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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公寓服务中心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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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公寓服务中心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科大公寓服务中心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党员发展预审制度

  1、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是指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后、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将其入党材料呈报上级党委进行审查的制度。

  2、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和党支部(党小组)与本人的谈话记录,看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审查党小组(团组织)向党支部的推荐情况,看申请入党前的现实表现。

  (3)审查政审材料,看主要社会关系和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

  (4)审查培养时间、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看成熟程度。培养考察必须1年以上,集中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当年培训的当年有效。

  (5)审查支委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等会议记录,看支委意见。

  (6)审查公示情况,了解发展对象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看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3、上级党委对党支部呈报的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要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程序规范的,要作出同意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的书面批复,党支部在讨论之前,要指导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对材料不全、程序不合的,退回原党支部重新教育、培养和考察。

  4、对没有经过上级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不得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

  5、经上级党委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党员发展公示制度

  1、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是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先进性,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在党员发展前和转正前进行公示的一项制度。

  2、公示时间:发展前公示在支委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预审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之前进行;转正前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是否转正式党员之前进行。

  3、公示内容:发展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第一次提出入党申请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以及参加培训班情况等内容;转正前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基本情况、预备期起止等。

  4、公示形式:发展党员公示制由党支部负责实施,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

  5、公示情况的查处:公示日限原则上定为十天。公示内容张榜公布,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进行反映。各级党组织听取公示情况的反馈和调查结果时,对违反《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不得发展。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注意事项: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

  四、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1、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党支部(或责任人)的责任。

  (1)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的;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对党组织有其它欺骗行为的。

  (2)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未能认真履行对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职责的;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登记表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

  (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没有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擅自作出决议的。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擅自发展的。

  (5)支部大会就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形成决议后,未按时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6)党支部故意隐瞒事实,致使误批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时不予配合,故意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指使、支持个别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

  (7)授意、指使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或故意纵容、包庇有关责任人,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问题时,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造成遗失的;蓄意更改、涂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9)发展党员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

  2、针对上述不同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追究发展对象责任,取消发展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2)追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责任,取消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追究党支部责任,对支部书记、主管副书记、组织委员等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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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公寓交接班制度

  科大公寓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人员应在交班前做到以下工作:

  1.整理和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2.进行一次交班前的设备全面检查。

  3.清点好安全工具,仪器仪表及借用工具器材。

  4.提前一小时打扫完现场卫生。

  二、交班时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代如下:

  1.设备运行方式。

  2.本班进行检修试验项目,尚未办理终结的工作及安全措施。

  3.本班进行的操作内容及任务。

  4.本班发现的设备缺陷异常事故处理情况及下一班应注意事项。

  三、接班人员应接班前十五分钟接班,并做好以下工作:

  1.查阅交接记录及检修试验记录,校对运行方式。

  2.接班前的设备检查,对发现缺陷或带病工作的设备要重点检查。

  3.检查环境卫生及现场卫生。

  4.检查安全用具、仪表、消防器材及钥匙。

  四、在交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如需要操作和事故处理,应停止接班,由值班人员处理。

  2.接班人员协助处理,若处理时间较长,可待处理告一段落后再进行交班。

  3.双方在交班记录薄上签名后交接方告结束。

篇3:科大留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科大留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校留学生公寓是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实行公寓化管理。留学生公寓将为外国留学生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留学生在学习之余有一个较为良好的生活环境。外国留学生在留学生公寓住宿,应遵守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尊重服务人员,服从国际交流中心和公寓服务中心的管理。

  一、宿舍内设备与设施:

  1.留学生宿舍家具:包括电视柜、书桌、椅子、方凳、书架、床、衣柜等,室内装有电话、电视、冰箱、电热水器、电水壶和计算机网络端口;

  3.卧具:包括被子、被套、枕头、枕套、床单、暖瓶、脸盆;

  4.卫生工具:拖把、笤帚、废纸篓和畚箕;

  5.公寓楼2单元101室设有洗衣房,定时开放,收费洗衣。

  二、住宿管理:

  1.留学生必须凭自己的有效证件(如护照、居留证等)办理住宿登记,并按指定房间住宿,需要调换房间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获准后公寓

  管理中心予以调换,未经许可不能自行调换房间。

  2.自费留学生每学期报到时,须在一周内将一学期房租一次付清。留学生入住时,要查看房间的物品是否配齐并签字认可,如有缺少,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说明,否则将按丢失处理。入住时要交住房物品押金500.00元,待离校时,经检查由公寓提供的物品设备完好无损,并已结清房费后,押金即可退还。在学

