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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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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工业学院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满足学院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90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3号)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院委托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是指不列入学院事业编制,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院与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编制内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要充分发挥人事代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运行效率,控制运行成本。

  第五条 现有编制外人员,符合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招聘条件的可以参加报名,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章 人事代理岗位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按照精简效能、从严控制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七条 人事代理岗位仅限于学院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岗位。

  第八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愿意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学历层次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第三章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程序

  第九条 用人单位(部门)结合学院和专业发展,在每年年初提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需求计划,人事处汇总后制定年度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方案,经院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学院成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公开招聘领导组(以下简称招聘领导组),招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领导组组长: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 组 长:分管人事副院长

  成 员: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发展法规处、教育研究与教学评建处等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1.公布信息:对于岗位紧缺或急需的专任教师,根据院党委常委会批准的计划数额,由人事处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资格审查:由人事处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3.聘用考核:根据制订的具体招聘方案,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条件进行考核(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4.身体检查:拟聘人员必须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符合岗位健康标准,方可聘用。

  5.公示:根据考核结果,由人事处负责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人事处通知本人,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签订聘用合同、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由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生效。

  7.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人事处代表学院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8.报到上岗:确定的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持报到通知到用人单位(部门)报到上岗,五个工作日内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1.聘用合同的签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签订《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明确约定聘用岗位与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限;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争议的处理等事项。初次聘用人员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

  2.聘用合同的续签。聘用原则上实行三年一聘。

  (1)个人申请: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受聘人员向所在单位(部门)提交续聘申请,申请续聘人员的年龄应不超过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受聘人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及工作需要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并将续聘意见报人事处。

  (3)学院批准: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部门)的审核意见整理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签订合同:学院研究同意续聘人员,由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

  3.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十三条 薪酬待遇。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科研基本工作任务后,每月按照本人岗位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超过基本工作量发放超工作量绩效。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内,学院按国家、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本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学院直接从支付给本人的工资中扣缴。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关系、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评奖评优等与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与学院同类人员一起参加职务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认定,院内兑现相应待遇等。

  第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期内按照《太原工业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不为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提供学历教育经费。用人部门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短期培训。聘用人员在学历上如需要继续深造,脱产学习的,经学院同意,可解除聘用合同;在职学习的,须在聘期内工作满两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与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签订单位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学院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期间相关代理费用由学院统一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后,学院即与其脱离代理关系,且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

  为方便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学院建立人事代理工作专用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人事代理专任教师专用名册、数据库、人员变更纪录。

  2.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人员入校批件。

  3.《太原工业学院公开招聘人事代理合同制专任教师报名表》、《太原工业学院人事代理专任教师聘用合同书》、《人事代理协议书》等。

  4.已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台帐或存根。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管理。

  人事处负责审核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审核发放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用人员合同签订、解除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办法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人员执行。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部门)负责考核,人事处负责建立人事代理专任教师校内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资等级晋升、下一聘期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较大事故的,报学院批准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院管理。人事代理专任教师在聘用期间,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院介绍信到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须参加国家、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培训教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事代理专任教师符合省内人才引进政策、学院引进条件的,可优先考虑正式引进。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部门),指学院教学系部和教辅部门

  第三十条 如遇国家相关法律与政策调整,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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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小区业主怠于行使权利,业委会能否自行聘用物企

  案例:小区业主怠于行使权利,业委会能否自行聘用物企?

  ·案 情 回 顾

  江苏省常熟市某小区在20**年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两次委托前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地下车库的产权、房屋质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及收费等问题,均因大部分业主未参加而未能形成有效决议。

  20**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缴纳期限。小区业主李某因拖欠物业管理费而被物业公司起诉。

  同年,李某一纸状书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且收费标准条款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损害了部分业主权益,诉求法院撤销两被告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未作答辩。物业服务企业辩称:李某主张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议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费等服务合同,已经过公示并在绝大部分业主同意,原告李某主张撤销只是个人主张;物业管理费是考虑电梯运营费等其他综合因素后确定的,不存在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权益的情况。

  焦点问题

  部分业主怠于行使管理权,未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导致有关事项无法形成业主大会决议,该部分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服务协议是否有撤销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规避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委员会两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涉及业主利益的事项,均因大部分业主未到,导致业主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相关事项决定未能形成。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内业主正常生活,避免对业主生活及小区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物业服务企业已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大部分业主亦向其交纳物业费。业主李某因拖欠物业费,且在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催缴无果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再次提起本案之诉,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支持李某的诉请,则有可能对小区内大部分业主的生活及小区正常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如李某认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作出决定。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在业主怠于行使管理权的情况下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并未有侵害业主权益的主观意图,且物业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业主李某并无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规章规定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事实,如李某不认同该收费标准或认为收费不合理,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相关事项。

  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判决颇具争议。

  一方面,该判决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业主撤销权纠纷,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突破,甚至相悖,因此是否具有示范作用值得商权。

