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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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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2017)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50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相关业主: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行为,根据《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76号)及《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号)精神,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告知业主到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局属有关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不予受理。

  二、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不动产权证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权利人是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的不动产权证时,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相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对群众的解释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如果维修资金归集不能到位,住宅小区内消防、电梯、供水、监控、照明等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将无法进行,严重影响到广大业主的住用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交纳房屋的“养老金”,是广大业主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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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野县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2)

  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新野县物价局

  关于公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县内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的规定,参照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南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宛房[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经核定,现阶段县城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分别为多层900元、小高层1150元、高层14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总层数7层以下,含7层)45.00元;小高层(总层数8-12层,含12层)57.50元;高层(总层数12层以上,不含12层)70.00元。今后,将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应收但尚未收齐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幢房屋,仍按照原规定标准收交,以保持同一幢房屋收取标准的统一;本通知下发后,应收但尚未收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幢房屋,按本通知核定的标准收交。

  三、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县房产管理局代管。

  四、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将首期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或交由开发、建设单位存入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幢、户门号设分户账,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商品住宅的业主直接向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凭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五、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管部门不予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到县房产管理局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委托书”;在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屋买受人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在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向房屋买受人足额代收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具维修资金收款收据,填写《物业维修资金分户交存清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凭代收收款收据和《物业维修资金分户交存清单》,向房屋买受人开具《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凭证》10个工作日内将其返还业主留存,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房屋交易时查验及所有人账户余额查询。

  七、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售房屋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按县房产管理局规定交存的,应于20**年12月31日前到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交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挪用,停止办理新建项目预售手续,并将按《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篇3:焦作市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2017)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文件

  焦房文〔20**〕50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相关业主: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行为,根据《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76号)及《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号)精神,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在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告知业主到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合同约定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局属有关单位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或交易转让时,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不予受理。

  二、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不动产权证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权利人是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的不动产权证时,如果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提供的材料中没有盖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料传递专用”章的“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相关单位不予受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对群众的解释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如果维修资金归集不能到位,住宅小区内消防、电梯、供水、监控、照明等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将无法进行,严重影响到广大业主的住用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交纳房屋的“养老金”,是广大业主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年6月5日

篇4: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2011)

  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武房发〔20**〕129号

  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规范交存行为,根据《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中心)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行代管,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交存,实行专款专用。

  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幢设分账,核算到单元。

  购房人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第三条 首期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以项目竣工备案时市房管局公布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准;没有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以实际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购房人交存标准。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武汉市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实测)后,到市维修资金中心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测绘技术报告书和测绘实测图纸;

  3、楼盘汇总表(按栋)和楼盘已售与未售房屋清册;

  4、物业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2-4项资料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电子档。

  第六条 市维修资金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查验开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办理开户建档手续,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领取交存清册、购房人交存通知书(电子文档)、开发建设单位交存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退回已提交资料。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向权属登记部门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购房人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发放的交存通知书后,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购房人)》、个人身份证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指定窗口或专户银行公布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并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出示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交存证明包括: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区房管局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市维修资金中心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

  第八条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但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其住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原业主与买受人对交存维修资金的主体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原业主交存。

  第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维修资金返还手续:

  1、业主持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持双方身份证件及委托书)、住宅拆迁协议或其他灭失证明,到区房管局填写《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并提交前列资料。

  2、区房管局受理后,核实业主分户帐余额,查验资料,并出具意见,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维修资金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提交资料;

  3、市维修资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办理退款手续。

  附件:

  1、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

  2、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建档申报表.doc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建设单位).doc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登记表.doc

篇5:邢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2017)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购房者: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7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

  (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措施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要求措施

  1、20**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年12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据市区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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