  生公寓内居住的留学生家属,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

  3.留学生宿舍内不允许留宿客人,房间和床位不得转让或转租,不允许强

  占房间。不得利用宿舍和楼内公共场所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学校规定禁止的活动,男女同学互相尊重,不得到对方宿舍留宿,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和罚款。

  4.留学生公寓楼户型分套三和套二两种,按学校规定2人同住一个房间,因自然空缺而单独住房的同学,必须服从国际交流中心的管理和调整。如其中一人离校、退房,另一住宿留学生不得拒绝由国际交流中心做出的统一安排。

  5.留学生离校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私自将房间钥匙转让他人。留学生退宿前需把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清理干净,如不愿清理或清理不干净,可向公寓服务中心交纳人民币100元,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负责清理干净。

  6.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在学习和休息时间内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及走廊内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严禁在宿舍内酗酒、赌博,否则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罚。不得在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不得乱丢烟蒂,不得乱停放自行车。

  7.自觉保持和维护公共场所及宿舍环境的卫生和秩序,保持宿舍内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乱写乱画、乱钉钉子。房间内卫生自己打扫,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楼道内堆放垃圾、存放个人物品,否则,按废弃物品处理。生活垃圾投入公寓楼门口指定垃圾桶内。留学生楼内严禁饲养各种小动物。

  8.公寓全天供电、供水。要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宿舍要及时关闭空调、电视等电器设备,关好水龙头。

  9.公寓提供的电视、热水器、冰箱、网络设施等电器和设备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转移或损坏公寓内的各项设施及用品,违者照价赔偿,并处以一定罚款。

  10.注意用电安全,杜绝乱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遵守防火制度,严防火灾。酿成火灾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客制度:

  1.凡到留学生楼会客的中外来访者,应持有效证件在管理室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服务人员核验及被访留学生同意后,方可填写会客登记单,进入留学生楼。来访者离开时将被访者签字的会客登记单交回管理室。

  2.如被访者不在楼内,来访者应在楼下等候。未携带证件者不得上楼会客。留学生楼会客时间为:每天8:00 -- 22:00,21:30以后不再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3.留学生楼住宿者和来访者应严格遵守会客时间及会客登记制度。来访者不得私自在宿舍内留宿,最迟应在22点以前离开留学生楼。会客超过规定时间,值班人员有权要求来访者离开。

  四、安全防范:

  为了保证广大留学生在校留学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提请大家注意:

  1.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把过多的现金存入银行,不要把贵重物品遗留在公共场所,离开房间要锁好门窗,并保险。

  2.不要轻易在校外结识陌生人,更不要将陌生人领入房间;如果发现陌生人进入你的房间,或发现房间被盗,应立即报告管理室并保护好现场。

  3.当你在校外遇到抢劫、行凶、盗窃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请及时拨打公安报警电话110,并报告案发所在地理位置;当你遇到交通事故或受外伤需要急救时,请拨叫救护电话120。

  4.当你在留学生楼内遇到抢劫、行凶、失火等意外事件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请及时拨打管理室电话:88958990;或学校保卫处电话:88958110,当你遇到身体不适或有其他困难时,也可拨打楼内管理室电话,值班人员将尽力为你提供帮助。

  五、其它说明:

  1、管理室设在2单元101室,服务电话:z。

  2、国际交流中心电话:

  3、校内报警电话:z。

  4、校医院电话:z。

  5、公寓中心电话:z

篇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出入制度的通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出入制度的通告

  当前,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xxx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疫情溯源和监测,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在全区推广使用“扫码抗疫情”登记系统,实行公共场所扫码出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劳务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餐饮门店、医院、药店和地铁、公交、机场(候机厅)、火车站、客运站(候车室)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业主可通过微信搜索下载“扫码抗疫情”程序,按照提示打印二维码,张贴于公共场所入口和出口的显著位置,并派专人引导、监督出入人员扫码。

  三、出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要主动配合,自觉扫码,首次扫码需短信验证(短信免费)。

  四、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指导、督促辖区内公共场所实行出入扫码制度。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停止实行时间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发布。

  z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年2月17日

篇5: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立法思考--业主的自治责任与相关制度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立法思考

  --业主的自治责任与相关制度探讨(续)

