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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湖城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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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湖城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中湖城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主任、副主任各自保管用于业主大会账户的私人印鉴。业委会印章由副主任--保管,业主大会印章由--委员保管。

  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对外使用。(例如:合同的签订等)

  三、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对内使用。(例如:小区内的信息发布等)

  四、使用财务专用章,应当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关于小区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等资金使用约定或业主大会决议进行使用。

  五、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均需进行书面登记备案。如需外出携带使用需另行登记并在领取和归还时由使用人签字确认

  六、维修资金系统秘钥(业委会专用)由负责财务的人员单独保管,供上网查阅维修资金账目使用。

  七、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

  八、印章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方可使用,凡未经会议通过一律不能使用。印章保管人必须做好用印登记手续(附印章使用登记表),并留存文件副本存档,以便备查,绝对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九、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使用人需在居委会2人以上见证下与业委会过半数委员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过半数委员的口头同意后将电话联系记录表交给印章保管人查验后方可使用,事后印章使用人和保管人应向业委会会议做出说明,并在会上形成业委会决议。

  十、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记载的印章使用情况与印章实际使用相符。

  十一、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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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文本)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文本)

  为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文书制度,明确公章使用办法,完善工作规范,现对本小区业主大会公章、业主委员会公章及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包括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大会公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主任、副主任、秘书妥善保管(统一保存在业委会办公室保险柜,需三人同时在场方可开柜使用),正副主任印鉴章由正副主任个人保管。所有保管的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确保印章安全。

  (二)印章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向业委会主任报告,并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刻制。

  (三)印章管理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上缴印章,由业委会重新确定管理人员。

  二、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应符合《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事先须经过半数委员批准,凡未经批准,一律不能使用印章。

  (二)印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印章使用表》和《印章使用登记本》,所有用印须填写《印章使用表》,并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禁止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三)印章使用流程

  1、印章使用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表》。

  2、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核对《印章使用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批准。

  3、印章保管委员根据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签字批准的《印章使用表》使用公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4、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印章时,用印申请人需与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电话联系,向其说明情况,得到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的口头答复,并做好电话记录后,使用印章。事后,用印申请人要负责提醒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一周内完成补签工作。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必须亲自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方可在《印章使用表》上进行补签。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应每月核对印章使用登记本登记情况,确保印章使用登记本与印章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业主大会印章使用范围:业主大会对外行使权利需要使用印章,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使用。(如业主大会各项决议、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签订利用共有部分的协议等)。

  (二)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银行划拨。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决定后用印。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处理小区内部公共事务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后使用。(如业委员会会议决议、各项公示、公告、通知、提醒,日常与物业公司的书面文书等)。

  (四)凡违规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四、印章的移交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所有印章、档案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应履行正常移交义务,拒不移交印章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镇政府物业办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协助督促移交。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镇政府物业办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协助督促移交。

篇3: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上墙)

  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上墙)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及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业委会指定委员分别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员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于资格终止日的次日将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记录移交给业委会。

  4、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5、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6、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圈。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7、业委会因故无法保管的,暂由居民区党组织代为保管。

  8、业委会不得违反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未经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擅自使用印章。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日

篇4:武汉市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

  市房管局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房规〔20**〕2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各区民政局、各区公安分局,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年“十个突出问题”整改要求和《关于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和履职管理的通知》(武社建〔20**〕2号)相关规定,全市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正在全面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刻制

  (一)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并持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附件1)到所属区的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

  (二)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单上确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2厘米。业主大会印章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各区编号代码》(附件2);业主委员会印章按届别刻制,内容为“武汉市ⅩⅩ小区(大厦)第Ⅹ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填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见附件3),持印章向街道办事处办理印章备案和印模留存手续。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换届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由街道办事处向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五)印章因损毁、遗失或被盗等需要补刻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刻:

  1、补刻印章的书面申请(写明补刻理由,并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2、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

  3、印章被盗等特殊情况,还须持由案发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印章因损毁补刻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六)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不需刻制印章。业主代表须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报送当地街道办事处备案,书面决定须留有个人业主签名、单位业主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应当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使用。

  (一)符合下列情形,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决定;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的决定;

  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的决议;

  4、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5、筹集、使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

  6、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分配与使用的决定;

  7、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的决定;

  8、关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措方式的决定;

  9、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议案、决议、决定,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名后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方案;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续筹的方案;

  4、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分配与使用的方案;

  5、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大会汇报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的报告;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向业主大会提出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的意见;

  8、职责范围内可作出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

  三、印章的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时,应当告知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届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届印章作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集体辞职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保管的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函请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收回。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收回,并函请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收回。

  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有效期5年,原《市房管局关于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3号)文件作废。通知下发之后,刻制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的按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格式式样)

  2、各区编号代码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格式式样)

  附件1:

  NO: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存根

  (格式式样)

  等同志前往    区公安分局指定的单位办理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手续。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NO: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

  (格式式样)

  区公安分局:

  区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依法成立,并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已于

  年 月 日在   街道办事处备案,兹介绍

  等同志到贵局指定的单位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手续,请接洽。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各 区 编 号 代 码

  江岸区:01         江汉区:02

  硚口区:03 汉阳区:04

  武昌区:05         洪山区:06

  青山区:07         东西湖区:08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09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0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11 汉南区:12

  蔡甸区:13   江夏区:14

  黄陂区:15    新洲区:16

  武汉化工新区:17

  附件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模告知函

  (格式式样)

  区 街道办事处:

  武汉市 区 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已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委员

  负责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委员 负责保管,即日开始启用。

  特此函告!

  市 区 小区/大厦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印章图样)

  年  月  日

篇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及印章刻制证明(文本)

  示范文本二十五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及印章刻制证明

  (物业项目名称)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已持相关资料向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我局(处)办理备案手续,我局依法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刻制的业主大会印章,字样为:某某区某某(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字样为:某某区某某(物业项目名称)第某届业主委员会。

  特此证明。

  杭州市 区(县、市)住建(房管)局(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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