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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超市商品换(退)及维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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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超市商品换(退)及维修规范

  奇迹超市商品换(退)及维修规范

  1、商品换(退)货及维修须知

  1)、顾客换(退)修商品必须凭购物的电脑小票或发票或收款收据。

  2)、顾客购买后感到不满意的商品在未经过任何形式的使用,且能继续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在三天之内来本商场办理手续,换购等值的其它商品。

  3)、当顾客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超过7日,不满15日,可更换或者修理;超过15日不满3个月,可以修理。商品两次修理后仍不具备合格商品使用性能的,可以换货。因缺少零部件,或者因技术原因在二个月内无法修复,在责任期限内的商品可以换货。

  4)、售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由顾客本人的使用不当,造成商品的损坏或因顾客个人特殊原因(如;对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过敏等),本商场对此类商品的维修,换(退)要求不予受理。当双方在商品的质量问题上存在争议时,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为准。

  5)、名烟、名酒、保健品、茶叶、内衣、内裤及一切无法鉴别是否使用过的商品本商场一概不予以受理。

  6)、本商场明示的处理品或者附赠品等销售的不在换(退)、维修之列。

  2、商品退货、换货操作流程

  商品的退换货过程是我们对顾客服务的延续,为了更好、更快的处理此类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对公司门店商品退货、换货处理流程予以规范、统一。具体操作方法为:

  1)、顾客凭购物电脑小票或发票到服务台提出退换货要求;

  2)、服务课接待顾客,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退换货要求;

  3)、相关商品课员工对商品进行检查,确认商品是否符合退换货原则,联营商品由其促销员确认;

  4)、对于顾客要求退现金商品,要求值班经理签字认可;

  5)、防损课对退换货商品实物进行确认,并签字认可;

  6)、服务课开具退换货单给顾客,退换货单一式三联,留存一联,顾客一联,财务一联;凡退现金必须在单据上注明为退现;

  7)、顾客签字,在服务台领取现金或一联换货单;

  8)、服务课将退换货商品登记在专用的退换货登记本上;

  9)、商品课从服务课领取退换货商品,并在退换货登记本上签字;

  10)、商品课将退换货商品重新上柜销售或进行返厂、返仓、报损处理。

  3、对于顾客退换货时各类商品应遵循的规定

  1、售出商品应尽量以换货或进行维修服务为主要的处理方法;

  2、属联营商品的,必须由其本柜促销员签字认可,属商品销售串码,必须由联营柜双方促销员和相关理货员签字认可,并由值班经理签字认可,方可开具退换货单。

  3、日用品类商品:顾客购买后不满意,未经任何使用,能继续销售的,自购买日起3天内可以退货、换货;属于质量问题的商品(如:售出时商品产生质变、商品超过保质期、质量不过关而导致商品无法正常使用等),自购买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换货、维修,15天内可以换货、维修,三个月内可以维修;维修商品应开具商品维修单。

  4、日化类商品:高档化妆品不予退货、换货;顾客对因使用无质量问题的化妆品过敏,不予受理;双方因质量问题存在差异,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为准;对于厂家有驻店促销员,促销员同意更换商品的,可以退换货,但对于顾客已经使用过的商品,必须将商品返厂给供应商,商品不得再次上柜销售;其他商品顾客购买后不满意,未经任何使用,能继续销售,购买后3天内可以退货、换货,属于质量问题的(如:售出时产品产生质变、商品超过保质期等),自购买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换货,15天内可以换货。

  7、食品类商品:售出的名烟、名酒、保健品、茶叶不予退换;其他商品顾客购买后不满意,未经任何使用,能继续销售的,3天内可以退货、换货;属于质量问题的(如:售出时商品超过保质期、商品产生腐败霉变、商品内含有异物、商品实际重量与注明的重量差异超过标准等),自购买日起7天内应予以退货、换货,15天内可以换货。

