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

4878

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

  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

  组织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

  采购类型

  预算金额

  中标(成交)金额

  (见证)监督内容

  备注说明

  1

  采购预算确认书(计划)是否报财务部门批准或备案:

  _□是___□否;文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2

  采购方式是否经采购与招标部门批准:

  □是__□否;采购方式:

  3

  采购公告是否按要求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是__□否;公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委托代理采购的项目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__□否

  5

  开标时间、地点与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是否相符:

  □是__□否

  6

  开标、评审场所音视频监控设备运作是否正常:□是__□否

  7

  是否查验各供应商代表身份证件及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是__□否

  8

  供应商代表是否签订《现场确认声明书》:□是__□否

  未签署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评审人员组成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抽取__□从自有专家库中抽取__□采购人推荐

  10

  是否核验过评审人员的身份证件:□是____□否

  11

  评审小组组成人数是否合法,专家签到表与相关抽取(推荐)记录是否一致:□是___□否

  名单不一致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是否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回避要求并组织签署《廉洁承诺书》:□是__□否

  未签署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评审现场相关人员通讯工具是否统一收取保管,现场是否提供专用的对外联系渠道:□是___□否

  未统一保管的人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评审小组是否审核投标保证金(含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缴纳情况:□是__□否

  15

  评审顺序是否按照先评技术分、再开商务(报价)文件的顺序组织进行:□是__□否

  16

  评审现场是否改变采购文件公布的评审规则、程序、评分标准等内容:□是_□否

  改变的内容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是否经全体评审人员一致表决并经采购单位、全体供应商确认:□是_□否

  17

  是否有代表参加现场评审并发表倾向性、排他性或诱导性言论:

  □是_□否

  发表言论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

  介绍或者提出的供应商或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采购人是否书面授权评审小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是_□否

  19

  是否现场认定有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经采购人书面授权)或技术评审不符合、采购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是_□否

  相关供应商名称及认定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评审小组对于认定为供应商资格不符合或技术评审不符合、采购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是否现场询问供应商、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通过集体表决形成一致意见:□是_□否

  未询问并听取申辩意见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姓名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是否存在评审人员对于客观分评分项的评分结果不一致的情形:

  □是_□否

  经提醒后仍坚持评分差异的评审人员姓名及理由: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是否存在主观分评分项的评分结果畸高、畸低或其他异常情形:

  □是_□否

  经提醒后仍坚持评分差异的评审人员姓名及理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按评审规则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供应商有效报价中的最高价:□是_□否

  评审小组推荐最高价中标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本项目是否经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_□否

  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或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投标产品中是否包含进口产品:□是_□否

  进口产品价格合计__________万元;占其总报价的比例______%

  25

  现场是否有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异议:□是_□否

  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名称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场监督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编辑:www.pmceo.Com

篇2: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湖北民族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本人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负责人_________(姓名)合法授权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_□不存在利害关系_□存在下列利害关系___________:

  __A.投资关系____B.行政隶属关系____C.业务指导关系

  __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_________________。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_□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_□与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__________:

  __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__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__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__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__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__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__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__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__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我发现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________项利害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民族学院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民族学院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项目的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适用本办法。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是学校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采购现场活动。

  现场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开展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前,应按规定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订开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

  (二)通知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席开标、评审活动。

  (三)准备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专家抽取有关凭证、项目书面说明、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及质疑答复情况、现场工作所需的相关登记表单、评审工作底稿等。

  (四)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六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

  (二)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三)对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由采购项目经办人接收、登记并请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五)对供应商保证金(含公开招标、询价、谈判、磋商保证金,下同)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六)按供应商提交采购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清点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数量。对不符合装订要求的采购响应文件,由采购项目经办人退还供应商代表。

  (七)宣读开标(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当场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

  (八)主持人公布待评审的候选供应商名单,及采购人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的时间和公告方式等,开标工作结束。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

  (一)开启评审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小组各成员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

  (三)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情形;组织推选评审小组组长。

  (四)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名单,宣读最终提交的候选供应商名单,组织评审小组各位成员签订《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五)根据需要简要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按书面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及评审工作需注意事项等,让评审专家尽快知悉和了解所评审项目的采购需求、评审依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提醒评审小组对客观评审项目应统一评审依据和评审标准,对主观评审项目应确定大致的评审要求和评审尺度;将按规定可由采购组织机构编制发售的非招标采购文件提请评审小组予以确认;对评审人员提出的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解释或讨论。

