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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反被物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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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反被物业告上法庭

  案例: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反被物业告上法庭

  小区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但随后发生的事情出人意料:小区物业公司主动发声,声称电梯发生故障是因业主胡乱踩踏电梯门所致,除了业主摔伤外,电梯也不能正常运行,所以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追讨电梯维修费用。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昨日有了终审判决:兰州中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业主损坏电梯门事实,证据不足。

  业主掉入电梯井摔伤起因是自己踩踏电梯门?

  一审法院查明,20**年9月16日晚8时33分许,陈某、刘某从榆中县陇顺小区4号楼6单元陈某家中出来后,在5楼打算乘坐电梯下楼。因电梯在5楼以上运行,陈某等待时用脚踹在2号电梯第5层层门,致使层门脱离轨道,陈某在惯性作用下跌入电梯内井。事发后,兴隆物业公司提供了事发当时的视频:当晚8时36分,刘某在6单元地下室负二层用脚使劲踹2号电梯层门;41分38秒,保安到达现场后,对跌入电梯内井的陈某施救,并向110、120报警,陈某后被送往医院。

  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索赔

  兴隆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行为导致电梯不能正常使用,遂将陈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陈某、刘某恢复电梯原状,并支付修复费用12720元。

  榆中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某的不当行为造成对正常运行的2号电梯损害,致使2号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刘某发现陈某跌进电梯内井后,应当迅速通知保安,采取合理的方式救人,但刘某采用破坏的方式踹地下室电梯层,致使层门损坏,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刘某在判决生效3日内,将受损电梯恢复原状至正常运行状态,驳回兴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业主损坏电梯证据不足

  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称自己在等待下楼时,因电梯本身故障,导致自己掉入井口摔伤。原审法院认定自己用脚踹开电梯5层层门没有证据支持。而刘某提出上诉称,自己踩踏事故电梯层门的救援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属于侵权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物业公司,则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陈某用脚踹2号电梯第5层层门这一事实,而3位证人均系在事故发生后才陆续到达现场,并未见证事故发生过程,故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所作认定依据不足。在本案二审期间,兴隆物业公司已经对涉案电梯进行了修复,电梯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其在本案中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二审判决,撤销榆中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兴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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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小区井盖被偷,业主醉酒摔伤

  案例:小区井盖被偷,业主醉酒摔伤

  业主醉酒摔伤,物业也要赔偿...这是在搞笑?!

  小区井盖被偷,业主醉酒摔伤,物业要赔偿吗?

  【案情】

  20**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原告骆先生酒后骑自行车进入其所住的禾安花园,到了小区中庭喷水池旁路段时,避让不及,自行车前轮陷入该路段被告禾安物业公司所属、管理的污水管道窨井(井盖缺失),原告因惯性摔出后,致浑身多处受伤,发生了人身损害事故。20**年10月10日,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骆某20**年5月12日因急性重型开放型颅脑损伤,经临床手术治疗与恢复,后遗重型颅脑外伤后左颞顶颅骨灶性缺损,右额颞顶颅骨缺损修补术后改变,构成人身伤害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700元。

  原告诉称,自己的损失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继续治疗所需费用、伤残护理费,合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未尽管理之责,造成原告无辜受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禾安物业公司辩称,原告骆先生摔伤系因其醉酒骑乘自行车造成的。该井并非处于中庭,而是在灌木丛边,窨井盖系刚被他人偷走,常人一般较少到达。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摔伤的时间是20**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已经是答辩人下班后的非工作时间。且原告摔伤的地点是中庭地段,灯光照明好,因此答辩人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和维护责任,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骆先生酒后骑自行车途经小区中庭路段旁时,因自行车前轮陷入其前方左侧缺失井盖的排污窨井,致其摔倒受伤。被告禾安物业公司系县城路面排污窨井所属单位和管理单位,但由于被告管理上的疏忽,未对缺失井盖的窨井进行及时维护、修缮,导致原告不慎摔倒受伤住院。原告酒后驾驶自行车在夜间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驶,未能尽到一般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因本案造成的损失,由原告骆先生及被告各承担50%为宜。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有关赔偿标准,原告骆先生的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出院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万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禾安物业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骆先生各类费用合计人民币9万元的50%,即4万5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法律评析】

