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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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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1.总则

  (1)为即使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2)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主,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2.调解、仲裁组织

  (1)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若调解成立时,其调解书或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组成临时仲裁庭对其进行仲裁。

  (4)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对仲裁全过程负责。

  (5)领事仲裁庭一般由4人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6)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50万元的纠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万元以上的纠纷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裁。

  3.仲裁范围

  (1)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在受理范围内。

  (2)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清、申请要求不明的纠纷,均不予受理。

  (3)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

  4.仲裁程序

  1)申请

  (1)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②仲裁请求事项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及证据来源。

  2)受理

  (1)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受理后,即提请公司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通知并送达申请书副本。不受理时即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答辩

  被申请人受到仲裁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4)调查

  内裁庭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后半个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5)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主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成立即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后结案。调解不成即实行仲裁。

  6)仲裁

  (1)内裁庭提前五日书面以书面形式将仲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内裁庭成员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在休庭后一周内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送达《仲裁通知书》,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效力与执行

  (1)已送达的一般案件的《裁决通知书》为最终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

  (2)对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时,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提交《仲裁复议申请书》,由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委派人员组成新的内裁庭并在10日内完成“复议”,并送达《仲裁复议通知书》。5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按《仲裁通知书》执行。

  (3)如不服裁决或复议,并在半个月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通知财会部,从该单位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费用中划拨、结转。对因此而继续违纪违规、寻衅报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单位和负责者,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公司按程序决定处理。

采编:www.pmceo.cOm

篇2:武汉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2014)

  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武房发[20**]54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22号)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快捷、高效、不收费的优势,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依法、及时、有效地将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在基层,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建设

  (一)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由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区为单位设立,名称为“××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区司法局备案。各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20**年6月30日之前组建完成。

  (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配备2-4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员由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聘任。注重吸纳具有房地知识、法律知识、热爱调解事业的人员担任。

  (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信息员。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信息员网络,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提供服务的各小区分别指定1名服务工作人员组成。信息员向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反映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并受邀参与涉及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

  三、制度建设

  (一)流程公示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的受理、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的组织、调解员回避、调解协议及履行等工作流程和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并严格依照流程进行调解。

  (二)受理和调解登记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也可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进行调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重大纠纷报送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遇有重大疑难纠纷的,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措施缓和矛盾、防止激化,并及时上报。

  (四)结案归档制度。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和未能调解成功的物业管理纠纷,都应当建立规范的结案档案,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

  (五)专家库制度。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行业咨询专家库,各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法律咨询专家库,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支持。专家库人员不少于8人,专家接受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当事人的咨询,或应邀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解。

  (六)衔接配合制度。街(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物业管理纠纷申请时,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街(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协助的,街(乡、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予配合协助。

  四、调解范围

  (一)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使用、装饰装修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项目交接过程中,围绕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交接及其他问题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五、工作保障

  (一)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并承担日常办公经费。各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市综治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有关精神,承担工作经费及聘用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

  (二)各区要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设置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调解室、接待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六、工作指导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承担对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通过联系会议等形式建立信息共享、互动合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关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挥社区律师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做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要在物业小区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纠纷当事人了解、认可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司法局

  20**年4月30日

篇3:浙江省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2015)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新模式,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大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处作用,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相互衔接,做到便民、利民、快捷、高效,实现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力争“小事不出社区(村),大事不出街道(乡镇)”,依法、及时、有效地将物业管理领域的纠纷预防化解在初始阶段,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宁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纠纷调解工作人员要对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进行意向引导,应尊重纠纷当事人的意愿。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可主动做另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调解工作。

  (二)依法调解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应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法规和合同有规定或约定的,应按照规定或约定调解;无规定或约定的,应按照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过程中,不能为化解纠纷违法违规或侵害其他权益人的合法利益而产生新的纠纷隐患。

  (三)预防与调解并重原则。人民调解组织既要重视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又要注重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经常性排查物业管理中的矛盾,主动介入并开展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四)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权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调解互动原则。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效果和效率。

  三、组织设置

  以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或根据实际,建立司法行政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纠纷调处衔接机制。

  (一)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收社区民警、社区(村)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有关人员,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物业管理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可依托所在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员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成员等组成,负责本小区简单纠纷的受理、调解。

  (二)在实有人口总量大、密度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纠纷多发的街道(乡镇)应设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可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负责物业管理的街道(乡镇)相关人员担任,通过聘任专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员,同时吸收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城管办、派出所等人员,专门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复杂疑难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较少的街道(乡镇),可依托已有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强化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职能。

