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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经理考核标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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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经理考核标准(办法)

  物业项目经理考核标准具体的考核办法:

  1. 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内容覆盖率75%以上。

  2. 公司成立绩效考核小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组成,主管领导任组长。

  3. 每月5号前统一汇总、审核、批准、公布、处置。

  4. 本方案之第三条所例内容及标准,根据岗位职责及公司相关规定,是一位项目负责人必须要按时按量按质完成的工作,是否达标,是衡量项目负责人是否合格的唯一依据,因此,为有效的实施绩效考核,推动现场质量的全面提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特制定以下条款,并严格执行。

  (1) 管理人员工资构成(月工资总收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月工资总收入的20%计算;但在本方案之第三条所例内容中第12项中,如有违反即按月工资总收入的30%计算,如发生该项中任何一件事实行为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工资,并依据情节,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并处置,并保留司法诉讼权。

  (2) 本方案之第三条所例内容中1-10项,合计考核分为100分,月考核分达95分以上(含95分)发放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工资,95分以下、90分以上(含90分),发放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的70%,90分以下、85分以上(含85分),发放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的50%,85分以下扣发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工资。

  (3) 全年如有4次月考核未能达标的(85分以下的),不发年终经理奖励基金。

  (4) 月度考核所有内容及标准是一个合格的项目负责必须要做好的工作,因此不涉及奖励,但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管理制度、奖励条款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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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万科房地产项目经理绩效考核办法

  万科房地产项目经理绩效考核办法

  项目经理被房地产企业正式聘任后,企业将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一、企业给予项目经营部的条 件

  除企业有关规定外,在下列方面企业将为其提供如下条 件。

  1.劳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设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项目经理的权限与责任

  本企业实行项目管理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企业确认的总体方案、计划和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及实施。做到充分利用和保管企业分配的资源,就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沟通、汇报,保证项目目标的成功实现。

  1.权限

  (1)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有权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业主洽谈业务,洽商、签署有关业务性文件。

  (2)根据项目进度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要求,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调整,有效控制生产进度。对工程项目有生产指挥权。

  (3)对工程项目具有经营决策权。

  (4)任用、考核项目经理部人员,有权决定其工资分配及奖惩情况。

  (5)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和财务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6)按合同规定对该项目的人、财、物资、设备有使用调配权。

  (7)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2.责任

  (1)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实现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建设履约目标。

  (2)风险管理。对项目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应对方案。

  (3)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认真做好项目成本预算、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5)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项目的合法经济利益。

  (6)团队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任职标准,建立精干、高效的组织队伍,实施绩效管理,做到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认真履行、互相配合。

  (7)按照办公室下达的项目部年度工资总额指标,控制项目部的工资总额。

  (8)加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现场文明施工等工作,不断改善项目经营部员工的工作条 件,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9)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1.贯彻企业管理制度情况。

  2.执行企业指令情况。

  3.完成企业下达的如下六方面指标情况

  (1)工期。

  (2)质量。

  (3)成本。

  (4)安全。

  (5)工程回款情况。

  (6)文明施工情况。

  4.其他考核内容

  (1)上报企业各类报表及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

  (2)业主及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表彰与投拆。

  (3)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处理效果。

  (4)对企业美誉度或项目效益影响非常大的事项。

  四、考核办法1.考核实施部门

  项目经理的考核由企业主管经营的高层领导牵头,由项目经理部牵头组织,财务部、材料管理部、设备部、合同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办公室等部门参与,按月或季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

  2.考核实施

  考核办法以工程经常性检查、工程阶段性考核和工程竣工后工程总体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评定。

  (1)工程经常性检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每月组织各专业人员对项目经理进行例行检查,例行检查的目的是了解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情况,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2)工程阶段性考核:采用月度例行检查、季度考核、年度总评相结合的方式,由工程建设管理部牵头,组织各部室及各子企业等相关单位,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经理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采用综合考评和单项考评相结合的综合评分制。

  (3)工程总体评定:工程竣工后企业将组织有关专家和质量评定机构对工程进行总体评定,是对项目经理整个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最终评定。

  五、其他奖惩规定

  1.企业将根据各部室的考核结果,对项目绩效显著的事项,给予奖励。

  (1)荣获总企业优质工程,按工程复杂程度、科技含量大小,奖励____~____元。

  (2)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施工中,对有创新或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部和个人,视具体情况或所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项目经理部或个人奖励____~____元。

  (3)杜绝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质量事故,将按损失费用的____%~____%给予奖励。

  2.企业将根据各部室的考核结果,对项目经理不应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罚。

  (1)未按照企业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及管理信息,经相关部门查实,给予项目经理____~____元/次·项处罚。

