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贵港市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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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2018)

  贵港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138号),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和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自治区物价局桂价综〔20**〕144号《广西定价目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纳入《广西定价目录》范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格 [20**]62号),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贵港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价格〔20**〕43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40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和出入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55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电梯使用收费和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56号)等相关文件,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按上述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96号)规定,从20**年12月1日开始,放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市按政策规定同步放开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25号)20**年4月1日起执行,明确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按自治区物价局的工作部署,自治区物价局将出台全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制定等指导意见,我局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出台的指导意见重新制定贵港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政策,在自治区新的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制定等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现将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继续按《关于印发〈贵港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价格〔20**〕43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40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和出入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55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电梯使用收费和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暂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暂按照《关于印发〈贵港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价格〔20**〕43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40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和出入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55号)、《关于贵港市住宅小区电梯使用收费和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贵价格〔20**〕5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述规定从20**年4月1日起执行。20**年4月1日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可暂按协议约定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贵港市物价局

  20**年5月4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通知(2007)

  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补充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各物业服务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洪府厅发[20**]47号),实施几年来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利益。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近几年物业管理实施中遇到的政策规定解释不明确的问题,作出相关解释和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确定物业管

  理公共性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统一明确规定为:价格部门在制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资质等级和项目服务等级证书或证明。如果只提供物业资质等级没有提供服务等级证明的价格部门不予以正式制定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只予以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备案登记。各物业服务单位要认真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册》(见附件一),报价格部门确定后,颁发《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并向住宅小区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册》及《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待印制后正式实施。

  二、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凡属新建住宅区物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管企业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交钥匙)后3个月内可以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收费标准试行收费,事前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3个月试行期间物管企业应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凡未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或逾期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考虑到目前物业管理企业都获有物管资质证书,但90%以上管理的物业项目(住宅小区)都还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服务评级,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在3个月内正式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正式价格。因此对这条政策统一明确规定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其备案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继续实行,时间顺延至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为止。对已获得项目服务等级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3个月内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正式价格,3个月后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其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一律按省规定的(赣计商价字[20**]766号)最低收费等级四级标准执行。

  三、实施办法第八条:“凡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1小时的车辆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次收费”。涉及临时停放时间计费次数和不是住宅小区单位和个人车辆包月停放收费问题,统一明确规定为:

  1、临时停车1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的每4个小时为一次计费单位(含其中免费停车1小时),最后一个累计计费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1次计费单位计收。临时停放收费标准仍然严格按照南昌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洪价经字[20**]17号)文件执行。

  2、为了切实维护住宅小区业主的权益,在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人车辆包月停放的前提下,对有条件承担小区外单位和个人车辆包月停放的住宅小区,其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与非业主(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包月停放收费标准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南昌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篇3:新修《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新修《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联合修订印发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在两部门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现对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办法》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我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是由原市物价局、房管局在20**年发布的《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年重新发布过一次(未做修改)。之后,国家、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2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年8月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20**年建设部出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年9月省物价局、住建厅修订了《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年10月*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年1月*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物业服务的政府定价范围、价格形成机制、管理监督机制等内容做了重要调整。同时,十多年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环境、服务内容、运行成本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积累了一些新问题新矛盾, 亟需制定新政策进行规范。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经市政府批准,市发改委、住建局按程序启动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修订工作。两年来,全面整理分析了我市近年来物业服务和收费状况,从市区物业服务企业中甄选了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测算样本,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了成本测算监审工作;召开各类座谈论证会20余次,在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相关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消费者代表意见建议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订完善,形成了新《办法》;根据测算调研成果,重新核定了《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初步方案形成后,20**年9月,两部门又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共有3793人次登陆参与,提出意见建议168条。对征求意见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新政策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对社会公布实施。

  三、新《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区别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范围发生了变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由原来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服务收费”调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别墅除外)”;按政策放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将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门禁、电梯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规定建立了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动态联动机制。

  (二)住建部门重新核定了《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新核定的《指导标准》,将原来两部门公布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调整为特级、一至四级5个等级。新《指导标准》充分考虑我市高端住宅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现实情况和市场需求,增设了“特级”等级,不再设“等外级”等级。新标准进一步体现了服务品质,细化了服务内容,方便业主实施监督,更加有利于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三)物价部门重新核定了《石家庄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相关收费标准。依据住建部门重新核定的《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周边省会城市和省内可比城市水平,重新核定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格,并按政策明确了装修垃圾清运费、门禁电梯卡(证)工本费等相关收费标准。

  (四)明确了新建住宅销售时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相关政策。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交房过程中物业费标准纠纷较多的问题,新《办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保障业主在购房时对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增加了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性收费标准的要求和程序。针对近年来住宅小区调整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时纠纷较多的问题,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因政策或服务成本变化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要求和程序。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调整物业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须经面积和人数双过半的多数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把住宅区物业费是否调整的决定权交给了多数业主。为避免物业企业单方面主导物业费调整过程,新《办法》还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参照外地做法,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物业费调整过程进行指导监督的要求,防止暗箱操作。

  (六)建立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与市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联动机制。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2号)相关规定,新《办法》建立了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与市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联动机制。

