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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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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近日,南京市某小区一名女子从25楼扔下外卖盒并拒绝承认,被警察拨打外卖订餐电话戳破谎言后只

  01 高空抛物致人伤亡

  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通过粗略统计发现,高空坠物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筑物外部结构,如墙体、窗户及广告牌、灯箱等脱落;二是高层居民丢弃的生活垃圾;三是阳台放置的花盆杂物、晾晒的衣物等。可能有人会认为,一个餐盒、一根香蕉皮、一个螺丝钉能有多大的威力?殊不知,高空坠物的危害程度惊人。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就视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人时,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就可以获得不能排除加害嫌疑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连带补偿。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将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构成以上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济南某小区“高空坠落三把刀”案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

  02 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

  那么,如何确定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各方当事人如何举证?

  第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时,无法排除致害可能性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第三,物业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致害责任。

  03 高空坠物致害事件重在预防

  今年7月1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北京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专项治理,要求物业企业全面检查整改建筑外墙装饰和玻璃幕墙破损、外立面墙砖空鼓、户外广告牌(牌匾)锈蚀松动、建筑物悬挂物和搁置物松动等。

  小区物业或是商户管理方,应对高层楼房的隐患定期巡检排查,放置警示标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隐患。在小区安装监控,利用技术手段可防止举证困难。杭州某高层小区,由街道出资购置了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这些广角摄像头可以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包入拍摄范围,为解决高空坠物举证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只能是建筑物外围,不得侵犯居民隐私。

  作为小区业主,要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时刻认识到随意抛物不仅触犯道德底线,还有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危害甚至触犯法律底线,对自家的设施要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比如墙皮、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此外,要留意自家阳台、窗台上,如花盆等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避免因大风、暴雨等天气原因造成高空坠物。同时,提高警惕,注意高楼墙面装饰物、窗户玻璃碎片等坠落物和其他丢弃物,留意警示标识和安全围挡设施,雷雨天气尽量减少外出或户外活动。(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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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案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例分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李某是小区的业主,拖欠了两年物业费没有缴纳,A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A物业公司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催缴单等材料。

  被告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几乎是没有服务,并且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还需要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保安、清洁、物业维修养护记录、绿化维护记录等资料,证明其全面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应当由A物业公司举证证明其服务到位。

  我们再来看一下以下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意见:

  A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对业主具有拘束力。A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理应按约及时支付物业费,李某未按约交纳物业费已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相应滞纳金。李某在案件审理中虽然指出物业服务存在多处不足,但未能出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支持了A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点: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负举证责任?

  一般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

  要弄清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举证责任,我们先要分析合同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总债权取决于给付时间的长短。

  并且物业服务合同里约定的内容非常多,包括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对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小区的清洁和保安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综合管理服务。其中涉及各种专项合同内容和维修记录表等资料文件。

  因此,如果物业服务合同的举证责任单纯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套用的话,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承担举证责任,会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影响责任分配的公正性。

  业主举证的合理性

  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不是一次履行完毕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持续进行。因为履行方不可能将合同履行的每一时刻都予以记载,这也不符合继续性履行合同的习惯。

  因此,将部分举证责任转移于到业主方,即由合同的相对方承担合同没有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证明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转换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但因其考虑到继续性合同的特殊性,同时也是出于对证据距离远近的考量,从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

  在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要求合同履行方举证其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在事实上很难实现。相反,如果要求接受履行方来证明对方没有适当履行合同则相对较为容易。

  总结,尽管法律实践中一般是由业主方对物业服务的瑕疵进行举证,但为了避免风险,物业公司在日常服务中可以做一个记录,比如做好门卫值班记录,值班记录主要用以证明有人值守;做好保洁绿化记录,证明对小区环境的维护等等,这样能够更好的保障物业方的权益。

篇3:办公楼装饰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办公楼装饰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一)实行主管施工质量的公司领导对工程质量具体负责,各工程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的质量管理机制。

  (二)公司设立质监部,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员,各工程部设立专(兼)职质量检查员。

  (三)施工人员应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做好施工岗位责任记录昨施工原始记录,记录数据要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四)各级领导必须坚持参加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施工程序、规划、规程的现象,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和事故苗头等应逐项记录,同时及时研究制定出处理措施。

  (五)各级专(兼)职质检员协助该级领导人员进行日常的质量管理。

篇4:煤矿主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煤矿主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熟悉抽风机的技术特征、构造和性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风机开动前应同所属配电房取得联系。倒风机前应请示矿调度室,得到允许后方准操作。没有矿调度室的命令,不准随意倒换风机。

  3、了解反风操作顺序,会独立反风。

  4、运转中的风机如发生危害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应立刻停机,并在十分钟内启动备用风机,然后向矿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情况。

  5、运转中的风机,每半小时检查一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负压表的指示是否正常,电机及轴承的各部温度是否正常,风机运行有无异响、震动情况,每小时认真填写一次运转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6、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准睡觉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保管好各种材料、配件和工具,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8、认真执行保卫制度,做好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非工作人员不准入内。

篇5:煤矿主提升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煤矿主提升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1、熟悉绞车的技术特征、构造和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停送电制度和其它安全规定,保证绞车安全运转。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绞车司机应集中精力开车。注意观察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油压表等指示是否正常,注意减速机、电动机、油泵等响声是否正常,各部轴承油质油量、温度是否正常、深度指示是否准确,发现异常立即停车处理。

  4、绞车的过卷、送绳、紧急脚踏开关每班应试验一次并记录。绞车其它安全保护装置每班应检查一次,并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情况。

  5、凡遇绞车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有一失灵或信号不通,电源电压过低或发生与操作规程相抵触的情况时不得开车。只有排除故障后方可运转。

  6、司机不得擅自调节制动阀,更不允许随意调整提升机的运行速度。

  7、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期间,必须由正司机操作,付司机在旁监护。

  8、绞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司机应立即汇报机电科和调度室,并协助维护工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

  9、搞好车房电气设备及各部环境卫生,认真填写绞车运转日志,保存好各种技术数据和资料。

  10、爱护和保管好各种工具、材料、配件。

  11、认真执行要害部门保卫制度,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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