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鹤壁某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1973

鹤壁某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鹤壁某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2、;

  3、;

  4、。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月日

  物业管理公约

  为加强物业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一个安全、清洁、舒适、优雅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受******公司委托,组建海韵***物业管理处,对***小区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居住秩序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全体业主应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支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同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

  1、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有关程序和授权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任后,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土地及物业。

  2、建设单位有权按土地或物业实际需要另行制定适用于该土地及物业其他部分、地方或单位的附属公约,有关业主同意签署后,须遵守该附属公约。

  3、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建设单位有权改换本物业公共外墙和公共部位的颜色。

  4、涉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划)政策的调整,建设单位有义务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建设单位有权将本公约内保留给建设单位的权利转让给其认为适当的人或公司。

  6、建设单位有权在经地名办等机关同意后更改本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无须就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负责或赔偿,物业公司亦不承担因更改名称及编号所引的任何损失。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过物业公司向业主发出更改名称及编号的通知。

  7、建设单位可委派代理人行使建设单位在该土地上拥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

  1、维护小区正常公共秩序,搞好安全及消防工作,配置保安,组织24小时安全巡逻,安排消防训练和培训。

  2、保护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卫生,进行小区共用部位的清洁工作、及时收集清运生活垃圾。

  3、负责小区内的共有部位及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各种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4、做好小区内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5、对进出小区各种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管理。外来机动车除施工车、搬场车及特种车辆外,禁止其他客车或货车停放本小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对进入小区的各种车辆(除值勤的特种车辆外)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停放费。

  6、提请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拆除违反公约规定并劝阻无效的一切设置,拆除及恢复原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者承担。

  第五条物业公司可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或日后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妥善管理及维修物业公共范围的设备设施,提供约定的服务,使物业保持清洁安全及正常使用。物业公司在管理及维修物业时,作为全体业主的代理人,物业公司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为此,各业主特授予物业公司一切必须的管理及维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向各业主、租客及物业使用者收取本公约约定的一切费用和款项,按照本公约约定随时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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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兰墅苑业主自律公约

  兰墅苑业主自律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公约。本公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兰墅苑

  坐落位置:

  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在规划住宅位置开办面向公众的商业企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建设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公共区域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业主,甚至某一特定业主的自用公用区域依然如是。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和其它共用设施;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地点放置,避免遗散。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强烈异味、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害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天津市养犬管理规定》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域内行驶时速应低于 5公里,在休息时间禁止鸣笛,车辆出入小区必须按照要求出示证件;小区内部停车需缴纳管理费用。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于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相连物业的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维修而损害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并按照法律法规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

  十二、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缴或补交。

  对没有正当理由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催缴。

  十三、物业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它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具体费用细节将在物业委托合同中体现。

  十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在物业公司提出维修计划,经业委会集体讨论认可,并经过小区办的授权方可支取。

  第四章 其它相关事项

  十五、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它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之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六、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

  十七、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六章 附则

  十八、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十九、本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20**年***月***日起生效。

篇3: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

  业主管理公约(意见征求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 物业(以下简称“本物业”)美观、协调和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本物业的品质,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公约。

  第二条 根据《物权法》、《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 年 月 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细 则

  第一条 本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业主同意将所拥有小区内的物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辖物业进行管理服务,并按《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管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应水电等公摊费用,不受是否入住限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可按季、半年、一年预交,也可每月10日前交当月管理费,逾期30天未交的,由物业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超过60天起按每天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超过90天物业公司可停其水、电,超过180天的,将欠费名单在小区公示栏内公示。

  逾期不缴欠费者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律师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第六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公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应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统筹管理。

  第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积,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功能或使用面积的: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业主报县或市管理部门审批。

  其业主应当征得房屋相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施工单位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对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款项纳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统筹管理。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物业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制定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二)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三)业主装修时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

  (四)需安装防盗网的,需向物业管理企业报备,只能内置安装,以保持物业区域外观统一。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及使用人应对其直接或间接许可进入本物业人员的行为向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的,有关业主应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用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小区绿化、篱笆应保持统一;业主不能自设围栏、围墙,如有需要,应向物业申请统一设计、安装。

  第十四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任何业主不得对私家车停车位改建、搭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外观尺寸。

  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的业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福建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需持有犬只免疫证明,进行圈养,严禁外放,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如造成犬只伤人或惊吓到人的,应承担一切责任。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无人看管的动物保卫人员应将其逐出小区。依照有关规定饲养其他宠物的,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 本小区业主私自违章挖建、搭盖,改变房屋结构外形,变更房屋用途的;

