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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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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本公司所拥有的机动车辆均为公司财产,用于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活动使用。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保证各部门业务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辆的使用规定

  1.本公司的机动车辆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分别按使用部门设立机动车辆档案登记,祥细记载各机动车辆有关运行资料,统一办理机动车辆的各类保险,车船税,保险理赔手续,督促安排各部门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安排货运车辆的营运缴纳及二级维护。

  2.公司车辆全部配备划分给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作业务用车,各业务部门经理本人作为部门车辆管理责任人,或者制定专人作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查工作,并承担安全驾驶和使用管理的责任。

  3.综合部和车辆管理责任人,经常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4.综合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明确责任,及时安排车辆检修。确定车辆维修项目、内容、费用、检验修理后车辆技术状况,并统一进行费用结算。(附车辆维修申请表及维修申请流程)

  5.本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需向其它部门借用或换用车辆作为临时使用,通过综合部协调并征得借车部门经理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使用,不得乱抓乱开。使用完毕后,应清洗干净完好无损了办理移交。未办理借用手续,私自动用车辆者,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6.虽持有驾驶证,但未经批准同意驾驶公司车辆人员,不得动用驾驶公司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7.未经公司领导和综合部批准,不得将公司车辆外借他人驾驶,学车人员不得用公司车辆练习驾驶,严格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开车回家。否则每次罚款200元。如有违章或肇事行为,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如果公司员工要借车私用,必须征得总经理批准,办理借用手续方可使用。

  二、机动车辆的运行规定

  1.本公司所有驾车人员经应持有相关合法证件,符合驾驶车辆的条件,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本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公司规定制度,加强工作责任心,做到安全驾驶。

  2.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填写《车辆出车记录表》,如果当事人没有填写《车辆出车记录表》,一经查实,每次出以100元罚款。

  3.各部门各分公司每月车辆出行记录表,必须报综合部存档备查。

  4.驾驶人员出车前,须认真检查车辆油、水、电、灯光、喇叭、轮胎、制动等项目内容,冬季出车应提前进行启动热车,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上路行驶条件。否则,由此造成的车辆损坏、违规处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5.驾驶人员应当爱护公司机动车辆,根据车辆保养操作有关规定,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检查各部位技术状况。经常清洗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包括车内、车外、货箱以及引擎的清洁)以维护公司的企业形象。

  6.驾车人员发现所驾车辆存在故障应立即向车辆管理责任人汇报,双方共同检查确认,提出具体维修处理意见及方案,在综合部的指导下送往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如果当事人明知车辆有故障,不作汇报,不进行检修,由此造成车辆发生较大损坏,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处以200元罚款。

  7.驾车人员出车归来,按规定停车位置停放车辆。出车在外应选取安全位置停放车辆,不能在危险路段或不准停车路段停放车辆。离开车辆时,要认真检查车门、玻璃是否关好。坡地停车要轮胎打掩,载有货物时要考虑车上货物是否安全,作好汽车防盗安全工作。

  8.驾车人员晚间要注意休息,保持良好精神状态,不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如酒后驾车造事被公安机关处罚羁留期间,公司一律按旷工处理,由其个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酒后驾车,虽未被公安机关查处,但公司得到举报或知晓情况后,仍将对酒后驾车者处以100元罚款。

  9.综合部在了解车辆存在故障,有可能对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未对部门经理、车辆管理员和驾车人员提出建议、警示,致使部门车辆出车造事,对综合部处以200元罚款。相反,综合部已经提出建议忠告,而部门经理、车辆管理员或驾车人员坚持让故障车辆上路行驶并且发生事故造事者,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10.下班后无业务需要,严禁车辆外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如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

  机动车辆的维修规定

  1.公司所以机动车辆的保养维护由综合部统一调度安排,必须填写《车辆保养维修报修单》经审批后方可送往指定的修理厂家进行维修,中修或大修项目综合部有权指定或责成该驾驶员全程跟踪监督修理过程,对一般较小故障的处理解决,有权调派公司的维修人员自己动手解决。若违反以上规定或不听从调派,对相关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2.机动车辆在外发生故障,驾车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车辆管理责任人和综合部反映汇报,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并按要求进行维修。否则,公司不予报销在外发生维修费用。(加气补胎,零星小修外)

