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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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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2020)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物业行业经营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发〔20**〕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施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管理为核心,下移管理重心,理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抓总,各方联动,企业先行”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推动物业管理社会化、市场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逐步实现物业管理的高效率和全覆盖,促进社区稳定和谐与社会文明进步。

  二、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夯实属地管理职责

  按照“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落实,物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强化街道办(乡镇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在街道办(乡镇政府)层面明确物业管理机构,为下移物业管理重心、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提供保障。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要适应机构改革和物业管理新形势的要求,加快明确区级物业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干部力量,落实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审查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质量督导考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等职能,督导街道办(乡镇政府)做好12345市民热线投诉办理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二)街道办(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考核和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组织指导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负责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建立物业投诉处理机制,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矛盾纠纷、12345市民热线投诉和信访工作;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工作;负责辖区内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小区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街道办(乡镇政府)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落实工作。协助街道办(乡镇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开展社区管理及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活动,建立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协助街道办(乡镇政府)处理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12345市民热线投诉;对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健全物业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广大业主营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及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开发企业严格落实对业主承担的房屋保修责任。在图纸审查环节,落实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加强对物业服务用房等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落实,开发项目须经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市房产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指导、监督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落实有关物业政策措施。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等配套公建的位置、面积进行严格把关,并做好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依规指导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做好采矿许可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城管部门要加大执法进小区工作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小区内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违规装饰装修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侵占、损坏楼道、绿地、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和管理规约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因从事餐饮、娱乐、建设等经营活动造成的油烟、噪声等污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供水、供热、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业主大会决定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接收的,由市城管局负责督促专业经营单位移交接管,并制定具体的移交接管办法。牵头做好老旧小区供水、供热、供气等专营设施改造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依据职责范围,依法查处治安和刑事案件。加大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恶意堵门等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制止和查处力度;对电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在居住小区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等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救灾等消防管理及宣传工作,对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培训及演练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在小区内设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依法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特种设备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安装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依法作出处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监督查处;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擅自上调物业服务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把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关口。根据《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活动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并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可以使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其他行业一律不得使用住宅、车库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七)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定期培训公安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确认后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

  财政、民政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职责分工、联系人姓名、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物业企业要对小区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及时报告给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和各部门沟通对接,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工作,实行“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执法进小区工作。

  四、强化物业管理重点工作,努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工作,全面推行“三会三公开”制度。按照“党建引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多元共治”原则,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在街道办(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下,落实“三会三公开”制度,通过联席会、恳谈会、调解委员会等渠道和方式,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部门的沟通交流,逐步建立相互了解、信任、支持的关系。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网格党支部书记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推荐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或兼任物业服务企业义务服务总监,吸纳物业服务企业优秀党员负责人担任社区兼职委员。通过公开服务价格、标准和内容,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开公共部位收益信息,建立企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的格局。加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党组织建设。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遣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大在物业服务企业组建党组织力度,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党员的比例,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在每个住宅小区、每个物业服务项目有效覆盖。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党组织,纳入所在社区党组织管理,接受社区党组织监督。

  (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实地检查、专项复核、联合督查等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将社会形象差、服务不规范、管理水平低、违法违规及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淘汰服务不到位、群众意见大且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品牌带动效应,推动物业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将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与企业招投标、项目评价、评先树优等工作相结合,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三)建立物业管理督导考评制度。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考评,形成长效监督机制。考评要认真听取社区党组织的意见。考评结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级管理。

  (四)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前,须持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特别是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理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建设单位要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的监督下,在物业交付前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图纸资料。

  (五)规范物业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至5‰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项目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物业服务用房应设置在首期开发范围。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用房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六)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类别、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确定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具体标准及浮动幅度。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在住宅小区向业主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与物业服务收费浮动机制。

  (七)规范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各级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0号)有关规定,20**年8月5日(含)前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对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整治改造,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要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改造、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设施设备的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20**年8月6日(含)后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要与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接收手续。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达不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整治改造后进行移交。

  (八)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住宅交付手续。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九)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街道办(乡镇政府)要根据社区管理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属地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听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建议。严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遴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从楼道长或者楼长中推选产生,参加业主委员会筹建工作的业主、楼道长、楼长、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业主,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拖欠物业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乡镇政府)指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物业工作正常运转。