  (二)占用、损坏或改变公共地方、公共设备、公共设施;

  (三)在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在其单元外部及庭院或单元之屋顶)、安装私家天线、室外安装防盗网、铁门,凡未经许可安装放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清拆,其清拆费用必须由安装或放置该等物品之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侵占和破坏水道、向水道抛物品、排放、倾倒污水等;

  (六)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政府查禁的物品。

  (八)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室内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饲养家禽和无证宠物或烈性犬、大型犬。

  (十一)在公共车道及人行道停放任何车辆或堆放其他物品,水道上的小桥仅供行人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十八条 私有庭院的设计和养护:物业业主私有庭院施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由物业企业统一设计;业主可在此基础上报经物业管理企业审批后,增加或调整其植物并负责其日常养护。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企业制定统一的绿化修整收费标准。

  不得调整硬质景观(如室外铺地等),所种植物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施肥不可使用有机、有强刺激性气味的肥料,以免影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若发生以上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将以书面形式告之业主并限期整改。如拒不改正,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庭院进行整改,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概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九条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不遵守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业主论坛上公布其房号和违约事实。

  (四)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及其他有害于公共部分的业主行使以下权利

  (一) 本小区业主私自违章挖建、搭盖,改变房屋结构外形,变更房屋用途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要求其恢复原状,必要时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由有权机关对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强制拆除等。

  (二) 本小区业主擅自占用或损坏本小区共用部分,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时,经物业管理企业劝导尚不纠正其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追究其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三) 本小区业主的部分行为致使本小区公共部分遭到破坏时,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四)对违反本公约的业主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曝光,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告、论坛公告、新闻媒体等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根据闽价【1999】房字443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精神,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是本物业的水体维护和水质处理、防盗和消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洁和绿化、给排水系统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物业管理企业每月按实计价分摊,由本物业业主共同承担,每月的公摊费用物业处应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留档一份,业主各持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补充条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委托管理合同,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失职、失责行为制定详细的追责、赔偿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4:大厦业主公约范文

  大厦业主公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大厦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大厦的各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确保大厦的管理能够达到优质标准,使大厦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大厦的全体业主,用户均有约束力,公约内涉及之业主及管理者均包括受让人、继承人、合伙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公约泛指本公约 及其中之附件,及依据本公约赋予之权力而订立的各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公约是为各业主之利益而设置,管理者及业主均遵守和履行公约所载之义务和责任及受公约之约束。各业主均对其单元拥有处置权,包括使用、出售、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 方式权力,但在其先例该处置权时,必须以其承让人或使用人承诺及遵守公约为前提。

  公约赋予管理人全权管理大厦的权力。发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其管理期限自大厦验收合格之日起,为期二年。管理期限届满时,由业主委员会与管理者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原公司或聘请其他的管理公司管理大厦。

  第二章 业主

  (一)业主之权益: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有面积、共用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在征得管理者同意并不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房屋建筑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所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调入的善,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这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训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怀、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但无权直接惩戒管理人员。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和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不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12、有权拥有其名下单元之业权份额,并可全权处分其名下所占的业权份额及权益,例如出售、转让、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分,而无须其它业主的同意。

  13、有权根据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的义务

  1、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本公司的规定是、按本公约所订立的“业户手册”及其它规章制度,同时要求其雇员、访客及其有关人员同样遵守上述规定和制度

  2、 遵守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 按规定依时缴交其名下应分担的管理费、按金及其它基金或费用等款项,依时缴交其名下单元须付的税项、水、电等及有关公共设施费用,并负责专供其名下单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保养费用。

  5、 需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遵守物业的“装修规则”进行操作;

  6、 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 明确并承诺与其他承受人或权力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履行所拥有物业物和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有关规定和本为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七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大厦管理者有关承受人或权利人的姓名、地址、处理日期及将承诺书交管理者。否则,原业主将对承受人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8、 明确并承诺为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 共同承担大厦的结构,包括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等费用。

  (三)业主的责任:

  1、 不得改变楼宇的结构,不得更改承力墙、横梁、支柱、棂板等,不得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不得改变大厦任何部分外貌,不得在大厦外墙上安装或出现任何物品;

  2、 不得随便开启外墙上部分只允许在紧急状态下方可开启的窗户,并严禁高空抛物。

  3、 负责其单元内部之整洁,保持一切设施畅通完好,同时不行擅自对单元内流脑公用部分及公用设施设备进行非专业的维修、改动和搬迁,以免对整个大厦及其他单元用户造成损失。