  本案事故系因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本案事故因为窨井产生伤害,窨井就是一种“构筑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构筑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又称物件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引起的赔偿纠纷。这里的构筑物既包括各种构筑物,也包括与构筑物不可分的组成部分,还包括栽种的护路林木等。其他设施是指人工设置或者加工过的与土地相结合的为人们所利用的各种设施。而堆积物同样具有地上工作物的特点,其致人损害也应适用特殊责任。

  本案适用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构筑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负民事责任。构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从我国法律规定看,民法通则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属一般过错推定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特殊过错推定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动物饲养、紧急避险等特殊状态,是属于一般过错推定。

  禾安物业是否具备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1、致害物须为构筑物。即须有地上构筑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

  2、致害的构筑物须为特定的人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是指公共构筑物设置后的维护、保养、修缮及保管;

  3、须有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事实和财产损害事实;

  4、须受害人的受损事实与构筑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倒塌、脱落、坠落等的物理力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财产;二是倒塌、脱落、坠落等的物理力并未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身、财产,而是引发其他现象,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害;

  5、须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包括构筑物设置不当、或是管理不善、或是因其他缺陷致使构筑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

  也就是说,致害的构筑物的维护、管理须有瑕疵。瑕疵,亦称欠缺,通常指一种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维护、管理的瑕疵,就是指构筑物维护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备的状态,因而致该构筑物缺少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对其所属缺失井盖的排污窨井的管理维护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虽然其辩称井盖意外被偷(尚无明确证据),仍表现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对缺失井盖的窨井进行及时维护、修缮,在客观上造成原告骆先生摔倒受伤住院治疗的损害事实,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构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业主与禾安物业公司是否具有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解释》的规定及侵权行为法理论,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免责事由包括:

  1、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与《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应该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变等)。不可抗力作为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为绝大多数学者所主陈,并为司法实务所采用。笔者认为,单纯由不可抗力而致损害,纵使构筑物有一般瑕疵或缺陷,可以免责,但构筑物有重大瑕疵或缺陷,又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害的,构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完全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构筑物致害他人,其所有人、管理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致害结果,依共同过错责任处理。完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免除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依混合过错原则实行过失相抵。

  原告骆先生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与被告管理疏忽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因此,被告物业公司不能免责。本案中,受害人骆先生酒后驾驶自行车在夜间照明良好的路段逆向行驶,未能尽到一般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着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本案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应依混合过错原则实行过失相抵,由双方各半分担损失,即双方各承担4万5千元。

篇3:案例分析:大堂水渍致业主摔伤

  案例分析:大堂水渍致业主摔伤

  业主由于大堂水渍摔伤,物业服务企业为何担责

  案件情况

  朱某某系深圳市**区某彩虹之岸*栋**房业主,深圳A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A物业服务企业)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由深圳A物业服务企业B管理处具体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20**年3月21日早上7点左右,朱某某自其家中乘坐电梯下楼,因B管理处的清洁人员拖地后导致地面湿滑,且未摆放警示标志,朱某某走出电梯后摔倒,当时由于没人看见,朱某某自行走出大厅走后,遇一名外围清洁工,该清洁工看到后,便扶住朱某某,并称拖地的清洁工刚刚离开,朱某某因摔倒后脚部疼痛,在外围清洁工的帮助下回到家中。20**年2月26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粤中一鉴(20**)临鉴字第006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朱某某伤残程度为拾级伤残;(2)其左踝关节创伤性骨性关节炎尚需理疗及药物治疗。朱某某因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与A物业服务企业公司、B管理处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问题

  1.原告在其居住的小区楼下大堂摔伤A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为此担责?

