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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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制度:粗加工管理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粗加工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粗加工区管理得好,不仅能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而且也能有效预防食品中毒。为此,特制定伙食团粗加工区管理制度。

  一、分设肉类(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池,并且有明显标志。

  二、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必须与加工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且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三、盛装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容器,不得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清洗后,才能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

  四、加工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必须及时消毒、清洗晾干。

  五、加工过蔬菜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要及时清洗、晾干。

  六、保持粗加工区的清洁卫生,保持上下水畅通,及时清扫地面残留的废弃物等垃圾。

  七、采买回来和未加工完的蔬菜不能直接放置于地上,要放在摊晾架上,使其通风透气,防止霉烂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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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食堂管理制度:操作间管理

  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操作间管理制度

  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操作间管理制度。

  一、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二、厨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提高业务能力。

  三、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四、烹调的菜肴尽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俱佳,增进用餐者食欲。

  五、学校食堂严禁加工凉菜、凉面、野生菌和皮蛋。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六、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七、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八、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九、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异物带入容器对食品造成第二次污染。

  十、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十一、充分发挥"三防"设施的功能和作用。

  十二、操作台上的调味品要分类摆放,并及时加盖。

  十三、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不得随意增减厨师。

  十四、煮熟的饭菜要及时进入配菜间。

篇3:城建职院食堂、餐馆、店铺管理办法

  城建职院食堂、餐馆、店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校纪、校规制订食堂、餐馆、店铺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指导思想,食堂实行的是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社会化运作模式。

  第三条 食堂、餐馆、店铺的管理由理事会、学院授权由后勤管理处管理。

  第四条 凡在学院内经营的食堂、餐馆、店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食堂、餐馆、店铺的筹建管理

  第五条 参加我院食堂、餐馆、店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法律文书及个人有效证件参加竟标资格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合格的竟标单位和个人须按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缴纳竟标保证金。

  第七条 竟标中标的单位和个人按中标项目及规定时间与学院签订经营资格(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按期缴纳相关的租金。

  第八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合同所规定的经营项目进行房屋装修,房屋装修时不得擅自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提报水、电安装、经营布局、装饰材料、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安装方案的书面报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缴纳装修保证金方可施工,所有装修费用在合同期满后学院不予任何补偿。

  第九条 经营单位房屋装修及主要设备、配套设施安装后须经后勤管理处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开业准备工作,凡在装修期间未按装修方案装修、安装和未达装修、安装标准的店铺,必须限时整改后方可进行装修、安装验收。

  第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行向有关单位申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须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并参加消防培训,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或单位责任人必须与学院签订治安、消防、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开业前及经营期间所招聘的员工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就业证、暂住证)并有担保人,不准录用身份不明无证件、犯有前科被司法部门通缉的再逃人员及患疾病、传染病的人员。

  第十四条 饮食从业人员在上岗位前必须办理健康合格证,并组织卫生知识培训,未办理健康合格证人员不准上岗。

  第三章 食堂、餐馆、店铺的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制度建设,经营单位根据经营项目要求,必须制定或完善内部以下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1、建立和完善各种岗位责任制;

  2、建立和完善治安、消防、食品中毒应急预案;

  3、建立和完善临时停电、停水、停气的应急措施预案;

  4、建立和完善内部服务管理、服务质量的监控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

  5、建立和完善卫生管理及要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加工操作卫生要求,原料采购卫生要求,贮存卫生要求,粗加工及切配卫生要求,烹调加工卫生要求,凉菜配制卫生要求,现榨果蔬汁及水果拼盘制作卫生要求,点心加工卫生要求,裱花操作卫生要求,烧烤加工卫生要求,生食海产品加工卫生要求,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食品再加热卫生要求,卫生管理,餐用具卫生要求,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场所及设施卫生管理,设备及工具卫生管理,库房卫生要求,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培训要求,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食品留样要求,卫生记录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

  6、建立和完善卫生操作规范标准;采购入库验收操作标准,领料运输操作标准,厨房原材料摆放操作标准,工具、原材料、个人卫生复检操作标准,鱼、肉泡洗操作标准,肉食物加工操作标准,择菜操作标准,洗切操作标准,食品半热加工操作标准,食品储存操作标准,食品配份操作标准,食品烹饪操作标准,盛装容器操作标准,主食加工操作标准,食品成形操作标准,食品蒸煮操作标准,回收餐盒操作标准,洗刷、消毒操作标准,从业人员卫生操作标准;

  7、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操作标准;设备安全操作标准,电器设备操作标准,煤气操作标准,防火、防盗检查操作标准,食堂、餐馆安全管理规定;

  8、建立和完善食堂与餐馆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日常清洁计划。

  第十六条 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学院的出入管理规定,按规定配戴工作证,出入校门服从纠察。亲戚朋友来校探访需留宿的,须到保卫处登记,办理相关手续,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留宿。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严禁采购、销售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及霉烂变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以及未经检验的肉、禽、蛋商品。严禁向学生出售酒类。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严禁在经营点饲养宠物。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同意,不准乱拉电线、安装电器设备、改装电表及改装疏水管道。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明码标价,未经物价部门或学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哄抬物品价格(食堂、餐饮所有食品菜肴一律实行定价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礼貌服务管理,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意识,自觉执行学院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从业人员在校内发生打架斗殴及其他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责任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的营业时间;食堂、餐饮06:10分提供早餐服务,10:30分提供中餐服务,16:30提供晚餐服务,商铺上午08:00分开始营业,各经营单位平时在晚上11:00分停止营业,(周末星期五、六可延续半小时)但不得影响学院管理秩序及师生休息。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所经营的食堂、租用的餐馆、铺面,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要积极遵守和配合学院的定期检查,如果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的,各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如有学生的投诉,后勤管理处有权责令经营整改,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反馈上报。