  4、 不得堵塞、切割、损坏、更改、干扰棂宇任何部分之供电供水、供冷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5、 只能将其单元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本公约之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利用单元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违法的行为,或造成足以妨碍或侵扰其它业主的事项;

  6、 不得在单元内举行葬礼,宗教仪式、舞会、音乐会或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奖地单元做斋堂、殡仪馆及类似用途,但事前征得管理者书面许可的商业单元除外。

  7、 不得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楼宇投购之保险中部分失效或引致保险费增加的行为,不得在单元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及危险物质,不得在单元内饲养家禽或任何宠物。

  8、 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地方乱搭乱建、堆放物品、悬挂、竖立广告、丢弃垃圾和违反“深圳市卫生管理条例十不准”的规定是。

  9、 未经向管理者申报并获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损坏、划伤装饰物品和造型。

  10、 不得践踏、占用绿化区域、喷水池、损坏、划伤装饰物品和造型。

  11、 不得随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其它业主正常工作及休息。

  12、 根据政府消防条例的要求,安装或配备各种防火装置、器材、设备以及管理者认为必须的其它防火及安全装置、器材、设备(由发展商配备的除外)

  13、 负责其单元内之岩石地面及玻璃幕墙不被坚硬物品划伤或损坏

  14、 不得同意“三无人员、推销人员及一切可疑人员进入大厦或其单元并及时锁门防盗,任何搬出大厦的大件物品或贵重物品须报经管理者办理有关手续。

  15、 违反公约规定业主,需就所致之损失负责及支付一切有关费用及罚金。

  16、 负责由于单元内业主或其雇员、访客及有关人员的行为造成漏水或其他事故、以致造成大厦及其它业主蒙受破坏和损失,并导致管理者和其它业主将面对诉讼,索赔等情况时,一切责任及赔偿。

  第三章 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一般事故

  1不得享有以下的权利,同时需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2、管理者在本公约授权范围内,将被视为全部业主就本公约规定事宜之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业主将被视为全权及已不可撤消地任命复写者为执行本公约规定事宜的代理人。

  二、管理者的权利及责任

  1、 有章可循业主权利的情况下,管理者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行使管理权力,使大厦的能够达一垢物业复写标准

  (2)检查、视察大厦,必要时包括所有单元的内部,惟管理者必须给予有关单元的业主或假途灭虢毛利提前24小时的书面通知,紧急情况除外;

  (3)每一位业主及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装修规则“执行。如果管理者发现该业主聘用的承包商及其工人违反”装修规则“,者有权气绝让该等人士进入大厦,或在管理者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逐出大厦。装修期间,管理者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并确定有否违反”装修规则“。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中引起的诉讼、亲求及费用完全由该业主单独负责,与其它业主及管理者无关。管理者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规则进行修改,并可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发合理的通知,要求装修的业主依据”装修规则“缴交装修 金并无利息,由管理者应用于补偿业主或其聘用承包商等引起的所有损失。装修验收合格六个月后、装修按金无息退还业主。如款项需补偿前述损失,则在计算及扣除补偿后,余款尽数退还业主。

  (4)根据大厦之日常运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工作程序,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

  (5)根据公约制订大厦“业户手册“、”装修规则“及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之形式督促业主和用户遵守。

  (6)对大厦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状态,如维修或清洁主要结构、外墙、窗框、门及玻璃、器材的更换、修理、涂漆等,如有需要,管理者或其聘用之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可进入大厦的任何单元进行有关工作,除紧急情况外,庆事前发出通告。

  (7)指导和监督所招聘之员工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和保障各项同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运作;

  (8)根据大厦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编制大厦管理制度,收取管理费和代收水、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及追讨欠款。

  (9)处理所有对天管理大厦的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调解业主或用户之间因大厦管理而起的纠纷与争执;

  (10)负责大厦的保安工作,保持大厦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用户免遭骚扰。

  (11)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每月及每年)或经业主委员会合理要求时作出榫和总结,并对改善大厦服务项目等事宜向业主委员会递交报告及作出建议。

  (12)清除及拆去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之货物及杂物,和负责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用及补偿因此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13)在所有该大厦对外之法律诉讼中,在管理职权范围内作为全体业代表(但复写者与业主或使用者之间有利益冲突时除外);

  (14)防止任何人未一公约规定 占用或使用公用部分,公用设备设施及市政公共设施,

  (1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大厦的要求。

  (16)制止任何人对大厦或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进行有害的变更及损坏,并对损坏者进行索赔和罚款。

  (17)按需要行使权力,使大厦的管理能够达到优质的物业管理标准。

  (18)节日期间可装饰大厦外墙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如管理者或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大厦内的文娱活动;