  (2)不按时足额上缴各项费用,经查实每出现一次给予项目经理处罚____元/次。

  (3)由于自身管理等原因被业主投诉一次,给予项目经理____元的处罚;综合评比为末位的或一个季度内被投诉两次及以上的,给予项目经理____元的处罚。

  (4)出现突发事件,项目经理未能及时果断处理,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或因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严重损害企业美誉度或造成企业巨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一次性给予项目经理____~____元的处罚。

  六、考核兑现

  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利润目标,超额完成部分金额或按一定比例给项目经理计算绩效薪酬;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利润目标的差额为罚金。

  项目经理绩效薪酬的发放依据该责任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与企业其他相关规定计发。

  七、相关事项说明

  1.企业根据经营条 件的变化,在征得目标责任人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对《目标责任书》进行调整。

  2.本责任书在遇到特殊情况致使目标责任无法达成时,则由企业与目标责任人共同协商处理。

篇3: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全文)

  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提升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市区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市级指导、区级落实、街道协办、业主参与、协会服务”为原则,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季度汇总反馈、年度综合评定,加强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健全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监管评价机制。

  二、管理考核对象

  市区物业服务企业聘任的,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三、项目经理职责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楼宇管理、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装饰装修等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服务人员的行为;

  (三)制订管理服务计划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安全、方便,保持物业及其设施设备完好;

  (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

  (七)物业服务企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登记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委托的物业服务项目委派项目经理。

  一名项目经理所管理服务的项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所管理服务的项目超过一个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委派项目经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南通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提交项目经理执业备案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三)《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登记备案表》(附件1)。

  项目经理离开原岗位,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0内,向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提交《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并同步变更“南通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系统”中项目经理相关信息。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备案。

  五、项目经理考核

  (一)考核机制。市房管局负责市区项目经理考核的日常指导、季度考核情况汇总、年度考核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结果通报等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组织街道、社区、业主参与对项目经理的考核评价,并按季度向市房管局填报《区季度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

  市物管协会协助市房管局开展市区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加强项目经理信息库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考核方法。以100分为考核基准分,按《南通市市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季度考核评分清单》(附件4)的评分标准进行加减分,每季度考核一次,年末按四个季度平均分值计算全年综合分值。对项目经理的年度考核记分同步录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信用档案。

  (三)结果运用。市房管局每年对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项目经理综合评价情况作为项目经理及其所在企业、所管项目评价的依据。对不能认真履职,管理效果差,考核分值低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年度综合分值60分(含)以下或一次扣减15分的,记分情况在其所管项目进行公示,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企业应当另行委派项目经理),并取消本人及其所在企业、所管项目当年各类先进、优秀的参评资格;

  2、年度综合分值60-70分(含)的,一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企业应当另行委派项目经理),并取消本人及其所在企业、所管项目当年各类先进、优秀的参评资格;

  3、年度综合分值70-80分(含)的,且所管理物业服务项目面积占企业管理总面积35%以上的,取消所在企业当年各类先进、优秀的参评资格。

  六、工作要求

  项目经理是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关健岗位,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考核,是提高项目经理服务水平,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的重要保障。

  (一)加强管理,认真考核。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是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推进管理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管理力量,切实加强本辖区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公开、公正评价每一名项目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工作,每季度次月15日前向市房管局汇总上报上季度本辖区内项目经理的检查考核情况。

  (二)强化培训,高效服务。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既是加强行业监管的常态工作,也是项目经理自我提升的重大契机。市物管协会应紧密结合行业自律,积极服务行业发展,切实加强行业骨干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项目经理技能培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三)提高认识,积极落实。项目经理是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经理的委派和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升项目经理执业素质,满足项目服务管理需要。

  (四)切实履职,努力提升。各项目经理要认真履职,对照考核清单,以业主满意为目标,强化学习培训,严于律己、带好团队、管好项目,不断提高管理物业、服务业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努力提升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

篇4:南通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管理办法(2010试行)

  南通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通房发[20**]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的管理,提升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的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任)上岗证书,被物业服务企业派驻到物业项目的专业服务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第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备案考核工作;并指导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备案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考核档案,将项目经理的日常工作和管理服务实绩在考核档案中予以记录。

  项目经理的考核成绩作为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受委托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项目委派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一名物业项目经理所管理的物业项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所管理的项目超过一个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执证上岗,参加每年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凡考试不合格者,该项目经理不得备案,不得被企业聘任为项目经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委派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执业备案材料:

  (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委派(任命)书复印件。

  第八条物业管理项目实行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对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区域负有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授权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赋予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楼宇管理、日常维修、清扫保洁、绿化养护、门卫保安、卫生消毒、车辆管理、依法制止违规装修和违章搭建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二)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详细计划和方案,保障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保持物业及其设施完好、环境优美、公共秩序良好;

  (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行为,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五)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依法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对业主之间、使用人之间及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在物业使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

