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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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客服部门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股份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股份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除股份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股份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公司资金不得外借给股份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四十九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一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六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 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十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

  第六十四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份公司董事会在未达到上述标准且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范畴内有权审批担保。

  第六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六十九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七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各公司应严格遵守。

  第七十二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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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宝丽股份公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宝丽股份公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七条 会计年度:以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条 记账本位币:人民币。

  第九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可以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

  第十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方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部门及全体股东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篇3:上海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上海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遵照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一)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1.  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董事会必须明确总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调各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关系;根据董事会通过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组织开展经营活动。

  2.  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委派,代表公司股东参与监管公司财务。贯彻国家有关财务政策;具体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组织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3.总经理、财务总监必须明确公司财务经理权责。包括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税收政策;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公司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会计报表;协助财务总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与职责,处理日常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公司财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应不偏不倚,保持独立的精神。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这些风险大部分都首先在公司的财务上反映。对发现违反国家制度或会计准则,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应当及时指出并加以更正。

  (二)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1.明确原始记录管理及填报要求,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健全财务核算资料。

  2.建立合理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预算依据、审批流程、分层授权及支付流程。

  3.建立资产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包括明确各项资产的收发、盘盈、盘亏、报废、坏账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财产物资盘点制度,在编制年度决算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且明确规定重点清查的办法,做到账、物、卡三相符。

  4.建立内审制度: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离职必须内审;在控股集团授权下对控股集团参股的公司开展内审工作。

  第三章 货币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详见附件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金管理规定》

  第四章 往来结算

  为确保本公司利益及公司现金流,减少问题账款、坏帐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活动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往来结算管理的基本要求

  l.往来结算关系是本公司经营过程中重要的经济活动,本制度往来结算管理包括:

  (l)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的管理。

  (2)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债务的管理。

  2.应收款项债权本着授权明确、合理占用、及时清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3.应付款项债务本着协守信用、按时清偿的原则进行管理。

  4.本公司往来结算应建立在经济合同的基础上。

  5.本公司往来结算应由经办人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负责清算。

  (三)应收款项管理

  1.应收款项由本公司负责相关账目的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逐笔反映应收款项发生日期、内容、金额、结算方式、经办人、回收及清理情况,及时核对、协助催收应收款项。

  2. 本公司收取汇票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对于财务所收票据,应加强票据的审核,注意是否粘单有误、盖章不全、盖章不压缝等问题,及早提出并采取措施。

  3.公司员工因公需借支备用金的,按规定手续办理,业务完成后一周内凭合法有效凭证结清借支备用金。

  4. 公司负责应收款项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款项,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交财务经理审核。

  5. 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由经办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债务人清收,如有差错,应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后据实调整。对3个月内的应收未收款项,财务部应通知经办人。对超过3个月不能及时收回的应收款项,财务部应上报总经理。

  6.应收款项中坏账损失的确认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1)坏账损失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董事会批准。

  (2)坏账损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上报主管税务机构批准后,财务科据以核销账目。核销坏账除已按法律程序追索无法收回的外,公司仍保留对核销坏账的追索权。

  (三)应付款项管理。

  1.公司采购商品除采用钱贷两清方式结算外,一律与供应商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应明确结算方式、付款日期。

  2. 发生向业务单位收取的押金、委托其他单位代付款项或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列人其他应付款处理。

  3.公司财务部是应付款项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章 外购商品

  为加强公司采购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维修用备品、备件的采购、耗用、 与核算等,结合公司经营活动需要,规定如下。

  公司外购商品主要用于物业维修所需商品、办公用品等。由主管部门建立台帐,记录收、发、存。本着节约原则,按需采购,尽可能地减少库存,减少资金占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为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合理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规定如下: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公司固定资产分类为: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等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

  1.公司购建、改扩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有关计划,按公司相应规定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请购单”,“固定资产请购单”上应详填物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等资料,填制后先由部门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实施购置。

  3.财务部按照各请购部门填制的“固定资产请购单”进行登记,做“固定资产预算使用情况表”,审核所购置固定资产是否在规定预算内,如超出预算,应及时反映,特需购入临时追加计划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购置。

  3.资产购置投入使用后由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由领用人、部门主管签字,一式两份,一份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

  4.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实行编号管理。

  (二)固定资产清查

  1.每年年末财务部会同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财务部和各使用部门账卡一致,账实相符。

  2.固定资产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方法,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发现盘亏、盘盈时应及时报呈上级批准处理。

  3.经管财产人员调动时,必须进行清查盘点,并填制“固定资产盘存单”,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清不准离职。

  (三)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有关规定如下:

  1.残值率为5%

  2.按各类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平均分摊(即直线法)。

  3.各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按下列执行: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 机器设备

  10年; 运输及其他设备

  5年;办公设备

  按低值易耗品。

  (四)企业固定资产减少规定如下:

  1.对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需经使用部门主管、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按相应规定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两份,一份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作为入账依据。

  2.对转让、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确为本公司不需用闲置的资产并按有关权限规定批准后实行。

  3.属于保管、使用、维修不当,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提早报废,根据情节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五)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是指尚未交付使用或还未通过规定需审计的建筑工程和更新改造工程。

