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民族学院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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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学院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民族学院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工作,保证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z民族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根据需要参加学校采购与招标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评标专家参加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规定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应当从采购与招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副科级及以上职务;

  (四)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委工作;

  (五)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选聘。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自荐。

  第七条 校外专家。为扩展评标专家的范围,增加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学校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可从省、州或其他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八条 评标专家经z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定后,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并进入专家库。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专家的聘任、分类管理,并对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或评标专家组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熟悉与采购招标项目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三)依照规定对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五)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七)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表决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通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二)受聘担任评标专家后应对涉及评审项目相关信息和评标专家身份保密;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评审会的内容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自觉接受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的监督;

  (六)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为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四)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选取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在监督人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规定的人数、专业比例抽选确定。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和确定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之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选取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同类项目采购与招标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工作单位、技术职务、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进行变更。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对所聘评标专家的资格每2年复审1次。对评标专家资格的复审以平时考评记录为主,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或不能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不能胜任评审工作以及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审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是否满足招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在评审工作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有无违规行为;

  (四)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加强采购招标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评标专家;对事后发现的,应调查核实,属实的应进行处理,如影响到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批评教育:

  (一)在评审工作中,带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情节较轻且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在评审中,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投标人或相关联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干预招标采购结果,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和评标专家行为规范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按人事处核定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z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z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采编:www.pmceo.cOm

篇2: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发〔20**〕7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9月28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理论知识、丰富实践经验以及熟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工作和相应法律知识的社会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库是指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下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档案管理、日常考评、定期培训、年度考核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推荐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市物业中心对评标专家按专业水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职业范围等类别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以满足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入选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声望,关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从事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的能力和时间,65周岁以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物业管理实践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物业管理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相关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

  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专家学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经由区房管部门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进入评标专家库作为备选专家。

  第七条 申请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申报前期物业管理评标专家,需填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个人自愿申请的应先征得单位同意,单位推荐的应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区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评标专家申请资料工作,并对申报人员及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市物业中心。市物业中心负责各区推荐资料的整理汇总,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并经五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并由市物业中心建档入库。

  第九条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未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职责

  第十条 评标专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要求积极参加评标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按要求填写评标表格及书面评标报告;

  (四)按要求提交个人年度工作鉴定,工作单位(包括兼任)、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应于一周内向市物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一)应持《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二)评标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擅离职守,不带走评标相关资料;

  (三)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四)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坚持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已抽中的必须更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在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者事先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存在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该项目的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三)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评标专家定期培训制度。评标专家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业务知识、评标办法及评标案例等。市物业中心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在库评标专家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培训与考试成绩等,考核不合格的及时予以清退。考核办法由市物业中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动态更新机制。为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结合每年评标专家库的清退情况,补充引进新的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约谈机制。在日常评标管理、评审质量抽查、投诉举报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市物业中心组织对其约谈。拒绝参加约谈或一年内被约谈三次的评标专家,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制度。市物业中心负责评标专家的档案建立与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出勤、培训、评标、考核、退出等情况。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给予暂停评标资格的处理:

  (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及培训的;

  (三)一年中参加评标活动迟到三次的;

  (四)因评标专家失职而造成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或重新评标的;

  (五)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报告的;

  (八)对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被暂停评标资格的专家,一年内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调离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市物业中心记入档案,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评标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物业中心负责受理有关评标专家的实名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武房发〔20**〕41号)同时废止。

篇3: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6)

  文号: 中建〔20**〕23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1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9日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和

  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监督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评标活动,提高评标水平和质量,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核查、批准后进入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家库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物业管理经理以上岗位证书,或工程、管理、经济、财务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工作经验;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规范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符合相关规定(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和有从事评标活动的时间;

  (五)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推荐入选专家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证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当存档备查。

  第六条 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决定接受申请或推荐,并在中山建设信息网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录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经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或调离本市工作,或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的,经市住建局审定,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专家入库后,个人执业资格、职称、学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奖惩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四)取得合理的评标报酬;

  (五)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准时出席评标活动,且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三)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管理规定;

  (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正常现象;

  (六)积极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七)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于开标前半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家抽取后应当及时通知各个被抽取的专家,以确定是否可以担任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抽取的专家因故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的。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五人;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下的,为七人;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九人。

  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同一项目评标时,评标专家受聘于同一个单位的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建立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诚信等级评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为A级;评定分值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为B级;评定分值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为C级;评定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为D级。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良好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详见附件《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经核实后的专家良好、不良行为信息即时录入专家诚信档案,作为对评标专家诚信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因诚信等级为D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组织对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 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的特定投标人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行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确有需要,经招标人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库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8月1日

  附件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片

  出生日期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家庭地址 邮编

  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时间

  毕业学校 专业

  物业管理岗位证书、或职称名称 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单位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主要工作简历

  个人

  意见 单位

  意见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意见

  市住建局意见

  附件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确保物业管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加强对物业管理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专家依法依规参与评标活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建立专家的诚信档案,实行评分管理制度。

  二、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诚信档案包括日常及评标活动的诚信信息。经市住建局核准进入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对每一位专家建立诚信档案,诚信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二、市住建局制定专家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分标准,并每年通过加减分制评定分值。

  专家的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附表1)进行加分,从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专家的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扣分标准(试行)》(附表2)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有效期为1年。若专家在有效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专家诚信等级按照评定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诚信等级为A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优良,应具备如下条件:

  1.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2.专家在考评年度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诚信等级为B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良好,应具备如下条件:

  总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但不符合A级条件的专家,或总得分在80-99分(含80分)之间的专家。

  (三)诚信等级为C级的专家,表示诚信一般,总得分在60-79分(含60分)之间的专家。

  (四)诚信等级为D级的专家,表示诚信较差, 总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应予除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四、物业管理评标活动中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住建局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评标活动中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采取累计扣分方式。

  五、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加减分。

  附表:1、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2、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附表1: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试行)

  良好行为 分值 有效期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 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5 1年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5 1年

  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5 1年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5 1年

  招投标活动中抽取的专家,全年参加评标活动出席率在80%以上的; 5 1年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 1年

  附表2:

  中山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试行)

  序号 行为 类别 执法

  科室 记分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分值

  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1 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5分

  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2 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3 在评标区内使用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5分

  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4 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5分

  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5 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10分

  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6 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10分

  7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7 参加评标迟到的或早退的; 10分

  8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8 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20分

  9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09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30分

  10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0 擅离职守; 30分

  11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1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0分

  12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2 私下接触投标人; 30分

  13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3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0分

  14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4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30分

  15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5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0分

  16 业务管理 物业科 WYP-016 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30分

篇4: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2010)

  附件2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本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专家库管理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负责随机抽取确认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工作。

  市主管部门、市行业管理部门、区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库成员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专家的资格认定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服务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或者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

  (四)有珠海市常住户口,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的时间;

  (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1.如实填写的《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区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符合条件的,在珠海建设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市行业管理部门向备案人员颁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市行业管理部门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八条 《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区主管部门当即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当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或者在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向区主管部门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或招标人说明原因。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离开本市工作的;

  (三)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不再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八)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区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市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市行业管理部门交回《珠海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18)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保证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在常熟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掌握和熟悉国家招投标、物业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管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管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任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督和管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在受委托参与评标项目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加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办法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制违规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接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和考评;

  (四)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情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

  (六)主动参加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设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情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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