  五、强化措施,保障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力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扎实开展。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20**年1月底前明确县(市、区)物业管理机构,并在街道(乡镇)层面明确物业管理机构,确保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到位。

  (二)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由市物业主管部门牵头,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将县(市、区)物业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物业机构和人员情况、“三会三公开”落实情况、业主委员会建设、前期物业管理开展、老旧小区的整治管理、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建设、12345热线承办等纳入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及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考核,街道办(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物业项目进行日常检查考核。通过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对个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予以曝光,客观报道物业服务纠纷,引导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履约守规,理性维权。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提升共识,营造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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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南京市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的意见(2017)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的意见

  (市房产局 20**年10月)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规范各方主体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市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从夯实基础、社区治理大局出发,坚持以矛盾纠纷化解为导向,按照“属地监管、权责明确、多方联动、依法有序”的原则,加强对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的规范,加强对物业交接突发事件和问题隐患的排查和应急处理,确保物业管理交接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相关制度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应当严格按照省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在交接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八项制度。

  (一)依法选聘制度

  1.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后,业主大会有权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

  2.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3.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在管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按规定开展选聘工作;合同未到期,业主大会需解聘在管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除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4.在选聘工作开展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并公开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人员配置、服务价格等量化指标,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告业主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如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的,业主组织应将所提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委员会在取得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授权后,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程序开展选聘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另行制定。

  (二)第三方评估制度

  根据市条例、《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20**〕10号)规定,提倡业主组织在制定物业服务标准、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时按照有关技术导则实行第三方评估。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指导上述工作流程,明确住宅区物业管理现状、重点难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交接事项及交接协议等。区和街道监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

  (三)公开招标制度

  鼓励、提倡业主组织通过全市统一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取得业主大会授权后,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招标人身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开展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另行制定。

  (四)竞聘企业公示制度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竞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近三年信用记录、在管项目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近三年行业信用记录、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物业管理方案、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另行制定)。

  (五)竞聘情况预报预告制度

  业主组织、拟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书面报告物业企业选聘过程和情况。业主大会形成选聘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将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六)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充分发挥市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推进条块结合,联合各相关单位部门,依托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加强综治、公安、信访、调解、司法、物价、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和协作联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的矛盾调处工作。

  (七)违规惩戒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时出现强行接管、拒不移交、未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的,或在竞聘物业管理项目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未完整如实公布企业情况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处理方式包括:

  1.行政处罚。根据省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在物业移交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治安管理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2.预征失信信息。因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新老物业服务企业均先按扣分标准上限先行征集失信信息,并暂时停止其在本市物业管理市场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事实调查清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预报告、公开公示等上述制度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经查实,立即纳入失信信息征集范围。

  3.撤销违法决定。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施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的,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越业主大会赋予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情形的,由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其违法决定,并指导所在地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八)舆情通报制度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互动机制,有效应对、及时通报物业交接的实际情况,向各方传递物业项目交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对于典型案例予以书面通报。指定熟悉法规、政策的同志担任物业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正面引导舆论导向,为矛盾化解创造良好外部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房产局负责加强综合协调,积极联系市综治、法院、公安、城管、消防、地税、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作,做好全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的统筹工作;负责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例通报机制;负责组织行业协会、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估流程、交接查验、交接协议示范文本。区政府负责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重大矛盾应急协调机制,加大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考核力度,将街道物业管理交接矛盾发生率、街道主要领导协调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二)规范交接流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市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和本意见,结合本街道(镇)交接项目实际情况,牵头做好交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街道物管、综治、司法、公安派出所、业主代表、新老物业企业负责人应共同参与物业移交,列出书面交接清单和交接查验内容,有序开展移交工作。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给予确认,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矛盾突出的小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综治部门、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应提前介入,共同参与,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矛盾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做好相关秩序维护工作。

  (三)完善协调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落实预报预告制度过程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组织、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建立并完善第三方评估和调解机制,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为各方提供专业意见和调解服务,参与物业交接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协调。对于物业管理项目退出,且未能确定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指导、协助业主大会、业主组织迅速安排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托管,实施阶段性的基本物业服务,防止小区失管产生的次生不稳定隐患。