  另一方面,该判决实质上充分尊重了业主的“意思自治”,即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除了关注业主怠于行使权力外,更重要的是关注到业主在物业费调整后仍然继续交费的事实,进而认定了调整物业管理费并未违背大部分业主的意愿。

  怠于行使管理权的业主提起撤销权之诉时,法院将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及相关事实进行判决?现行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是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在遵守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兼顾个案的具体情况。

  本案的具体情况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因为未经过业主大会有效决议,并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所以该物业服务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业主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本案中,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业主的诉求,根本原因有三。

  (1)该物业服务合同之所以未按法定程序表决,是因为业主怠于行使管理权造成的。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两次召集业主大会,均因大部分业主未参加而未能成功举行并形成决议,现实生活中,正是因为很多业主怠于行使管理权,而使得业主大会诸多管理事项无法得到有效通过和执行。这已是我国物业管理服务的困境之一。业主既然不参加表决,那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放弃对业主大会决定的异议权,这是对其撤销权的一种限制。

  (2)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未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本案中,大多数业主实际接受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并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支付了相应的物业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未侵害业主的利益。虽然法律赋于了业主撤销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只有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业主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充分尊重业主委员会的团体自治性。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决议属于团体自治行为,只要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就不宜主动干预业主内部事务。部分业主不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可以通过议事规则交由业主大会决定相关事项,不宜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篇3: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单位:**小学

  乙方(签字): 岗位: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食堂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 20**年 9 月 1 日至 20** 年 2 月 29 日止。共年 6 月,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1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岗位承担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天按学校后勤处营养餐搭配规定进行加工,准时为学生提供营养早餐。

  2 、乙方确保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并保持整洁干净,每周换洗 1 次。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3 、乙方必须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餐具厨具必须洗涮干净,流水冲刷,定期消毒;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操作间每周彻底清理擦洗 1 次;餐具厨具不得外借;严防食物中毒等,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

  4 、乙方必须保证供餐服务时间。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 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纪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四、劳动的时间与劳动报酬

  1 、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制。

  2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采取月包干工资形式。每月包干工资 800 元。

  说明:学校开给应聘食堂工作人员的 “ 劳动报酬 ” ,已包含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也包含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支付的一切补偿。

  3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聘期满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因无法抗 拒的非人为因素等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终止本合同。

  (1) 在聘用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 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品行不端正、品德修养差,经甲方教育仍不改正,在甲方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4) 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患病或者因公、非因公负伤、致残,医疗期间或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6)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7) 连续旷工达 3 天以上或聘任一年内累计达 7 天以上的。

  六、安全责任

  1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安全工作场所,监督乙方安全操作。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3 、乙方在上下班路途中出现的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无任何理由找甲方负任何责任。

  七、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处理

  1 、如果甲、乙双方一方要解除、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

  2 、甲乙双双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归还在

  受聘期间由甲方提供给的设备和财产,交割手续清楚后方可离校,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己方相关责任。

  3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乙方与甲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无故擅自解除、终止本合同的,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履行合同的时间计算,每少一天,违约金按 30 元支付。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 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十、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单 位(盖章):**小学 乙 方(签字):

  校 长(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4:公司员工短期聘用合同书(五)

  公司员工短期聘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员工手册办理之。

  第二条 乙方之职务或工种为

  第三条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 甲方公司总部;

  (二) 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 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 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第四条 乙方工作职责 、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第五条 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第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第八条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 元人民币。

  第九条 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第十条 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第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 、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 、记过 、降级、辞退 除名等5种。

  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声明: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满期以后自动失效。若甲乙双方同意,可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 方

  签约代表人: (签字)

  职 称:

  乙方(姓名):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联络方式:

篇5:物业公司制度手册:聘用制度

  物业公司制度手册:聘用制度

  一、聘任范围

  1.凡在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在管理岗位担任一定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2.职务聘任范围包括:部门正、副经理、岗位正、副经理、主管和领班,以及相当上述岗位和职务的人员。

  二、聘任条件

  1.热爱本公司,安心本职,有创业精神的员工。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章守纪、起模范作用。

  3.主管以下领班及相当职务由部门经理提名,报综合部备案后聘任。

  四、聘任考核

  各级人员的聘任,必须以聘任对象的领导能力、政策水平、现实表现、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群众基础为聘任的主要依据,并使考核形成竞争机制。

  五、聘期

  聘期一般为一年一聘,凡被聘人员均实行一个月试用期,期满合格正式聘任;不合格者按管理权限提出考核意见后解聘。

  六、解聘

  1.聘任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签定续聘,聘任自行解除。

  2.聘任期内,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者,或不能胜任工作者,按聘任权限随时解聘。

  七、续聘

  聘任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升降或续聘。

  八、待遇

  员工在正式受聘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解聘后,不再享受原聘任待遇。试用期间凡被聘任到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享受本岗位级待遇、伙食补贴、医疗补贴,部门经理以下人员试用期间享受所聘任岗位四级待遇。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任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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