  第四章 食堂、餐馆、店铺的处罚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现象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罚款见明细第二十八条。

  1、出售饭菜或在工作间加工食品时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不戴口罩者(出售饭菜时必须戴口罩);

  2、出售饭菜或加工食品时抽烟者;

  3、工作时被检查发现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者;

  4、穿工作服进卫生间者;

  5、日用品与食品混放的店铺;

  6、就餐区域桌、椅、地面不干净的部门;

  7、出售的饭菜出现蚊、蝇、小虫、头发丝、杂物被举报者;

  8、未按规定倒放垃圾者;

  9、与师生发生争执不听劝助者;

  10、事先未与学院协商、提高物价者;

  11、未按规定时间营业、关门者;

  12、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罚款见明细第二十八条。

  1、采购、销售无厂家、无商标、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及质保过期食品;

  2、采购未经检验的肉、禽、蛋商品及霉烂变质对人体有害的食品;

  3、出售隔夜饭菜及腐烂、变质食品;

  4、不按规定办理健康证的;

  5、检查发现有治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

  6、不经批准私自装修及乱拉电线、安装电器设备、改装电表及改装疏水管道。;

  7、不经批准有单项菜肴涨价的;

  8、违反学院保卫处安全管理规定的;

  9、经工商、质监、卫生、教育等执法部门检查有不达标项目的;

  10、门前及周边环境“三包”脏、乱、差或整改不达标的;

  11、未按第十五条要求制定或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的。

  第二十八条 每项罚款明细如下

  1、操作间的餐具、碗具、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若不干净、不标明,每物罚款(50元)

  2、从业场所桌椅、地面(含卫生区范围)、桌上垃圾盘,干净、整洁。若一个桌椅不干净罚款(50元/个)

  3、所进货物是否做台账、若不记录罚款(50元/次)

  4、工作服在操作间乱放罚款(50元/件)

  5、出售大功率违禁电器罚款(50元/次)

  6、门前三包责任制是否实施罚款(50元/次)

  7、工作人员不戴口罩,不穿工作服,罚款(100元/人)

  8、抽油烟机是否一周清洗一次,若不清洗罚款。(100元/次)

  9、清洗池是否清洗后保持干净,若不干净罚款(100元/次)

  10、检查留样是否保存48小时并做记录若无留样及记录罚款(100元/餐)

  11、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饭盒罚款(100元/个)

  12、操作间垃圾清理是否及时,若不及时罚款(200元/人)

  13、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罚款(500元/人)

  14、检查每天是否有消毒并做消毒记录,若没有罚款。(500元/次)

  15、检查是否有过期食品罚款(500元/件)

  16、生、熟食物成品、半成品食物分开存放,检查有无出售隔夜剩饭、剩菜(咸菜除外)和变质的饭菜。若检查有一次罚款(500元/次)

  17、卫生管理台帐、进货台帐、索证资料未健全罚款(500-1000元)。

  18、仓库物资保管,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并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消毒药品与强烈气味的物品须采用不同库房存放。发现变质、发霉、生虫等物品时须及时处理。(注:主要检查有无过期食品)若有过期产品。(1000元/物)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单位,取消营业资格,收回铺面。

  1、手续不清、证件不全的经营单位;

  2、违反学院管理规定,严重扰乱学院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经营单位;

  3、乱设摊点不听劝助或屡罚不改的经营单位;

  4、出售国家明文规定违禁商品的经营单位;

  5、擅自转让房屋的经营单位;

  6、不经批准私自装修不服从管理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经营单位;

  7、不按期缴纳房屋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经营单位,拖欠未交超过7天者(不含7天),每超过一天按所交租金、管理费的百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8、扰乱市场、乱哄抬物价经营单位;

  9、因管理失误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及中毒事件的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 在经营中出现食物中毒以及经营管理中引发的法律纠纷,由各食堂、餐馆、店铺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后勤管理处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苏师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篇5: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单位:**小学

  乙方(签字): 岗位: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食堂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20**年 9 月 1 日至 20** 年 2 月 29 日止。共年 6 月,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1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岗位承担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天按学校后勤处营养餐搭配规定进行加工,准时为学生提供营养早餐。

  2 、乙方确保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并保持整洁干净,每周换洗 1 次。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3 、乙方必须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餐具厨具必须洗涮干净,流水冲刷,定期消毒;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操作间每周彻底清理擦洗 1 次;餐具厨具不得外借;严防食物中毒等,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4 、乙方必须保证供餐服务时间。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 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纪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四、劳动的时间与劳动报酬

  1 、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制。

  2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采取月包干工资形式。每月包干工资 800 元。

  说明:学校开给应聘食堂工作人员的 “ 劳动报酬 ” ,已包含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也包含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支付的一切补偿。

  3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聘期满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因无法抗 拒的非人为因素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

  (1) 在聘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 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品行不端正、品德修养差,经甲方教育仍不改正,在甲方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 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患病或者因公、非因公负伤、致残,医疗期间或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7) 连续旷工达 3 天以上或聘任一年内累计达 7 天以上的。

  六、安全责任

  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安全工作场所,监督乙方安全操作。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3 、乙方在上下班路途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无任何理由找甲方负任何责任。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处理

  1 、如果甲、乙双方一方要解除、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

  2 、甲乙双双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在

  受聘期间由甲方提供给的设备和财产,交割手续清楚后方可离校,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己方相关责任。

  3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乙方与甲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无故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的,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合同的时间计算,每少一天,违约金按 30 元支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 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十、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单 位(盖章):**小学 乙 方(签字):

  校 长(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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