  (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七)做好评审现场相关记录,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做好评审报告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等工作,并要求评审小组各成员签字确认。

  (八)评审结束后,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对评审小组各成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交还评审人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

  第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开标、评审过程与结果。

  (一)对项目主观评分不得协商评分,不得明示、暗示或发表有倾向性、引导性言论影响评审人员独立评审。

  (二)除采购文件中无效条款规定情形外,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供应商代表不参加开标活动等为由认定其响应无效。

  (三)供应商代表、现场监督员就开标、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提出异议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区别情况处理:如异议事项属实且可以补正的,应对异议事项及时采取补正措施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但情节轻微未实质损害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场说明情况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如异议事项属实已不能改正,且对相关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并提交评审小组审议确定;若异议事项不属实的,应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后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现场的异议、中止情况及相关的解释、说明、答复情况应作书面记录并随其他项目资料一并存档。

  (四)采购评审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评审现场或对外联系工作的,均应事先向现场监督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非经通知、邀请并签到,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五)采购活动现场发生突发情况影响开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当依法迅速作出应对处理,尽量保障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六)评审专家因回避、临时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

  (七)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归档留存。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录音录像采集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录音录像采集设备正常运行。在开标、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开标、评审现场的录音录像刻制成光盘归档留存。

  评审管理

  第十条 评审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密、回避等相关规定,依法独立履行评审职责,客观、公正、审慎参与评审工作。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因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事先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二)服从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的现场管理,主动出示身份证明,进入评审区域后应主动寄存移动通讯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三)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或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回避,自觉签订《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四)保持评审现场安静,不在评审现场随意走动,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需与外界联系或暂时离开评审现场的,应向现场见监督员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在监控区域内进行相关活动,并应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现场人员,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回答供应商代表提出的有关异议。

  第十一条 评审小组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工作:

  (一)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小组组长,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

  (二)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采购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标准等。

  (三)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四)评审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对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五)评审人员对各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非实质性内容有疑议或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及时向评审小组组长提出。经评审小组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六)评审人员需对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唱票或统计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现场监督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应由相关人员当场改正或作出说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说明的,由现场见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七)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汇总情况和采购文件规定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

  (八)起草评审报告,所有评审人员须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对有关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样品、现场演示(如有)的说明、解释、要求、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的,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人员及其意见或理由应予以完整记录,并在评审过程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执行。对采购文件本身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矛盾的内容,应作对供应商而非采购人有利的解释;对因采购文件中有关产品技术参数需求表述不清导致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不一致时,应终止评审,重新组织采购。评审人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由现场监督员记录在案后,可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方式的,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明确或修改完善采购需求,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当场或另行告知参加上一轮谈判、磋商的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可以当场或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完善采购响应文件相关内容,并以谈判、磋商记录或响应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下接触或联系采购响应供应商。

  (二)收受采购响应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

  (三)擅自改变招标、询价文件。

  (四)修改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除外。

  (五)发表不当言论、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私下互相串通压制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等其他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的行为。

  (六)征询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性意向。

  (七)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八)超出范围要求供应商对实质性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在评审现场以外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

  (九)未经授权向外泄露有关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违反规定协商、比较评分。

  (十一)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的履职行为。

  现场其他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供应商代表和评审专家,服从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的现场管理,公平公正行使采购权力,执行评审结果,积极配合完成采购各环节工作任务。监督员对采购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及评审专家进行监督。除采购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现场监督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及现场其他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除应遵守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对特定供应商发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

  (三)不得向评审专家明示或暗示自己具有引导性的评审意图;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现场监督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正常履职活动。

  第十七条 供应商代表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进入采购活动现场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证明,签署无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服从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的现场管理,遵守现场秩序。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代表参加开标活动的或供应商代表因故未参加开标、评审活动或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开标、评审程序继续进行,事后不得要求补办相关现场确认手续,也不得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还原或重复履行相关工作义务,但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补签《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第十八条 供应商代表在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存在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或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或现场监督员提出,并积极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进行调查处理;