  (19)管理该大厦所有车辆的停放、行人交通、扣留所有违反管理规则停泊的车辆,并向该车辆之车主收取扣留费用,并可滞纳金。必要时可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违法停放之车辆,相关费用由违规车主承担。

  (20)在履行其按约规定的管理职权范围内,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及其工作人员。

  (2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或“业户手册“的规定。

  (22)公平合理的制定公用部分、公用设备设施及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规章及确定各项服务、康乐设施的收费标准。

  (23)管理者可用业主或大厦管理者名义投保及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项目可包括火灾、其它意外 及天灾、第三者责任保险、劳动保险、雇员忠诚保险等与业主和大厦有关的保险。

  1、安排保养和维修大厦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

  2、 确保所有大厦业户或用户依照本公约规定的用途,正确使用其所占之大厦部分,如有大厦业主或用户违反公约,管理者应尽量使用可行的方法制止其违约行为,并向违约者追 讨赔偿及费用。

  3、 在有合理需要时,替大厦之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涂漆、清洁、铺砌或视情况而施行其它适当之工程。

  4、 更换在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的破损部分。

  5、 保持大厦共用照明系统运作良好;

  6、 保持大厦通风系统运作良好及作适当维修。

  7、 保持大厦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清洁、卫生美观。

  8、 保持大厦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共设施清洁、卫生及美观;

  9、 耳目任何弃物置于大厦之出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厅、楼梯间及走火通道、走廊通道、门厅、避难层等受阻塞;

  10、 确保大厦的所有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用设施性良好和运作正常。在有需要及方便的情况下,管理者可与第三者订立合约,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及市政公用设施(惟在大厦管理预算中批准者及大紧急情况下除外)

  11、 在可能的情况下阻止任何垃圾或其它物体弃置、排出侵蚀或抛出于公共地方处,并把已弃置、排出、侵蚀或抛之垃圾或物体移走。确保管理者所进行之维修或其它工程不会对毗邻的市政公共设施及水管、电缆等或其它工程造成损害。如有损害,应银及时修补,

  12、 安排大厦之财务管理及帐务处理,正确地运用大厦管理帐户收取管理费用支付款项,定期复审结存,以确保有足够资必要的开支。

  3、大厦财务管理

  1、 负责大厦财务及事务处理,正确地运用大厦管理帐户收取管理费及支付款项,定期复地存以确保有足够资金维持必要的开支。

  2、 管理包括为办公区、商业工公寓编制每所之管理大厦预算及尽可能使管理之开支运作控制在此预算范围内。每年的年度预算须于该年度前一个月提交予业主委员会审批,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年度预算须列明:

  该财政年度之预算管理支出

  预算管理者酬金

  各业主根据业权缴纳管理费标准。

  4、 年度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办公区及其大厦范围内为其服务的公用部分、公用调入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养护、及管理的费用庆由办公区仙各单元业主共同承担。

  商业区人,大厦范围内为其服务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维修及管理的费用上佃公区内各单元业主共承担。

  商务公寓范围内为其服务的公共部分人公共、共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养护、维修及复写的费用应由商务公寓内各单元业主共同承担

  其它为整个大厦的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之养护、维修及管理的费用应由商务公寓业主共同承担;

  如遇年度管理预算不足以应付所有实际管理开支,管理者可修订年度预算,并考虑各业主的业权份额分摊后,修订该财政年度余下月份各业主应支付之每月管理费。在执行该 方案前,应提交修订供业主委员会审核批准。

  每月定期向各单元业主、租户或用户收取费用及其他应付之费用并定期复审征收情况以确保所有业主、用户准时履行其财务上的责任,并于发出适当警告后,以管理者代表大厦全体业主名义提出法律诉讼。

  属于大维修工程项应参照“**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试行“执行。

  三、管理费

  1、 各业主需于每月的5日前预先缴纳其单元每月应付之管理费;

  2、 首期管理费从入住之日起计算。所谓入住,是指业主收到入伙通知书并办理完结相应手续,或业主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3、 管理费可根据政府相关政策作适当合理的调整。

  4、 根据已获业主委员会批准之年度预算,管理者可从大厦帐户中支付有关管理大厦之一切支出费用。上述所提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保养及修理大厦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等。

  (2) 管理者酬金

  (3) 管理者所认为需要购习买之火险及各种责任保险之保险费

  (4) 购买及租赁所有必须的机械信器材之支出。

  (5) 聘请管理人员的支出,包括薪金,福利、节日补贴、津贴、住宿、制服等

  (6) 大厦整体 非某单元独家使用及耗用的水、电、冷气、电话、有线电视、服务的收费及其类似收费及支出。

  (7) 聘请法律、会计、工程、机械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8) 提取或预留一定额或百分比之管理费作为大厦之基金;

