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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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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AN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新校区建设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和工地代表负责制。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的筹划、立项、报建、资金申报、建设实施等过程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可委派责任心强、懂技术、善管理的人员作为工地代表,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和用量、工期及隐蔽工程纪录,并协助工程审计人员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三、各项建设工程应按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准偷工减料。工程中所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不得超出定额规定的标准。

  四、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要深入工地,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加大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争取使每项工程都能达到优良标准。

  五、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控制,对工程的增减变更办理现场签字业务。

  六、新校区建设工程所需自购材料的采购,应按《AN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以确保材料质量。

  七、因突发事件急需抢修的工程,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由主体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审办公室议定施工队进行抢修,边抢修,边申报,完工后按核定的造价结算。

  八、实行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工作。

  九、新校区建设工程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施工中发生隐蔽工程,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工地代表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工程审计人员到场,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一式三份,经派驻工地代表核实并签证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甲方备案,一份随结算书报送,无原始记录的不予结算。

  十、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派驻工地代表报项目负责人,提请指挥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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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

  AN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办法

  一、工程材料的采购

  1.工程材料采购办法:工程材料的采购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监理单位全面监督,建设单位全程参与。施工单位在采购材料时必须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供货商的考察。

  2.工程材料供货商选择办法:根据工程材料采购计划,由施工单位牵头,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与,对所采购的工程材料供货商进行联合考察,重点对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拟供材料的“三证”(合格证、检验证、出厂证)进行考察,经研究后确定供货商。供货商确定后无故不得改变,如需变更应提前告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并按程序考察。供货可为一家或多家,由施工单位确定。

  3.工程材料质量控制:严把工程材料各个环节质量关,施工单位采购工程材料时,从装卸、运输到交接等各个环节,监理单位和现场代表必须到位,确保原材料质量。

  二、工程材料的复检

  1.确定复检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复检单位。

  2.材料的复检办法:所购材料进入工地后,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及时到现场见证、取样,并按规定分批进行复检。送样复检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派一名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将试样送至复检单位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的工程材料,施工单位方可用于工程建设,凡复检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当天清理出施工现场。

  三、其他未尽事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篇3:AN学院建设工程程序化管理及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AN学院建设工程程序化管理及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学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新建工程、扩建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凡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学校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立项报告的受理与审批

  (一)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党委讨论决定。

  (二)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由基建处受理,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党委讨论。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及时上报。

  (三)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请教代会审议后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令停工。

  第三章 设计、报建与招标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出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项目设计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工程项目确定后,需向省、市、区有关部门报建的,由学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照《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学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活动开始前3天,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结束5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送监察处备案。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须有监察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招标与标底制作必须分离,标底编制过程在监察处监督下实行全封闭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学校基建、后勤、计财、监察、审计部门及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建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常规性内容条款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将工程决算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半年或一年后再付”的条款和“工程预决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决算审计审减额超过5%,超过部分审计费由施工方承担;审减额超过10%,全部审计费由施工方承担”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合同书分送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

  第四章 施工管理、变更、签证与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五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六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具体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聘请监理或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重要设备、购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没有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试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需要分部、分项验收和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对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中的变更凡涉及主体结构和大的使用功能调整的,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其它需要变更的事项,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征求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没有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签字。

  工程变更和签证增加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5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拔付。计财处根据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借款单,分期拔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拔付额不能超过形象进度的75%,工程峻工前拔付工程款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结算。

  第五章 验收与决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依据国家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小型改建、装修、维修、绿化和基础设施工程,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印制验收报告单,组成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监察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楼房类和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部门进行验收;省上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按《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凡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返工整改,重新验收直至合格。重大质量事故问题,由学校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决算审计,并以审计报告的结论为准进行决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学校审计处审计;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省教育纪工委审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审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供作决算使用:

  (一)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书;

  (二)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的变更报告;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审计部门作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对工程决算进行最后认定,同时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还要分析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

  《决算审计报告》需送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处、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计财处。计财处以主管副校长审批签字的《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同施工单位结算。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对投资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察。重点是通过对工程的立项、审批、报建、预算、招标议标、标底编制、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决算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和损害国家、学校利益行为的发生,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回避监督的,视为建设工程中的不正之风,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有管理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基建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工程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建设工程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负责导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唆使或者串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肢解工程发包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建设工程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挪用工程项目款项,降低工程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项目造价、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减而不核减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获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建设工程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校内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督的意见(试行)》(安专纪发[1997]第6号)、《关于对校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程序化管理的暂行规定》(安专纪发[1998]第3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篇4: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须知

