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0试行)

6504

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0试行)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0011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组织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年11月5日

  宁波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政策的制定和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宁波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工作。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市和区县(市)公共交易资源中心负责场所安排、交易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建项目分期建设或者由多家单位开发建设,拥有共同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招标应由多个招标人联合招标,招标约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物业服务企业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物业服务企业投标。

  第八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多业主住宅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多业主非住宅项目(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型物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协议约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多业主住宅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多业主非住宅项目(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型物业);

  (三)其他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招标项目连续两次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采用招标方式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选择在宁波市物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登记录入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

  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规定由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存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修正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及时在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可以申明对潜在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可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可推荐1家资格条件满足要求的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参加投标;入围投标人的数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家(含招标人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供缴纳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在2至5万元人民币,具体金额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但不应超过物业服务项目每年估算收费价的2%。不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给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中止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知所有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澄清或者修改应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至少5日前;

  (二)澄清或者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

  不足5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良行为的或未进行信用信息登记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不具备投标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视为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参加同一物业服务项目的投标。

  (一)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二)有总公司、子公司关系的;

  (三)控股股东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

  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标前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无效。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公证。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拆封、宣读;

  (三)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可选派1名评标专家,其余应从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从其他行政主管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若招标人已推荐投标申请人的,则不得选派评标专家,全部评标专家从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物业服务招标标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物业服务专业领域、社区工作,且熟悉物业服务业务;

  (三)熟悉有关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胜任招标投标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投标评标工作,并自觉接受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名单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入库。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

  (一)与投标人有人事、劳务或劳动关系的;

  (二)与投标人有股权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包括评议技术标文件、商务标文件、资信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评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采用现场答辩的,应当由投标人拟定的物业项目经理或者授权代表参加答辩。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响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六条 技术标文件评标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二)物业服务人员配备;

  (三)物业服务质量控制方案;

  (四)物业服务创优创新方案;

  (五)物业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商务标文件评标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包括物业服务费收费、特约服务费、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报价;

  (二)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包括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成本支出测算报告或者服务酬金的比例;

  (三)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资信标文件评标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等级;

  (三)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期间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在评标结果中签字确认;

  (三)不与任何投标人或者招标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

  (四)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向无关人员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第四十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除外;

  (四)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响应,存在重大偏差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投标文件无效的。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或者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签字确认的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完成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投诉受理电话、地址(含电子邮箱)、联系人等。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异议内容讨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异议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提出异议内容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中止评标活动,并提交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处理。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如有必要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核查结果应当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实际投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

  (一)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三)委托招标代理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的其他信息的;

  (二)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舞弊行为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或者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中标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如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五十条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进行投诉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新建项目前期物业服务的招标投标管理。对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原物业服务企业退管后,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由有关单位代为选聘物业服务的;新建或已建含国有资金的单一业主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海曙区、江北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管委会等已组建相关物业服务招标投标领导机构的,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运作。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甬建发〔20**〕49号)同时废止。

编辑:www.pmceo.Com

篇2: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2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年第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1月24日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条件。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

  (三)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备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招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四)物业管理用房证明;

  (五)招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七)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三)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出具街道办事处的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并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标的物的拦标价。拦标价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应当作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要件,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中的物业费价格作为拦标价。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持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拦标价;

  (四)投标资格条件和投标截止时间;

  (五)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投标人超过10人的,招标人可以实行投标资格预审,并从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少于5人参与竞标。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招标人向1个具备承接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不得少于2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开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招标文件收受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材料。对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时,物业交付使用未达到50%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服务标准和物业费价格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达到50%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商务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报价。

  (三)技术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和标准、组织管理机构框架、管理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等。

  (四)资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及获奖证明等。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开标场地。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提交的;

  (二)提交时未密封的;

  (三)密封处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标的物项目经理签字和企业公章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以参照市房产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综合评分表。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开标之日前制定具体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因投标人不符合投标条件或投标文件无效导致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当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文件等,以及采集的开标、评标全程影音资料。

  第四十条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到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机关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完成中标备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招标文件、拦标价测算报告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中标企业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单一产权人的物业项目拟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篇3: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

  沈房发[20**]2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2号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建委(建设局):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沈政法备字20**年第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年1月24日

  沈阳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政府采购类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商住两用建筑、与住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及分割出售的非住宅,其前期物业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多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单栋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建筑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物业项目或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物业服务招标项目并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及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创造投条件。

  第七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完成:

  (一)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二)具有物业管理相关专业人员;

  (三)具有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定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备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规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说明,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对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信部分提出具体要求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招标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四)物业管理用房证明;

  (五)招标文件;

  (六)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七)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三)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应当出具街道办事处的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办理招标备案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质量与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并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标的物的拦标价。拦标价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应当作为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要件,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应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议中的物业费价格作为拦标价。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持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拦标价;

  (四)投标资格条件和投标截止时间;

