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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墅官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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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墅官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湖墅官邸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及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后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湖墅北路 ;南至:秉承巷 ;

  西至:规划支路 ;北至:余杭塘路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拱墅区(县、市)湖墅官邸小区(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一)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4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物业提出终止服务合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燃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四)特殊情况下、业委会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15日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代理委托人参加该次业主大会 ;

  (二)委托期限为:当次业主大会召开期限;

  (三)委托权限为: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2.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2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1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专用邮箱发放、回收表决票;

  (四)传真(签名并加按指印);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3项办法统计:

  1.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2.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3.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限制其被选举权。

  (四)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下列第1项办法统计:

  1.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2.该张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两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一般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7幢1单元2楼。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第1.2.3(可多选)项条件:

  1.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2.住宅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3、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累计满10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是党员身份的;

  (二)是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

  (三)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的离退休等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明确有下列第1.2.3.4.5.6.7.8(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1.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2.不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3.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超过6月以上的;(建议6个月)

  4.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5.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6.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组织的;

  7.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8.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下列 1人 ;

  第二十八条 设立候补委员、兼职委员及业主监督委员会

  (一)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二)社区工作人员中没有本小区业主的,聘请专职社工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需要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的需符合下列条款:

  1、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并于公告结束后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2、业主监督委员会设成员3人,由街道或社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组成,每届任期同业委会任期年限。业主监督委员会人员缺额的按要求进行增补。

  3、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需符合下列1.2.3.4.5(可多选)项条件。

  ①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②业主、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在前一年及当选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10月以上;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义务;

  ⑤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热心公益事业,公正廉洁;

  4、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①监督本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工作;

  ②监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③监督物业项目经营性收支情况;

  5、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然终止:

  ①已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办公的;

  ②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③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④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⑤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然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次,分别在3.6.9.12月召开。

  符合下列第1.2.3.4(可多选)项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特殊情况下,街道、社区认为确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九)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7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会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下列第1项方法产生:

  1.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2.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街道、社区发放候选人推荐表,根据各推荐区域内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的多少产生。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原委员候选人中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委员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委员候选人后进行补选;

  (3)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或仍未完成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第五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第三十八条 启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经专有部分人数和面积超过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选聘方案的制定和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

  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日。

  第四十条 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1.采用下列第1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1)公开报名 (2)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下列第2项:

  (1)一家 (2)两家 (3)3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查询。

  第六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2 (1或其它)%,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 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 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共计800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主任1人,费用300元/月;

  (2)副主任1人,费用200元/月;

  (3)委员3人,费用100元/月;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四条 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影响,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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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健翔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年1月23日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以及其他表决会议目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4)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如下事项:

  (1)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3) 决定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4) 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5) 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6)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经费预决算;

  (7)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8)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告;

  (9) 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0) 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改变和撤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大会以往的决定;

  (11) 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于该年4月份第二个周末召开。 遇有下列情况时,本区域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1) 10%以上业主提议;

  (2) 50%以上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3) 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4)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5) 本规则和《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按第二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大会或20%以上业主推荐的代表可以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组织者称为业主大会召集人。业主大会召集人应建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来筹备会议。

  第四条 根据本区域的具体特点,按照有利于实现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的原则,本区域业主大会会议由召集人确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方式。 召集人确定的召开业主大会的方法如有50%以上业主代表大会代表或10%以上业主提出反对时应予改变。 每一业主均有权监察书面征求意见的全部过程。 不论以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或反馈意见投放开始时间前15天在本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会议召开的形式、议事内容、会议召开或反馈意见投放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必需说明;

  (3)参加会议业主就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必需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考虑到业主投票时间的局限性,从开始投放之日至截至之日不得少于七天(一般从上一个周日至下一个周六),每天时间从上午八点至晚上八点,具体投票时间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决定。

  0(2)在书面征求意见函规定的截止时间,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3)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反馈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决议的事项是否通过或有效;

  (5)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就决议事项的执行和处理作出说明。

  第六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本人应当参加会议。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函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七条 因业主人数较多,可以由按每三至四层为单位推选出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为公正、公平目的,采用集体讨论或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效票或有效反馈意见的计收、结果的公布等,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都邀请和接受社区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

  第九条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组织和计算方便,有产权住宅按一套住宅一个投票权计算,有产权非住宅按3000平方米一个投票权计算,但有独立产权非住宅少于3000平方米的计为一个投票权。无独立产权的物业不计投票权数。 同一业主,不论其所占产权面积或者独立产权住宅为多少,其最高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5%,超过部分不计投票权。

  第十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本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的1/2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参加会议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大会决议经反馈意见代表的投票权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以下事项,经本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依法定投票权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3)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4)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代表委托书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所有相关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所有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随时要求查看,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外,业主大会授予下列职权:

  (1)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占有、使用、处分小区共有财产,收取共有财产的收益。

  (2)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行使日常物业管理和监督职责,设立办公室等工作机构,招聘工作人员,同时支付给被聘用者报酬;

  (3)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4)拟订业主委员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 (6)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