  上一篇文章谈到,业主自治责任是业主不可转移的责任,如何进一步具体地构建相关制度,我们继续讨论。

  一、个体业主具有当然的自治责任

  首先,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拥有对世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对世义务。业主如果不承担责任,不履行管理义务,那么建筑物就步入不断损坏的趋势。于是,使用建筑物的人,不论是业主、住户还是来访人员,都有可能被伤害。具体哪个人被伤害,是无法预料的。每个人都有可能。因此每个人都有权利请求制止这类对其强加的风险。个体业主因为拥有制止危害的权利与义务,就拥有了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换言之:作为共有人,任何业主在管理人违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下,都有对应的管理权与义务。因此,每个业主看到小区的问题,如果是属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就不应说:“这事得业委会或物业或政府管,与我无关,因为我没有责任”。

  二、业主自治责任通过共同契约规定

  自治责任需要业主们共同履行,共同履行则需要共同认可的契约来约束。首先是业主规约。规约是业主之间签署的一份“全局性”的契约。全局性包含如下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两个业主之间相互约定遵守此规约;另一层含义是,这个集体之中的任何一个局部团体,都与其他单个业主或业主团体、群体达成一致遵守此规约。也就是这个群体的每个业主、每个小型团体都对其他每个业主、每个团体宣誓共同遵守规约。这样的契约结构,使得业主的自治责任履行,并非仅仅具有“直接对其自身负责而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责任链条,还增加了“经由对其他业主的负责,保护了其他每一个业主的利益,最终保护了自身利益”这样的责任链条。规约通过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团体与业主团体之间相互签署权责对等的协议方式,来实现内部约束。于是,当某个业主放弃其自治责任时,他就会对其他任何一个业主、业主团体造成侵权或违约,势必遭到抵制。反之,若业主对共同契约的全局约束认识淡薄,并没有在意识上建立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关联。一旦共同利益遭损造成业主自身利益遭受伤害,这些缺乏全局约束意识的业主、业主团体往往会仅从自身利益出发维权,而没有认识到“共同责任缺失”才是根本原因。这种以自身、小群体利益的名义被激发的维权,会不管其他个体与群体的利益,甚至以侵犯其他人的利益来宣示维权的急要,具有“无政府”的盲动特征,比如堵路、堵大门、冲击他人家庭生活、面对面群体冲突等。普遍的自治责任放弃,以及对应的局部高度动荡,乃是巨大的风险。不论公益人士、物业企业还是看上去更为可靠的政府,都无法担保。

  除规约外,还有特定群体之间的契约,如委员选举之约。“选举委员”乃是一部份未来叫做委员的业主与另外一部分业主签署的相互契约:你选我,对我有哪些要求;我若承担责任,我对你有哪些要求。这份相互契约是投票内容的主要部分。这份契约对小区的制度变革极有意义。比如,业委会委员为了改进小区财务管理,将“物业费的透明管理”作为条件放入契约,并对业主们提出具体要求:“选举我,就得把钱交给公共账户,并授权我来公开透明地管理;否则不要选举我,选上了我也不当”。契约一旦签署,业委会委员将获得财务监督的权力,而业主们则应以实际行动完成承诺,将明年物业费预交至共同账户。如果无此约束,选举之前,业主把物业费交给不公开账目的物业公司;选举之后,业主继续把钱交给坚持不公开账目的物业公司。对于这样的“无信选举”,热心业主们为什么还要争取成为委员?

  三、推进实施信用制度,确保业主遵守契约

  要使得规约充分发挥作用,业主应守信于规约。如何促进业主守信,我们要论及当下各地普遍开展的信用制度的尝试,特别是如何使信用机制得到正确使用而非滥用或误用。

  首先,可以作为信用管理的合约,应当是甲乙双方自由签署、责权对等的合约。如果霸王条款可以进入信用,那么信用就成了霸权的代名词。前期物业合同,个体业主只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没有停止合同的权利,是一份责权不对等的合约。这样的合同当然不可以作为信用基础。其次,可资信用管理的合约,违约行为应当容易界定。因此,服务本身要具备标准化,且双方举证都应极为简易。如果服务难以标准化,是否违约就难以判断。如果一方难以举证,而另一方容易举证,举证不对等就造成难以举证的一方无法通过抗辩来保护自身权利。这个时候,信用就成为另一方恶意侵权的工具。物业服务的非标准化,业主难以举证,以及上述的不对称权责,决定了物业服务合约不应成为信用管理的合约。

