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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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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员工的用工,特制定本办法。凡公司所属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员工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公司将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进入公司并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 件的所有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与员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4、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依国家、各地方相关劳动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员工被录用后,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员工入职后30日内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终止录用,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必须由员工本人在现场亲笔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4、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可向公司咨询。

  5、劳动合同签订后,员工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公司。

  3、公司依据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岗位的重要性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和确定劳动合同续签年限。

  4、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应按规定办理完相关离职手续,公司应于员工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5、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合同要求,合同到期后视为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公司需通知员工离职日期。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或在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详见《外聘人员奖惩管理办法》)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发生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外聘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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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物业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P物业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为确立公司与职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为规范职员的劳动合同管理,通过制定本制度,指导公司劳动合同签署、保存及管理。本制度所指的劳动合同包括一切聘用合同及协议。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

  3、职责:

  3.1劳动合同的制订修改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3.2公司全体职员的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签署;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改、执行、解释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3.4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及检查公司范围内劳动合同管理执行情况。

  4、劳动合同管理

  4.1公司原则上使用与各地劳动管理部门一致的劳动合同版本,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条款可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略加调整。

  4.2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为因使用非劳动部门版本的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资纠纷。

  4. 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具体期限以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为准。

  5、劳动合同签订

  5.1我公司首次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约定额不低于其岗位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次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5.2新入职的职员,人力资源部将安排职员入职一周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因职员个人原因无法正常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职员需签订《无法正常签署劳动合同之声明》。

  5.3职员在签署并保留合同后,需同时签署《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与《劳动合同签署声明》。

  5.4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员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5.5如发生职员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签署或续签劳动合同的,但又不与公司解除实际雇用关系的,则要求职员签署《劳动合同责任声明》。

  5.6劳动合同续签: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合同到期当月,向职员及直属上司发出合同续签意向通知,职员以及其直属上司有责任在合同终止前返回其续签意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根据意向书安排职员续签合同。

  6、劳动合同的保管

  6.1职员个人与公司各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合同统一归入职员个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6.2只允许当事人、当事人的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借阅职员的劳动合同,借阅合同必须进行登记;

  6.3过期的劳动合同继续存放在职员个人档案中,以备日后查对;

  7、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7.1根据劳动合同签署的期限,合同到期,有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终止前通知另一方;

  7.2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件均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2.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2.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2.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2.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合同终止或解除,都必须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否则公司有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8.相关文件

  HR-CQ0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9.相关支持表格

  HR-CQ01-05-F《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

  HR-CQ01-05-F2《劳动合同签署声明》

  HR-CQ01-05-F3《无法正常签署劳动合同声明》

  HR-CQ01-05-F4《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意向书》

  HR-CQ01-05-F5《劳动合同责任声明》

  HR-CQ01-05-F6《合同借阅登记表》

篇3: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暂行)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S*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 《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 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 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 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 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 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4:LW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LW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篇5:LH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LH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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