  (7)拟订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

  (8)对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至九人的单数,候补委员人数为二至五人,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筹备组在选举前决定并公告。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委托的委员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必须在两周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决议事项须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担任委员时,由候补委员依照业主大会选举时的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 %,且无候补委员可以递补时,应当在2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六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或者1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工作暂时停止,由其他委员或候补委员代理,其表决权由递补的候补委员代为行使,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弹劾案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由以下方式产生:

  (1)10名以上不同业主联名推荐或自荐并有9名以上不同业主联名推荐;

  (2)业主代表大会推荐;

  (3)上届业主委员会推荐。 其中,一名业主最多只能推荐两名候选人,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推荐的候选人分别不能超过应选委员(含候补委员)人数的一半。 业主委员会采用差额选举,在候选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四年期满的定期业主大会上,进行重新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后一个月内备案,并宣誓就职。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因没有及时交接而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的业主议事和监督机构,由按楼每三至四层推荐或自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行使议事和监督权力。 业主代表大会的总人数为31-45人的单数。 业主代表大会设主任一名,常务业主代表每楼一名,主任和常务业主代表人数之和为单数,由业主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主任、常务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代表大会常委会负责处理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 上届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筹建下届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名单确认完毕,经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后即宣告成立。

  第二十二条 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本人、业主的配偶、业主的直系亲属、监护人或产权使用人担任,业主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代表本人提出辞呈或经业主代表所代表的楼层区域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更换业主代表,更换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业主代表,但不得兼任业主代表大会主任、常务业主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委托的常务业主代表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必须在两周内召开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提请或在第三条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业主大会上提出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案或其他议案;

  (2) 参与组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并推荐候选人;

  (3) 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进行监督;

  (4) 调查和弹劾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向业主大会提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案;

  (5) 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

  (6)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编制;

  (8) 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告;

  (9) 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0) 审议须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有关文件;

  (11) 进行维护权益工作;

  (12)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业主代表参加,决议事项须采用一人一票表决,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提起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弹劾案时,须容许相关委员当面申辩, 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的表决权被暂时停止;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弹劾案的,相关委员在业主委员会的表决权被终止,应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予以罢免;业主大会否决罢免案的,该委员在业主委员会的表决权被恢复。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被暂停表决权期间,其表决权由递补的候补委员代为行使。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包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委员选举和更换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经费筹集办法等,并不得与《业主公约》、本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作出涉及业主权益的决议、决定之前,必须形成建议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业主公示15天。在15天公示时间内,若建议内容受到业主代表大会的否决或10%以上业主反对,应重新修订、重新公示15天。受业主代表大会否决或10%以上业主反对的建议案,若业主委员会认为符合全体业主利益,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在15天公示时间后,若建议案没有被业主代表大会否决或10%以上业主反对,业主委员会即可作出有效决议、决定。 在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后,业主代表大会或10%以上业主仍然可以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否决,但须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被业主大会否决之前,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涉及本区域全体业主的决议,对本区域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遵守和执行决议。 上述决议须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拥有对本规则的解释权,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解释争议较大的,可以提请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进行解释,业主大会的解释为最终解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的意见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3:翔健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翔健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启动和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20**年5月29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款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聘用业主委员会提议的拟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款 物业管理招投标是业主委员会确定拟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法之一,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同意启动和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授权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决议的名义决定启动时间和组织物业管理招投标,决议涉及的表决数据为本修正案表决通过时的表决数据:

  1、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三分之二或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后续物业服务企业,且此决议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已形成建议案提交业主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业主公示15天后有效的;

  2、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后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没有否决的;

  3、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获得业主大会通过的;

  4、 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到期,但业主大会已经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

  5、 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关系的;

  6、 物业服务期间,出现未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或停止提供部分服务或撤出小区等严重情况之一的;

  第三款 在第二款第6项情况下,为保证业主的稳定和正常生活,业主大会特别授权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必须临时直接雇用合适的物业服务机构或合适人员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北京市普通住宅(5号楼为回迁楼(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或者采用最近一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费用由全体业主按产权面积承担,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构收取。

  雇用临时物业服务机构或人员后,业主委员会须于30天内启动物业管理招投标,以确定正式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旦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议的拟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且所签合同生效的,则无论是否明确进行过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决,也无论表决的结果如何,均表示同时形成业主大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有效决议,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款 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在启动物业管理招投标前,视情况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并将具体方案公示。

  第五款 业主委员会可将具体招标组织工作委托给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由部分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排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中标人洽谈具体合同条款,谈判结果应提交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聘用中标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款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未经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自己提供专业性服务;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保安队伍的负责人;合同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年,须结合定期业主大会时间来决定起止时间。

  第七款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均没有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后续物业服务企业,则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是否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款 在业主大会启动物业管理招投标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原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可以公平参与竞标,业主委员会应一视同仁,不得设立歧视性的限制。

  第九款 在本修正案表决通过之前,由于出现本修正案第二款第6项的情况,业主委员会采取了紧急措施的,可以依本修正案处理。

  本修正案为《北京市海淀区翔健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与以往条款冲突,以本修正案条款为准。本修正案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4:城东国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稿)

