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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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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生产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录用每一名员工,据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新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初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续签合同期限可以为三年;

  2.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及其他劳动合同附件是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由公司根据法.、法规规定预先制定的规范文本;

  4.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接触另外参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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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物业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P物业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总则

  为确立公司与职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为规范职员的劳动合同管理,通过制定本制度,指导公司劳动合同签署、保存及管理。本制度所指的劳动合同包括一切聘用合同及协议。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员。

  3、职责:

  3.1劳动合同的制订修改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3.2公司全体职员的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签署;

  3.3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改、执行、解释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3.4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及检查公司范围内劳动合同管理执行情况。

  4、劳动合同管理

  4.1公司原则上使用与各地劳动管理部门一致的劳动合同版本,劳动合同具体约定条款可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略加调整。

  4.2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避免因为因使用非劳动部门版本的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资纠纷。

  4. 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具体期限以相关劳动法规规定为准。

  5、劳动合同签订

  5.1我公司首次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工资约定额不低于其岗位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次与职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5.2新入职的职员,人力资源部将安排职员入职一周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因职员个人原因无法正常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职员需签订《无法正常签署劳动合同之声明》。

  5.3职员在签署并保留合同后,需同时签署《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与《劳动合同签署声明》。

  5.4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职员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5.5如发生职员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签署或续签劳动合同的,但又不与公司解除实际雇用关系的,则要求职员签署《劳动合同责任声明》。

  5.6劳动合同续签: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合同到期当月,向职员及直属上司发出合同续签意向通知,职员以及其直属上司有责任在合同终止前返回其续签意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根据意向书安排职员续签合同。

  6、劳动合同的保管

  6.1职员个人与公司各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合同统一归入职员个人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6.2只允许当事人、当事人的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借阅职员的劳动合同,借阅合同必须进行登记;

  6.3过期的劳动合同继续存放在职员个人档案中,以备日后查对;

  7、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7.1根据劳动合同签署的期限,合同到期,有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终止前通知另一方;

  7.2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件均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2.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2.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7.2.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2.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2.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合同终止或解除,都必须完成相关离职手续,否则公司有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8.相关文件

  HR-CQ0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9.相关支持表格

  HR-CQ01-05-F《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

  HR-CQ01-05-F2《劳动合同签署声明》

  HR-CQ01-05-F3《无法正常签署劳动合同声明》

  HR-CQ01-05-F4《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意向书》

  HR-CQ01-05-F5《劳动合同责任声明》

  HR-CQ01-05-F6《合同借阅登记表》

篇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 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 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公

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 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 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 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4、对于各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人员,各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续签合同,均可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名;
5、拟续签合同人员签注意见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见"栏内,填注"同意续签"或"不予续签"意见,并由各公司总经理在"签字栏"内签字;
6、各公司须在一周内完成合同续签的确认工作,并将《续签合同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7、人力资源部接到各公司报送的《续签合同审批表》,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对各公司续签意见予以审核;
8、对不宜续签人员,要及时与各公司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对公司拟不续签而本人有意见者,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找本人和有关人员核实 ,并提出人力资源部意见;
9、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完成上述审核,并在人力资源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
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第三节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规定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各公司出现辞职、合同将到期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5、未经集团领导或各公司领导同意擅自离职的员工,集团及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逾期办理清退手续者,要视情节和期限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其人事关系将由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扣留,直至完成离职手续。

篇4: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 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 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篇5: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5)

  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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