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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际学院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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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际学院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试行)

  A国际学院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试行)

  1、所有游泳所经营单位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2、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3、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5、严禁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入场游泳。

  6、室内游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

  8、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员。

  9、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二米,深度不低于二十厘米,游离余氯保持5---10MG/L,须四小时更换一次。

  10、禁止出租游泳衣裤11,工作人员随时消除水中污物,每天停场后彻底清扫池边走道、出发台、厕所、淋浴室和更衣室,保持清洁无异味。

  后勤集团场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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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卫生的温馨提示

  住宅小区卫生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

  近期服务中心对小区公共区域卫生进行了全面清理,为了能够保持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请各位业主及使用人共同遵守物业公司业主手册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各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要保持小区内整洁的卫生状况,请勿在公共区域内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烟头、食品包装物和其他废物,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请各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将生活垃圾袋装后放入附近的垃圾桶中,物业服务中心派专人进行清理” 。

  为此,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再次提醒广大业主及使用人,不要向窗外乱扔垃圾杂物,以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和造成严重后果;管理好自己的物品,不要将鞋类、自行车等物品放置在公共区域,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出行或发生遗失现象。

  特此提醒!

  让我们携手共创和谐、美好家园!

篇3: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4:商学院学生公寓卫生、维护管理

  商学院学生公寓卫生、维护管理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建设美丽山商的重要一环。维护好公寓环境卫生,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现就学生公寓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通知如下:

  一、各院部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心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和作息习惯,切实维护好学生公寓内外的卫生和秩序。

  二、各院(部)要组织好学生干部加大对学生宿舍内务的检查力度,对卫生不合格的个人或宿舍应进行内部通报,督促整改。对通报后仍不能达标的个人,各院部可给责令其书面检查或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将通报上报学生处装入其本人档案;对宿舍卫生整体情况较差的班级,应及时责令该班级班长、卫生委员作出书面检查,之后仍不能有效整改的,应及时撤换,并将撤换原因如实记入《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予以装档。

  三、社区中心除在每周一通报各院(部)卫生排名及辅导员入宿情况外,还将以楼为单位通报表扬卫生优秀宿舍及舍长,对连续4次获得表扬的宿舍及舍长,社区中心将予以奖励;对卫生不合格的宿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3次被通报批评的宿舍,可根据情况将通报直接装入学生个人(宿舍成员)人事档案。

  四、各院(部)应按照要求维护好东校区20#、25#、26#及西校区国际交流中心、10#学生公寓的相关卫生责任区,对维护、监管不到位的院(部)我处将定期予以通报。此外,根据学校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部分学生公寓楼垃圾桶的存放地点将更改,各院(部)应教育学生养成自觉将垃圾收集带到垃圾指定投放处的生活习惯,不将垃圾丢弃到公共卫生间、走廊、楼道、窗外等处。

  五、各院(部)应加大对学生在宿舍吸烟、喝酒,上课时间在宿舍内睡觉、上网、打扑克,熄灯后喧闹、上网、玩游戏,以及晚归、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的教育、监管力度。

  六、学生处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查上述所列举的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违规者进行纪律处分。

  七、各院(部)应加强对毕业生宿舍的管理,及时掌握毕业生在校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提醒、督促其整理宿舍卫生、注意安全等事项。

篇5:商学院宿舍卫生周检查制度

  商学院宿舍卫生周检查制度

  一.工作目的:

  为了督促学生作息规律加强宿舍管理,开展本次活动。规范学生管理极为重要,能提高广大学生的基本素养,改变大学生们的生活习惯,共同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宿舍卫生环境。大学如同一个小型社会,当代大学生身处这一小型社会,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更要学会处理人际关系,懂得团结互助。发展大学生自主管理,让同学们的个人卫生环境更加美好,也为多彩的人生添上重要一笔。同时,通过此次活动使也使检查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有利于舒心健康的宿舍环境的营造。

  二.综合管理条例

  1.宿舍等级:

  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差四等。分别加两分,不加不减,减一分,减两分。

  2.宿舍纪律:

  (1).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在以上时间段内保持宿舍卫生,不准在床上睡觉。

  (2).不准在楼道内或宿舍门口堆放垃圾

  (3).不准在宿舍内抽烟喝酒。

  (4)除工作人员外,其他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5).不能无正当理由不打扫宿舍。

  (6).严禁在宿舍内私藏危险物品,私藏违禁物品(电吹风,电热毯,电热器,电水壶,酒精炉等)

  (7).不得违反是宿舍条例,寻滋挑事,聚众生事。

  (8).不允许在宿舍内参与打架成为校园暴力事件。

  (9).服从管理,尊重学生干部及检测人员。

  三.宿舍卫生标准

  大一大二年级

  本学期督促每周检查宿舍三次,分别由楼长阿姨和社区工作部检查,楼长阿姨两次,社区工作部一次,这三次全部计入综测,我们实行“平均分制度。每周三次成绩会算一次平均分,期末时八周的平均分再整合算平均分,根据平均分评定。

  具体要求:地面清洁,无杂物灰尘,无垃圾残留。

  清理工具摆放整齐

  床铺摆放整齐,只允许摆放学校统一铺具

  宿舍要保持干净整洁

  四.相关活动

  1山东工商学院将把宿舍照片发到人人网。

  2.将举办最美宿舍评选活动,将在大会上表彰优秀宿舍

  3.通过与大一学生交流,优化宿舍卫生环境。

  五.附件

  1.大一、大二的成员可以通过和舍长,宿舍阿姨,促进彼此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宿舍卫生风气建设。

  2.通过开展社区工作部活动,加强对宿舍的管理,加强监督。

  3.积极宣传,进行对学生工作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对学生会工作进一步的理解

  4.每个同学如果有各自的认识已经想法可以发送到社区工作部的邮箱,我们将虚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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