  2.清洁作业时如何有效地规避可能出现的意外法律风险?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大厅摔倒,不慎摔伤造成伤害,朱某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自身负有过错;B管理处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未采取其他有效防滑措施的情况下,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法院酌定朱某某本人承担70%的责任,B管理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B管理处隶属于A物业服务企业,因此,B管理处与A物业服务企业应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管理处清洁工拖地后留下过多水渍,制造了危险源,又没有即时清理,也无证据证明有采取设置警示牌或者将有水渍的地方圈起来等措施,因此管理处存在过错。关于因果关系,不作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检验标准是,如果管理处尽到责任做出了应做的行为,也即拖干了地面,或者设置了警示牌、将有水渍的地方圈起来,就不会发生摔倒的结果。本案朱某某是因管理处未尽到上述责任而摔倒,故管理处的不作为与朱某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故管理处的不作为构成了侵权。

  关于管理处是否可以减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如果朱某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根据朱某某和管理处各自的过错大小以及对发生损害结果的作用进行损失分担。本案地面的水渍可以看得见,住户也知道清洁的时间和清洁后可能存在水渍,故住户应当注意避免滑倒,原审法院酌定朱某某承担7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中侵权责任的构成,管理处对在其清洁范围内的地面的水渍的清理义务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地面的水渍是由他人造成的,第二种情形是水渍由管理处的清洁工人拖地时现留下来的。在前一种情形,管理处承担合理注意义务,在其知道水渍存在时有清理义务和告知业主谨慎注意的义务;在第二种情况,由于水渍是由管理处清洁工人造成,也即是管理处的行为制造了危险,管理处有义务采取清理水渍、设置警示牌或者将有水渍的地方圈起来等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两审法院最终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基于管理处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

  无论是大堂清洁作业,还是在社区的主要人行通道实施环境维护,操作员工不可只顾埋头干活,对于一些存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要优先及时处理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可能致人滑到的香蕉皮,面积较大的水渍,可能划伤的尖锐物品垃圾等。只有及时处理或采取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措施,才能避免许多无所谓的意外事件发生,从而降低的被纠责的法律风险。

篇4:电梯井筒内侧爬模

  电梯井筒内侧爬模

  电梯井内侧模采用SP-70爬模板、三角铰链、方钢管及花蓝调节螺丝一次拼装成筒铰模,用塔吊一次整体吊装就位和拆除,使筒体模安装的拆除工作5分钟以内就能迅速完成,避免了传统的每层翻模施工的不断重复劳动。

  筒铰模的采用还将配合使用整体提升钢平台。整体提升钢平台配有四个带铰轴的支脚,可随楼的不断“增高”而不断向上爬升,与传统钢管支撑相比可显著提高施工工效。整体提升平台同样只须采用塔吊一次吊装到位。

  筒铰模与整体提升平台的使用传统支模方法几个小时才能完成的工作在短短十分钟以内迅速完成,同时由于良好的整体刚度,不易变形的特点使用电梯井和垂直度的保障总是得到了轻松的解决,是一种高质量的模板体系,电梯设备安装时再了勿需进行繁琐的电梯井内壁砼修整。

篇5:电梯井道内架子安全网搭设工程安全措施

  电梯井道内架子、安全网搭设工程安全措施

  1.脚手架所有横楞两端,均与墙面撑紧,四角横楞与墙面距离,平衡对重一侧为600mm,其他三侧均为400mm,离墙空档处应加隔排钢管,间距不大于200mm,隔排钢管离四周墙面不大于150mm。

  2.脚手架柱距不大于8m,步距为8m,每低于楼层面200mm处加搭一排横楞,横向间距为350mm,满铺竹笆,竹笆一律用铅丝与钢管四点绑扎牢固。

  3.从二层楼面起张设安全网,往上每隔二层最多隔10m设置一道安全网,施工层应随层封闭,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可靠。

  4.拉结必须牢靠,墙面预埋张网钢筋不小于φ14,钢筋埋入长度不少于30d。

  5.电梯井道防护安全网,待安装电梯搭设脚手架时,每搭到安全网高度时方可拆除。

  6.脚手架拆除顺序应自上而下进行,拆下的钢管、竹笆等须妥善运出电梯井道,禁止乱扔乱抛。

  7.电梯井道内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由脚手架保养人员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8.张设安全网及拆除井道内设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挂点必须安全可靠,并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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