  (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干扰评审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秩序;

  (四)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虚假响应、虚假陈述、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资格;

  (五)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六)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恶意串通;

  (七)不得向参与评审活动的相关人员、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如实答复评审小组提出的询问,不得主动提出澄清或说明,也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意见。

  第五章 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监督员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采购活动现场开标、评审各项工作纪律制度,依法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工作,不得从事与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关的活动。监督员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记录,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等采购相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现场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信息公告手续是否齐全。

  (二)采购活动的时间、地点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是否一致。

  (三)采购活动现场的音视频监控设备是否正常。

  (四)供应商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缴纳。

  (五)参加评审人员身份与邀请或随机抽取人员名单是否一致。

  (六)评审人员通讯工具是否统一收缴保管,有无违规使用情况。

  (七)进入评审现场人员是否按规定登记、签到。

  (八)开标、评审工作是否按采购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九)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是否按规定告知供应商、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代表、评审人员相关权利、义务、回避要求等应告知事项。

  (十)现场工作人员的语言、行为是否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及规定,是否存在诱导、左右评审活动等违规行为。

  (十一)评审人员评审、打分结果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最高报价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小组是否予以书面说明。

  (十二)开标记录、评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述现场情况,相关投票、表决事项是否完整记录并如实记载提出异议的人员及理由,开标记录、评审报告的签名是否完整。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评审工作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向评审人员明示或暗示自己的意见;

  (二)越权行使评审小组的权力;

  (三)无正当理由干涉评审活动和评审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擅离职守,放弃监督;

  (五)收受相关当事人的财物、报酬或其他不当利益;

  (六)作出有损采购形象的行为和言论;

  (七)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活动。

  评审小组成员发现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有权及时提醒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如实记入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督员发现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其他采购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书面报告,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督员在结束现场监督工作以后应当填写《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处。

  《采购活动现场监督记录表》是学校监督部门处理举报、投诉和对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进行监督考核的重要证据,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并归档留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经办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至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现场监督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可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工作;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禁止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代表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现场监督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勒令离开采购活动现场,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由财政部门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可以按不良行为予以诚信扣分;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活动现场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员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提请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进口产品需求论证、采购项目需求论证、采购结果复查、书面推荐竞争性磋商、谈判供应商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电子化开标、评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采购活动现场有关参考文书样式

  2.z民族学院招投标工作纪律

篇4:小区物管费乱象:钱放在保姆口袋,主人却监督不到

  深圳会计师讲述审计发现的小区物管费乱象

  “钱放在保姆口袋,主人却监督不到”

  钱放在保姆口袋,主人却监督不到

  在业主与物管的博弈中,业主往往因为产权分散无法形成合力,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业主与物管,双方各种各样的矛盾经常见诸报端。

  日前,南方日报记者接到了几个业主的反映都与小区物管有关,物管公司越过业主大会上涨物业费、小区业主失窃物管未尽责,小区物管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进行绿化改造、防盗改造等工程,其背后暴露的则是小区业主与物管方之间尚未对等的紧张关系。

  物业管理本来是业主通过购买而获得的小区服务,而实际在深圳很多小区,由于开发商卖楼后先选择自己的物管公司从事前期物管,后期即使物业管理服务不尽如人意,但作为小区主人的业主常常由于产权分散无法形成合力,最终在两者的商品交换中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

  “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案例,那可以说是太多了”,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做了十年的业主维权,他告诉记者,物业侵权首先就是物管对于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使用的不透明,很多物管对业主二次收费,收了钱却不提供服务等等,这都侵犯了业主权利。

  从20**年起,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马洪就开始从事小区物业管理账目的审计,到目前几乎已成为这一领域做小区物管审计最多的会计师事务所。马洪告诉记者,专门针对小区物业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完善,“我们对于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制度非常完善了,也有了教育等特殊行业的审计标准,但是在小区物业财务审计却还没有专门的核算制度,现在大多是在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制度,其和物业管理完全不同,这种会计审计报告做出来了业主还是不知道物管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

  “钱放在保姆的口袋里,主人却监督不到”,在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马洪为记者讲述了其审计多年发现的种种小区物业管理费乱象。