  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须知

  所有参与天津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工程建设的单位,除按照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法规、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和填写质量保证资料外,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

  1.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天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开发区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施工总包单位为施工质量责任的主要负责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丁程质量负勘察、设计责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行为负监管责任,专业/分包单位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负连带责任。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应健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明确质量管理目标。

  1)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定期听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关于工程质量状况的汇报,讨论评价施工现场的质量状况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行为表现,研究需要采取或改进的质量管理措施,对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和施工规范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2)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项目成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资格条件配备专业监理人员,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开发区质量监督站。否则,不能免除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4)施工总包单位应当负责设立具体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质量检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在组织层次上应当从施工总包单位延伸到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

  4.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或发包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备案的,不得使用。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6)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同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设计交底和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6.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隔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针对项目特点,认真编写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

  4)监理单位必须对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进行签字确认。

  5)监理单位必须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

  6)监理单位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进场使用。对施工单位申请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履行检查、审核、批准程序。没有总监签字,不允许使用在工程上。

  7)严格工序控制。对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隐蔽工程履行检查、验收、批准程序。上一步工序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严格施工队伍及人员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组织的专业人员配备、分包单位的资信情况、施工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0)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隐患,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单位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严格履行其质量责任的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开发区质量监督站。否则,不能免除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8.本手册中未列及的工程类别或分部分项工程类别的质量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从施工准备工作、材料控制、施工过程控制等环节和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9.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的:

  1)未按规定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的;

  2)未履行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程序的;

  3)材料、设备等未经检查、审核、验收、许可程序进场使用的;

  4)未及时填质量控制资料和检验批报或质量控制资料和检验批不全的;

  5)质量控制资料和检验批不真实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

  6)质量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7)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

  9)其它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情况。

  将视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未能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视情节轻重,报请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对责任任何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0.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随时运用各种专业质量检测设备和仪器对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抽查和检验,针对检验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每季度的质量责任行为表现予以评估。评估结果将被作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综合考评的一个因素。

  12.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将按季度对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行为表现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天津开发区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13.《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只是作为其它国家及天津市的质量管理法规、规范的补充性文件,不能代替其他相关质量管理法规、规范和标准。

  14.《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为活页装订,用户单位应将需要填写的表格资料复印,填写完毕后再装订在手册中相应栏目内备查。

  15.建设发展局随时会根据开发区质量管理形势需要对《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的相应内容和要求进行动态的调整和修改。

篇5:恒大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恒大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地方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司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一)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

  对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详附件一)

  (二)归档文件的要求

  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晰、幅面整洁。

  3、工程文件签字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具耐久性的书写工具。

  4、工程文件尺寸统一采用A4规格归档。

  二、工程档案的管理机构

  各工程部设资料员,主要负责本部门工程项目从工程准备阶段到竣工备案验收过程中工程建设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编目、装订、档案预验收及移交。

  三、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编目、装订、归档、移交、索引、保管、统计

  (一)工程档案的收集

  文件形成后,文件形成责任人(经手人)必须于当天交一份原件给资料员,资料员收到文件后,当天登记入盒。

  (二)工程档案的整理

  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分类排列。

  (三)工程档案的立卷

  1、工程文件可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五部分。

  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按建设程序组卷。

  3、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组卷。

  4、施工文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组卷。

  5、竣工图按专业组卷。

  6、竣工验收文件按单位工程组卷。

  (四)工程档案的编目

  1、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案卷不宜超过30MM;页号编写在单页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2、卷内目录:“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责任者”填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的,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名称。“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未按要求编目的,每项扣罚部门资料员5元。

  (五)工程档案的装订

  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

  (六)工程档案的归档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内,部门资料员要完成该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未按时归档的扣罚部门资料员5元。

  (七)工程竣工档案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60日内,部门资料员将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一份移交给城建档案馆,一份移交给工程档案室,未及时办理移交的,扣罚部门资料员5元。

  (八)工程档案的索引(待讨论工程代号、档号?)工程代号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档号由工程档案中心根据工程代号填写。

  (九)工程档案的保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确保工程档案的安全和不被流失。保持档案室的干燥和通风,保证工程档案不被腐蚀。

  (十)工程档案的统计

  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每月对收集、归档、移交、借阅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催促借阅到期文件的归还。

  四、工程档案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具体详附件一)

  1、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2、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

  3、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五、工程档案密级

  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两种。同一案卷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为机密级,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为秘密级。

  六、工程档案的借阅及销毁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部门经理负责考核部门资料员,工程技术部经理考核工程档案管理室档案员。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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