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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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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 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

  一、物业管理区域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幢】【座】 层 单位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

  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

  。

  (四)阳台封闭:

  。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

  (六)

  。

  (七)

  。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

  (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六部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二十一、物 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 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 附则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三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三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三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 诺 书

  本人是 (小区名称) (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u/u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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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唐山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唐山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5、其它:

  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同意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洁、绿化、治安防范、维修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并代为查验以上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五)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严禁私自进入共用设施、设备房间。擅自进入设施设备房间发生危险,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遵守《唐山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3、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4、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宠物伤及他人。

  5、本物业区域严禁饲养:。

  第十八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维修养护工作。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工作正常进行,造成其它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楼顶加层等);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上岗证书的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天先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饰装修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保证金元。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下午-;

  双休日、节假日:上午-下午-。

  注:(1)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进行拆、打等重工作业。

  (2)业主、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严禁拆改、堵塞厨房、卫生间的烟道。业主在厨房间安装抽油烟机时,为防止烟道串味,应在管道口内安装逆止阀,并做好密封。

  第二十九条禁止私自拆改、包封燃气设施,电源插座距离燃气设施水平净距不小于15厘米;禁止私自拆改、包封供水、排水、通风等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私自进行地暖改造。

  第三十一条装修单位在装修卫生间前必须重新做24小时闭水试验,无渗漏后再进行装修,装修全部完工后再次做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安装空调室外机,已有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预留位置。无预留位置的,须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因安装空调造成外墙砖脱落、污染或漏水等,由相关业主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合理使用电梯。散装物品须袋装处理,超重、超长及易损坏电梯的建材、工具等物品必须走安全通道。

  第三十四条进入小区的装修材料,不得在户外堆放。容易散落的材料,如沙、碎片等必须妥善包装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区业主及物业工作人员有义务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绿化。

  第三十六条禁止穿践踏草坪、爬树、摇树、攀枝、折花等。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处乱贴广告、标语,乱涂、乱画。

  第七章治安防范

  第三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的小区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条本小区消防工作贯彻御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十一条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消防通道,严禁在消防通道摆放物品、停放车辆。

  第四十三条不得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要注意维护楼梯、走廊、安全出口等处的安全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九章车辆管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相关规定,车辆进出本小区,须服从物业人员的指挥,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照交通标识行驶,禁止在小区内鸣笛。

  第四十七条进入本小区的车辆,要爱护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十八条禁止一切车辆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十九条本小区禁止载重量5吨以上各类车辆驶入,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须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申请,取得许可后方能进入。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之约定解决。

  第五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等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第五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义务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全体业主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必要时可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附责

  第五十三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以备案为准。本临时管理规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

  年月日

  承诺书

  致:(建设单位)

  本人/本公司为小区室(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本小区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将该物业转让、馈赠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并交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篇3:厦门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厦门市 区 (物业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之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有关约定,应当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坐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共用部位: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户外墙面、电梯井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各种设备间、架空层、采光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和单幢建筑物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泵、水箱、二次供水设备、电梯、发电机组、电线、天线、变配电设备、消防设备、共用部位照明设备、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燃气线路、避雷装置、空调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围墙、大门、排水沟(渠、池)、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容器、信报箱、宣传栏、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位于_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单元_____号和 (注:物业管理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属建设单位所有:

  (一)未出售的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库;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在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十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建筑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在开工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规约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外立面和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业主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建筑外立面(含建筑幕墙)、附加设备和附加设施实施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按时检查和更换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及时加固或者拆除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如:幕墙、窗户的玻璃及构件,阳台设施等),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占用、损坏公共绿地、树木、园林景观等;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

  4、擅自在建筑外立面上安装雨阳篷,将防盗防护设施装在建筑外立面(如:窗户外侧)、封闭阳台;在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影响观瞻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板、外窗窗台外侧摆设花盆等饰品。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燃放烟花爆竹;

  6、随意停放车辆,堵塞消防通道,鸣喇叭;

  7、超载和不按安全要求使用电梯的行为;

  8、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以及高空抛物;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或者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0、 ;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饲养许可证件,不得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随意放养,或者随意排放动物粪便;

  2、动物进入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时必须专人看护,不得对他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3、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各项约定;业主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配合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工作,共同做好本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本物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法定条件30日内,依照《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本物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依法作出物业管理相关决定,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时,物业服务企业或他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或处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标准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日常专项维修金。

  专项维修金用于物业保修期以外的维修或更新改造。全体业主应当依照国家和厦门市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本小区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本小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要求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规约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4、对欠缴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水电费的业主和使用人进行公示并依法进行追讨;

  5、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设单位向房屋买受人承诺减免或者优惠物业服务费的,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主动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依法登记取得的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九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具体位置、物业名称及房号)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1、确认已详细阅读 临时管理规约;

  2、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3、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本人同意转让或出租该物业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在继受人或承租方未签署承诺书之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参考使用;

  二、建设单位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本示范文本中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的买受人和未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开发商。

篇4:阜阳市颍东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阜阳市颍东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

篇5:杭州市物业项目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8版)

  杭州市物业项目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

  (二) 坐落位置:杭州市 区 街道 路(街、巷、弄) 号。

  (三)物业类型: (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坐落: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四) 。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四) 。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三) 。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三) 。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并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上午 ~ 、下午 ~ ,其它时段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 ;

  2.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充电等管理: ;

  3.宠物饲养: ;

  4.防盗窗、网、门、栅安装: ;

  5.晒衣架安装:   ;

  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

  7.封闭阳台: ;

  8. 。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

  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2.所在地派出所;

  3. 。

  第二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第二十八条 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二十九条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物业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社区代管并单独列账,并按下列约定分配:

  1. %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上述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

  前期物业服务结束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审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八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在对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应邀请业主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以及停车停放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留存1份。

  第四十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附件:1.承诺书

  2.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附件1: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为 (物业名称及专有部分座落)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 (建设单位名称)制定的“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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