  进入信用合约的应是业主之间的“共同契约”,特别是其中标准化程度高、易举证的部分,比如分摊义务。不论明确登载或未明确登载于共同契约,,下列三种行为都是分摊义务的履约行为:业主归集物业费到业主共同账户(再委托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测评后支付质价相符的物业费);或者依据个人的服务确认而将相应折扣比例的物业费缴纳给物业服务人;或者在业主按质付费、但物业企业拒收、且没有业主共同账户可供归集的情况下,业主将经由法院依据服务质量的调查而判决的物业费来支付物业服务人。因为这三种行为没有伤害其他业主、业主团体的利益,他们都属于共同契约所认可的履约行为。行政机关如果能转变思维,积极帮助、督促业主成立业委会,建立共同账户,则此后可将物业费缴纳到共同账户作为一条更为简约清晰的“信用合约”。

  四、通过立法明确业主组织并建立激励制度

  立法首先明确自治机构“应该始终存在”,而不是“可有可无”。业主自治责任的担当,需要有内部监督与执行机构。业主行为与共同契约的偏离,如果没有自治机构与自治权力,则处置手段只能是依赖行政机关干预或诉讼。然而行政机关因为人力不足,难以或无法确切知道小区的冲突细节,干预容易出错。错误的行政干预,反倒会加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囚徒困境。而采用诉讼方式作为解决小区纠纷的主要方式,虽然实践中很好维护业主利益,但其效率低、费用高。反倒是业主自治机构对内部情况更为熟悉,更有说服力与处置效率。

  通过对比研究大陆与台湾的相关立法看得更清楚。在国内《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里,对业主成立自治机构,只采用了“自愿”的表述,而不是“必须”的表述,如物权法第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而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则采取了“应该成立”的表述,并就相关主体与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参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9条 “公寓大厦应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同时,对设立自治机构之核心环节的“召集人”的产生做了详细规定,目的就是要使得业主必须履行自治责任。《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5条“召集人无法依前项规定互推产生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得申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临时召集人,区分所有权人不申请指定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实际需要指定区分所有权人一人为临时召集人,或依规约轮流担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为止。”这样,小区业主中一定会至少产生一个召集人。也许有人会疑问,如果某人虽然被政府部门指定做了第一个召集人,但他惰于履行责任呢?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7条,有对召集人的罚则。如果他不履行召集人的相应义务,他会被“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注意,这个连续处罚并无上限。自这第一个召集人起始,小区的业主就必得承担起自治的责任。

  其次,立法在确定自治机构必须设定后,应将“匹夫有责”与“绩效竞争”作为制度的激励内核。业主要承担无法推卸的自治责任,但是谁愿意给自己肩上放担子呢?逃避责任,这是人性。对抗人性而创设制度,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制度的设计,不要强迫每个人都站出来,而是要便利“愿意承担的人”、“能够承担的人”,使得他们可以既规范又便利又有激励地从事自治工作。这就是要在业主之间,建立一份具备如下内容的共同契约:如果小区没有任何一个业主愿意承担责任,法律应提醒他们,现实将惩罚这样的小区业主,他们将背负信用减损、保险费增加与风险承担的后果。但是,假若有一个人、哪怕只有一个人、哪怕是基于轮流或抓阄产生,站了出来,这个人就应当获得一份足够的全权,而大家要承担相关后果。如果依旧没有人出来,那么政府就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为代表人。这就是“匹夫有责”的约定。此后,既然任何业主都可以代表你,既然你必须承担其行为后果,逃避已经失去了免责的可能,反倒不如关注如何提高自治效率、降低自治费用以达到自己满意。换句话,如果谁对这个站出来的业主的绩效不满,那就可以公开竞争。谁胜利谁代表大家获得自治的领导权,而众人皆承担相关后果,这就是“绩效竞争”。

  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那么自治就是责任,委员就不再是可干可不干的公益,而是竞争出来的更优自治方案的代表者。在获得足够全权的同时,委员也承担了相关的必要责任。比如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7-52条是罚则条款,里面包含了对于业主、住户、业委会委员、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没有履行当有职责的,应受到处罚,甚至是连续处罚、按次连续处罚。《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4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义务、职务;届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连续处罚:一、管理负责人、主任委员或管理委员未善尽督促第十七条所定住户投保责任保险之义务者...”。又可参见第52条,乃是强制执行条款:“依本条例所处之罚款,经限期缴纳,届期仍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五、居民、居委会与公房所有人的自治责任

  那么,小区里是否一定会产生这样的“有责匹夫”呢?当立法规范好居民组织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管理人),“匹夫”并不缺乏。