  (9) 垃圾清理费

  (10) 清洁大厦公共地方及旬墙或落地玻璃之费用。

  (11) 指定时间内提供中央空调之支出。

  (12) 大厦外墙装饰之费用;

  (13) 行政办公开支

  (14) 其他为管理大厦的支出(包括大厦完成前,筹备管理期间之一切开支)等,管理者应每三个月公布收支帐目,并张贴于大厦告示栏。不论业主的单元是否空置,被占用或出租等,该单元业主或用户须负责缴交全额的管理费及它应付之费用。

  5、 管理费及其它费用的追收及滞纳金

  业主欠缴管理费及其根据公约规定的任何费用时,管理者应向业主发出通知,详列所欠款项及清还期限,若逾期未付,管理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业主追讨欠款。

  所有管理费及管理费按金及其它根据公或其它管理规则应付的款项,均需按期清缴。任何业主如果未能于应付的款项到期日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则管理者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并收取附加费用;

  (1)收取未缴付的款项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按日收取应交纳费用的万分之五的金;

  (2)收取合理的定额手续费(便不超过人民币100/每单元)作为因违约引起的管理者额外行政工作的预定损失赔偿,该手续费可由管理者按年合理调整;

  3有权对欠款为玉提出诉讼或作了出其它追讨行动,如停止供应该单元之水、电、空调或限制该欠或违约之业主、用户、各使用大厦共用设施设备,或于大厦告示张贴欠款业主单元及详情,直至该业主清偿全部欠款及手续费为止,而重新接驳供应设施之费用或为追讨论欠款及手续费所支出费用概由该业主、租户、用户负责。

  (4)欠缴管理费用达三个月时,管理者有权和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索或申请拍卖业主名下的物业以偿付欠款、滞纳金有手续费。

  6、 帐目审计及保存

  (1) 管理者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每年度至少一次审核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张贴在大厦告示栏。

  (2) 彼一时得须妥善保存管理收支帐目,并在需要时将有关帐目提供各业主委员会查阅。

  (3) 管理者被辞退或职务被终止时,须于被辞退或职务被终止后三个月内移交所有有关大厦之文件、不、图则、管理帐目予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管理帐目。

  7、 管理者根据公约作出的决定全权代表中理行动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8、 管理者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负责;

  (1) 为履行公约所进行之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责任、蓄意或严重过失而造成之损失不包括在内;

  (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及更换我;

  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引致中断服务;

  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电力、空调短缺;

  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管理者应尽全力按照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大厦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四)管理者酬金

  1、 因管理者履行公约的职责按政府有关规定庆由大厦全体业主付给管理者的报酬,该酬金由业主委员会与管理者商定,并应报区物管部门备案,该酬金每年可作适当适当合理的调整;

  2、 适宜于各无须从管理者酬金中支付因招聘任何职工为该大厦管理、动作、会计、核数等的一切直接开支费用,但须自行负责应缴的税项;

  3、 管理者酬金鱼每月由管理者从大厦管理者帐户中扣取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一) 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

  (二) 第一次大会,在末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商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三) 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庆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四) 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融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的决议。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融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若业主为法人,须加盖公章。

  (五) 业主大会可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二十日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会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德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 业主大会必须有已惟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八) 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 业主投票时,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及五平方米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十六的不计算。

  (十) 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 违约责任

  (一) 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蝗,物业管理者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限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等到催缴措施,对一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者有权要求两答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者与业主委员会议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所执行。

  (二) 精度不按规定缴交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拒绝缴交接待室暑 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到催缴措施。

  第六章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发展商或受托的管理者报区物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输住用手续时由第一签约购置者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若公约内有任何条文于有关部门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公约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3、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4、 本公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所限制及约束,如政府有关部门指令要求个性各精度须接受其修改,如在需要,可另行签订修改的公约和承诺书。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个性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个性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5、 精度之间、精度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因本公约 发生的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提请物业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装决。

  6、 本公约所规定之任何发给大厦各业主的通知,以送至有关业主的单元或所知业主的最后通讯地址为准,如通过邮局以挂号信投递的,则以邮局挂号收据为准;;所有不以其单元为通讯地址之业主应将其择之通讯地址事先通知管理者。

  7、 如本公约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抵触,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8、 公约以中文书写,无论印刷及书写部分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皆属有效。

  9、 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者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篇5:小区前期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小区前期物业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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