  乱象1

  收费不公

  “你交了,开发商自己留存的单位却没交”

  会计师马洪告诉记者,审计小区的物业管理费首先是审收入,物业管理方首先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收入不足,“如果说一个小区一部分业主缴纳了物管费,而另外一部分没有交,而且物业管理方没有催缴和追缴,那么它就侵害了那些交了物管费的业主的权利”。

  主要造成收入不足的有两种,一种是有些业主赖着不交,而物业管理方却没有追缴;另外一种是小区内有不少的开发商留存的单位,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常是“父子关系”,“儿子自然没有催缴老爸的物管费”,马洪告诉记者,此外开发商的关系户或者物业公司要讨好的业主都可能没有缴纳管理费。

  “曾经有个物业少收的物业管理费多达300万”,马洪透露,审计这家物业时,物管方还称物业费没有少收,后来查大部分是开发商留存单位未交。

  物业费收入的多少,马洪表示这是很容易计算的。每个小区物业的建筑面积都是容易获得的数据,而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则是已公布的,两者相乘即是小区应该有的物业管理费收入。

  支出越多越好

  支出越多越好

  乱象2

  “酬金制在现行政策下是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花越多钱提越多酬金”

  物业管理的支出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清洁、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物业共用设施维护等,“这里面如果有涉及大的物业支出则还要看有没有招投标,已经竞得标的单位合不合理等”,马洪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多使用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有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而包干制则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下除非上涨物业费,否则收入上物业管理公司已经不会有多创收的可能,而由于盈余归于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包干制常造成物业管理方的节流,尽量减少支出”,马洪告诉记者,在没有充分监督的情况下包干制其结果就是物业服务质量的下降。

  “而酬金制在现行政策环境下则是让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花越多钱越好”,马洪表示。记者从《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看到,“实行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测算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应以实际的支出为计算依据,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为基数计提酬金”,这意味在计提比例固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支出越多物业管理公司提取的酬金越多,马洪透露,其审计的这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是按上限10%计提酬金,“没见过提10%以下的,并且物业管理费也很少有盈余的,都是有多少花多少”。

  乱象3

  高价购买关联公司服务

  “不仅以高一倍的价格购买服务,而且还是向物管关联的电梯维护公司购买服务”

  不仅在服务支出上采取支出越多越好的方式,而且在一些购买服务上,有物管公司有高价购买服务的嫌疑,甚至是购买自己关联公司高价服务,马洪表示。

  深圳业主自治小区景洲大厦的业委会主任邹家健告诉记者,在业主充分监督环境下该小区的电梯维护费大概是每部600-800元/月,其他小区电梯维护费是否合理可以参考这一标准。马洪告诉记者,其审计的小区就出现过电梯维护费1200-1500元/月的案例,“不仅高一倍价格购买服务,而且后来还发现是向物业管理公司关联的电梯维护公司购买的服务”。此外,曾有一个小区以每年30万的高昂价格购买电梯设备维护服务,“我们推断是关联公司,虽无法证明,但该物管公司购买这项服务没有进行招投标就已经是明显违规了”,马洪表示。

  还有个别集团性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小区,在审计中马洪发现该公司服务的小区有一笔30万元的支出用于集团下各物业服务小区的信息化建设支出,“由各个小区交钱给物业管理企业做信息化建设,这分明是拿业主的钱给自己贴金”,马洪解释,这项信息化建设于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无益,本不应该在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中。

  有的小区也把清洁、保安等员工的午餐支出列在物业管理费内,“这应该算是合情但是不合理的一种支出”,马洪认为,员工的午餐费属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支出,应从其获取的酬金内支出,而不是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支出,“但如果午餐标准是合理的,并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那么这笔支出相信业主也不会反对”。

  乱象4

  收钱归物管 支出归业主

  “一方面物管公司运营游泳池收取门票,另一方面在物业管理费中又列支了游泳池的维护费用”

  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入和支出由于常没有有效的监管,因此其也常出现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审计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费,首先是看收支情况,还要看小区的一些产权归属,这些则和收支有很大关系”,马洪表示,比如停车场的归属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架空层的归属有没有明确产权等等。