  (三)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依托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成立县(市、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依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受理、调解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疑难物业管理纠纷。

  (四)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法律咨询专家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行业咨询专家库,为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并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研究和论证。各类专家接受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咨询,或应邀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

  四、调解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重点解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物业项目服务管理交接中业主(使用人)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的各类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民间纠纷: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相互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专有或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是否按照规定和共同约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是否经业主大会决议开展活动、是否根据规定组织换届选举、是否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及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等产生的争议。

  (三)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违约、侵权、物业服务欠费等纠纷。

  (四)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围绕交接验收物业项目,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资料等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其他问题。

  (五)其他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物业管理纠纷。

  五、工作机制

  (一)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按属地管理、逐级调解原则,一般纠纷由住宅小区、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复杂疑难纠纷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可提请县(市、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对调解难度大,影响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向辖区涉及纠纷的主管及相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同时参与调解。

  (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管理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六)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七)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移交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八)人民调解组织可根据法院诉前引导或委托开展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六、工作保障

  (一)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小区”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调解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及办公用品等设施设备。

  (二)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要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将物业管理纠纷专、兼职调解员纳入“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并切实保障相应的指导、培训等经费。

  七、工作指导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对属地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物业管理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动、相互衔接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模式。

  (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培训调解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重大、疑难物业管理纠纷调解,配合做好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专业培训。

  八、实施要求

  (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在物业小区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纠纷当事人了解、认可、参与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法律顾问作用,准确提供诉讼渠道,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物业管理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和城市行政执法、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定期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形成合力,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效率。

  (四)各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健全各类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各级调解组织文书要统一规范,调解的物业管理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建立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例会、调解业务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五)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技巧,确保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有效运行。

  (六)各人民调解组织应与属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受理事项、办结协议达成等信息互通机制。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2月22日

篇4: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2017)

  赣市房字〔20**〕56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依法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于20**年印发了《关于做好赣州市房地产行业服务管理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的通知 》(赣市房字〔20**〕74号)。现根据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3号)要求,重新制定《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赣州市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物业管理纠纷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的通知》(赣建房〔20**〕9号),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6号),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3号)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推进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服务管理行政调解平台建设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主 任:刘群英

  副主任委员:黄泽军

  委 员:谭宝森、严裕华、肖继来、李粹豪、赖昌洪、黄奇洁、范卫权(法律工作者)

  调解委员会下设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局政策法规科),由市场监管科、物业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等科室组成。范良泉同志任行政调解中心主任,林慧慧同志负责行政调解中心日常事务性工作。调解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涉及多个业务综合性矛盾纠纷调解的牵头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调解工作资料;研究制定调解规章制度,调解行为规范、文书的统一制作;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衔接。调解中心下设4个调解办公室,负责本所辖业务的纠纷调解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的调解员(包括负责人),分别为:

  1.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调解。

  2.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与房地产开发方面有关的纠纷调解。

  3.物业管理科:负责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调解。

  4.征收管理科: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的纠纷调解。

  二、工作目标

  通过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稳定的房地产行业管理秩序,严格遏制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各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纠纷当事人时,与相对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一致。

  2.合法原则。行政调解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优先选择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4.实效原则。在行政调解中,调解人员要积极推动纠纷各方当事人依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便、快捷、高效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5.“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项业务引起的争议、纠纷,由该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牵涉多个业务部门的,由调解中心牵头组织调解工作。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及效力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

  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平台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行政争议,具体包括我局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无法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者需要我局协同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市政府交办的行政争议案件、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二是民事纠纷,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及物业服务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调解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没有及时履行的,应做好协议当事人的教育督促工作,推动协议尽快履行。履行过程中,协议当事人就履行方式、期限等重新自主协调的,应当将协商意见记录备案,作为行政调解协议的补充内容。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或者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五、行政调解的流程

  行政调解的流程依据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综治办〔20**〕3号)要求进行。

  六、结案归档

  资料齐全,整理规范。各调解办公室应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形成档案材料,报送行政调解中心集中归档。

篇5: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纠纷调解中心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纠纷调解中心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成立于20**年,是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内设机构。调解员的组成包括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推荐的行业专家、公益律师等。

  调解中心的调解范围包括:

  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招投标纠纷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

  3、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保安、保洁合同纠纷;

  4、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侵权纠纷(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5、物业服务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6、物业企业的股权纠纷;

  7、物业企业与业委会或业主间的知情权纠纷;

  8、物业企业与其他企业间的合作协议纠纷。

  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就调解中心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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