  (四)落实日常管理。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巡查,通过积极走访小区和业主,通过12345工单和市民投诉,及时发现问题隐患,认真梳理情况,重点聚焦业主大会选举业主组织(含换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新老物业交接等三类情况,切实做好属地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的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的矛盾问题,要准确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和症结,对于可能突发的矛盾纠纷,要建立各方沟通协调的平台,形成工作预案,及时处理,及时缓和化解矛盾,力争做到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小事在社区小区消化、大事在区内街道不激化”;对于重大的矛盾隐患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房产局,加大联动协调的力度,切实降低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南京物业管理声誉等矛盾事件的发生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培训、教育和行业自律,通过自律公约形式,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应建立行业负面观察和行业内通报的机制,对物业服务市场起到警示作用。

  以上意见,本市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项目参照执行。

篇3:焦作市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的意见(2014)

  焦房文〔20**〕113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知晓度、认知度,普及物业管理知识,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正确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树立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思想意识,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践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大力宣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在全社会形成熟悉物业管理政策,知晓物业管理内容理解物业管理工作,支持物业管理发展的良好氛围,有效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管理行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宣传

  主要宣传《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公示与宣传

  重点公示宣传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服务标准(中物协《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半年)收支账目公示,其他应当公示宣传的内容。

  (三)典型案例分析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房信网、小区的宣传栏等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让物业管理相对人知晓在物业管理中的责、权、利,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尽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物业管理小区。

  三、宣传安排

  (一)借助主流媒体,重点做好《焦作日报》的宣传工作

  1、市房管局联合焦作日报社,定期推出《物业管理》专刊,介绍法律法规、剖析真实案例、解答政策咨询、宣传物管知识、展示企业形象,为物业管理搭建一个全新的宣传载体。在重点做好《焦作日报》宣传工作的同时,利用电视电台、电台、房信网等途径进行同步宣传,为物业管理营造出客观、公平、正面的舆论氛围。

  2、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重点利用好这一媒体宣传载体,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要坚持“正面引导、服务业主、指导企业”的原则,及时关注物业管理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政策信息。要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通讯员贴近基层、贴近业主的优势,采集、整理、报道工作中的优秀做法、先进经验和新闻素材。要在稿件的形式多样、话题新颖、跟踪互动上作文章,增加专刊可读性。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做好督导检查

  协会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坚持依法经营;组织督导组,配合市房管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积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针对矛盾、纠纷和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现场研究,及时找出解决和化解办法,促进小区和谐建设。

  (三)充分利用物业管理小区的平台,不断丰富物业管理宣传形式

  一是充分发挥小区“两栏”作用。住宅小区宣传栏、公示栏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展示窗口和形象名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两栏”的重要性,合理配置和正确使用好“两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小区宣传栏以便民利民、推进社区和谐为主要准则,以物业管理政策、社区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宣传内容并及时更新;公示栏应公示项目概况、项目示意图(平面图)、服务流程图、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人员、服务电话及其它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两栏版面应设计规范、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和小广告,商业广告篇幅不得超过版面20%。通知下发后,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服务项目“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及时整改到位。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两栏”使用情况的监管,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辖区住宅小区“两栏”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两栏”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优化“两栏”配置和展示内容,把“两栏”打造成物业管理宣传的亮点平台。

  二是充分发挥《业主手册》的作用。《业主手册》全体业主户手一册,是最广泛、有效的宣传渠道。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业主手册》内容,加强《业主手册》的管理和使用。手册内容除包含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协议等必备文书外,还要包含物业管理知识问答、热点问题分析、便民服务等内容。为提高印刷质量,《业主手册》内可适当插载商家广告页,广告收益用于手册印刷。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发放《业主手册》并业主签订有关要约;已办理入住手续,《业主手册》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发。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业主手册》的日常监管,规范备案和发放程序,确保《业主手册》版面统一,内容规范,各项责权利约定明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手册》发放到所服务住宅小区的每户业主。

  三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沟通机制,定期(原则上每个月)与小区业主召开见面沟通会,通报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宣传物业管理知识,为业主解惑答疑,要让所服务的每户业主至少有一人明白物业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白物业收费标准,明白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共建和谐物业管理住宅小区。