  (五)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投标人超过10人的,招标人可以实行投标资格预审,并从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不少于5人参与竞标。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招标人向1个具备承接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出时间不得少于2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招标人和所有投标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开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招标文件收受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材料。对招标文件收受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提前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情况时,物业交付使用未达到50%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服务标准和物业费价格通过招标方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达到50%的,应当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及其他履约承诺等。

  (二)商务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报价。

  (三)技术部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和标准、组织管理机构框架、管理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等。

  (四)资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及获奖证明等。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开标场地。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逾期提交的;

  (二)提交时未密封的;

  (三)密封处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标的物项目经理签字和企业公章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五条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以参照市房产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综合评分表。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开标之日前制定具体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七条因投标人不符合投标条件或投标文件无效导致不符合开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应当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书面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文件等,以及采集的开标、评标全程影音资料。

  第四十条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到原物业服务招标备案机关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完成中标备案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到市房产局办理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招标文件、拦标价测算报告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中标企业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单一产权人的物业项目拟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篇4: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试行)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业监管办、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适应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需求,确保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年《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订了《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2月23日

  乌鲁木齐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选聘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和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招标备案工作。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网站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有物业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及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承接和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可参照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拟定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委托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如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承诺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等;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材料,包括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等;

  (四)要求投标人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材料等。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公开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或资格预审截止时间,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由招标人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

  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物业服务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定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一)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类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招标小组;

  (二)进行成本测算;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

  (六)资格预审;

  (七)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相关资料;

  (八)组织现场勘察;

  (九)接受和收存投标书;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管理方案,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向物业项目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年度物业服务费总额的2%。交纳的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在评标专家中抽号产生,具体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确定成员人数和后备成员人数并填写申请表后,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个工作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

  第三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库名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库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否决投标文件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7日内完成,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

  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30日内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标的、收费标准、服务等级、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原招标备案机关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予赔偿。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未遵守本办法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投标活动无效。

  第四十五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采取其他管理形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招投标备案、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区(县)负责。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乌房管〔20**〕214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篇5: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013年)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0**)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经营活动,杜绝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现象,保障业主及相关单位的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我市物业服务招投标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涉及到政府采购的物业项目招投标除外。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含配套的商业场所),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基本原则

  鼓励提倡非住宅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参加我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包括政府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投标人应持有在我市注册有效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持有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投标人,须经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60日完成。

  三、管理机构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工作,各镇(街)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工作。

  四、招标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及业主、业主大会。

  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由市房产管理局公布。

  (二)招标备案

  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如下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房管所备案:

  1、《东莞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备案表》(附件1);

  2、招标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等);

  5、《招标公告》(附件2)或《投标邀请书》(附件3);

  6、招标文件;

  7、属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8、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地房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出《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备案回执》(附件4)。

  (三)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网及招标小区现场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四)投标人报名

  有意向的投标人持以下证件到《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指定地点报名:

  1、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正副本;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外市企业备案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查验原件,留加盖公章的A4纸复印件。

  招标人查验有关资料无误后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报名回执》(附件5),不得无故拒绝投标人投标,否则,此次招标作无效处理。

  (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详见《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房屋幢数、套数、设施设备、各类技术参数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等;

  2、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6、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价格如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需先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等相关问题。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自行组织投标人召开招标答疑会和现场

  踏勘。   五、投标

  (一)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承担招标项目的管理能力;投标人具体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在招标文件详细载明。

  (二)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3、物业服务方案,包括物业服务理念与目标、物业服务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目录、物业服务人员配备、物业服务分项标准与承诺等;

  4、对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投标文件收件回执》(附件6),回执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并同时标明投标文件送达人。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无效:

  1、送达时未密封;2、逾期送达;3、未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4、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5、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招标人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书面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二)评标

  开标过程结束后应当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遵守有关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服务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一般在开标前3日内从市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才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标书、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按照分值高低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现场、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上及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详见《中标候选人公示名单》(附件7)。

  (三)中标及备案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附件8),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同时向当地房管所提交中标备案资料和合同备案资料,其中招投标中标备案资料包括:

  1、《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备案表》(附件9);

  2、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当地房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出《物业服务项目中标备案回执》(附件10)。

  (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交存与退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七、协议选聘备案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含配套商业场所)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请持以下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房管所申请:

  (一)《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附件11);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与物业服务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等);

  (五)拟选聘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六)拟选聘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拟选聘企业的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八)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提交: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据(公开招标的提交);向3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证据(邀请招标的提交);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中,属于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可以直接申请备案,提交第(一)-(七)、(九)项资料;截止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提交第(一)、(三)、(五)-(九)项资料。

  当地房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书》(附件12)。

  八、附则

  符合招标条件而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服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设的标底、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以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物业服务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将会记入我市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档案,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招标人备案材料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备案。备案材料不实的,招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者原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服务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物业服务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5月31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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