  2.在建工程由专人负责实物管理及有关工程的施工管理。在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编制决算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在交付使用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待摊费用、当期费用。

  第七章 对外股权投资、证券业务

  (一) 对外投资按回收或是否超过一年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投资;按 投资方式不同分为证券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三种。

  (二) 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有董事会决议。

  (三) 证券投资,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并承担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1.公司的证券投资对象包括新股申购、国债回购。进入二级市场交易买卖任何标的物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授权,明确买卖标的物名称、价格区间、资金总额、止损止盈点或持股时间。

  2.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公司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第三方银行资金托管帐户进行证券投资,第三方银行资金托管帐户开通网上银行并办理二只U盾分别有二人保管。银行资金进入证券保证金账户必须有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二人签字。

  3.公司指定专人操作证券账户。公司指定人每月做好资金进出明细表、股票买卖明细表、盈亏汇总表。与证券公司、公司财务部核对无误后存档。公司指定人如果违反有关法规政策及公司规定,恶意操作、故意隐瞒违规操作、月统计表造假,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指定人赔偿公司损失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财务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银行转证券的资金划转工作,每月汇总统计银行转证券、证券转银行往来金额;负责证券投资的财务核算工作,每月底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通过证券投资开户营业部取得本月度证券交易流水作为会计凭证附件(如有二级市场买卖必须有董事会授权书),进行簿记核算,确保账实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八章 成本、费用

  为了满足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本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规定如下。

  (一) 公司发生的与房屋出租经营直接有关的支出(物业维修、保养费,保安、保洁费,有关摊销、折旧,物业管理人员薪资及费用等),应按规定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二) 费用是指与房屋出租经营无直接有关的支出,公司应计入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管理费用是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保险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有关税金、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职工培训费、坏账损失等。

  (四)财务费用是指公司在资金筹集和使用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归属期。

  第九章 工资及福利

  (一)根据劳动人事部有关企业职工薪酬的规定,公司的工资标准、奖励办法和劳保福利待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报主管财政、税务机构备案。

  (二)公司的工资总额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及各项奖金、中夜班津贴和岗位津贴,加班工资、其他工资性支出。

  (三)工资总额的列支办法,采用“按实列支法”

  按实列支法,即根据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和计提的各项福利费用及补贴,按月份别计入生产成本及各项费用。

  (四)公司的工资结算办法由董事会决定,一经确定不可随意变更。职工工资的发放或提取标准。

  (五)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社保、公积金费用,计提员工福利费用、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计提标准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入管理

  (一)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公司确认销售商品实现的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房屋出租、商标使用费、对外提供的劳务等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二)。公司收入实现的确认,规定如下:

  财务部在收到开票通知后,应当核对核对有关合同确认收入并据以开票。

  第十一章 重要单据管理

  (一)重要单据管理的基本要求

  l.本制度规定的重要单据包括

  (l)重要空白单据:如支票、销售发票、资金往来发票、收据等。

  (2)有价单据:如债券、股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银行存折等。

  2.本公司财务部是重要单据管理的职能部门、非经规定批准程序,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保管或持有。

  3.财务部应建立“重要单据备查薄”(以下简称备查薄),并分类反映重要单据的入库、领用及注销情况。

  4.财务部应定期根据备查簿的结存数量,核对实际保管数量,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调整。

  (二)重要空白单据的管理

  l.空白支票(包括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按照需要向开户银行申请购买,一般每一开户行每次购每种一本,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人员负责,并登记支票购买、领用登记薄。购入登记备查簿支票类明细户,出纳人员购回支票后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购买日期、开户行名称、购买支票起止号码等内容。

  2.发票按税务部门规定购买,登记备查簿发票类明细户,注明购入发票的起讫号码。发票使用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使用完毕计算出实际使用份数,金额和税以及作废发票号码,注销备查簿。

  3.重要空白单据的购入、印制、领用、注销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二章 预算管理

  公司采用全面预算管理。建立由财务部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的预算体系。努力做到收支预算有依据,执行过程有监控,年度预算有考核。

  详见附件二:《上海**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利润分配

  (一)企业的利润主要有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等构成。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

  公司的利润计算办法,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账结法。

  (二)营业外收支应根据国家财、税政策规定的项目列支,对捐赠支出、罚没支出、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等支出,必须经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门应编制年度、季度目标利润计划,定期进行利润分析,分析成本构成、费用开支、销售收入等相关因素,做好成本控制和售价分析工作,对实行目标利润完成 情况考核。

  (四)公司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公司净利润依照董事会决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正常的利润分配,应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束,并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按年度进行分配。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

  (一)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通过财务报告可以了解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成本费用开支、外汇平衡及盈亏情况,从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作出正确决策,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二)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1.公司的经营活动情况;

  2.盈亏情况及主要原因;

  3.资金运作情况;

  4.实收资本及变动情况;

  5.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6.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财务报告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力求全面详细。

  1.每月进行简要财务报告,主要是有重点地对几个重要指标进行简单分析,以观察企业在经营活动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每季进行专题或典型分析的财务报告,主要针对成本升降因素、销售增减变化或特殊情况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