  8、服装类商品:对于售出的内衣、内裤不予退换,其它商品顾客购买后不满意,未经任何使用,能继续销售的,3天内可以退货、换货;属于质量问题的(如:商品断线、开缝、实际尺码与标准尺码不符等),自购买日起7天内应予以退货、换货,15天内可以换货;

  9、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如:断帮、断底、断面、开线、开胶等)实行自购买之日起7天内包退、包换、包修,一个月内包换、包修,三个月内包修;顾客因鞋大小不一、不顺脚、未正常穿过的商品,7天内可以换货,但不予退货;退货商品超过一个月但在三个月内的,按每天05.%收取折旧费;修理商品应开具商品维修单(可视具体情况,与供应商协商,由供应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10、家电类商品实行三个月包退、包换,保修年限根据厂家承诺期限,退货商品必须包装、附件、赠品完整,每少一样必须扣款30元至100元不等,必须要有厂方特约维修站点出具的产品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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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操作规程(2014)

  启城管发〔20**〕85号号

  关于印发《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启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启东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项帐户的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按照以下操作规程办理。

  事前申请:1.报修人填写《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申请表》,填明申报项目内容及现状,制定初步维修方案和费用预算。2.报修人将《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接受业主监督,公示结束后汇总情况,报修人提供清晰的公示影像资料2张(远、近照各一张)。

  办理申报手续:初审通过后,报修人收集以下资料:1.维修项目修理方案;2.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业主确认书;3.维修工程预算书(5000元以上项目需专业单位编制预算);4.需维修部位照片;5.维修工程已超出保修期的证明材料;6.相关设施设备维保合同;7.承诺书;8.其他。

  维修过程监督:经复审并报财政局审核通过后,通知实施维修,维修过程中报修人应做到:1.设施设备部件更换项目,施工前需现场验货;2.对于维修工程,要做到事前查验,事中巡视,事后核查。

  竣工验收:1.报修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填报竣工验收单;2.报修人应当将工程决算结果向产权人公示7天;3.回收报废的设施设备。

  结报:1.报修人填写《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2.维修工程决算书;3.审计报告;4.工程付款单位台头、付款银行及帐户、发票。5.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质期满后,按实返还。

  对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市城管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和申报不实的情况,责令改正,此后相关报修人提取专项维修资金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弄虚作假和申报不实情况的,相关报修人所有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均须提供审计报告,产生的审计费用由报修人自行承担。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1.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操作规程

  2.表一:启东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前申请表

  3.表二: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公示

  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年11月24日

篇3:新野县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2)

  新野县房产管理局 新野县物价局

  关于公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县内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的规定,参照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南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中心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宛房[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经核定,现阶段县城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分别为多层900元、小高层1150元、高层14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多层(总层数7层以下,含7层)45.00元;小高层(总层数8-12层,含12层)57.50元;高层(总层数12层以上,不含12层)70.00元。今后,将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

  二、本通知下发前,应收但尚未收齐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幢房屋,仍按照原规定标准收交,以保持同一幢房屋收取标准的统一;本通知下发后,应收但尚未收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幢房屋,按本通知核定的标准收交。

  三、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县房产管理局代管。

  四、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将首期应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或交由开发、建设单位存入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幢、户门号设分户账,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商品住宅的业主直接向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凭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五、未按照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管部门不予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到县房产管理局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委托书”;在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屋买受人签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收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在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向房屋买受人足额代收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具维修资金收款收据,填写《物业维修资金分户交存清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县房产管理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凭代收收款收据和《物业维修资金分户交存清单》,向房屋买受人开具《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物业维修资金交存凭证》10个工作日内将其返还业主留存,用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或房屋交易时查验及所有人账户余额查询。

  七、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售房屋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按县房产管理局规定交存的,应于20**年12月31日前到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交存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挪用,停止办理新建项目预售手续,并将按《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篇4:澧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1)

  澧政办发〔20**〕95号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澧县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所有、专款专用、按栋建账、核算到户、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维修资金缴存应当采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五条 县房管局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及使用的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县物价局负责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实施监管。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商品房售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应与购房人签定维修资金交存事项,新建商品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代交。

