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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及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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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及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文 件 名: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程序文件范例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及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1.0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规范审批服务过程,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职责

  略

  4.0工作程序

  ●不需要联审立项的项目(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程序。

  (1)申报者去商务处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处(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收发文处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处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1个工作日内交承办人拟办,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

  (5)承办人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法规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拟办立项意见,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审核合同、章程。

  (6)承办人通知申报者补充有关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关内容,并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记录承办过程。

  (7)承办人对申报材料齐备、规范的外商投资项目,草拟批准文件后,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并报主管处长,承办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草拟不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审核。

  (8)主管处长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9)审批文件经处长或局长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批准证书、批文。不批准设立项目交收发文室。

  (10)收发文室将打印好的批准证书、批文发给申报者,申报者凭回执领取,收发文室将不批准设立项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报者。

  (11)外资局对认定为不需要联审立项的项目,自收齐规范申报文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需联审立项核准项目

  (1)申报者去商务处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室(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收发文处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室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将项目交承办人。

  (5)收发文室在一周内将《立项审批表》和可行性报告送联审会各有关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准备下周的联审会(项目审批处理表签批)。

  (6)收发文处将申报材料送承办人。

  (7)联审会就需联审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8)承办人根据联审会联审意见,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批办立项意见。

  (9)承办人将立项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

  (10)主管处长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1)处长或局长同意项目立项后,交承办人审核合同、章程,不同意立项项目交收发文室。

  (12)承办人通知申报者补充有关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关内容,并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记录承办过程。

  (13)承办人对申报材料齐备、规范的外商投资项目,草拟

  批准文件后,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并报主管处长,承办人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草拟不批准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审核。

  (14)主管处长审核后,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5)审批文件经处长或局长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批准证书批文。不批准设立项目交收发文室。

  (16)收发文室将打印好的批准证书、批文发给申报者,申报者凭回执领取,收发文室将不批准设立项目的审批意见,通知申报者。

  (17)外资局在收齐完备、规范的申报文件材料之日起,在12个工作日内决定项目立项批准与否。

  ●对超过本市审批权限,需外资局初审后,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1)申报者去商务室领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批须知》、《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批准证书存根表》。

  (2)申报材料提交立项审批收发文室(申报材料见报批须知),

  收发文室受理后,做收文登记,填写《新上项目登记表》、《项目审批处理表》,并编号,编号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号)

  发给申报者回执。

  (3)收发文室在收文当天交主管处长。

  (4)主管处长于《项目审批处理表》上签批,将项目交承办人。

  (5)收发文室在一周内将《立项审批表》和可行性报告送联审会各有关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准备下周的联审会(项目审批处理表签批)。

  (6)收发文室将申报材料送承办人。

  (7)联审会就联审会项目进行联合审批。

  (8)承办人根据联审会联审意见,在项目审批处理表上拟办立项意见。

  (9)承办人将立项意见报主管处长审核。

  (10)主管处长根据审批权限,决定是否报主管局长审批。

  (11)上报文件签发后送收发文室打印,报送有关部门。

  (12)外资局在1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会上报国家或省有关部门。

  5.0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6.0相关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立项审批表》

  ●《批准证书存根》

  ●《新上项目登记表》

  ●《项目审批处理表》

  ●《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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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华南大学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华南大学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为加强我校财务预算管理,增强资金调配的合理性、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对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定如下:

  一、立项的范围

  凡基建、维修、设备、家具购置、专项活动及其它需设专项管理的,经费超过一定额度时,均需先立项。

  二、立项审批程序

  凡需立项的项目,均应由使用或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立项原因,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及投资决策分析,经经费主管部门初审后,根据经费额度大小,遵照立项审批程序(由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校长→校务会研究决定)获准立项之后,财务处才予以安排经费。

  三、拟列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立项审批

  各经费主管部门在制订年度预算时,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调研,且与使用部门充分协商,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制订预算,财务处汇总预算后,根据当年全校财务收支情况,制定校内综合财务预算,切块分配经费。财务预算经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各块经费预算内,每个专项的安排按照额度大小(具体额度见附表),进行立项审批,同意立项之后,各专项按预算执行。

  四、新增项目的立项审批

  年度预算经校党委研究通过并下达执行后,确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等实际需要,需要新增专项的,必须按第二条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经过立项审批后,财务部门才予以追加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审批额度为:10000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10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校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务会研究决定。

  五、项目超预算追加经费审批

  学校年度预算经校党委研究通过后,必须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一般不作调整。设备、基建、维修及其它专项活动经费在实施、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任务调整或工作计划的变更超出预算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书面写出超预算原因分析报告,并按第二条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立项审批后(根据具体情况,有必要的专项应先由审计处进行专项审计后再进行立项审批),财务才追加经费,审批额度同第四条。

  六、各个专项经立项审批程序立项之后,经费的使用审批按《华南大学经费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七、对应列入立项审批项目而不进行立项审批的,除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外,还将扣减相关部门下年度的经费。

  八、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

  九、本审批程序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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