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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州)物业分离移交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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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宿(州)物业分离移交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关于在宿央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物业分离移交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住建)局,各国企小区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相关单位:

  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宿州市《关于做好在宿央企、省属国有企业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关于对部分在宿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小区进行物业分离移交工作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着依规、简化、公开、自愿、民主、和谐的原则,由县(区)房管(住建)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和国企小区隶属单位共同参与,选举产生该试点小区业主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行“住户参与业主大会选举”登记活动。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移交企业共同负责组织登记。

  二、召开业主大会。凡“住户参与业主大会选举”登记人员即为首届业主大会参会成员。已登记人员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移交企业共同组织在小区内公示。业主大会召开时间、条件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由乡镇(街道)负责主持,实到参会成员推选出业主代表,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当大会召开日人数较少时,也可以由实到参会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业委会人员构成

  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其他委员3至7名。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聘请村(居)委会主任为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委会日常事务。选举结果应报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备案。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按照《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报县(区)房管(住建)部门备案。

  四、业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任期三年,也可以连选连任;

  2、享有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经业主大会决定的补贴;

  3、研究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4、依法依规招聘和辞退物业企业;

  5、审议和支持物业企业依法依规管理和收费;

  6、要求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规缴费和停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宿州市房管局国有企业小区

  物业分离移交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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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委员会成员分工职责(上墙)

  业主委员会成员分工职责(上墙)

  各位业主大家好!

  为缔造和谐健康的小区,以下是业委会的七名成员。

  1、计划考核专员(主任):

  2、财务审查专员(副主任):

  3、维修改造专员(副主任):

  4、环保安全专员:

  5、公共收益专员:

  6、业主调解专员:

  7、文体活动专员:

  我们将真诚为各位业主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计划考核员主任职责

  计划考核员(主任)职责

  一、负责收集制定业委会月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督促考核检查各分管专员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根据各位专员提案召集主持各种决策性会议。

  四、协调各督查专员之间的工作,负责各种重大决议的平衡、决策。

  五、负责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的起草,通过和公示。根据各专员的专项评价。负责对物业公司总体考核汇总工作。

  六、接受业主对以上分管工作的投诉回复。

  承担人:

  投诉电话:

  沟通微信:

  财务审核专员(副主任)职责

  分管:公共收益、文体活动。

  一、审核物业费总体收支审核及公示。

  二、审核公共收益收支并进行公示。

  三、审核并对业主公共收益部分进行审批、管理。

  四、审核维修基金历年来收支情况,建立内部台帐。

  五、负责公共区域收入、广告收入、公共区域车辆停放收入以及和物业分成部分的管理、审批和定期公示。

  六、负责对上届委员会各种档案资料、印章的接收、管理和对下届委员会的移交。

  七、接受业主对以上分管工作的投诉回复。定期对物业以上相关工作做出评判并公示。

  承担人:

  投诉电话:

  沟通微信:

  维修改造专员(副主任)职责

  维修改造专员(副主任)职责。负责小区环保、安全、调解。

  一、负责对整个小区新增利民项目、维修项目的立项、考察、分析、论证。

  二、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认定、管理和使用监督。

  三、负责,对小区公共车位的认定和督查。

  四、负责对小区供暖、供电,供水、供气的维权督查。接受业主对以上分管工作的投诉回复。每月度、年度对物业以上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并公示。

  承担人:

  投诉电话:

  沟通微信:

  环保安全专员职责

  协助分管主任,监管以下工作:

  一、监督管理小区绿化、卫生、乱搭乱建,乱放狗犬。

  二、监管督查各种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三、接受业主对物业公司以上工作的投诉、督促和处理、回复、公示。

  四、每月、每年对物业公司以上工作做出评判并公示。

  承担人:

  投诉电话:

  沟通微信:

  业主调解专员职责

  协助分管主任,监管以下工作:

  一、负责小区业主投诉箱的管理,定期打开投诉箱并将业主投诉分送给相关分管专员处理、协调、答复。

  二、负责调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协助居委会,派出所调解业主之间的矛盾。

  三、督促检查物业公司对业主矛盾的调解状况及结果。

  四、负责建立并管理业委会专用业主微信群。任群主,扩展业主与业委会,业委会与物业,业主与物业,业委会各楼栋之间的沟通交流宣传渠道。

  五、接受业主对以上工作的投诉并对物业这方面的工作进行月度,年度评判。

  承担人:

  投诉电话:

  沟通微信:

  公共收益专员职责

  协助分管主任,监管以下工作:

  一、清楚掌握公小区公共收益项目数额以及与物业公司分成比例,负责公共区域的认定并公示。

  二、控制监督公共收益的使用。

  三、不断拓展公共收益项目。

  四、接受业主对以上工作的投诉。

  五、每月对公共收益的数量、分配及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承担人:

  投诉电话:

  沟通微信:

  文体活动专员职责

  协助分管主任,监管以下工作:

  一、督促检查物业公司对老年活动的关心支持情况。

  二、督促检查物业在不扰民的前提下开展各种评先创优和文体活动。

  三、收集业主建议督促物业开展文明小区建设情况。

  四、接受业主对以上工作的投诉,并对物业对以上工作开展情况做出月度、年度考核评判。

  承担人:

  投诉电话:

  沟通微信:

  以上是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及分管板块,附有联系方式(略),请广大业主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日

篇3: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具体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主要职责有: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规约的实施;

  5、对各类物业档案资料、会议记录的保管,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文本的起草,对有关印章、财产的保管,对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的调解等。

  业委会成员有时间和精力的付出获得一定的酬金无可厚非,有人愿意无偿工作当然更好,你换位思考一下这种可能性不大。关键在于他们(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认真履行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为广大的业主服务,在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之间建立一个畅通的沟通渠道,如果业委会成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或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勾结损害业主利益),那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从新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

篇4: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签订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制定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监督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协调、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六)审核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经第三方审计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财务报告;

  (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接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九)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接待等日常工作制度;

  (十)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选聘方案实施情况,并提出选聘建议;

  (十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费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 用、收益方案;

  (十五)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十六)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教育、劝诫;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篇5: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社区工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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