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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增设安防监控设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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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增设安防监控设施的方案

  【议题三】

  关于小区增设安防监控设施的方案

  我小区监控设施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技术安全管理真空。20*2年度出现了多起入室盗窃案件;此外近年也出现了盗窃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事件。为了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公安派出所20*2年度多次照会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相关人员,推动安防设施的实施。近期,派出所正式发出告知书如下:

  鉴于小区当前的治安状况,为有效降低发案率,提高案发后的破案率,小区应当增设公共区域的监控设施。以当前小区公共收益余额作为项目资金,结合小区现有资源,优选方案,分期逐步完善小区的技防措施。请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并将方案和实施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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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靖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9)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南靖高新园、土楼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方便居民生活,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实现居家养老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24号)和《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漳建房〔20**〕105号),经20**年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对我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县城建成区和镇(园)规划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以上(包含四层)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或框架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第一层为0,第二层为0,第三层为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2个系数,即第四层1.2,第五层1.4,第六层1.6,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业主也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指定一个或几个业主,也可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日照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3.公示期满,业主之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听证会可邀请县住建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到场指导,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日照等要求并且召开听证会后,该梯号少数业主(不足三分之一)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报县住建局(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确定后,报县相应职能部门)进行规划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县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相关规定向县住建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九、财政补贴

  (一)补贴时间和范围

  1.20**-20**年经原南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审查通过的既有住宅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上且增设电梯停靠在四个楼层及以上的(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除外),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单位鉴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补贴。

  2.本意见实施有效期内,按照本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上且增设电梯停靠在四个楼层及以上的(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除外),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除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外,既有住宅建筑层数六层及以上且增设电梯停靠在四个楼层及以上的财政补贴10万元,六层以上每增加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加补贴0.5万元,根据竣工合格验收材料,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据实申报拨付款项,每年60个补贴名额且每年资金控制在600万以内,用完为止。县住建局每年将补贴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该梯施工(安装)合同制定的施工企业或电梯安装企业,收款企业须开具建安发票。

  十、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年2月23日

篇3:赣州市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

  赣州市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住宅)增设电梯的,应遵守本通知有关要求。

  二、规划建设、质监、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既有住宅业主作为本幢本单元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幢本单元中推选并委托1-2名业主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申请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增设电梯经本幢房屋全体业主同意;

  (二)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经申请人与受影响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三)增设电梯所在房屋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的分担方案;

  3.电梯使用单位及权属确定。

  (四)经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

  前款(一)、(二)、(三)、(四)项内容由申请人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本幢房屋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及周边利害关系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

  (二)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图纸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书面协议及公证书。

  六、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七、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企业强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八、申请人动工建设前,应当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九、增设电梯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改造或影响人防通道的,申请人应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向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电梯土建图纸、电梯井道布置图等。

  十一、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申请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规划建设、人防、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注册登记证,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十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职责。

  十三、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

  十四、因增设电梯产生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五、有物业管理的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物业费要由原来的多层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同类电梯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十六、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年10月30日

篇4:南京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2016)

  宁房物字〔20**〕25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群众和开展相关工作,现就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的对象、标准、程序和相关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住宅楼为七层及七层以上20万元/台、六层18万元/台、五层16万元/台、四层14万元/台。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补贴程序

  (一)自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建设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区房产部门申请补贴:

  1、建设者共同确认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本幢或本单元内任一户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的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者增设电梯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者提出补贴申请后,区房产部门按季度汇总审核,编制财政资金补贴计划,区财政部门向区房产部门拨付资金,区房产部门于下一季度将补贴资金汇入建设者共同确认的账户;持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军烈属,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证明文件的,可优先领取补贴,补贴资金自材料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放。

  附件1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区房产部门(盖章): 审核金额: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所属区局 所属街道
建筑年代 产权性质
电梯品牌 电梯层站数
项目开工时间 项目竣工时间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建设者共同 确认账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建设者
签字确认
(建设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房号 建设者
签名及留指纹
联系电话
1.
2.
3. 本栏不够可另行附页
4.
5.
6.
7.
8.
9.
10.

  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区房产局、市房产局各执一份。

  附件2

区房产部门第 季度(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所属街道 建筑年代 产权性质 电梯层站数 竣工时间 补贴金额(万元)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本表不够可另行附页
8.
9.
10.
11.
12.
13.
14.
15.
总计
本表一式四份,市区房产、财政部门各一份。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明细表

  附件3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汇总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项目
时间
电梯数量 补贴资金申请总额(万元) 申请市级补贴金额(万元)
上年四季度
本年一季度
本年二季度
本年三季度
总 计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市区房产、财政部门各一份。

篇5: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2016)

  宁政规字〔2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年9月30日

  (此文公开发布)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

  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编制补贴资金计划。

  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计划拨付资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第六条 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

  (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

  (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七)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建设者应当按规定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资质证书;

  (四)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及地质勘查报告、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相关建筑、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

  (六)建设资金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影响消防安全的,建设者应当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人防、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设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市、区政府对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军烈属,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优先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区房产部门对补贴申请按季度汇总审核后,区财政部门安排补贴资金,由区房产部门将补贴资金汇入业主账户。市级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

  区房产部门于每年年初向市房产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市级补贴资金。市房产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制市级补贴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区财政。

  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三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二十四条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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