  3.综合部负责建立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技术档案,详细记载车辆厂牌型号、购车日期、行驶里程、保养等级、维修情况、主要换件情况、各车辆维修费用统计等情况,建立祥实的电脑档案,以便清楚地掌握各机动车辆的运行情况,组织安排有效的定期保养,督促各驾车人员进行二级维护以及各类定期保养。

  4.驾车人员应随时保证车辆随车工具的齐全完备,保证备用轮胎随时可用,如需补充,更换,须经过安排有效的定期保养,督促各驾车人员进行二级维护以及各类定期保养。

  5.综合部与部门经理(车辆管理责任人)定期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车容、车貌进行抽查,检查。如检查发现被检查车辆多次出现:

  A轮胎气压不合标准;

  B冷切液、电瓶电解液、制动液、润滑油量不足;

  C灯光不全;

  D车容卫生差;

  E车身广告破损;

  F车辆带病运行等。

  公司根据检查结果对车辆管理责任人进行警告或处以100元罚款。

  四、机动车辆的肇事处理规定

  1.机动车辆发生下列行为均作为肇事处理范围:

  A、汽车相撞或与它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B、汽车撞及行人、牲畜、路旁建筑物、树木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C、汽车行驶失慎倾倒、倾翻致人员或车辆有损害伤亡者;

  D、汽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隧道突然崩塌等,致或车辆有损害伤亡者。本条款所指损害,包括足以致使本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2.肇事发生后应立即保护现场、急救伤患、尽量寻找目睹现场证人、证据。立即报警,同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发生重大损害事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电话通知公司(总经理、行政办公室、部门经理、车辆管理责任人)。

  3.机动车辆发生肇事(包括擦、挂)必须向公司车辆管理责任人及行政办公室汇报并详细说明情况。必须在三日内提交肇事报告书,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详细说明造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道路情况、造事原因,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处理结果如何、损害情况、伤亡情况。必须如实报告,如有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公司将对造事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取消当月绩效评奖资格。对造事后不按规定提交造事报告书的驾车人员,取消年度奖励资格。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造事责任人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留用。经法院判决徒刑者,公司予以解雇除名,并责令赔偿造事应付的经济损失。

  5.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公司予以解雇,并责令赔偿承担造事的赔付金额。

  6.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不是公司公务出车造事,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肇事责任属本公司驾车人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照各方应负责任的比率共同分担。

  7.肇事责任属于本公司驾驶员时,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若报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的,为教育员工,根据驾驶员责任大小,损失轻重,公司给予过失驾驶员每次100-500元的经济处罚。但若因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将视情节轻重,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10%-50%。同时取消当月绩效评奖资格。

  8.机动车辆的肇事修复理赔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责任人车辆管理员和造事责任人共同进行办理。

  五、其他规定

  1.操作工程机械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损害及伤亡者,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2.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违规行为所给予的经济处罚,各种肇事责任所给予的经济处罚以及赔偿承担的金额,均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开具处罚通知书,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报送财务部进行扣款,并将公司处罚通知书送达本人。

  3.各部门机动车辆全年考核标准:

  (1)车辆出车记录表;

  (2)车辆维修保养报修单;

  (3)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4)车辆状况;

  (5)无责任事故。

  4.综合部每月负责对各部门车辆管理责任人进行考核登记,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金的依据,年底给予保险金额10%的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爱护车辆,安全行车的驾车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必要损失浪费,发生重大损害伤亡事故的驾车人员,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除名辞退处理。

  5.凡本公司持有驾照的员工,在取得公司批准同意驾驶公司机动车辆前,必须认真学习本管理规定,认真遵守执行。

  6.本机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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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港务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P港务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将车辆之管理权责、购置、使用、保养、修理、加油、肇事处理等事项予以标准化、合理化。

  1.2. 使本公司内之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化,并达成经济效益。

  2. 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管理的所有公用车辆。

  3. 权责单位

  3.1. 公司综合办公室为本规章之权责单位,负责本规章之管制,并确保依据本规章之规范作业。

  3.2. 本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之证照办理、纳税、保险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3.3. 本公司所有之公务车辆应指定“车辆保管人”,负责该车辆之驾驶、清洁及维修,并指派专人负责调度管理。