  四是充分发挥样板项目的示范作用。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在辖区范围内选择2-3个基础条件好,提升潜力大的住宅小区作为培育对象,大力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利用1年时间将其创建为高标准、高质量、无瑕疵的样板项目。要大力加强样板项目的形象宣传,树立辖区内的品牌标杆,定期组织物业企业进行观摩学习和经验交流,通过样板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宣传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对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认识水平,提升物业管理社会形象,理清行业发展思路,强化从业人员素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营造物业管理宣传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宣传上水平

  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宣传责任,推选一名有宣传工作基础、写作能力强、责任心好、善于沟通与交流的同志作为通讯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于9月25日之前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电话2925526),负责征集发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新闻稿件,协调落实各项宣传活动。同时要组织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立通讯员制度,形成宣传网络,层层保持畅通联系,上下联动,构建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物业管理宣传队伍。市物业管理协会要每年组织1-2次通讯员考察学习及培训活动,提高通讯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各县市区(示范区)每年至少在《物业管理》专刊及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稿件5篇,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3篇以上,市房管局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也要将物业服务企业发表稿件情况、“两栏”及《业主手册》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创优评先和信用档案考核。对投稿量多、用稿率高的通讯员,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两栏”及《业主手册》工作中有创新做法,工作成效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予以重点宣传推广。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真抓实干,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宣传工作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照所服务小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督导组的督导检查,对要求整改的内容,应积极组织整改落实。

  20**年9月19日

篇4:焦作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的意见(2014)

  焦房文〔20**〕113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的

  意 见

  为了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广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知晓度、认知度,普及物业管理知识,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正确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树立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思想意识,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践行***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活动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大力宣传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在全社会形成熟悉物业管理政策,知晓物业管理内容理解物业管理工作,支持物业管理发展的良好氛围,有效促进我市物业管理管理行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宣传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宣传

  主要宣传《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公示与宣传

  重点公示宣传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服务标准(中物协《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半年)收支账目公示,其他应当公示宣传的内容。

  (三)典型案例分析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房信网、小区的宣传栏等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让物业管理相对人知晓在物业管理中的责、权、利,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尽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构建和谐物业管理小区。

  三、宣传安排

  (一)借助主流媒体,重点做好《焦作日报》的宣传工作

  1、市房管局联合焦作日报社,定期推出《物业管理》专刊,介绍法律法规、剖析真实案例、解答政策咨询、宣传物管知识、展示企业形象,为物业管理搭建一个全新的宣传载体。在重点做好《焦作日报》宣传工作的同时,利用电视电台、电台、房信网等途径进行同步宣传,为物业管理营造出客观、公平、正面的舆论氛围。

  2、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协会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重点利用好这一媒体宣传载体,加强物业管理宣传工作。要坚持“正面引导、服务业主、指导企业”的原则,及时关注物业管理最新的行业动态和政策信息。要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通讯员贴近基层、贴近业主的优势,采集、整理、报道工作中的优秀做法、先进经验和新闻素材。要在稿件的形式多样、话题新颖、跟踪互动上作文章,增加专刊可读性。

  (二)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做好督导检查

  协会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坚持依法经营;组织督导组,配合市房管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积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搞好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工作,针对矛盾、纠纷和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现场研究,及时找出解决和化解办法,促进小区和谐建设。

  (三)充分利用物业管理小区的平台,不断丰富物业管理宣传形式

  一是充分发挥小区“两栏”作用。住宅小区宣传栏、公示栏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展示窗口和形象名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两栏”的重要性,合理配置和正确使用好“两栏”,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小区宣传栏以便民利民、推进社区和谐为主要准则,以物业管理政策、社区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宣传内容并及时更新;公示栏应公示项目概况、项目示意图(平面图)、服务流程图、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人员、服务电话及其它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两栏版面应设计规范、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和小广告,商业广告篇幅不得超过版面20%。通知下发后,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服务项目“两栏”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及时整改到位。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两栏”使用情况的监管,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辖区住宅小区“两栏”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查处“两栏”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优化“两栏”配置和展示内容,把“两栏”打造成物业管理宣传的亮点平台。

