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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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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基本案情

  20**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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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管案例探讨:高空抛物屡禁难止 制度约束仍需加码

  物管案例探讨:高空抛物屡禁难止,制度约束仍需加码

  8月17日晚9时许,在深圳市宝安西乡街道人人乐桃源居店附近工作的胡喜乐,散步经过人人乐商场。商场门口正在搞商业促销表演,他便驻足观看。哪曾想到,这一停步竟然遭受了飞来横祸,一块砖头从天而降,砸穿了商场门口临时搭建的帐篷,重重地砸在胡喜乐的额头上。被砸懵了的胡喜乐一模额头,殷红的鲜血已经喷涌而出。砖头砸中其额头后碎成几块,碎石块又击中了其他两名围观的市民。见此变故的市民顿时慌乱成一团,纷纷向空旷地带奔跑而去。

  3名被砸中的市民,一名伤势无碍,在现场接受简单处理后很快离开现场。另外两名伤员被第一时间被送往西乡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检查,胡喜乐头部伤口约3厘米长,半厘米左右深,医生为他缝了3针,并要留院治疗。另一名送院男子在医院照了CT后,发现并无大碍已经出院。

  “这简直是赤裸裸的谋杀。”在现场目击了整个事件的朱先生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仍心有余悸:“我只听到很大的一声响声,就是那种帐篷爆裂的声音,然后是一声钝响,人群一阵慌乱,等安静下来才发现有人见红了。想想真可怕,如果没有帐篷的缓冲,比拳头还大的砖头直接砸下来,那该是多大的冲击力,估计受害者受到的伤害更加不堪设想。”

  而令人发指的是,此次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只是近期以来深圳多起高空伤人事件的其中一件。

  7月17日,住在观澜的黎女士推着刚满4个月大的孩子在家附近散步时,被楼上掉落的菜板砸中,当场晕倒。过路人随即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7月31日下午,一名男子在龙华上塘瓜地新村附近玩耍时,被从天而降的啤酒瓶砸成头骨骨折。

  8月16日晚7时,在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水尾三区,一栋居民楼上突然掉下一块砧板,当场砸死一名中年男子。

  ……

  高空抛物猛如虎,为何高空抛物事件屡禁难止?还深圳一片安全的蓝天,已经成为深圳市民共同面对的社会难题。

  监管盲区

  现有技术手段难以管制

  一场忽如其来的高空抛物惨案,引发桃源居周边居民众说纷纭。

  有人将事件的诱因归咎于事发商场的扰民行为。一位桃源居的居民告诉记者,事发商场经常使用大功率音响举办各种推销活动,由于商场位居几栋居民楼上风口的位置,因此引发的噪声十分刺耳。曾有居民就此问题与商场多次交涉未果。事发当晚,商场的促销活动噪声如旧,而且事发时段已超过普通广场舞的法定时间段。因此,不排除有人为故意报复的因素。这位居民进一步补充道:“当然,以高空抛物的极端方式加以报复是极其错误的,这是一种犯罪,完全漠视了人的生命安全,我们绝对谴责这种不道德的行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商场也必须反思是什么原因激发了这种矛盾。”

  记者了解到,事发当晚,在商场楼顶,夜幕降临灯光较暗,现场附近并没有摄像头,暂时无法确定是否有人故意伤人。目前,宝安区流塘派出所已经对事件立案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记者在与警方的联系中暂时未获得更多信息。

  而记者在与人人乐商场的联系过程中,商场多名工作人员保持了缄默的态度。一名工作人员回应道,事件已经移交警方处理,商场管理部门正在尽最大努力配合警方调查。

  一名参与过多起高空抛物事件处理的警方人士透露,要在高空抛物事件中清晰指认相关责任人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现在城市的各种监控设备安置位置普遍较低,主要目的是为了监控地面目标,能够监控高空动态的摄像头少之又少,加上高空照明不足等不利因素。要以监控手段完成对高空安全的管理,目前还未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目前也没有更多的刑侦手段能够较好地查清与还原高空抛物事件。如果事发楼宇楼层较矮尚好,可以减少排查目标;若是楼层较高的楼宇,某一面墙就有几十上百户,排查侦破的过程有如大海捞针。

