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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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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

  关于减轻社区负担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和服务效能的十项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部署要求,解决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社区负担过重问题,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和服务群众效能,改善社区治理环境,释放社区自治活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组织居民自治、协助政府工作和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的职能,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开展自治和服务活动。全面清理现有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制订《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清单》),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项目清单》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信访维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养老服务、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体建设以及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二、实施准入制度

  凡不属于《项目清单》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的,实行准入审批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 凡属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任务、下指标。凡属社区居民自治的事务,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尊重居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三、规范机构挂牌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另行设置工作机构。各社区办事机构对外原则上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中心)三块牌子和民政部统一的社区标识。内部功能场(室)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只悬挂一块识别牌,各部门不得以条线规定为由,要求社区增挂其他牌子。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室内上墙制度进行清理,有条件的社区可采用电子屏、电视屏、触摸屏等方式集中展现。

  四、精简台账档案

  按照“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撤则撤、去粗存精、去虚存实”的原则,对社区各类台账、报表进行精简,压缩重复、流于形式的台账;取消未经批准的各种创建、考核、评比等纸质台账。推行以工作记载簿替代社区台账,社区工作完成情况可用表格填写,日常工作情况以工作人员笔记为依据,各类活动、会议情况用照片及文字说明留档。有条件的社区,基础工作、重大事项及综合性报表等,以电脑录入为主,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

  五、压缩各类参会

  精简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区级组织的会议每年不得超过2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会议每月不得超过4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每周只召开一次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如无特殊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召开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必须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六、控制评比检查

  全面梳理现有涉及社区的各类考核评比活动,取消无实际意义的考核评比项目,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合并、精简考核评比项目;规范考核评比活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考评项目,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考核评比外,其他针对社区的考核评比活动,由区(县、市)统一纳入综合性考评,每年一次性实施。对社区工作的考核,必须以社区居民的评价意见为主,不得以台账、奖牌、挂牌为评估指标。精简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的检查活动,部门工作检查只针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每月不超过3次。

  七、规范公章使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主要用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居住、政审、申请救助、抚恤、高龄津贴、残疾保障、职工和居民社保、计划生育婚育情况、就业扶持、子女助学金、学杂费减免、青少年课外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超出公章使用范围的各类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能使用于任何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证明。

  八、完善自治功能

  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居民自治机制,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创新社区事务参与方式,探索“网上论坛”“楼宇自治”等新的自治方式,不断拓宽自治范围和途径,丰富自治内容和形式。开展“民主听证会”“民情恳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创新协商形式,明确协商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常态化。

  九、提高服务效能

  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块、联系驻区单位、代理服务、服务承诺、入户走访等制度,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制度,加强与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反映和协调居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夯实基层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服务,推行社区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互助服务,提高为民服务效能。

  十、加强督查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基础工程,纳入政务督导检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进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 年11月5日印发

编辑:www.pmceo.Com

篇2:社区业主自治之业主委员会定位

  社区业主自治系列文章之一

  业主委员会定位的变化及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

  从20**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到目前的《物权法》,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定位有了一个变化,原《物业管理条例》定位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现在《物权法》和新《物业管理条例》定位业主委员会为业主的常设决策机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同时,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也就是说,现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同时是决策机构,不过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要比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要高,至于二者的具体职权和关系,则没有规定得很细,需要业主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来具体规定。

  原来定位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问题。因为一般执行工作需要讲究效率,权责分明,否则相互之间就会扯皮和推卸责任,集体负责的结果是谁都不负责。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多数执行系统都是实行首长负责制,权责十分清楚。业委会采用的是委员合议制,委员之间意见不同,本来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是民主的一种体现,意见完全一致反倒可能有问题,但由于其本身需要负责执行,所以就麻烦了。委员之间意见不同的情况下使得执行工作无法开展或者意见一致时以集体决策的名义逃避自己应承担的决策和执行责任,但又无法追究具体哪一个人的责任。这在很多小区选聘物业公司和维权问题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委员会合议制比较适合用来做决策,以民主方式发挥集体智慧,所以法律法规将业主委员会重新定位为决策机构是非常合适的。

  根据业委会定位这一变化,以及众多小区近4年来的实践,今后的制度架构恐怕也需要调整。既然《物权法》已经将业委会定位为决策机构了,那么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所确定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分权制衡原则,需要另设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保证决策机构对执行机构人员的任免权,以及监督机构的独立监督权。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应结合目前一些小区的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的特点,将二者结合起来,全体业主一起或分区普选产生一个13-25名委员(另加60%的候补委员)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再选举产生一个3-5人左右的常务委员会(含主任一名),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免常委会架空业委会,形成业主委员会加常务委员会这样一个大的业主委员会来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决策机构,然后明确业委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决策的具体范围。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每年须对其中的三分之一进行重新选举(也就是将首次选举产生的全体委员分为三组,第一组在一年后重新选举,第二组在二年后进行重新选举,第三组在三年后进行重新选举,以后每组都是三年任期后进行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常务委员会每年在新委员选举完成后一周内进行重新选举。这样每年重新选举三分之一委员的制度设计,既可以保证委员的定期更换,又能保证任何时候业委会均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在位,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社区的稳定性,避免各种力量取代和颠覆业主委员会。这对目前一股企图用居委会来取代业委会的思潮也是一个有力的抵抗力。

