管理或管理很差影响环境卫生也该拆。

  首先,花坛是开发商建的,出发点是促进销售但客观上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武汉市园林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三章第十四条指出:“立体绿化是利用树木、花草以及攀缘植物来绿化城市建筑的墙面、屋顶、阳台、窗台、棚架以及公共设施等一切可以利用空间的一种绿化形式,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城市空间,降低城市 ‘热岛效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98号)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立体绿化。”

  可见开发商的做法是符合这一要求的。另外,花草树木多了是不是必然招来蚊子姑且不论,即便如此也可想办法清除,不可因噎废食。这就好比不能因为野猪多了危害庄稼就毁掉森林是一个道理。

  其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从业委会调查的情况来看,本案例中的物业公司是尽到了管理责任的,花坛的环境卫生没有问题。

  再次,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花坛最终并非由纠纷一方强制拆除,而是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除的,那么,是不是就合法了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既然这个花坛已成为城市绿化的一部分,就牵涉到公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公众甚至超出了小区的范围,所以仅仅小区里面几方协商也不能随意处置,需经一定的法律法规程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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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分析:小区扰民绿化该不该拆

  案例分析:小区“扰民绿化”该不该拆?

  案例:

  某小区临街1~3楼是商业裙楼,4楼以上为住宅楼。前几年开发商交房时,在4楼住户朝南的露天平台上建造了花坛,并种植了树木花草交由物业公司管理。把原来光秃秃的商业裙楼楼顶整得像个小花园。

  今年有几位五楼的业主,嫌家里蚊子多要将花坛拆除,遭到四楼业主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个花坛绿化得很好,遮荫挡阳防尘降温,就是有一些蚊子也是瑕不掩瑜,还说五楼的业主也是受益者,为什么要拆呢?

  五楼主张拆花坛的业主说,这个花坛是开发商当初为了销售房屋、增加卖点而建造的,现在招惹苍蝇蚊子,受害的是他们。双方闹到业委会,业委会经调查认为:蚊子多并不是花坛招惹来的,楼下周边小餐馆众多,每天污水横流才是滋生蚊子、苍蝇的罪魁祸首,不同意拆除花坛。但是五楼的业主坚持己见,各方争执不下,闹到要对簿公堂的地步。

  案例分析:

  这个“扰民绿化”到底该不该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它是否属于乱搭乱盖?如果是乱搭乱盖当然要拆,否则就另当别论;二是花坛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无人管理或管理很差影响环境卫生也该拆。

  首先,花坛是开发商建的,出发点是促进销售但客观上起到美化环境的作用。《武汉市园林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三章第十四条指出:“立体绿化是利用树木、花草以及攀缘植物来绿化城市建筑的墙面、屋顶、阳台、窗台、棚架以及公共设施等一切可以利用空间的一种绿化形式,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合理利用城市空间,降低城市 ‘热岛效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98号)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积极推进我市立体绿化。”

  可见开发商的做法是符合这一要求的。另外,花草树木多了是不是必然招来蚊子姑且不论,即便如此也可想办法清除,不可因噎废食。这就好比不能因为野猪多了危害庄稼就毁掉森林是一个道理。

  其次,《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从业委会调查的情况来看,本案例中的物业公司是尽到了管理责任的,花坛的环境卫生没有问题。

  再次,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花坛最终并非由纠纷一方强制拆除,而是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拆除的,那么,是不是就合法了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既然这个花坛已成为城市绿化的一部分,就牵涉到公众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公众甚至超出了小区的范围,所以仅仅小区里面几方协商也不能随意处置,需经一定的法律法规程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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