  4. 车辆购置

  4.1. 本公司各单位若因公务需要必须增购车辆时应按固定资产增加方式请购,批准后由权责单位负责选购。

  4.2. 选购各种车辆应以坚固耐用,省油及价格合理为原则。

  5. 车辆使用

  5.1. 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盈都公司出车单》,经综合办公室批准后,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出车。未依规定申请使用者不得用车。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填写《盈都公司出车单》者,应先电话联系办公室负责人员,得到批准后可先出车,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5.2. 凡本公司所有之公务车辆应设置《车辆使用登记表》,每次出车时由驾驶员如实记录,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纪录表上前一人之里程迄数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录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至少抽查一次,如有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其部门主管纠正之,经劝导仍未改善者,将采取相应处罚或暂停其使用权利。

  5.3. 车辆使用人于驾驶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有故障、失窃配件或损坏等情事应立即报备,由最后使用人负责。

  5.4. 无驾驶执照人员及非本公司人员严禁使用本公司之车辆,如系无照驾驶而肇事者,除自行负责肇事全部责任外,应与车管专人一并处理。

  5.5. 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公务车辆开回家,或做非公务目的使用。

  5.6. 驾驶公务车洽公返回时,应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之合法位置),并将车载物品卸下,门窗关闭上锁,如任意放置致车辆发生违规、损毁、失窃时,除依情况由最后驾驶人赔偿外,并予惩处。

  6. 车辆的维修

  6.1. 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修理。

  6.2. 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办公室检验认可。

  6.3. 凡本公司车辆除紧急状况外,应至本公司指定之保养厂或特约厂维修,可自行修护时,应尽量选购材料换修。

  6.4. 公务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它耗损急须修护或更换时,可就实际情况直接送修,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五百元时,应先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核准后方可送修。

  6.5. 公务车辆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坏或机件故障,所须之修护费应依情节由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6.6. 车辆保管人于每次保养或维修后应记入《车辆维修报表》,并呈权责单位主管签核。

  7. 车辆保养

  7.1. 本公司公务车辆应由车辆保管人随时保持清洁,如遇天雨则每日必须擦拭干净,以防腐锈。

  7.2. 各公务车辆保管人应按照原厂所制使用手册规定之保养里程送保养厂保养。

  8. 车辆加油

  8.1. 各公务车辆使用之油料,以加油卡形式至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时填入《车辆使用登记表》以备权责单位查核。特殊情况也可以现金至加油站加油,但需说明原因。

  8.2. 车辆使用每月考核一次百公里油耗,对明显油耗异常者责令驾驶员作说明,无正当理由者视情节进行处罚。

  9. 肇事处理

  9.1. 本公司各种车辆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拒之力量,并因公行驶时,其罚款由公司负责。

  9.2. 各种公务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除向附近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车辆保管单位主管及车管专人联络,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并立即通报办公室主管或代理人。

  9.3. 公务车辆发生车祸后有关保险公司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权责单位负责处理。

  9.4. 前项理赔金额如不足赔偿肇事损失时,其不足部份得视责任归属,由公司负担或由肇事人自行分担。

  9.5. 未经公司许可私用公司之各种车辆而肇事者,其肇事责任概与公司无关,其肇事责任除应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外,并依公司有关规定惩处之。

  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

  年 月车辆使用登记表

  用车 时间 使用部门/人员 起讫地点 公里表数 加油/维修 备注

篇3:社区夜间停放车辆管理制度

  社区夜间停放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社区居民居住生活环境干净整洁,确保居民群众过个安全祥和的春节,社区警务室,物业处联合对社区夜间停放的车辆重点管理,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起社区生活区内夜间禁止停放一切机动车辆。

  二,车辆停放停车场的,可根据停车的信誉度,车辆情况,及缴费情况,适当优惠。

  三,对夜间停放生活区的车辆,罚款处理,不按时接受处理的从居民福利及其他待遇中加倍扣除。

  四,各个门岗室按时上锁,严禁车辆外出进入生活区。

  五,以上制定**年2月1日起执行。

篇4: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制度(二)

  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制度(二)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9、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0、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11、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2、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13、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4、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篇5: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决定车辆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二十一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 编号:

  (决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管理制度)

  业主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

  专有部分座落: ; 物业类型: (住宅或非住宅);

  代理人: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事 项 表决意见,请在以下三项中选择其中一项( √ )

  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管理制度(草案) 赞同( ) 反对( ) 弃权( )

  说明:

  1.请对以上事项进行表决,在对应的表决意见栏内划“√”;

  2.请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3.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参会,并根据委托人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并签名;

  4.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5.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管理制度(草案)内容详见公示。

  投票人签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表决票存根 编号:

  业主专有部分座落: ; 领票人签名: ;

  领票人联系电话: ; 领票时间: 。

  表决议题:决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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