  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则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实行首长负责制,任期三年,如果业委会成员担任执行机构成员,须放弃业委会正式委员资格,以保证执行机构处于中立状态,忠实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集体决定、决议,加强对物业服务机构的领导和监管力度。

  监督机构由全体业主普选产生,任期三年,其候选人可以来自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业主或社区内业主中的律师、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等懂法律法规的人士。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兼任业委会成员和执行机构成员,在任期内除非严重违反《管理规约》、犯罪或主动辞职,否则不可以免职,以保证其可以独立监督业委会成员、执行机构成员和物业服务机构。居委会成员中的业主可以经选举有序进入监督机构,既可避免一个自治机构干预另一个自治机构的尴尬局面,同时又使得居委会成员对业委会的监督符合了自治原则,通过《管理规约》对监督机构职权的明确规定,可以培养依法治理社区的精神。

  上述制度设计,由于业主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执行机构成员均由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业主委员会任免,执行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监督机构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保持独立性,所以既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实现了分权制衡的机制,防止业主委员会或执行机构集权腐败,同时又保证了执行机构在负责人领导下有效率地开展工作,避免了居委会无序干预业主自治的局面。

篇3:张湾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

  张政办发〔20**〕38号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西城经济开发区、十堰工业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张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省人大委员会公告第2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业主大会制度,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是所在地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职权。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1.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组织工作。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办)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申请和相关资料,业主也可向所在街办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申请。街办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组建筹备组,并委派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按相关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共5至11人单数组成,可设2至3名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排序)。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维修监管、财务监督、印章管理、共用场地管理等议事工作制度。为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平、公正,委员之间应回避近亲关系。当正式委员不能履职而缺额时,可按照候补委员排序替补。

  2.严格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条件。街办、社区和筹备组要夯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基础,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要求,应当由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公正廉洁、身心健康、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3.健全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依法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经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办和区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凭备案证明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已办理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街办、社区变更备案手续。

  二、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确保日常运作规范有序

  民政、房管部门、街办、社区居委会应加大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共有部位经营收益分配、使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小区共同管理事务依法提出指导意见。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纳入社区建设工作范畴。

  1.规范业主决议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其职责范围和业主大会授权,通过民主表决作出本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决议;相关事项属于业主大会职权的,由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建议、征求业主意见,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重大事项应邀请社区居委会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要及时在小区内公告。

  2.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街办、社区居委会要指导业主委员会按议事规则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使业主委员会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遵守管理规约,引导业主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参与小区管理。

  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和业主委员会沟通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小区物业管理动态;按需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

  4.监督公共财物管理。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小区公共财务管

  理的监督,指导有条件的小区设立专门公共财务帐目,严格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进行管理使用;对于在管理规约中未明确的情况,可提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后执行。

  三、建立应急反应机制,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街办、社区居委会应指导业主委员会共同建立健全各种应急反应机制,及时化解小区物业矛盾纠纷,及时处理突发情况,营造小区管理和谐稳定环境。

  1.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2.建立矛盾纠纷协商调解机制。小区出现矛盾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商讨调解办法,及时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小区出现重大矛盾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联系街办、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商调解。

  3.建立应急救济机制。当住宅小区出现弃管、失管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会同社区居委会启动小区管理应急过渡方案,在未确定小区管理方案期间由社区居委会提供有偿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在街办和区房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经公告后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代行职权期间按照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规定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在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重新选举仍无法产生业主委员会时,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继续代行业主委员会职权,直至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为止。

  附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程序

  张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6月12日

  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程序

  一、准备前期资料(向街办提出申请)

  1.业主委员会申请;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2.申请审批(街办、社区)【公示7天】。

  二、公示公告(成立、换届)

  1.成立筹备组(筹备组成立到业主大会召开不能超过3个月)【公示7天】。

  筹备组组成: 组 长:街办代表

  副组长:社区居委会代表

  建设单位代表

  (换届时由原业主委员会主任配合完成筹备工作)

  成 员:本辖区片警、

  业主代表(由街办、社区组织业主推荐,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一半,且是单数)

  2.筹备组第一次会议(有相片、记录)是拟订《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选举办法》,筹备组结合小区实际逐条讨论制订。【以上文本在小区内公示7天】。

  3.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第二次会议(有相片、记录)是研究讨论推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单数差额、简历),并进行第二期公示【公示7天】。

  5.制作和发放选票(实名制),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提前15天公示】。

  三、选举阶段

  1.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选聘物业企业的意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参加。

  2.在小区内张榜公布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签字)

  3.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召开第一次会议主进行工作分工。(会议记录与会人员签字)

  四、双备案工作

  1.上报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填报《登记备案表》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简历表》(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2.第三期公示(7天)《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街办)。

  3.申请备案要有业委会第一次会议记录(委员分工)。

  4.备案申请书(筹备组人员签字)。

  5.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决议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备案。

篇4: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举行办法(199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步进行。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村三级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选举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三)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四)确定选举日期;
(五)派人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
(六)受理选民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组织检查验收并总结选举工作;
(八)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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