  二是充分发挥《业主手册》的作用。《业主手册》全体业主户手一册,是最广泛、有效的宣传渠道。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业主手册》内容,加强《业主手册》的管理和使用。手册内容除包含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协议等必备文书外,还要包含物业管理知识问答、热点问题分析、便民服务等内容。为提高印刷质量,《业主手册》内可适当插载商家广告页,广告收益用于手册印刷。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发放《业主手册》并业主签订有关要约;已办理入住手续,《业主手册》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发。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小区《业主手册》的日常监管,规范备案和发放程序,确保《业主手册》版面统一,内容规范,各项责权利约定明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手册》发放到所服务住宅小区的每户业主。

  三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沟通机制,定期(原则上每个月)与小区业主召开见面沟通会,通报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宣传物业管理知识,为业主解惑答疑,要让所服务的每户业主至少有一人明白物业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白物业收费标准,明白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理解和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共建和谐物业管理住宅小区。

  四是充分发挥样板项目的示范作用。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在辖区范围内选择2-3个基础条件好,提升潜力大的住宅小区作为培育对象,大力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利用1年时间将其创建为高标准、高质量、无瑕疵的样板项目。要大力加强样板项目的形象宣传,树立辖区内的品牌标杆,定期组织物业企业进行观摩学习和经验交流,通过样板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宣传是物业管理工作的基础,对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认识水平,提升物业管理社会形象,理清行业发展思路,强化从业人员素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目标、细化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营造物业管理宣传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机制,推进物业管理宣传上水平

  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物业管理宣传责任,推选一名有宣传工作基础、写作能力强、责任心好、善于沟通与交流的同志作为通讯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于9月25日之前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电话2925526),负责征集发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新闻稿件,协调落实各项宣传活动。同时要组织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建立通讯员制度,形成宣传网络,层层保持畅通联系,上下联动,构建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物业管理宣传队伍。市物业管理协会要每年组织1-2次通讯员考察学习及培训活动,提高通讯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各县市区(示范区)每年至少在《物业管理》专刊及市级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稿件5篇,其他媒体上发表稿件3篇以上,市房管局将物业管理宣传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各县市区(示范区)物业主管部门也要将物业服务企业发表稿件情况、“两栏”及《业主手册》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创优评先和信用档案考核。对投稿量多、用稿率高的通讯员,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两栏”及《业主手册》工作中有创新做法,工作成效明显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予以重点宣传推广。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真抓实干,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宣传工作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照所服务小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协会督导组的督导检查,对要求整改的内容,应积极组织整改落实。

  20**年9月19日

  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篇5:武汉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2014)

  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武房发[20**]54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2号)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不收费的优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依法、及时、有效地将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在基层,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建设

  (一)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由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区为单位设立,名称为“××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区司法局备案。各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20**年6月30日之前组建完成。

  (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配备2-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聘任。注重吸纳具有房地知识、法律知识、热爱调解事业的人员担任。

  (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信息员。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信息员网络,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提供服务的各小区分别指定1名服务工作人员组成。信息员向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反映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并受邀参与涉及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三、制度建设

  (一)流程公示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的受理、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的组织、调解员回避、调解协议及履行等工作流程和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严格依照流程进行调解。

  (二)受理和调解登记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也可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进行调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重大纠纷报送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遇有重大疑难纠纷的,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措施缓和矛盾、防止激化,并及时上报。

  (四)结案归档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和未能调解成功的物业管理纠纷,都应当建立规范的结案档案,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

  (五)专家库制度。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行业咨询专家库,各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咨询专家库,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支持。专家库人员不少于8人,专家接受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当事人的咨询,或应邀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解。

  (六)衔接配合制度。街(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物业管理纠纷申请时,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街(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协助的,街(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予配合协助。

  四、调解范围

  (一)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使用、装饰装修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围绕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交接及其他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五、工作保障

  (一)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并承担日常办公经费。各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有关精神,承担工作经费及聘用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

  (二)各区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设置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六、工作指导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对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通过联系会议等形式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挥社区律师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要在物业小区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纠纷当事人了解、认可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司法局

  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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