  城东国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稿)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 业主、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均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的修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东城国际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100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   。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  副主任为:  秘书为: .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最后形成决议,也可以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必须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的 月 日和年末的 月 日。特殊情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3)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4)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统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若业主认为投票的统计数额有误,可以到业主委员会秘书处查看投票的书面凭证。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组成:

  (1)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

  (2)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

  (3)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章程》等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业主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4)业主交纳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第二十二条的前三项的费用之前,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每位业主先行交纳前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并有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收取。如第二十二条前三项的费用已经实际存在,并且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任何前述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收据上加盖业主大会的公章,然后其所代收的经费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设置专用活期存折进行统一管理,该经费的开支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2)业主委员会人员的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5)聘请会计师、律师所支出的费用;

  (6)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须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并且该经费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年终业主大会上向全体参加会议的代表汇报。第2年经费的使用额度由前1年年终业主大会上由业主代表讨论,最后制订一个预算方案,第2年经费必须在预算内支出。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到有关部门各刻制一枚,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上述两枚印章均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条 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秘书处做书面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秘书处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3投票权的业主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

篇5:宜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宜昌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置:

  物业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区域地址:

  第三条 业主大会组成和宗旨

  业主大会组成: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宗旨: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在本物业区域内公示。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物业服务的费用标准;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修资金;

  (六)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事项;

  (十)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利用本物业区域内公共场地、道路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三)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诉讼事宜;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 月 日。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有关事宜征询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案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且经候补委员递补后仍然缺额的;

  (四)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缺额的;

  (五) 。

  属本条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且为业主;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的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属本条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三)、(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补选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

  根据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以下第 种形式。

  (一)集体讨论形式:由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在本物业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向全体业主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决票,由业主对议事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来源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会议审议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参会业主的计算方法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数以亲临会议的业主与亲临会议且持有业主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之和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参会业主数以投入票箱与专人回收的有效表决票之和计算。

  第十四条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事项行使业主权利。代理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的送达

  根据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并以电话、短信、QQ、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告知;

  采用本条第(二)、(三)项情形送达的,应当有本物业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作旁证,并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方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 种投票方式: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区域内设固定或流动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回收表决票: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到场回收表决票。

  (三)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在本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束后,应在业主代表、居(村)民委员会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证机构的见证下,采取公开验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的统计。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唱票人、计票人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以外的业主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业主未能按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表决意见计入已表决意见的多数。此表决计算方式仅适用于已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会议,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表决事项。

  业主大会依据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对业主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大会决定在本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对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进行投票时,若首轮投票未有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获得双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则应当在首轮投票获得前二名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中进行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仍未获得双过半数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拟定选聘方案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作出选聘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使用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委托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但协议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财务管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专帐代管,收益的使用按照本物业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在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委员中推选专人保管。

  业主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和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将用印材料按规定存档。

  未按前款规定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印章保管人的委员资格终止时,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新的委员担任印章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换届选举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管理

  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妥善保管,规范管理,做到档案资料完整、无遗失。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资料;

  (二)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三)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相关制度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五)业主大会设立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六)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七)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九)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资料;

  (十一)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推选委员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遗失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管理人的相应责任。

  档案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换届选举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法履行业主大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赋予的各项职责,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法人业主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

  (三)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中任职;

  (七)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不再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1.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2.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20%以上业主提议罢免其委员资格;

  3.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4.不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5.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不履行业主义务,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

  7.侵害本物业区域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8.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业主委员会及时将递补情况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经候补委员自动递补后委员人数仍缺额的(缺额比例小于50%),业主委员会应在6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委员的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经候补委员自动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委员会总人数半数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下,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下,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名(候补委员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 %)。

  候补委员的选举、任期、资格条件和终止、缺额补选等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排名顺序自动递补成正式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并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公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下,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前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候补委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和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候补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 、 、 方式产生:

  (一)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意见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候补委员候选人;

  (二)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候补委员候选人;

  (三)上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候补委员候选人;

  (四)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候补委员候选人;

  (五)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拟订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服务合同,并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

  (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督促违反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催交。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解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和矛盾;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定期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二) 。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委员总数过半数的委员参加,否则会议无效。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应当经委员总数过半数委员同意,否则决定无效。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执行。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 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5日前在本物业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时参会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形成及其委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因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四)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九) 。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六)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七)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八)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九)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五)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六)广泛了解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八)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十)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承揽、介绍相关业务;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年度资金预算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主要用于下列开支项目: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

  2. ,费用 ;

  3. ,费用 。

  业主委员会所需的工作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经费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筹集:

  (一)业主每月按 元交纳;

  (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 。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在本物业区域内至少公布一次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必要时可由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咨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主任负责安排委员轮流接待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的监督和考评

  业主委员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约情况,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考评。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和考评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依本规则有关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本规则对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物业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本规则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四十四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涉及本规则的相关决定均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四十五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委员会保存5份,业主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各执1份。

  宜昌市 业主大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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