  3.年度开展全面性的财务报告,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经总经理、财务总监签署后报财政、税务机关。

  (四)财务报告要求正确评价企业本身或本期的经营成绩,找出薄弱的环节,以便在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各个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

  年度财务报告应写清如对存货的进出库等采用的方法核算,会计方法的变更情况及原因,变更后对其财务成果,包括存货和利润的影响,主要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利润变动的说明等。

  财务报告是企业的一项历史资料,将与会计报表一样长期保存。

  上海**有限公司

篇4:海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海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海外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海外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海外公司财务组织架构

  1、上海总部全面负责海外公司财务管理、资金风险管控;

  2、会计人员由上海总部委派或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担任,履行海外公司结算会计岗位职责,目前由总部财务部会计兼任,具体负责事宜详见职责分工;

  3、出纳人员由总部委派或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担任,负责海外公司的资金收支办理工作。出纳岗位与结算会计岗位及海外公司负责人应履行“亲属回避制度”。

  三、财务人员职责分工

  (一)会计岗位职责:

  1、每周周一督促海外公司出纳提交截止上周末的现金及银行收支明细账电子版,根据每笔收支明细登记入账,并对原始凭证(票据)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负责日常采购付款的审批,严格按照总部财务部规定对采购付款进行审批,并对相关附件进行归档备案;

  3、每季度终了的次月5号前督促海外公司出纳寄回上季度会计资料,根据会计资料审核海外公司的每笔费用开支,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如有异常及时汇总并上报相关领导;

  4、按总部财务报表编制的相关要求,次月5号前编制财务报表;

  (二)出纳员岗位职责:

  1、负责海外公司银行款项、现金、支票的收支及核对,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收支明细账并每周周一将截止上周末的收支明细账电子版传回总部会计;

  2、项目满足业主付款条件时 ,负责提供发票及相关付款手续提交给业主;项目付款及其他进款项进账,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领导;

  3、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每月末提供银行盖章的流水明细并与上海总部会计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

  4、每季度终了的次月5号前将海外公司上季度整理好的会计资料传回总部;

  四、资金管理及审批

  (一)资金使用权限

  1、海外项目现场仅允许项目经理、现场经理及出纳有直接使用资金的权限;

  2、项目采购必须经过总部审批方可执行;

  3、单笔消费大于1000泰铢(200元人民币)时,必须向项目经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消费;

  4、单件消费大于10万泰铢的大额消费,如现场购买叉车,通勤车等大;项目经理必须向公司领导申请,否则总部财务将不予入账;

  (二)项目采购及付款审批

  1、除零星项目采购(单笔采购金额在5000泰铢以下)以外,任何项目采购与总部审批流程一直,均需进行合同审批及付款审批;

  2、海外项目发生采购业务时,由项目经理或出纳向上海总部专管海外项目采购员提交采购合同及合同审批表,由该采购员走正常采购审批流程,审批完毕后将合同审批表及采购合同交总部财务备案;

  3、海外项目需采购付款时,由项目经理或出纳向上海总部专管海外项目采购员提交资金申请单,由该采购员走正常采购审批流程,审批完毕后将资金申请单交总部财务备案,对于违规列支的采购付款,财务将不予入账;

  (三)日常费用报销审批

  1、项目现场的日常费用报销主要包含员工生活开支、房租水电、办公费、业务费、交通费、电话费等;

  2、日常费用报销时的票据及单据要求与上海总部一致,需将票据整齐粘贴在粘贴单上并填写相关报销单(费用类的填写费用报销单,出差类的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于国外均为形式发票且为外文,要求报销人在发票背面注明开支项目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

  3、日常费用报销时至少需经两人以上审核,至少需经证明人及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出纳方可报销,否则总部财务每季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发现不合规报销时将不予入账,且费用支出由出纳个人承担;

  4、审核人在对报销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费用报销制度执行,要求报销人对每张发票注明报销内容,除在报销单据上签字审核外还需在发票上签字。 (四)备用金借支管理

  1、项目经理累计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万泰铢;现场经理累计借款余额不得超过10万泰铢;项目现场其他员工累计借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泰铢;

  2、项目经理借支必须经上海总部财务负责人审批,出纳方可办理;

  3、现场经理、出纳及其他员工借支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批,出纳方可办理;

  4、出纳取现,单日取现金额大于20万泰铢时需经项目经理同意。

  五、授权审批

  项目经理出差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项目现场,需指定代理人履行费用及采购付款审批职责,待返回项目现场后进行补签。

  六、定期向总部财务报送的财务数据及资料

  1、需在每周一提交截止上周末的现金及银行收支明细账电子版;

  2、次月5日前提交上月银行流水明细扫描件(需银行盖章)及纳税申报表;

  3、出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5号前将海外公司上季度整理好的会计资料传回总部,最好由回国的同事携带回国或找可靠的国际快递公司快递回国,以免遗失;会计资料包含各类财务单据(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资金申请单及借支单等)及相关票据、采购合同、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等;

  五、该制度于2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篇5: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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