  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未配备电梯的房屋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配备电梯的房屋由购房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向售房单位交纳。县房管局、县物价局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由业主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 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限: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维修资金先期代交至县房管局指定的专户银行。房屋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向购房人收取,并向购房人出具交款凭证。

  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向县房管局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交款票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八条 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房管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县房管局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将维修资金账目移交给其他单位代管。

  移交维修资金及其账目时,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县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移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决议;

  (二)委托合同;

  (三)被委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银行账号。

  第九条 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县房管局的监督管理,并与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住宅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栋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两户或者两户以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县房管局申请列支;

  (五)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二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县房管局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房屋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县房管局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后应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购房人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县房管局代管。县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县房管局代管的维修资金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后,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净收益按规定程序转作维修资金滚动使用,以及用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必要的管理费用、管理软件的开发、设备维修维护等。

  第十八条 县房管局、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维修资金存储业务,并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受托银行应当完善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使用、查询、结算等手续。

  县房管局、各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明细账,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总账,并以楼栋设立分账结算到户,记载分户账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第十九条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业主可以申请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购房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结清所欠交的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余额随着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房管局、各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与专户银行核对一次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维修资金账目有异议的,可要求县房管局或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银行应当每季度向县房管局、各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账户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要求专户银行进行复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县房管局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县房管局还应报颁发资质证书的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县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武汉市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2016)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武房规〔20**〕5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列支对象,准确界定分摊使用范围

  按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后的受益业主范围,合理确定维修项目资金分摊列支对象。

  (一)屋面、外墙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栋全体业主;

  (二)电梯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

  (三)单元门禁、对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该单元全体业主;如涉及小区大门门禁、对讲电子设施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四)消防、安防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如仅涉及单栋、单个单元的维修,则列支对象为该栋、该单元全体业主;

  (五)小区道路、绿化、室外照明等维修的列支对象为小区全体业主;

  (六)其他列支对象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业主委会员(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维修项目列支对象。

  二、明确应急维修范围,简化应急认定程序

  (一)发生下列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资金:

  1、电梯故障;

  2、消防设施故障;

  3、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出现严重故障;

  4、排水设施坍塌、断裂;

  5、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电系统出现故障;

  6、屋面、外墙渗漏;

  7、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8、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前述紧急情况不包括《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形。

  (二)前款第3至7项的损坏明显可见的,申请主体可向区房管局提交申请资料及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由区房管局会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共同开展现场查勘核实,确定维修事项的真实性,在共同签署书面证明文件后,申请主体可直接按照应急维修流程申请维修,不再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三)应急维修项目可依法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鼓励申请主体在备选库内选择第三方监管单位,在备选库外自行选择的,应提供该第三方监管单位有效资质证明材料。

  (四)区房管局应在正式受理应急维修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优化业主表决方式,提高使用决策效率

  为解决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难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倡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依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274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约定选用下述表决方式: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行使。委托表决的金额和具体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表决期限通常为整年,但应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分批使用。集合表决的范围可由业主大会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对维修资金余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2%;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小区,集合表决金额不得超过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的1%。

  (三)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采用异议表决的,应当事先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赞成票的最低比例限制,赞成票数少于最低比例限制的,不得适用异议表决。

  (四)住建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52号)倡导的其他表决方式。

  对于采用以上表决方式以及表决有效期限、表决金额限制、表决所涉项目范围、是否聘请第三方监管单位、年度账务公示、监督方式等具体事项,应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实施。

  四、明确申请主体职责,引导矛盾纠纷依法解决

  (一)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维修资金申请主体,应当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等情形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在本届任期内完成全部维修资金申请结算工作,并在换届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全部维修资金申请资料。确实不能完成相关申请工作的,应由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继续承接完成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的全部申请工作并及时予以办结。

  (三)业主未交存或业主余额不足且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区房管局应当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指引>的通知》规定,引导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司法途径向未交存或拒不补齐维修资金的业主进行追缴。

  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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