  四、住宅区停车收费政策

  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424号)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新《办法》对住宅区停车收费政策进行了明确。

  住宅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两个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本次新政策的出台不要理解成物业费普遍涨价。

  首先,新政策实施后,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仍可以继续执行原来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新建住宅区在新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需调整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其次,新《办法》重新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和基准价标准,只是物业服务双方在约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时的参考依据,不是具体执行标准。服务双方可以自主选择服务等级,但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不得突破两部门公布的相应等级的最高限价标准。

  再次,所谓物业费调整,不是单指上调物业费,对某些收取较高物业费但服务明显不到位的,也可以按规定程序下调物业费。

  总之,物业服务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服务,物业服务费的定价权不是单方面在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也就是说,物业服务费是否涨价或降价,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并通过一定程序由全体业主决定。

  (二)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和调整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为保证物业服务双方在确定或调整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时依法有序,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配套印发了《关于市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及调整程序的通知》(石住建办[20**]203号),明确了新建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确定、备案程序和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区物业服务费调整、备案程序。主要包括:

  新建住宅区物业费确定备案程序

  1.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企业要在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编制投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中标文件确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新建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3.为新建住宅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报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约定的等级收费标准在一级及以上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一级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履行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已实施收费的住宅区物业费调整备案程序

  1.调价预告。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可在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在市发改、住建两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和基准价范围内拟定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费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区显著位置进行调价预告,预告期不少于7日。业主可对调价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2.书面征求业主意见。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业主的意见建议对调价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住宅区全体业主意见。

  3.统计业主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征求意见书送达、回收数量以及业主意见进行查验和统计。无法送达的情况单独予以统计说明。

  4.公示调价方案。经住宅区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 确定调整公共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将最终调价方案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5.保存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保存物业服务收费调价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图像及影音资料备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公示期届满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报所在地的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一级及以上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一级以下的报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7.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按变更后备案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篇4:关于明确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2018)

  《关于明确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泰价服〔20**〕53号

  各市(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民防局(人防办),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市区各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建设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号)、《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泰政规〔20**〕4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苏价服〔20**〕3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政规〔20**〕2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停车收费具体标准

  1.汽车停放费。前期物业阶段住宅小区各类轿车地面停放费为80元/辆.月,地下停放费为50元/辆.月,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临时停车费。不区分访客临停还是业主临停,不区分地面、地下,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标准为: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1元收取,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为下一个计费周期。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产权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用于出租的,租金标准为200元/月,下浮不限。实际执行幅度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并合同约定。机械车位的租金,按照不高于产权车位标准的原则,由租赁双方合同约定。

  4.人防车位租金。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出租,标准为120元/月,下浮不限。

  二、汽车停放管理要求

  1.汽车停放费收取条件。有经规划设计建设的车位、具备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显车辆停泊指示、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其中,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并收费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住宅小区停车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其成本在汽车停放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或工本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3.汽车停放费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剔除合理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三、人防车位管理要求

  1.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由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各住宅小区实际情况,书面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理人防车位出租、日常维护、管理等事宜。双方应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经书面委托后的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负责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及管理,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租金、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等。

  3.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数量少于本住宅小区申请使用人防车位的用户数量时,车位出租代理单位应当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产生人防车位的租赁住户。在采取此种方式前,应当在小区内公示租赁车位产生方法,让业主提前知晓。人防车位出租的租赁期限单次长不得超过三年。

  4.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收取租金后,应将租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具体管理办法另文制定。如需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并在租金账户中列支维护管理费用的,需提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租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民防、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高新区,其中人防车位租金标准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市,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原停车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标准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自20**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经缴费但停车协议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单位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后,采取下期协议顺延时间抵冲或直接退款(其中人防车位租金采取本方式)等方式,将超过部分退还给缴费业主,确保新标准按期执行到位。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民防局

  20**年5月21日

篇5: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近,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引导做好文件精神的了解和贯彻落实,现就文件起草背景、政策依据以及主要思路等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长沙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上升,截止20**年11月底,我市城区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29.17万辆,城区停车泊位总数77.35万个,共有停车场2168家,停车位76.11万,其中,公共停车场803个,公共停车位21.12万个,专用停车场1365个,专用停车位54.99万个,道路临时泊车1.24万个(其中收费泊车位404个)。停车矛盾进一步加剧,需要继续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停车需求。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23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停车收费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并对中央在长和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用、公益企业单位、公立医院、景区、车站码头、机场、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及道路泊车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除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二、计费方式。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收费计时单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计时单位。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计时单位白天时段为半小时,夜间时段为1小时,不足一个收费计时单位的按一个收费计时单位收费。

  计次收费每次时间以12个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三、定价形式。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四、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五、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划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六、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

  七、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另行核定。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公示。

  九、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十、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但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十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背街小巷、公共停车场,应到所分级管辖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申报手续,并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材料(详见附件二)。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认真审查,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资料不齐全的停车场,不得批准其收费。

  十二、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45”等;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三种颜色: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绿色公示牌,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十三、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对没有取得停车收费资格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并配合交警部门及时依法处理。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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