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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物业费及车位费收取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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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物业费及车位费收取的函

关于小区物业费及车位费收取的函

  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正式成立,并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要求,业已形成法律效力,原业委会同时失去相关职权。目前,本业委会为怡美家园业主大会唯一执行机构和授权单位,特向你公司正式通告,以便相关工作的开展。

  贵公司于20*1年11月18日在我小区贴出“重要通知”,涉及对小区业主收取20*1年物业服务费和20*2年车位费的内容,我会特向贵公司告知如下:

  1、我小区20*1年未与贵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贵公司为我小区提供了事实服务,但目前尚未与我业委会就事实服务的标准和费用情况进行洽商。请贵公司尽快与我会洽商相关事宜,待确定标准与服务费用之后,再向业主收取。否则,贵公司一切服务均为合同外行为,未经授权,不受法律保护。

  2、我小区地上车位部分为小区业主共有财产,收取车位费用的标准和方式,以及费用的使用方式须由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决定和授权,贵公司在没有业委会授权的前提下,无权对我小区财产进行代管和收取相关滋生利益。20*2年车位的管理和费用的收取尚未向贵公司授权,请贵公司暂停办理代收小区20*2年车位费的行为,待业主大会授权之后再行办理。贵公司在此期间仍严格履行事实服务责任,维护小区车辆秩序,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前,停车管理仍维持原有秩序。

  3、由贵公司未与业委会充分协商合作所引起小区业主不满甚至导致社区混乱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怡美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11/**

  业主委员会公告(20*1年第001号)

  尊敬的小区全体业主:

  我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已经正式成立了,并且已经完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备案手续。

  物业公司于20*1年11月18日在我小区张贴“重要通知”捆绑收取20*1年及以前物业费和20*2年停车费,就此我业委会已经向物业公司发函,特向全体业主告知如下:

  1、物业公司所发“重要通知”是其单方行为,业委会不知情。

  2、20*1年我小区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为我小区提供了事实服务。业主委员会尚未与物业公司就20*1年其事实服务的标准和服务费用进行协商,等到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之后再向全体业主公告。

  3、20*2年我小区物业服务与车位管理及费用收取等相关事宜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及授权,物业公司没有收费依据。业委会就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问题正在向政府相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咨询,业委会将据此报请业主大会决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议之前,物业公司仍履行其事实服务的责任,希望小区有地上停车位的业主自觉遵守小区交通和停车管理秩序,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管理,在此期间停车位仍延续原秩序。

  最新消息:北京市海淀区怡美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博客、微博开通了,欢迎广大业主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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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怡美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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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州市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穗府规〔20**〕11号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本市于20**年10月1日起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分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节。本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各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排放的生活垃圾。征收标准是:居民户每月每户5元,暂住人员每月每人1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每桶(0.3立方米)6元。

  三、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8日

篇3: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2011)

  苏住建规〔20**〕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

  各区住建局、各区物价局(办),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是物业管理项目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费用,随着物业服务项目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公共设备、水系(水景)、公共照明等设置的增多,其能耗也在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的收取行为,根据市区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鉴于新建物业项目开发周期长、部分设施设备的选材定型相对滞后、公共能耗测算依据及实际使用状况的不确定因素等实际情况,从20**年1月1日起,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中将不再测算物业项目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20**年1月1日后新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不再按照原测算的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保障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的预收费数额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以作为下次的预付费。

  三、代收代交费用具体分摊办法,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按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向业主合理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相关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中对代收代交费的分摊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四、严格界定公共能耗等代收代交费用的范围,按照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2号)和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认真做好〈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价规字〔20**〕5 号)等要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收费计量不能直接到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纳入代收代交费用。凡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不得在物业公共服务费里重复收取。

  五、20**年12月31日前已经交付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可将20**年上半年代收代交费用按原标准收取后作为预收费用,单独列账、按实分摊。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且尚有部分区域在20**年1月1日后交付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预收标准,统一分摊。

  六、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的费用应当开具预收凭证。公共用水、公共用电、电梯年检维保等缴费发票应当提供给相关业主查询,业主可以复印。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

  八、各物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意见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拒不按照意见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业主投诉等不良影响的,应当记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篇4:地产销售工作流程内容之收取定金

  四、收取定金

  1、基本动作

  1)诚意金的收取

  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诚意金,并告知客户诚意金的有效保留期限,若规定期限内取消定房,诚意金可退回。收诚意金时,销售主管给客户开收据,钱款由刘经理保存。

  2)定金

  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定金,并告知客户须在下定后几日签约。定金为房款的一部份,不退。填写购房认购书一式三份,钱款直接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开具收据,并在认购书上加盖收讫章,客户、财务部、营销部各保存一份。

  3)、如客户需要,可提前给客户提供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4)、完整填写成交卡存档,通知主管注消销控表。

  2、注意事项

  1)销售代表应每日核对销控表,如有必要,在客户定房前再次核对。

  2)收取定金不必按照固定的程序,也可不收诚意金而直接收定金。

  3)收完定金还不算大功告成,因客户还要考虑或进行其他的比较,所以还要积极与客户保持联系,随时消除客户疑虑,保证签约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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