  居民的居住行为涉及对共有的使用,因此居民要承担维护共有部分的相应责任。依据权责对应的原则,居民也自然获得维护共有部分相关的恰当的共同管理权利。《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4条“......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部分承认了居民的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居民。比如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9条“......公寓大厦之“住户”(非该专有部分之区分所有权人者),除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或规约另有规定外,得被选任、推选为管理委员、主任委员或管理负责人。”更进一步,居民自治组织也可以经由居民授权,获得部分共同管理权。也就是说,居委会不必经由街道就依凭其所具有的居民自治组织地位,在获得业主的同意下,具有适当的小区共同管理权,可以从事属于物权保护或使用权相关的共同事务(不涉及物权交易、重建等包含所有权变更的事务)。事实上,一些老旧小区居民早已围聚在居委会下,通过市场采购物业经理人、保洁、保安、绿化、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准物业服务”。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也是一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尽管是政府,也需要承担作为小区共有人的责任。不仅如此,还应起到模范履行自治责任的带头作用,而不是成为一个被动的不关心小区自治的公房使用人或出租人。当政府如小业主一般,带头履行责任,带头将物业费交给业主大会,带头监督物业服务,带头爱护“自己”的共有部分,带头要求确认权属,这对于北京小区普遍设立理性业委会是有大作用的。不只是房管局管理的公房,这些责任主体还包括小区人防、教育用房等。只有将这些行政部门所有的区分所有权、或者行政部门作为管理人而管理的区分所有权,都依法回归到业主大会的公开透明的共同治理之中,业主自治的秩序之花才会开放。

  六、大型小区的业主如何便利履行自治责任

  我们针对大型小区的自治难,建议通过导入社会公信机构来帮助大型小区业主实现自治。

  不论多大的小区,治理问题根本上是权力配置的问题,或者说是信任竞争的问题。业主自治的信任来源,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内部产生,基于内部已有的自治传统或社会资本,发现业主当中的有领导经验、有公信、有较好资源的人士。但是,客观上小区是陌生人为主的社群,信任内生的过程相对缓慢。另一个渠道则是发挥已经建立的社会信用体系,将外部机构导入小区,比如行政、律师事务所、业主自治辅导机构、保险公司、银行、乃至公房信托管理人等。事实上,在业主的成员义务与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之间,存在“隔层”--业主完全可以经由民事关系,信托其他代理人处理物业费信托保管、物业服务监督、物业费支付乃至代理组织业委会等事务。如果北京有100个大大小小的各类机构,面向不到4000个小区,相互竞争而更好协助业主履行自治责任,业主自治还有那么难吗?

  最后,当下我们内地大部分的业主自治倡导者,往往仅仅基于权利出发研究自治,常不得不面对业主的弃权行为,如“我很忙,我就不参加维权活动了”。这种行为如此普遍,对自治普及带来极大负面影响:业主自治倡导了20多年,自然产生业主组织的小区不到30%,能够稳定运转的不到5-10%。因此这些倡导者将不参加、不关心投票看作这类业主的陋习,将他们叫做“搭便车的业主”、“冷漠的业主”。从这个角度出发的制度设想与实践,就是一味设法呼唤其他业主站起来,更多人搭建的业主代表体系,更激昂的辞藻来发动,以及看到无动于衷后更大的埋怨与失望。现在看来,这种思路的根本问题在于不符合人类自利的天性,不符合人类依据个体的特长而追求更大自由的天性,也不符合社会的开放发展趋势。事实上,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的多样化才能得以发挥,专业分工变得越发普遍,由此使得每个人都有许多可以选择的事业机会或生活方式。在这个大背景下,个人的多项权利在得到更强的社会保障下经由分工而放弃了自主行使。

  换个角度从责任出发研究业主自治,通过强调各个主体的责任,很多问题豁然开朗。法律上,责任是无法放弃的。你放弃责任,对他人要么构成侵权要么构成违约。因此,放弃责任,必然会引发外部力量的对抗,使得相比起放弃权利,放弃责任很难达到普遍地泛滥。在旧的制度下,强调“权利”驱动而使搭便车具有极大的普遍性,阻碍自治无法进一步发展;但是在新的制度下,强调“责任”可以带来成本降低,反倒让自治具有了最广泛的自利基础,使自治成为极大的普遍性。也就是说,通过立法对责任的明确,可以促使业主构建出普遍的共同行动的秩序。

  总之,不从根本上解决业主的自治责任承担与承担便利的问题,那么面对自治责任,业主在依赖、放弃与承担三选一当中基本会倾向于依赖或放弃。把责任承担与便利履行的问题解决了,只要有一部分小区开始走上正轨,其引领作用将及其深远,如此在新的立法当中,责任业主的制度就是极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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