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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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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合肥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一

  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区、县(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合肥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 号的 (物业项目名称)于 年 月 日竣工,

  年 月 日交付使用,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现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或首套房屋于 年 月 日出售并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至今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或首套房屋于 年 月 日出售并于 年 月 日交付使用,至今已满三年),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特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社区居委会

  区、县(市)住建(建发、房管)局(房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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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东莞市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业主委员会相关表格样本:

  东莞市 镇(街) 小区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成立东莞市 镇(街)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 人组成,组长为 ,副组长为 ,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楼座房号 备注

  1

  2

  14

  15

  备注:对以上名单有异议的,请在 年 月 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向 居委会反映。

  居委会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篇3:盘锦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9)

  盘锦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等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等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建局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小区的筹备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城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区(县)住建局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含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人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第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统筹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城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4:常熟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

  常住建[20**]128号

  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保障我市住宅区顺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关于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6月1日印发

  关于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20**〕2号)等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住宅区顺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特制订我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筹备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由属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属地政府)代管,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建设单位在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向属地政府按地上规划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20万元)的标准缴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成立经费。

  三、筹备成立经费主要用于筹备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期间的办公用品、会务、交通等必要筹备费用之支出。

  四、属地政府应按住宅区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筹备经费应当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后列支;属地政府和筹备组应坚持履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经费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程序和手续。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六、筹备经费余额可用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费用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纳入物业维修资金。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八、综合改造后的老住宅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可参照执行,列入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成本。

  九、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2016试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房规字[20**]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12月29日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应当及时将账户设立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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