  在景洲大厦,由于业委会的较早成立和运作,该小区的停车场已明确归业主集体所有,因此该小区停车场每年的收入归业主,这笔收入每年多达数十万元。而在深圳大部分小区,停车场真正归属业主的属特例,在新建小区地下停车位更多则是通过购房合同约束归卖方所有。此外,“有一些小区物业管理方甚至将归属业主所有的架空层围合起来变成商铺对外出租”,邹家健表示,这些都是明显侵犯业主权利的。

  “还曾经有个小区在游泳池维护方面二次收费,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运营游泳池收取门票等费用,另一方面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中又列支了游泳池的维护费用”,马洪表示,这就属于明显的收钱归物业,成本却摊到业主身上。

  “还曾有一个小区,物业管理费支出中列入了小区外巡逻保安员的费用”,马洪解释,小区物业都是保护小区的治安和安全,专门安排保安员在小区外巡逻显得很突兀,后来则发现,该小区开发商在小区附属楼内办公,大门向外开放,“开发商把本应自己承担的大门保安员的费用列在了小区业主身上”。

  乱象5

  “巨额”亏损却“赖着不走”

  “如果亏损,那早就离开了,为什么却赖着不走,物业管理公司会为业主垫钱做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亏损”,会计师马洪表示,其对看到的很多小区物业管理账目亏损都无法相信,“最简单的道理,作为一家企业,不是做公益的,如果不赚钱,如果亏损,那早就该离开了,为什么却赖着不走,物业管理公司会为业主垫钱做物业服务?”

  据从20**年就从事小区物业管理财务审计的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统计,其这么多年来审计的小区物管公司,大部分都是亏损的,“超过60%的物管账目显示其亏损”,马洪透露,还有30%多的物管显示“略有盈余”,这被马洪理解为“比较会做账”,只有不到10%的物管会显示有结存和盈余。

  马洪告诉记者,曾有某个小区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做了10年,赤字1000万,物业管理公司竟然还愿意在这个小区继续做”,这不可理解,马洪表示。

  “一方面这么多的物管公司说自己亏损,另一方面物管却赖着不走,业主要召集成立业主大会意图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还会遭到原物管的百般阻挠”,马洪认为,可以想象,物业不走那一定是有钱赚。

  如何让物业费使用

  更透明合理?

  对于深圳如何走出物业管理财务支出缺乏监管的困境,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马洪和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霭贫都提到了香港的制度。马洪认为,香港物业管理按照固定工资的方式获取报酬,分开管理工资和业主备用金的制度可鼓励物管更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而陈霭贫则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源在于没有理顺物业管理其作为一种商品在交换双方的权利对等的关系,“应该赋予业委会法人资格,这样其作为独立的经济体,可以拥有财权,和物业管理公司就有了对等的关系”。

  建议1

  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马洪:

  学香港,实行“固定工资+备用金”制

  马洪告诉记者,在深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采用的就是包干制和酬金制的办法,前者盈亏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负,物管方容易节流从而降低服务质量,而后者由于酬金是按照物业服务支出的固定比例计提,因此变相鼓励物管公司多花钱。

  马洪建议,深圳可以学习香港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制度,由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制定“工资”,这是固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报酬,而另一部分则是“备用金”,这是业主交由物管公司代管的费用,在香港这部分备用金是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审计的,两部分哪些是物业管理方所得,哪些是业主所有就很清晰。

  建议2

  深圳市住房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霭贫

  赋予法人地位,让业委会有财权

  陈霭贫告诉记者,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的物业管理服务方要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但公布的账目常是按照会计法方式操作,“就像老百姓看政府的财政预算一样,业主经常看不懂”,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由于标准不同,业主聘请方和物业聘请方常常对于账目和支出有不同的统计结果。

  “我们深圳的物管制度很多也是源于香港,我们的酬金制正是香港制度的变种”,陈霭贫表示,但不同的是我们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设计有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我们没有理顺物业管理其作为一种商品,其交换双方的权利对等关系。

  “强势和弱势的所谓说法并非固定的,说物管强势也并不准确”,陈霭贫认为,同样由于业主大会、业委会没有法人地位和行为能力,因此发生纠纷的时候,这个机构就表现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那时物管方也会变得很弱势”。

