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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机关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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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机关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防执法队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行政执法、不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向人防部门或市政府法制办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时,要明确投诉举报对象、事实和依据。

  纪检监察组织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经查属实,应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警示训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行政处分。一般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属责任追究范围的,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采编:www.pmceo.cOm

篇2:人防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人防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前,要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意见和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明确听证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及是否申请回避,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有关事项。

  人防行政处罚听证由平战法规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非行政处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听证要邀请特约监督员和法律顾问参加。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要求听证的,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收到听证申请15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在听证会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属当事人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要自行提出回避,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驳回申请回避的,可经申请复核一次。

  听证要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进行听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要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予以终止。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要出示法人授权决定,查明当事人或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听证会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代理人可进行申辩和质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辨明听证,可能影响处罚准确公正的,可中止听证,经调查人员陈述后再进行听证。

  当事人或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参与听证人员不遵守听证秩序,主持人可警告制止,责令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代理人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主持人可终止听证。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权。听证笔录由记录员签名记录,主持人、当事人或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核对,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要补充改正,无错误的应签字或者盖章。封卷上交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审阅。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据实制作《人防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书》,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执法领导小组审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篇3:人防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防行政执法队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幅度内行使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

  行政处罚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处罚时作出相对应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手段、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做出决定。行政处罚的轻重,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案件实施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要相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责令改正的,要限期改正。责令改正期限可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执法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免于行政处罚及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案卷讨论记录和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事先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由执法队提出意见,经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送达被处罚相对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从重处罚案件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30日内,按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案卷材料上报省人防办备案。

篇4:某市投诉受理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某市投诉受理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一、规范服务行为,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作出服务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坚守工作岗位,对信访人要求办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或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详的除外)

  四、不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五、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隐瞒、谎报和瞒报,不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和瞒报。

  六、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七、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八、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九、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做到及时登记、转办和交办,并按时催办和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篇5:城市管理局投诉受理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城市管理局投诉受理工作服务承诺制度

  一、规范服务行为,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作出服务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坚守工作岗位,对信访人要求办理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或口头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详的除外)

  四、不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五、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隐瞒、谎报和瞒报,不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和瞒报。

  六、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七、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八、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九、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做到及时登记、转办和交办,并按时催办和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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