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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南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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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南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

  筹备南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建议

  南苑全体业主:

  我们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 219 号的南苑于20**年 月 日竣工, 20**年 月 日交付使用,物业总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现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27000平方米,占物业总建筑面积的 100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号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 第三章 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90日内,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现在我提议筹备南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序号

  房间号码

  业主姓名

  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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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筹备南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说明

  关于筹备南苑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说明

  各位业主:

  您们好!

  南苑自20**年交房以来,已经有7年多,本小区共有房产154套,配套建筑一座,已经全部入住。本小区位于济南市南北主干道舜耕路的西侧,地理位置优越,小区规模较小,几年来,大家守望相助,邻里间已形成熟悉的伙伴。

  目前我们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比如小区院墙的围栏因疏于维护,锈蚀脱落;小区的园区路面以及车库路面凸凹不平,年久失修;小区的管理用房也已经破败零落,有失形象;另外,虽已入住多年,但是由于不是太清楚的的原因房产证一直未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位虽在购房时已经缴纳,但是每家账户余额也不清楚!由于没有业主委员会,无法查清小区的公共房屋、公共设备、公共收益等共有财产!

  我们感谢开发、施工单位为建设小区付出的辛勤劳动种种努力!

  我们感谢物业公司基层员工多年来为小区的艰苦的劳动和辛勤付出!

  我们感谢各位邻居们和谐共处为建设美好家园积极履行业主的义务!

  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房龄的老化,小区的各种支出在加大,为了维护房产的功能和形象,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房屋的电梯、水泵等设备,也需要精心的维护和保养!属于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公共的财产需要明确!公共的树木、房屋等财产需要大家清楚的明白并真心的爱护!公共的空间需要我们来建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条件已具备,时机已成熟,事实也需要!

  我们需要通过业主组织,把小区的各种资料进行收集归档!

  我们需要通过业主组织,把小区的公共资产、资源摸清家底!

  我们需要通过业主组织,把小区建设的更加美好更加温馨!

  美好家园的建设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为了我们居住环境更温馨和谐安全舒适,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行动!

  让我们共同行使业主的财产权利,建设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让我们共同出谋划策、群策群力,保障房产的保值和增值!

  让我们共同规划愿景、戮力同心,开创社区建设的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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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济南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常用表格说明

  济南市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常用表格说明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

  1、关于筹备业主大会的申请书

  依据: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2)《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

  3)《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4)《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90日内,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最后的表述属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的规则,未及时作修改,与(20**年5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20**年12月5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不符,按照新的法规实施)

  2、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申请之日起30日)

  依据:1)《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派员参加。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发推荐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推荐产生。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后七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告或业主的书面要求后30日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15名成员组成。其中居(村)民委员会委员1名,并担任筹备组组长,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其余成员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并能够按时参加筹备组活动的业主担任。

  3、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5-15名)

  依据:1)《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建后七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筹备组产生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4、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自荐表(辅助性表格)

  5、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推荐表(辅助性表格)

  6、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含街道、居委会、业主,辅助性表格)

  7、关于业主身份、投票权数、专有部分面积确认方法及结果的公告

  依据: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投票权的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按照业主户数计算的,一户计算为一票;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计算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为一票;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计算。

  业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积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8、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依据: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9、维华商业广场《管理规约(草案)》

  10、维华商业广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依据:1)《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十八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和选举办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1、关于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相关事项的公示(5-13人20%差额、任期5年)

  依据:1)《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2)《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1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

  1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14、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

  1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依据: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3人的单数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人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推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并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等因素,确定候选人名单。

  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名单产生后,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居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遵守业主大会议事日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八)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16、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17、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18、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辅助性表格,存档)

  19、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基本情况表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 筹备组应在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完成下列工作。(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0、关于更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的公告(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召开情况下的告知)

  21、关于延长投票时间的公告(在原定时间内未实现双过半,延长会议期间)

  22、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

  23、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委员分工(公示10日)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2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25、关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的公告

  26、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27、济南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申请书;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首次会议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书及下列资料向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五)筹备组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况。

  《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表;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五)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委员分工等。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选举产生首次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28、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稿)

  29、管理规约(表决稿)

  30、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启用的公告

  20**年6月26日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要涉及到上述的步骤和规范性表格。为了规范、高效、快速、稳妥的成立业委会我们会按照程序、规范操作、保存证据、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篇4:南昌市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

  南昌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3】

  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南昌市 县、区(开发区、新区) 街道(乡镇) 路(街) 号的 (物业项目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及产生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二、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非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7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以本物业管理区域中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四、本次筹备组业主代表组成拟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分别是 ,每个推荐区域自荐或推荐 名代表,共计由 名代表组成。或按住宅类型 名代表(别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非住宅类型 名代表(商业物业 名代表、办公物业 名代表、工业物业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 。

  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采用下述 项办法产生:

  (一)业主报名自荐;

  (二)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

  (三)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成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本公示期限为15日,自20 年 月 日 时至20 年 月

  日 时止。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20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县、区(开发区、新区)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20 年 月 日

篇5:合肥市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

  合肥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文书(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三

  关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产生办法的公示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合肥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 号的 (物业项目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及产生办法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二、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非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以本物业管理区域中按物业类型、楼层、单元、幢等为单位,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

  四、本次筹备组业主代表组成拟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 分别是 ,每个推荐区域自荐或推荐 名代表,共计由 名代表组成。或按住宅类型 名代表(别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非住宅类型 名代表(商业物业 名代表、办公物业 名代表、工业物业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代表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 。

  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采用下述 项办法产生:

  (一)业主报名自荐;

  (二)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被推荐人所得推荐票多少产生;

  (三)占总人数5%或 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成员被筹备组正式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由此造成筹备组成员缺额需要补充的,由筹备组从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本公示期为 日,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业主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向筹备组书面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示。

  区(县、市)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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