  这名人士进一步举例补充,在国外有些警队会组建专门部门应对高空抛物的伤害事件,包括深圳的近邻香港就曾经成功侦破过系列案件。不过,其侦破手段主要是在重点区域派专门警力蹲点监视监控,同样需要耗费不菲的人力与时间成本。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香港房屋署于20**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特别任务队成立后,在18个月的时间里,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元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抛物案。而早于1998年开始,香港房屋署就开始试点在重点楼层不同位置装设了俗称“天眼”的高空掷物监察系统。所谓的天眼系统,就是在部分发生高空抛物的地区或是黑点,安装多角度的隐闭监控器监察是否有人犯案,由于这类装置有一定警示性,带来的效果是近年高空抛物的犯案率有所减少。

  不过,在许多深圳本土物管企业看来,类似“天眼”的监控装置尚未具备大规模推广的意义。宝安中心区某小区的物管人员告诉记者:“可以说每一个小区都有高空抛物,我们小区也发生过高空抛物事件,从高空掉下来的东西可以说五花八门。小到烟头、废纸和小件垃圾,大到鞋子、平底锅乃至金属利器。所幸的是还没有造成人身伤害事件,但是有几次差之毫厘,也有过高空抛物把业主的阳台顶棚砸烂的事情。”

  这名物管工作人员补充道:“我们小区的物管公司、业委会就相关情况进行过多次探讨,究竟要不要在小区安装一套高空监控设备。经过实地调研,大家都觉得时机还不成熟,因为小区楼宇多,户型复杂,要面面俱到监控,没有几十台摄像头监控不过来,这仅仅考虑的是监控视野,还没有考虑摄

文章 像头像素、服务器与数据库管理等问题。如果贸然推进这套设备,必定加重业主的分摊负担,而且有用拳头打蚊子的感觉。所以最后大家讨论的结果还是以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教育感化业主远离高空抛物。”

  制度空间

  转嫁风险降低社会矛盾

  高空抛物令人闻之色变,其带来的伤害性后果则更是一场漫长拖沓的“罗生门”。

  20**年5月,深圳向南小学一名学生在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玻璃砸中导致死亡。因在后续侦破中无法认定责任人,法院判决涉事楼层的70多户住户每户承担4000元经济补偿,此事当时引起业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高空抛物伤害事件中,如果能够证据确凿认定相关责任人,并能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性,固然可以按照刑法等相关法律加以法办。不过,因为高空抛物的隐蔽性与偶然性,许多时候高空抛物成了找不到责任人的“无头公案”。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毛鹏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对于高空抛物的伤害性事件,目前法律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加以处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不过,毛鹏同时指出,在诸多现实环境下,相关法律条款有时候只能成为“安慰性条款”。发生高空抛物伤害性事件后,如不能认定相关责任人,虽然理论上依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全部作为被告一并起诉,但实际操作方面存在诸多难度:

  其一是起诉难。按照法院要求,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受害人要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必须提供每位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何搜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份资料,本身就是非常复杂的程序;而且不同被告可能登记的身份地址各不相同,也给法院在送达传票及开庭资料方面造成障碍。

  其二是开庭难。诉讼时由于涉及的被告众多,法院开庭要尽量满足各方的时间,而且每位被告都有权单独提出类似管辖权异议、重新鉴定、举证期限等要求,客观上都会对案件审理造成推延和阻碍,因此一般类似案件审判时间都会非常漫长。

  其三是执行难。目前法院一般不会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判决各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按份承担责任,将来执行时就需要法院针对每名被执行人都启动执行程序,实际操作也是难度极大。

  毛鹏担任过多家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对于解决高空抛物问题,其个人思路是:“高空抛物短时间内可能难以完全避免,但降低高空抛物事件中受害人的痛苦程度,避免受害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却不是没有办法可以解决。例如政府强制性推行针对大楼的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方面的责任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一旦出现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受害人可以第一时间向物业管理公司或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基于受害人的书面授权行使保险代为追偿权,向侵权人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提出索赔。相比较而言,这样受害人个人的利益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弥补,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同时又能够保障相关责任人能够得到追究,不会放纵侵权人。”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高空抛物事件屡禁难止,已有多方人士呼吁考虑将高空抛物事故纳入强制险范畴,如商业性写字楼购买高空抛物损害险。亦有学者提出,通过储备物业商业风险基金来支付类似侵权损失费。

  一家“村改居”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对此提出了看法:“对于购买高空责任险,我们作为物业方是支持的,通过做工作,我相信大部分业主也是支持的。我们的小区楼层高,楼道窄,流动人口多,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有时产生了伤害性后果,责任人找不着,或者干脆一走了之。我们物业管理公司成了最大的压力承受面。通过购买相关险种,我们可以在第一时间在权限范畴内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赔偿,这样对于工作的推进、社区秩序的维护是很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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