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业主诉讼物业服务公司案例

1949

业主诉讼物业服务公司案例

  法律界的物业管理,业主们不懂!

  如果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服务公司几乎完胜。那么如果业主诉讼物业服务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以下信息真实来源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三中民终字第10978号

  一名业主诉物业服务公司

  【原告业主诉讼内容】

  被告物业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存在以下问题(貌似以下问题都是业主想说的):

  一是【服务标准问题】管理服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服务标准与被告物业承诺的金钥匙服务严重不相符;

  二是【安防问题】小区的安防系统从未起过作用,导致小区安全事故频发,小区屡屡发生入户盗窃案件,严重威胁着原告业主和其他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原告业主所居住的小区智能化安防系统设施包括:园区周界设红外报警及摄像头监控,别墅首层窗户设有红外报警探测器,户内24小时门磁报警器到位,在窗户上安装红外幕帘,燃气泄漏报警系统,执勤巡更,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对讲系统,监控系统。但自交房开始,小区安防系统始终未能正常使用。

  三是【安防问题】小区保安人员数量与小区面积严重不匹配,被告物业私自调动保安力量给物业内部人员站岗放哨,却没有对整个小区进行安全巡逻;

  四是【环境问题】小区内只配备了六名保洁人员服务,远远低于高档小区的保洁人员配备标准,小区内杂草丛生却无人清理和打扫;

  五是【公共设施设备问题】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不到位,门牌大面积脱落和丢失,围墙上的铁栏杆锈迹斑斑,路面上的井盖闭合不严,业主车库门口的道路凹凸不平等;

  六是【绿化问题】公共区域园林绿化,水泵的维护费用不到位。被告物业频繁更换绿化公司,从而使绿化公司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导致树木花丛无人管理,无人培育;

  七是【配套设施问题】所承诺的各项设施和功能实际上并不具备,如被告物业曾明文向业主承诺的会所内容包括了咖啡厅、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SPA水疗、顶级餐厅等,但实际上除价格昂贵的中西餐厅外,其他设施及功能一直形同虚设。

  原告业主认为被告物业违反了物业合同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业主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告物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物业对围墙进行维修,铺设铁丝网,消除安全隐患;

  3.被告物业对围墙、小区内的监控系统进行维修,并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能对围墙周边及小区内进行监控;

  4.被告物业对原告业主与中控室的窗磁、红外幕墙等系统进行维修,保证原告业主家中发生险情时,被告物业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措施;

  5.被告物业维修并保证消防系统及烟感系统的正常使用和正常工作;

  6.被告物业对小区大门处的对讲系统进行升级和维修,使对讲系统具备可视功能并能够正常使用;

  7.被告物业保证白天早六点至晚十八点,保安每两个小时巡逻一次,晚十八点到次日六点,保安每一个小时巡逻一次;

  8.被告物业增加会所服务内容,开放游泳池、SPA水疗、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所、健身房及商品部;

  9.被告物业对小区绿化按一级养护标准进行维护;

  10.被告物业将管理物业服务的财务公开;

  11.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物业承担。

  (如果仅有这些内容,显然不值得我们今天来讨论,关键是业主还请了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

  【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

  原告业主等多名业主申请对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包括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中,北京正邦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于20**年7月2日至20**年12月31日对涉诉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基准日为20**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20**年12月31日至20**年12月30日。

  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工作共完成评估服务项目10项,分别为基本要求,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管理,共用部位使用,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装饰装修管理,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中合格5项,不合格5项,不合格的5项分别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管理,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在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中,北京正邦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方20**年7月2日至20**年12月31日对涉诉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物业服务费用评估基准日为20**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20**年12月31日至20**年12月30日,评估得出的物业服务费用为6.87元·平方米·月。

  原告原告业主对两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物业对两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北京正邦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法存在问题,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结果也偏低。

  【原告请求法院】

  1.首先,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判令被告物业按照原告业主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起始点,已缴纳的部分按照1.4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与评估得出的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退还物业服务费。未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自实际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至被告物业恢复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之日止按照评估得出的6.87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服务费;

  2.其次,被告物业按照8.28元·平方米·月为基数的50%承担违约金,时间是自原告业主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之日始至被告物业消除违约行为之日止。

  【下面看被告的陈述】

  被告被告物业在一审时辩称:

  1.【收费问题】被告物业是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取得的涉诉小区的物业服务,在招投标的文件中有相关的收费标准的评估,收费是合理的。

  2.【围墙问题】围墙和其他建筑的整体设计方案是经过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顺义区分局和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围墙在原告业主购房时已经通过了验收。现原告业主提出重新维修围墙和铺设铁丝网,是属于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工程,但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部分业主并不愿意动用该项基金。为此,被告物业在紧急情况下,动用了自有资金,对围墙的重点地段铺设了临时防护网并设置了临时探照灯。