  陈霭贫建议,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度应该继续往前进,像香港那样在业主委员会之外还有业主立案法团,法律赋予了其独立法人地位及明确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我们则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没有财权”,如果赋予业委会法人地位,其就可以拥有财产,“人、财、物”在业委会的手里,它作为独立的经济体,和物业管理公司怎么谈就都可以了。另外,政府作为监管方也要依法秉公办事,不能超越法律。

  陈霭贫表示,如果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法人地位,那么后面其构成的方式,是否和物管共用账户等就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了。

篇5: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制度

  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监督制度

  附件一:

  TC大厦业委会监督制度

  为了提高TC大厦的管理和服务,经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TC大厦业委会监督委员会,建立TC大厦业委会监督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小组(简称业监组)对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情况,TC大厦业委会事务公开和理财情况,TC大厦各项收支、投入、工程项目及商、企、服务业招标、合同洽谈与签订、TC大厦重大事项的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支持和配合业委会等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收集并受理业主的意见建议,及时向街办、社区及业委会反映业主对TC大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条:业监组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监组及其成员对业委会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TC大厦业委会会议,向业委会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和掌握TC大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TC大厦事项和业委会成员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进行解释;

  (三)督查权。对业委会、物业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TC大厦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与业委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街办、社区或会同业主代表讨论决定。

  (五)监管权。业委会对TC大厦重大事项、行为和决策是否合理、规范等进行监管,需要经街办、社区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通过的,了解并掌握业委会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等。

  (六)公平权。业监组和业委会是在街办的领导之下,同为TC大厦服务的两个民间组织,以创建和谐美好家园为目的,双方成员的权利、地位和待遇平等,不搞特殊化。

  二、业监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行使和完成街办和业主的合理化建议以及业监组规约所监管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街办、社区和TC大厦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与业委会共同遵守所达成的共识或规约等。

  第三条:业监组的监管内容和程序

  一、业监组开展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业委会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业委会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业委会不组织、不召集或擅自做出决定的,业监组不予支持或及时向街办或纪委反映,并督促业委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业委会事务公开的监管。对TC大厦业委会事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合理,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业监组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业监组应及时向业委会提出,业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TC大厦资产管理的监督。业监组参与业委会制定TC大厦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业委会财(账)务支出事项,由业监组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未经业监组审核的票据,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业监组可提请街办或业主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业监组有权对TC大厦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和集体房产、场所、车位、广告等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

  (四)TC大厦的投入、招标、招聘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业监组对TC大厦的投入、商业服务业招聘及工程项目等要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业监组要及时与业委会沟通或向街办反映。若发现业委会违规违纪的,业监组要及时向纪委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五)对业委会进行评议。业监组每年组织业主或业主代表等对业委会进行评议,采用召开业主代表会议、上门调查、业主随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业委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对其成员和主任进行满意度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二、业监组实施监督管理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围绕TC大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街办和纪委的要求,通过随访、约谈、开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街办和业委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示栏、网络或电视屏幕等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业主的询问质疑业监组有权要求业委会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四条:业监组工作制度

  (一)实行工作例会制度。业监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建立学习培训制度。业监组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街办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三)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业监组每年应向街办、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街办要加强对TC大厦业监组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业监组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工作台账制度。业监组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录,工作台账要列入档案以备查阅。

  (五)建立保障制度。业监组与业委会应有相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制度张贴公示。在街办的领导下,对业监组、业委会的账(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经有关方面审批后,方可在TC大厦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或相关渠道中同支,支出情况应定期在物业管理等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六)建立申诉救助制度。业监组在受到无理阻挠或不公正待遇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街办和纪委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首届业监组等要求及任期

  (一)业监组要以“团结合作;服务TC大厦,共同创建;美好家园”为宗旨。首届业监委委员暂定3名,必须是本TC大厦的业主,委员不仅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充分的工作时间,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业监委成员为奇数,意见要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表决通过,若有人员变动或要增补时,可采取业主自荐、推荐等方式进行。

  (三)首届业监委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到期可改选也可连任,业监组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业监组成员任期届满后,在业主委员会换届后进行换届。

  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小组

  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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