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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个物件脱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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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个物件脱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林某君诉王某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多个物件脱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林某君、王某庆、孙某分别系深圳市南山区某社区七期21栋109号房、1009号房、909号房的业主,风华物业中心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年9月21日,王某庆房屋坠落的两颗螺丝砸碎孙某房屋外沿的钢化玻璃后,连同玻璃碎片坠落到林某君房屋阳台的安全棚上,致使安全棚损坏。林某君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庆、孙某和风华物业中心共同赔偿其安全棚损害费5600元及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君为其诉求提供了照片、报警回执、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已尽到基本举证责任。王某庆未到庭应诉,亦未对林某君的主张及证据提出异议。结合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录音录像》、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显示涉案安全棚被坠落的螺丝及玻璃碎片砸坏、王某庆房屋阳台上散落的螺丝与坠落的螺丝外观相同等,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认定王某庆系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孙某房屋外沿的钢化玻璃显而易见是由坠落的螺丝砸碎,且林某君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孙某、风华物业中心对涉案安全棚的损坏存在过错,故林某君要求孙某、风华物业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20**年6月25日,判决王某庆赔偿林某君安全棚损失共计56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多个物件脱落、坠落共同造成他人损害,损害结果能够确定是由于具体侵权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其他坠落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明显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证据,同时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有效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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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谢某文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注意义务,应对外墙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虽然并没有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20**年11月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坠落的是建筑物的外墙,并非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到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应当对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3:案例:出于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罗某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出于消遣发射弹珠危害公共安全,应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年11月10日21时许,罗某伟携带弹弓及弹珠到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33号新其路鞋城三楼保安宿舍楼顶玩耍。期间,罗某伟使用弹弓向楼顶的墙体发射弹珠,后又向荔湾区环市西路133号对出的转入广园西路方向的路面发射了2粒弹珠,其中一粒弹珠(钢珠)击穿途经该处的一辆正载有多名乘客的198路公共汽车左边第三块车窗玻璃。经鉴定,该辆公共汽车受损的车窗玻璃损失价格为850元。20**年11月13日,罗某伟向到场调查的公安人员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正值晚上21时,路面交通繁忙,行人、车辆较多,罗某伟在楼顶使用弹弓向公共道路发射钢珠,造成一辆正载客行驶的公交车车窗损毁,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20**年3月25日,判决罗某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在一些高楼林立,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虽然绝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实施者并不是蓄意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出于一时玩乐之心,或者是一时疏忽大意,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很多人就不以为然。本案中,罗某伟为了消遣而发射弹珠,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放任态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篇4:案例: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杨某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泄私愤高空抛物,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基本案情

  20**年12月22日下午6时许,杨某兴因退还租房押金问题,与其租住的中山市民众镇六百六路149号“天添住宿”房东王某秋产生纠纷。随后,杨某兴为泄私愤,站在上述出租屋四楼阳台处,不顾他人安危,将啤酒瓶、床板、菜刀等物品扔至楼下道路,导致群众围观以及交通阻断。民警到场劝解后,杨某兴继续往楼下扔床垫、餐具等物品,并以自杀、扔煤气罐等方式与民警对峙。直至当晚11时许,民警破门而入将杨某兴抓获。

  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兴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杨某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20**年3月21日,判处杨某兴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空抛物行为会损害楼下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发泄情绪,仍不计后果将啤酒瓶、菜刀等危险物品从高空抛弃扔下,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于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篇5:装修巡查案例:细节很重要

  装修巡查案例:细节很重要

  事件经过:

  小区物业管理处规定,装修户在每天装修施工期间不得将入户门关闭,以便装修管理人员随时检查。一天,管理处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见一装修户房门虚掩未锁,内有施工的声音,于是推门而入。发现装修工人在满是易燃物的施工现场吸烟,并且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于是装修管理人员勒令工人立即熄灭香烟并暂停施工,同时通知保安人员将装修施工负责人带到管理处接受处理。不久,业主知道了此事。遂投诉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闯民宅,并且非法滞留施工人员,侵犯业主和装修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表示将诉诸公堂。

  律师观点:

  注:1、该户业主未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2、管理处认为施工单位违反了该小区装修安全管理规定,要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

  1、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似乎是在根据相关法规和合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制止违规装修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从表面看好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可是,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以装修管理为由,在未经业主(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私家住宅堂而煌之地“推门而入”。这一行为显然有违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以及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确有侵权之嫌。

  2、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装修施工人员的违规事实和安全隐患以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将施工负责人带到管理处接受处理(比如向其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发放〈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等),并没有限制该负责人的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和事实情节,不构成所谓的“非法滞留”。当然,如果这时出现施工人员拒绝到管理处处理的情况,物业管理人员也可以采取服务上门的方式履行“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法定义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可见物业管理企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施工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罚”。

  4、业主未签署《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能说明业主没有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因为“事先告知”不一定以签署协议为载体。也不构成业主对其住宅进行装修的先决条件,这是业主的权利(在不违章的情况下)。

  经验总结:

  1、正所谓魔鬼出在细节处,物业管理人员在现场工作中往往容易忽略细节处的法律问题,于不知不觉中“闯红灯”。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人们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我们的工作人员更要注意时刻保持应有的法律意识。本案例中业主的房门是“虚掩”还是“紧闭”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场工作人员是否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先表明身份和来意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业主的私家住宅,而不能大大咧咧地“推门而入”。

  2、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面对业主和各种外来施工人员的态度上应一视同仁。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始终保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体现出热情服务、依法管理的职业风貌,避免因“厚此薄彼”而引起不必要的工作阻力。

  3、事实上作为物业管理常规业务的装修管理工作,可以在多种环节加以控制。比如在物业销售环节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的物业管理内容里加以明确,也可以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加以明确。业主入伙环节可以在业主办理入伙手续时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在〈业主公约〉加以明确,还可以在外来人员控制、装修手续办理以及日常巡查等环节加以控制和处理。总之,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履行自己的告知、制止、报告以及协助处理等法定义务,规避这类风险。

  4、在处理现场违章装修时,如果出现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物业管理人员正当的装修管理工作时,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在依法采取制止、劝告、发放〈违章通知书〉、向政府部门报告等措施的同时注意在每一个步骤收集有利证据,以使自己始终处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切忌采取过激行为,授人以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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