  3.【监控问题】监控系统是开发商经过国家安全局登记备案的,并取得了竣工验收许可,被告物业也履行了系统的正常维护工作,监控系统可以正常使用。窗磁和可视对讲系统的主线路都是完好的,导致其无法使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设备问题和线路改造问题。对于业主家内部的线路问题不是日常维护的范围,被告物业是维护公共区域的安防系统。

  4.【消防系统】消防系统在业主家中的车库设有端子箱,该端子箱和中控室的消防主机相连,被告物业维护公共区域的消防系统,均可正常使用。

  5.【安防问题】关于园区内的巡逻问题,被告物业已经按照物业服务的要求履行了公共秩序维护,配有门岗执勤、中控室执勤以及白天和夜间巡逻。

  6.【配套会所问题】原告业主所指的会所是由建设单位委托北京金碧湖畔商务会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会所功能的增减应该由产权单位决定,不属于被告物业职责范围之内。

  7.【园区绿化问题】园区的绿化是被告物业委托专业的园林公司进行维护的,约定的标准为一级养护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8.【减免物业费问题】评估报告很明确的显示了基准日是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是一年,所以评估报告显示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效力只有一年,不可溯及既往之前的物业服务费,所以原告业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的诉求应该不予支持。原告业主要求按照相应的基数支付违约金,被告物业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法院现场勘查结果】

  法院的工作人员去往原告业主所居住的小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对原告业主家中的烟感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红外幕墙进行测试,均无法正常使用。户门外移,导致门磁无法使用。

  (以上事实貌似没有丝毫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利)

  【法院审理查明】(此部分可以选看)

  1.原告业主为北京市顺义区金碧湖畔花园南区甲5号的业主,其所居住的园区由被告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业主与被告物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对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进行了约定。

  2.在物业服务内容中,包括了四部分内容: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业主临时公约。其中物业服务内容中对物业服务应包含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质量对物业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绿化维护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一级养护标准》养护,小区保安24小时执勤(包括监控报警中心、道口),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相仿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等。

  3.在业主临时公约部分,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8.28元·平方米·月,按地上面积收费。

  4.物业服务费的构成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保安费;保洁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公共区域及公用设施设备的能源费;公共设施和设备、公共用部位及共用区域的修理及保养费;共用区域园艺绿化、水系的维护费;审计费、律师费;税费;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其他有可能发生的费用。

  5.在违约责任部分,

  约定了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1(可以不看第一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物业为涉诉金碧湖畔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业主作为该小区业主,也是被告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

  2.北京正邦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对涉诉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费用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原告业主和被告物业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虽被告物业主张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方法存在问题,物业服务费用的评估结果也偏低,但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故法院对上述两份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予以采纳。

  3.【论签好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管理规约重要性】原告业主主张被告物业的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并要求被告物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可知,被告物业在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管理,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这五项物业服务上确实存在明显瑕疵,但根据业主临时公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告业主要求被告物业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原告业主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4.原告业主同时要求被告物业改善各方面的物业服务质量,但诉讼请求并不明确,且缺乏可执行的内容,故法院对原告业主要求被告物业改善各方面物业服务质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究竟怎样才算明确啊?!)

  5.法院建议被告物业在今后的物业服务中应加大服务意识,增强公共区域的维护力度,加强小区内的各项安保及巡查服务,提高小区内的绿化水平,赢得更多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注意,是“建议”)

  6.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否则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关于评估费用的分担情况,法院酌情予以处理。

  7.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主上诉二审】

  原告业主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的上诉理由为:

  一、被告物业的违约行为已经通过现场勘验及评估报告予以确认,应当确认被告物业存在违约行为。

  二、评估得出的物业费为6.87元/平方米,被告物业应当按该结果进行减免或少收取物业费,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三、一审法院以原告业主要求被告物业改善物业服务质量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可执行的内容为由驳回原告业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四、本案的评估报告结论与原告业主的主张基本一致,被告物业公司如果对原告业主主张其存在违约的行为予以认可则不会进行评估,因此本案的评估费应当由被告物业公司全部承担。

  五、被告物业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1.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1-3条可不看)

  2.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业主临时公约、评估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

  3.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被告物业作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为涉诉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原告业主实际享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能够认定被告物业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4.根据北京正邦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对涉诉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和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意见,被告物业在提供消防安全管理、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管理、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内容中约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这五项物业服务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意见是对于物业服务质量现状的描述,而物业服务是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过程性服务,由此特征使得物业服务难免会出现一些暂时性的问题。“服务瑕疵”亦不能依据短时间的服务质量问题或者单个、局部的问题认定,也应考虑小区整体的服务情况和小区的持续状态确认。(业主怎么才能证明问题长期性?!有懂的大神吗?)