  (八)物业服务企业赋予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离开原单位或离岗不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必须在10内书面报告市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业主反映的情况,对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进行备案考核。备案考核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备案考核采取记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内容和程度,对物业项目经理进行扣分或加分,记分类型分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

  第十三条一年度累计分值未满15分的项目经理,年度内的记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累计分值满15分的项目经理,注销其资格证书或对其在本市以外取得的资格证书不予备案,本人和所管理的项目不得参加争先创优的评比;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扣分达15分,且所管理物业区域面积占企业管理总面积35%以上的,该企业不得参加本年度市级先进物业管理单位的评比、不得参加下年度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15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的,又不整改的;

  (二)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三)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四)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经查属实被业主、使用人投诉在4次以上或对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的;

  (六)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单方面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八)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5分处理情形。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5分的处理:

  (一)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的;

  (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或其他按结算收支账目的;

  (四)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转的;

  (五)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影响的;

  (六)经查实,业主或使用人对同一事项2次以上有效投诉得不到解决的;

  (七)未经有关部门委托或合同约定,擅自停水、停电,影响业主生活的;

  (八)未按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或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相关管理部门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撤出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资料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颁布办事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

  (三)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水箱进行清洁,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五)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未及时处理的;

  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低于80%的;

  (六)未按约定按排安全值班、巡逻服务,或安全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未向业主、使用人公开报修电话、投诉电话的;

  (二)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办事期限的;

  (三)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对可能发生的治安、消防等突发事件没有应急方案,没有设置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有修理条件但24小时未能修理;

  (六)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七)未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八)其他应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工作人员衣冠不整,服装不统一,未挂牌上岗的;

  (二)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三)物业管理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六)物业管理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七)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主动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适当核减其扣分。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的,视情予以加分:

  (一)所管项目被住建部表彰的,加10分;

  (二)所管项目被省住建厅表彰的,加5分;

  (三)所管项目被市房管局表彰的,加3分;

  (四)所管项目被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

  (五)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5分;

  (六)被省级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加3分;

  (七)被市级新闻媒体或《南通物业管理》简报,正面宣传报道的,加1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可以查询自己的评分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5: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全文)

  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考核记分试行标准(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规范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服务行为,促进本市物业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盐城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违反《办法》的行为予以检查和记分。

  第三条 检查记分采取累计18分制。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类型分为18分、5分、3分、2分、1分五种形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记录18分的处理:

  (一)被物价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又不整改的;

  (二)对业主、使用人的投诉置之不理,经查证属实又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的;

  (三)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职权擅自搭建,占用绿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五)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被新闻媒体查证属实负面报道2次以上,影响重大的。

  (六)不服从政府管理部门对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

  (七)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8分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5分的处理:

  (一)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姓名、照片、电话号码,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监管部门投诉电话和物业服务承诺的;

  (二)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收取物业服务费或特约服务费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和维修资金的收支账目或者其他按实结算收支账目的;

  (四)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实施专业化维保的;电梯未按规定通过年检,安全、呼叫报警装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物业环境脏、乱、差,业主日常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

  (六)未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及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八)未按约定发放装修须知、未将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未予劝阻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改正。业主或使用人违规拒不改正,未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原管理项目时,拒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档案资料的;

  (十)无故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记录5分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项目经理记录3分的处理:

  (一)物业服务在岗工作人员衣冠不整、行为不规范、未挂牌上岗的;

  (二)接待人员态度生硬,受理不登记、处置不及时的;

  (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困时,物业公司电梯维修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能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

  (五)公共区域内污水或者粪便满溢,24小时内未及时处理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征询意见或业主满意率、基本满意率不到80%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3分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2分的处理:

  (一)未执行周一到周日业务接待制度,并挂牌上岗的。未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设施设备标志档案(设备台账),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业主报修记录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的;

  (四)未按约定提供值班、巡逻服务或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项目2小时内未能赶到现场,有修理条件但24小时内未能修理的;

  (六)没有坚持写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内容不实事求是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记录2分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记录1分的处理:

  (一)维修不能做到约时不误、工完料清、住户签收、事后回访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绿化未按规定或者约定进行修剪、养护的;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规饲养家禽家畜、有私毁绿化种植蔬菜等行为的;(每发现一处记一分)

  (四)未按约定对小区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提供保洁消毒服务的;

  (五)项目内有多台电梯,不能保证至少有一台电梯正常运行的;

  (六)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一般报修项目72小时内未修理的;

  (七)物业服务项目公共照明设备损坏后不及时修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

  (八)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无车辆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记录1分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项目经理记分周期为一年度,可记录的累积分值为18分。一年度累计处理分值未达到18分的,项目经理该年度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一次性或累积记分满18分的,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报请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可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项目经理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改变记分结果的,相应记分应予变更或消除。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项目经理提供记分的查询方法。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盐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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