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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物标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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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物标识使用制度

  猪场物标识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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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猪场免疫应急处理制度

  猪场免疫应急处理制度

  1、防疫人员应根据免疫方案,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等疫病的免疫工作,并及时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工作,如有免疫副反应,应仔细观察,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及时预防不良免疫反应:

  (1)保持圈舍适宜的温度、湿度,光照、通风良好,并做好消毒;

  (2)免疫接种前的生猪要避免受到寒冷、转群、脱水、突然换料、噪音、惊吓等应激反应。

  (3)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选用优质、适宜的疫苗;

  (4)免疫前对猪只进行健康检查,掌握健康状况。凡有病的、体弱幼小的、年老及母猪怀孕后期都应暂缓接种;

  (5)认真检查疫苗质量、保存条 、保存期,必要时先做小群猪接种试验,然后再大群使用;

  (6)做好在免疫过程中发生免疫副反应的常规急救药物的准备工作。

  3、免疫接种后,在疫苗反应期间,要注意观察免疫猪群的饮食、精神状况等。猪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的短时间精神不振或食欲稍减等症状,此类反应一般可自行消退,不需作任何处理。局部出现的炎症反应,可进行消炎、消肿、止痒等;对神经、肌肉、血管造成损伤的,应采用理疗、药物治疗和手术方法处理;

  4、生猪在免疫接种后如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应采取抗休克、抗过敏、抗炎症、抗感染、强心补液、镇静解痉等急救措施,常采用注射肾上腺素等药物进行治疗,对合并感染的病例用抗生素治疗,同时对确实出现不良反应造成死亡的,弄清反应的基本情况,如症状、病变、反应面、数量、反应率、死亡率、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等,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篇3:猪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猪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生猪时在须提前2-3天向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报检点申报动物产地检疫;须填写申报表,注明出栏数量、用途和到达地点等内容;

  2、提供《动物防疫条 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档案,确认猪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提供完整的养殖档案,生猪标识佩戴齐全,且有记录;

  4、提供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按照出栏生猪数5%抽查,抗体合格率须达江苏省标准:大等于80%);

  5、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100%呈阴性);

  6、由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再出栏,不得出售未经检疫的生猪。

  7、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8、运输生猪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9、落实专人规范填写生猪产地检疫申报记录

篇4: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猪场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篇5:猪场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猪场疫病监测及疫情报告制度

  一、对本场主要动物疫病和免疫后抗体水产要定期进行监测,了解免疫状态,选择最佳免疫时机,有效控制疫病发生。

  二、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抽查。

  三、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隔离病畜,并立即向县级畜牧部门报告。

  四、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或专家现场诊断。

  五、一旦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时,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立即实施封锁、扑杀病畜,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彻底清理消毒,场内人员、物品不得外出。

  六、对于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迟报或谎报。

  七、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八、及时报送各类动物疫情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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