  5.【尊重双方约定】对此鉴定意见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被告物业应积极应对予以改进。鉴于业主临时公约系由涉案房屋开发商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该公约中违约责任部分并未涉及物业管理企业,本案中当事人诉讼请求亦不十分明确,且缺乏可执行的内容。

  6.而在本案诉讼的同时,被告物业亦起诉要求部分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目前已经审结的涉案小区的物业案件中物业费标准已按照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计费标准确定,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上述情形后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所做的处理并无不当。

  7.综上,原告业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评估费15527.3元,由原告业主负担12421.8元(已交纳),由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0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业主负担35元(已交纳),由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业主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知道业主拿到这份判决书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我们要注意到:“而在本案诉讼的同时,被告物业亦起诉要求部分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目前已经审结的涉案小区的物业案件中物业费标准已按照鉴定意见中确定的计费标准确定”

  以前,我们(业主们)总觉得,不交物业费可以制衡物业服务公司;其实签订好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成立有效的业主大会,充分发挥全体业主的公共管理权利,比什么都好!但是,我们谁会去做呢?!

  以上信息整理自真实案例,判决书原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三中民终字第10978号

采编:www.pmceo.cOm

篇2:以诉讼角度谈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健全

  物业管理在国外已不是新鲜事物,在我国却起步较晚。由于社会和市场对物业管理的急需,诸多物业管理公司纷纷设立。作为新兴发展起来的公司,物业公司的起点相对也较高,不仅大部分公司都采取了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一些大型的物业公司,更是通过了严格的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一套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难看到,随着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民事诉讼的增多,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管理规章制度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出发,同时结合部分管理费纠纷案例分析,对此问题进行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建立完善的业主档案资料

  业主资料的重要性,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大部分物业公司的业主资料直接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很不完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如何健全业档案资料呢?笔者认为,着重要注意如下几项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1、业主为自然人的,注意其业主及家庭各成员身份证件资料、工作单位资料的核实和登记。从开发商手中接管相应资料的,一定要注意业主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如果内容不完整的,应在接管之际及时要求开发商配合,将资料补充完整。

  2、业主为公司法人的,注意公司营业执照各项登记内容、公司财务帐号及法人身份证件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3、业主将住房出租的,在注意业主资料登记的同时,还要注意租住人身份证件及工作单位资料或者是公司营业执照、财务帐号及公司法人身份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以上各项证件资料,注意尽量要核实,并应尽量取得原始件的复印件。从服务的角度出发,这些资料的取得,不仅对物业公司全面的了解业主,以便为业主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提升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站在法律角度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

  如:某物业公司接手了某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后,对该小区部分购买了住房但一直没有入住、也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补充业主除住址外的详细资料。由于接手该物业时,开发商只向该物业公司提供了简单的业主姓名及房间号资料,而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对此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又与开发商引发一系列纠纷,开发商对物业公司的诉讼根本不予以配合,导致该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资料,因此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1、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注意要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时间作明确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格式范本,有不少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直接选用了格式合同,笔者以为,各个物业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合同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例如,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就应特别注意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的时间作一个明确的约定。特别是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承担转到由业主承担,这个时间的划分应该有明确的约定www.pmceo.com。在实际中,这个时间往往是由开发商单方面下发一个入伙通知书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此为依据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这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纠纷。笔者以为,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个时间的划分,应有三方签字的书面认可手续,在入伙通知书中既要有开发商签字和盖章,同时也要有业主的签字认可,及办理入伙手续的物业公司的签字盖章,这样就是一个较好的方式。

  如:在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业主交纳欠交的物业管理费时,该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办理入伙手续,作为证据的入伙通知书只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约定。由于是前期物业管理,该业主也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直接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管理关系的成立,因此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注意交接工作中法律手续的连续性完整性。

  在实际中,不少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的物业管理时,都有一个时间过程,短则一二个月,长则半年不等,在这个期间,物业公司实际上仍在履行服务合同,但是往往与开发商,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之间,只有一个口头协议,或者虽然有一个书面协议,但是在超过了协议的约定时间后就不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笔者认为,在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后,最终撤出管理的小区时,物业公司一定要和业主委员会对此时间有一个明确的书面约定。

  如:某物业公司撤出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最初协议约定时间是在20**年1月,但是由于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物业公司工作的延迟,正式退出小区是在6月以后,在该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提供在20**年1月后的证据,该物业公司提供了补充协议及撤管公告,补充协议是20**年3月签订,约定撤出时间为20**年5月,撤管公告是20**年6月物业公司

篇3:物业公司追缴物业费民事诉讼范本

  物业公司追缴物业管理费民事诉讼样本

  民事诉状

  原告:****物业管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作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 电话:*******

  地址:***********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2.判定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

  3.判定被告支付摩托车的车位使用费***

  4.本案全部诉讼方面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购买了***小区***幢***室房产(面积:***平方米),按照原告与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一直依法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市物价局给原告批复的(****)***号文件和(****)***号文件规定,被告自****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共拖欠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及车辆停放费分别为****元和****元,截止****年**月**日,被告依法应缴纳的滞纳www.pmceo.com金****元,累计费用共达****元(详见明细表)。我方及业主委员会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交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理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等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如上之诉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原告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欠费明细表;

  5、提供以下书证复印件:

  1) ****年*月*日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2) **市物价局文件两份:(****)***号、(****)***号

  3) 《业主公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